中标
砂石料招投标
金额
-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6/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砂石料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
招标人: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日期: 2024 年 6 月 6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7.开标
8.发布公告的媒介
9.联系方式
10.信访举报机构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1.3 招标内容、技术质量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10分包、转包
1.11 偏离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 投标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4 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2 开标程序
5.3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2评标原则
6.3评标
7.合同授予
7.1定标
7.2中标结果公告
7.3中标通知
7.4履约保证金
7.5签订合同
8.重新招标
8.1重新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
3.评标程序
第四章 供货要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不正当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报价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质量要求相关资料
(四)业绩资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
(六)其他资料
七、相关服务计划
八、其它资料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砂石料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招标人为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所收工程款,出资比例为/。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砂石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高速公路房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总建筑面积 28667.04㎡ ;
2.2 招标内容:
详见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生产或者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者代理商,具有机械采购服务等经营范围
3.1.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若公司成立不足1年或者公司成立满足1年以上但不满足3年的,须提供成立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3.1.3质量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
3.1.4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工程建设项目同类产品供应业绩,并提供具有相关证明材料(附供货合同扫描件、中标通知书、用户评价等)
3.1.5履约信用要求:
(1)投标人在过去5年中在云南省建设领域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被解除或因不良业绩被云南省各级主管部门通报。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3)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4)投标人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招标小组认定不会对承担本供货任务造成重大影响。
(5)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3.1.6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时间
2024 年 6 月 7日至 2024 年 6 月 10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 14时 00 分至 18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
4.2地点
云上营家 。
4.3方式
云上营家平台http://www.inja.com公布 。
4.4售价
/ 。
招标文件费用支付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户 名: /
账 号: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 2024 年 06 月 7 日 08 时 30 分至 10 时 00 分,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06 月 10 日 10 时 00 分;
5.2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一式两份,装订密封,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交于春溪大厦2512并上传至http://www.inja.com 云上营家平台 。
5.3逾期送达(提交)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6.1投标人须在开标前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须由投标人基本户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不接受个人汇款,汇款凭证须备注:项目名称(物资名称)投标保证金,可简写。投标保证金将在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招标人将按汇款账户原路退回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其他相关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支付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户 名: /
账 号: /
6.2投标人汇款后须在开标前将投标人基本户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户名、账号、行号)及投标保证金汇款单据扫描件电子邮件形式传送给招标人,电子邮箱: / 。
7.开标
7.1时间: 2024 年 06 月 13 日 10 时 00 分。
7.2地点: http://www.inja.com 云上营家平台 。
7.3方式: □现场开标 ☑云上营家上开标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http://www.inja.com 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春溪大厦2512
联系人: 李双
电话: 15908719191
传真: /
电子邮箱: 626083954@qq.com
网址: https://www.inja.com/portal
10.信访举报机构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
电话: 0871—67427612
电子邮箱: YNJTJGS@163.com
2024 年 06 月 6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有关物资(下称招标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内容、技术质量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 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招标的技术质量要求:见第四章供货要求。
1.3.3 本次招标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四章供货要求。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物资供应能力: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履约信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包件中投标。 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转包
本招标物资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 供货要求; 合同条款及格式;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者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发送招标文件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做出答复;若异议和答复内容影响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按照2.3条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投标人做出相应承诺。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不正当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相关服务计划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表格。
3.2.2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3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含利息)按汇款账户原路退回。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按照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各类报表中反映的财务状况数据应当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数据为准。若没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请提供财务状况的证明材料。具体年份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资料。
3.5.3“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表”应附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业绩,并标明序号。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应说明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3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在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2)不符合4.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的。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组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合同授予7.1定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应要求进行中标结果公告。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7.4履约保证金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或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规定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重新招标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l)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3)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中标
2.评审标准
详见本招标文件前三章所述要求
3.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2.详细评审;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1初步评审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从投标人基本资质、产品质量、财务状况、供货业绩、信誉状况、其他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3.2详细评审
3.2.1技术答疑
3.2.1.1投标人向评标小组作技术陈述;
3.2.1.1.1投标人须结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对所报价货物技术参数、技术性能等向评标小组专家进行技术陈述。
3.2.1.1.2评标小组专家依据答疑要点,结合专家书面审核意见和投标人技术陈述情况,与投标人进行技术交流;
3.2.1.1.3技术交流后,若有需要,投标人应根据评标小组要求,对技术参数进行修正,并做书面承诺。
3.2.2商务答疑
3.2.2.1投标人向评标小组作商务陈述:
投标人须结合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对所报价货物的价格组成等向评标小组专家进行商务陈述。
答疑结束后,由评标小组组长主持,结合答疑整体情况,若有需要,则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进行统一调整,并将调整意见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响应承诺。
各投标人以技术、商务答疑后的书面承诺为基础,进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采用书面方式做出,投标人须按照招标人确定的报价时间统一密封报出;最终报价为不公开报价,不再向任何投标人公布报价情况。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最终报价结束后,内容涉及价格及需要投标人补充澄清的,投标人现场须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或按手印,评标小组以此作为评定中标人的依据。补充、澄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小组须对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评标小组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的,评标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
3.4评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报告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供货要求
招标人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地提出对物资的需求,并对所要求提供的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位、交货期、交货地点、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相关服务要求等作出说明。鉴于供货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文件之一,指代主体名称宜采用买方和卖方分别表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中标人。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详见2.1 项目概况及3.投标人资格要求。
二、物资需求一览表
见附件1
质量技术标准及要求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及要求
验收标准及要求
交货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当批材料相应的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或质量合格证。
相关服务要求
乙方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货物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提供,甲方负责回收和处置。乙方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包装物费用。
合同条款及格式
砂石料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
买 方: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卖 方:
工程名称: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签订地点: 保山市兰惠路保山发展大厦
签订日期:
砂石料购销合同
买方: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卖方:
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买卖砂石料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
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税) / 元(大写:人民币 / 元)。其中,不含税价合计为 / 元(大写:人民币 / 元),税额合计为 / 元(大写:人民币 / 元)。若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为准,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税额,同时调整价税合计金额。
2.本合同的数量为暂估,以实际交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当合同执行数量不能达到合同签订量时,以合同执行数量结算,卖方自愿承担合同签订量未发生部分的风险。
3.本合同单价为 固定单价。
(1)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中不做任何调整。
(2)浮动单价的浮动机制: / 。
4.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 运输费、包装费、运杂费、损耗、利润等到达买方指定地点交付前的所有费用 。
第二条 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
卖方所供货物必须符合的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为: (1)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质量要求。:GB/T14685-2022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4-2022《建设用砂》(2)产品要求提供可靠的质量合格证明。(3)供应商具备行业资质。
第三条 交货时间、方式及供货期间
1.交货方式:卖方送货。
2.运输方式及费用: 道路运输 。
3.交货地点: 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 。
4.卸货:货到指定交货地点由买方进行卸货,合同单价中未包含此卸货费用。卸货堆放按买方要求执行。
5.供货期间:暂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最终供货期间以买方书面通知的实际供货截止时间为准。
6.交货时间:具体供货计划及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买方需提前 7日向卖方提交供货计划通知;卖方收到买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应根据买方的要求 7日内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7.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灭失、损毁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 货物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1.卖方货物的包装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货物的包装物由卖方负责提供,买方负责回收和处置。包装物费用如合同中没有特殊说明,不得向买方另外收取。卖方如果对包装物回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否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置。
2.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等需要,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交货地点。
第五条 验收
1.货物发出前卖方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合同要求对货物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货,并向买方出具相应的发货凭证、检验及质量证明等资料作为交货的初步依据,未按买方要求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与所供货物不相符的买方有权拒绝收货或拒付货款,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2.数量验收
(1)计重方式: 计重 。
(2)买方对验收数量存在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卖方,如卖方人员未在24小时以内到现场清点注明实际到货数量,或者未与买方共同选择第三方复磅的,以买方确认的实收数量为准进行验收。
3.质量验收
(1)验收应依据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质量验收以检验及质量证明资料为依据,并由买方对货物按照规定复检。货物的检验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
(2)买方复检以买方及工程建设相关方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复检存在质量异议的,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质量有争议的货物进行封存、不得使用,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 14 日内按照买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买方有权自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3)卖方对买方复检结果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对存在异议的货物现场进行见证取样后送第三方进行终检,以第三方进行终检的应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终检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若非卖方供货质量问题,第三方终检费用由买方承担;若为卖方供货质量问题,第三终检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4.如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经检验货物质量不合格,卖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发运符合要求的合格货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5.货物验收须经本合同买方书面授权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且验收的效力不等同于每次货物结算,结算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为准。
6.买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 货款的对账与结算
1.上月 20 日至本月的 20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 30 日前双方凭结算周期内实际收货的有效签收凭证进行对账结算,并由买方出具对账或结算凭证让卖方进行确认。有效签收凭证是指由买方指定验收人员签字的相关验收凭证。
2.货物的结算须经本合同双方书面授权结算人员签字,且经本合同买方内部结算程序确认,否则不作为支付依据。若指定结算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 发票有关事项
1.项目计税方式:一般计税项目☑ 简易计税项目□。
2.买卖双方开票信息:
3.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和类型的要求:
(1)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卖方应在与买方办理完对账结算,并接到买方通知后,在 7 天内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以便买方办理付款手续。如卖方未向买方提供发票,买方有权停止支付货款,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欠款赔偿。
(2)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类型:税局代开£ 自行开具☑;一票制☑ 两票制□;卖方提供的票据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乙方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勾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
a.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3 %)
b.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 / %)
(3)买方不接受卖方提供开票日期超 90 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若卖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货物数量为一批,必须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补救措施:若买方发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情况,则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等资料。
6.卖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买方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直至卖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给买方为止,且因此产生的迟延支付不视为买方违约。卖方不向买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发票的,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7.如卖方不能出具发票,买方有权代开,卖方须配合提供代开所需资料,代开产生的费用卖方同意在结算价款中扣减。
第八条 货款的支付
1.货款支付:买方依据双方共同核对签字且经买方内部结算程序确认的结算单及相关结算资料及对应开具的发票向卖方付款,发票不得单独作为结算依据。
2.货款支付比例及时间: 款项按每月30日前由双方确认上月实际工作量,待收到买方工程款后支付供货量的70%,剩余款项于竣工验收后6个月后支付,每月20日前双方对账确认并办理结算单。 。
3.支付方式: 银行支付 。
4.款项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卖方名称一致。
5.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建设方资金支付风险,若建设方对买方的款项延期支付,则卖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所有相应款项向后推延至买方收到建设方工程款,在此延迟支付期限内不视为买方违约且不计算逾期资金费用,卖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第九条 质量保证期
1.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 。
2.非买方原因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货物进行修补和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更换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因卖方违约质保金被买方扣除,卖方须在被扣除后的7日内将质保金补足到与原金额一致,如卖方不补齐的,买方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
第十条 相关服务
1.相关服务是指卖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解决货物存在的数量及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货物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买方要求卖方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相关服务的,卖方需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指导。
2.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3.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4.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1.卖方不需要向买方提供履约担保。需要提供的,履约担保的形式: / ;履约担保的金额: / 。
2.履约担保的退还: / 。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及安全要求
1.卖方所供货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高、限重标准运输供货,不得给沿线道路、临时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影响。在货物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对货物装卸、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使第三方受到影响,均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2.卖方运输车辆及人员进入买方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遵守买方现场相关的安全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买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3.卖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自行配备安全帽和必要的防护用具,在现场因卖方过错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卖方承担。若卖方车辆在场内外运输及卸车过程中造成买方或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廉洁条款
1.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发现对方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时,有义务提醒并有权利制止。
2.严禁买方人员以任何方式明示、暗示卖方请吃、请喝、收受卖方礼金、礼品或接受卖方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3.严禁卖方以任何方式向买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
4.若卖方违背上述规定且经买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 10 %的违约金,违约金及卖方因违背廉洁规定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5.如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人员违反廉洁规定的,应向对方相关纪检监察或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买方监督举报电话: 0871—67427612 ,邮箱: YNJTJGS@163.com ;卖方监督举报电话: / ,邮箱: / 。
第十四条 双方的义务
1.买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2.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买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物品。
4.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
5.卖方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所供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6.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送货地点,并提供货物相应的检验报告、质量证明资料等,同时配合买方验收,共同做好签认记录。
7.卖方应做好所供货物进场工作,保证顺利卸货退场,确保供货正常进行。
8.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调剂非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所供应的多余货物。
9.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0.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卖方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
12.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资料完整、清晰、准确且真实有效,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货物的需要。
13.卖方保证,在货物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货物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情形或未经卖方书面同意的,在已发货条件下买方中途退货、变更交货期、拒绝验收或接收货物,视为买方违约,如对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向卖方支付对应批次货物价值10%的违约金。
2.卖方原因导致供货质量不合格、未按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货,买方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其他供货商采购货物,因此产生的超合同价格差及给买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
3.卖方原因导致未按合同对应条款交付货物的,买方有权从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 10% 的延误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若发现卖方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法虚增数量或以次充好的情况,均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5.买方不定期对卖方提供的货物抽样送第三方检测,若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供应的货物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或买方工程无法竣工,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并负责赔偿。买方有权从应支付货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卖方违约金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6.卖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服务及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由此给买方带来损失的,卖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7.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卖方已经知悉买方的付款流程时限,在价格中已经考虑了逾期付款的费用成本。若逾期付款的,卖方自愿放弃逾期付款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损失等除本金以外的费用。
8.其他违约约定: /
第十六条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若一方因未得到及时通知而导致损失增加的,则受损方可就增加部分的损失向另一方要求相应的赔偿。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当合同各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3.一方迟延履行超过30日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解除通知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
4.若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终止与解除。
5.合同终止与解除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双方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而丧失或减损,负有义务一方仍应如约履行。
第二十条 工作联络
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双方工作联络方式及相关资料送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工作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订单、价格确认单、结算单、发票、合同、通知、函件等文件的签收和送达,以及就合同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上约定发生变更时应当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本合同中除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以外,手写的内容均为无效条款,对签约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3.买、卖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4.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伍份,卖方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材料供应安全管理协议书
需方(甲方)名称: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名称:
为切实落实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双方人员在材料供应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就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建筑材料供应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义务:
1、完善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负责提供进入施工现场乙方人员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2、指挥乙方运送车辆按安全路线进入材料堆放点,组织人员及时进行吊装堆码。
3、如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者,接受事故调查。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所供材料质量要求严格遵照对应合同要求执行,若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损失。
2、乙方负责汽车运输到甲方指定工地,交货前标的物及运输人员安全风险由乙方承担。
3、乙方运输车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签署《进出场单》后方可进出施工现场,不经甲方同意进出施工现场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
4、注意环境保护:乙方运送车辆到达现场要避免扬尘落灰,材料吊装堆码应避免造成噪音污染,车辆离开工地时要进行必要的清洗,以免造成城市环境污染,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运送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现场调度人员指挥,车辆驾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帽,注意行驶安全,配合现场人员进行材料吊装堆码。若在现场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者。如因乙方责任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损失。
三、协议书的生效与终止:本协议书作为所签材料购销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材料购销合同同等效力,并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四、本协议书壹式 陆 份,甲方执 伍 份、乙方执 壹 份。
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恶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发包人名称):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项目名称) 砂石料合同文件全部内容,在熟知合同条款及所有要求后,愿意遵守本承诺函中全部事项,按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保质保量保工期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
一、我方承诺
(一)、我方承诺坚决服从项目部的指挥和安排,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完成材料(设备)供应,保证不发生停工及消极怠工等行为。
(二)我方承诺若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保证不发生扰乱政府机构、云南建投集团及下属单位、项目部正常生产经营和办公生活秩序的行为及有损云南建投集团及下属单位社会形象(含不当舆论)的行为,包括不限于围堵(堵门、堵路)、冲击、强占办公场所和生产(施工)场所;拦截车辆、堵塞或阻断交通;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不在非接待场所静坐、长时间滞留、不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或拉挂标语、横幅等情况。
(三)若发生上述(一)、(二)情况,每发生一次我方自愿接受招标人10-50万元违约处罚,具体金额根据前述行为的严重性由招标人决定,我方无条件接受。
(四)我方擅自停工超过10天,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我方自愿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我方接受招标人“先退场,后清算”的管理要求,退场清算原则遵从:
1、最终清算价格需扣除由我方原因造成招标人的一切损失。
2、保证不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出场”的现象。
(五)我方承诺当收到发包人的退场通知后7个日历天内撤离现场,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在30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结算。
二、本承诺函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货商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物资采购廉政合同
甲方: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确保工程甲、乙双方秉公行事、工程优良、干部优秀,特签订如下廉政合同。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廉政规定。
2.严格执行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机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公司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若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若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可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的裁定意见。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束止。
七、本《工程廉政合同》与 砂石料购销合同 同时签订,与 砂石料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伍 份,乙方执 壹 份。
本页为签署页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补充协议书
合同编号: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
甲 方: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乙 方:
年 月
补充协议
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与2024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 《砂石料购销合同》(以下简称为:原合同),现为规范项目管理及更好的促进合同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就《告知书》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乙方已经清晰的知晓《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 《告知书》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第一条、第二条修改的内容,其他内容均沿用原合同约定的条款。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保修期满办理完财务结算之日起失效。
附件一:告知书
(此页无正文)
甲方: (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告知书
:
为规范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工程项目管理,现将经济业务办理流程及项目印章使用范围、农民工等人员劳动合同(劳务)关系告知贵公司,请贵公司知晓并遵守。
一、项目经济业务办理流程
项目办理涉及合同签订、变更以及结算等经济业务的,我公司及合同约定均有相关的办理、审批流程,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由项目部发起,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授权人员签字且加盖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或结算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项目经理(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经济师或核算负责人、核算员、综合办人员、材料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等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涉及的业务开展管理工作。
上述项目管理人员未经我公司书面授权,私自对外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签署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终止合同、对外结算、对外承诺、对外担保、对外借款、收款、出具情况说明、签署具有合同性质的会议纪要等)均不视为我公司行为,与我公司无关,由其个人及相对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项目印章使用范围
(一)对于该工程项目我公司无刻制了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技术资料章共0枚章
(二)印章印样:
(项目章印模)
(三)上述印章系非经济类印章,仅供项目部与业主、监理公司、施工公司联系工作和施工技术资料使用。严禁签订任何经济契约,严禁出具任何性质欠条、承诺及担保资料,严禁开具工程量结算凭证。严禁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不得用于工程合同、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备案合同、担保合同、聘用合同等各类合同及补充协议;也不得在此类合同的见证方、担保方栏加盖印章,即使加盖印章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不得用于各项结算报告、对账单等结算文件,即使加盖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3.不得用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证明类材料中盖印,如分包公司自行签订的采购合同,项目部不得在与此合同对应的送货小票、送货清单等文件资料上签字或盖章,即使签字或加盖印章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4.不得用于其他能够产生债权债务或者责任承担的确认权利义务等书面材料,即使加盖印章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公司或个人需要办理合同(协议)、结算等经济性业务,均需要严格按照我公司相关审批流程办理。
三、农民工等人员劳动合同关系
本工程项目不存在由项目部或者个人单独聘用农民工(临时工、驾驶员)情形,专业分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相关供应商及个人聘请的农民工、临时工、驾驶员等人员,均与我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其或聘用公司(个人)自行承担。
已充分知晓并完全理解本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将主动遵守告知书的内容,因违反告知书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将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告知公司(签章): 知悉公司(签章):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砂石料采购
投标文件
(正/副本)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不正当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报价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相关服务计划
八、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我方已经仔细研究了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砂石料采购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同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约束,以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的投标总价,按合同约定提供本包件的物资及服务。
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我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期内供货,并确保所提供物资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以及相关服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我方同意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我方保证,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招标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招标人将有权否决我方的投标,同时,我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将构成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方处理在(项目名称)(物资)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报价、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验收、结算付款等一切相关事宜,我方对代理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三、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不正当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砂石料采购招标(招标文件编号: 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 )文件的全部内容,在熟知合同条款及所有要求后,愿意遵守本承诺函中全部事项,按合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供应。
一、如我方中标:
(一)我方承诺坚决服招标人的指挥和安排,按合同约定完成供应,保证不发生停止供货及消极供货等行为。
(二)我方承诺若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保证不发生扰乱政府机构、云南建投集团及下属单位、项目部正常生产经营和办公生活秩序的行为及有损云南建投集团及下属单位社会形象(含不当舆论)的不正当行为,包括不限于围堵(堵门、堵路)、冲击、强占办公场所和生产(施工)场所;拦截车辆、堵塞或阻断交通;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不在非接待场所静坐、长时间滞留、不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或拉挂标语、横幅等情况。
(三)若发生上述(一)、(二)情况,每发生一次我方自愿向招标人承担10-50万元的违约金,具体金额根据前述行为的严重性由招标人决定,我方无条件接受。
(四)我方擅自停止供货超过10天,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我方自愿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我方接受招标人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及我方原因给招标人造成一切损失产生的赔偿金。
(六)我公司保证不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
二、本承诺函作为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电汇回单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函或保险单原件与投标文件正本包装在一起,无需装订,格式自拟。
五、投标报价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对应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质量要求相关资料
(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应附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扫描件。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应附近年投标产品经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注:具体年份及要求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质量保证能力中的要求相一致。)
(四)业绩资料
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业绩,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须附相应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
注:“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应说明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投标人没有此项情况的,须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六)其他资料
附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七、相关服务计划
(内容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八、其它资料
(内容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
招标人: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日期: 2024 年 6 月 6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7.开标
8.发布公告的媒介
9.联系方式
10.信访举报机构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1.3 招标内容、技术质量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10分包、转包
1.11 偏离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 投标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4 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2 开标程序
5.3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2评标原则
6.3评标
7.合同授予
7.1定标
7.2中标结果公告
7.3中标通知
7.4履约保证金
7.5签订合同
8.重新招标
8.1重新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
3.评标程序
第四章 供货要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不正当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报价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质量要求相关资料
(四)业绩资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
(六)其他资料
七、相关服务计划
八、其它资料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砂石料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招标人为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所收工程款,出资比例为/。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砂石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高速公路房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总建筑面积 28667.04㎡ ;
2.2 招标内容:
详见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生产或者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者代理商,具有机械采购服务等经营范围
3.1.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若公司成立不足1年或者公司成立满足1年以上但不满足3年的,须提供成立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3.1.3质量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
3.1.4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工程建设项目同类产品供应业绩,并提供具有相关证明材料(附供货合同扫描件、中标通知书、用户评价等)
3.1.5履约信用要求:
(1)投标人在过去5年中在云南省建设领域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被解除或因不良业绩被云南省各级主管部门通报。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3)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4)投标人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招标小组认定不会对承担本供货任务造成重大影响。
(5)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3.1.6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时间
2024 年 6 月 7日至 2024 年 6 月 10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 14时 00 分至 18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
4.2地点
云上营家 。
4.3方式
云上营家平台http://www.inja.com公布 。
4.4售价
/ 。
招标文件费用支付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户 名: /
账 号: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 2024 年 06 月 7 日 08 时 30 分至 10 时 00 分,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06 月 10 日 10 时 00 分;
5.2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一式两份,装订密封,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交于春溪大厦2512并上传至http://www.inja.com 云上营家平台 。
5.3逾期送达(提交)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6.1投标人须在开标前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须由投标人基本户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不接受个人汇款,汇款凭证须备注:项目名称(物资名称)投标保证金,可简写。投标保证金将在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招标人将按汇款账户原路退回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其他相关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支付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户 名: /
账 号: /
6.2投标人汇款后须在开标前将投标人基本户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户名、账号、行号)及投标保证金汇款单据扫描件电子邮件形式传送给招标人,电子邮箱: / 。
7.开标
7.1时间: 2024 年 06 月 13 日 10 时 00 分。
7.2地点: http://www.inja.com 云上营家平台 。
7.3方式: □现场开标 ☑云上营家上开标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http://www.inja.com 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春溪大厦2512
联系人: 李双
电话: 15908719191
传真: /
电子邮箱: 626083954@qq.com
网址: https://www.inja.com/portal
10.信访举报机构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
电话: 0871—67427612
电子邮箱: YNJTJGS@163.com
2024 年 06 月 6 日
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 | |||||||||
招标物资包件清单 | |||||||||
序号 | 包件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质量标准 | 备注 |
1 | | 石粉(砌筑砂) | / | m³ | 3742.92 | / | / | / | |
2 | | 碎石 | / | m³ | 1778.4 | / | / | / | |
3 | | 粉墙砂 | / | m³ | 1027.35 | / | / | / | |
注:以上数据仅作为初步招标依据,具体物资规格、数量以实际使用情况为准。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昆明市春溪大厦 联系人: 李双 电话: 15908719191 传真: / 电子邮箱: 626083954@qq.com 网址: / |
1.1.3 | 招标项目名称 |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
1.2 |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所收工程款 |
1.3.1 | 招标内容 | 砂石料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资质要求: 见第一章 (2)财务要求: 见第一章 (3)质量要求: 见第一章 (4)业绩要求: 见第一章 (5)履约信用要求: 见第一章 (6)其他要求: 见第一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若有,在云上营家招标平台(www.inja.com)发布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澄清文件、修改文件、补遗文件等(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时间: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形式: 在云上营家招标平台(www.inja.com)公布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若有,在云上营家招标平台(www.inja.com)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 投标截止2天前 形式: 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项目部当面递交或澄清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在投标截止2天前,以云上营家招标平台(www.inja.com)发布,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 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查看 形式: 投标人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澄清文件、修改文件、补遗文件等(如有) |
3.2.2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530000元 |
3.2.3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澄清文件、修改文件、补遗文件等(如有)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0 年至 2022 年 |
3.5.3 | 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的年份要求 | 2020 年至 2022 年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0 年至 2022 年 |
3.6.3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一式两份,装订送于春熙大厦2512并上传签字、盖章的PDF版投标文件至云上营家招标平台,开标前须完成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
3.6.4 | 投标文件的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须逐页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加盖的印章名称必须与投标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投标文件因字迹或表述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
4.1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密封装订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 年 6 月 10 日 10 时 00 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一式两份,装订密封,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交于春溪大厦2512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玉溪戛洒房建一分部项目部 |
5.2 | 开标程序 | 在云上营家招标平台上开标,开标程序按平台规定执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
7.2 | 中标结果公告 | 公告方式: □现场宣布 ☑云上营家上 公告期限: 3天 |
7.4.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有关物资(下称招标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内容、技术质量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 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招标的技术质量要求:见第四章供货要求。
1.3.3 本次招标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四章供货要求。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物资供应能力: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履约信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包件中投标。 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转包
本招标物资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 供货要求; 合同条款及格式;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者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发送招标文件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做出答复;若异议和答复内容影响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按照2.3条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投标人做出相应承诺。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不正当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相关服务计划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表格。
3.2.2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3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含利息)按汇款账户原路退回。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按照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各类报表中反映的财务状况数据应当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数据为准。若没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请提供财务状况的证明材料。具体年份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资料。
3.5.3“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表”应附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业绩,并标明序号。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应说明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3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在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2)不符合4.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的。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组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合同授予7.1定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应要求进行中标结果公告。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7.4履约保证金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或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规定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重新招标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l)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3)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且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果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相关规定 |
财务能力要求 | |||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
供货业绩要求 | |||
履约信用要求 | |||
其他要求 | |||
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
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恶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 是否按要求提供 |
1.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中标
2.评审标准
详见本招标文件前三章所述要求
3.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2.详细评审;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1初步评审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从投标人基本资质、产品质量、财务状况、供货业绩、信誉状况、其他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3.2详细评审
3.2.1技术答疑
3.2.1.1投标人向评标小组作技术陈述;
3.2.1.1.1投标人须结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对所报价货物技术参数、技术性能等向评标小组专家进行技术陈述。
3.2.1.1.2评标小组专家依据答疑要点,结合专家书面审核意见和投标人技术陈述情况,与投标人进行技术交流;
3.2.1.1.3技术交流后,若有需要,投标人应根据评标小组要求,对技术参数进行修正,并做书面承诺。
3.2.2商务答疑
3.2.2.1投标人向评标小组作商务陈述:
投标人须结合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对所报价货物的价格组成等向评标小组专家进行商务陈述。
答疑结束后,由评标小组组长主持,结合答疑整体情况,若有需要,则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进行统一调整,并将调整意见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响应承诺。
各投标人以技术、商务答疑后的书面承诺为基础,进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采用书面方式做出,投标人须按照招标人确定的报价时间统一密封报出;最终报价为不公开报价,不再向任何投标人公布报价情况。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最终报价结束后,内容涉及价格及需要投标人补充澄清的,投标人现场须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或按手印,评标小组以此作为评定中标人的依据。补充、澄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小组须对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评标小组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的,评标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
3.4评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报告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供货要求
招标人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地提出对物资的需求,并对所要求提供的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位、交货期、交货地点、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相关服务要求等作出说明。鉴于供货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文件之一,指代主体名称宜采用买方和卖方分别表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中标人。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详见2.1 项目概况及3.投标人资格要求。
二、物资需求一览表
见附件1
质量技术标准及要求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及要求
验收标准及要求
交货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当批材料相应的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或质量合格证。
相关服务要求
乙方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货物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提供,甲方负责回收和处置。乙方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包装物费用。
合同条款及格式
砂石料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
买 方: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卖 方:
工程名称: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签订地点: 保山市兰惠路保山发展大厦
签订日期:
砂石料购销合同
买方: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卖方:
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买卖砂石料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
货物 名称 | 生产 厂家 | 规格 型号 | 计重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 | 税率 | 税额 | 价税合计 |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
石粉 | / | / | m³ | 3742.92 | / | / | / | / | / | / | / |
碎石 | / | / | m³ | 1778.4 | / | / | / | / | / | / | / |
粉墙砂 | / | / | m³ | 1027.35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税) / 元(大写:人民币 / 元)。其中,不含税价合计为 / 元(大写:人民币 / 元),税额合计为 / 元(大写:人民币 / 元)。若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为准,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税额,同时调整价税合计金额。
2.本合同的数量为暂估,以实际交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当合同执行数量不能达到合同签订量时,以合同执行数量结算,卖方自愿承担合同签订量未发生部分的风险。
3.本合同单价为 固定单价。
(1)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中不做任何调整。
(2)浮动单价的浮动机制: / 。
4.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 运输费、包装费、运杂费、损耗、利润等到达买方指定地点交付前的所有费用 。
第二条 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
卖方所供货物必须符合的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为: (1)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质量要求。:GB/T14685-2022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4-2022《建设用砂》(2)产品要求提供可靠的质量合格证明。(3)供应商具备行业资质。
第三条 交货时间、方式及供货期间
1.交货方式:卖方送货。
2.运输方式及费用: 道路运输 。
3.交货地点: 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 。
4.卸货:货到指定交货地点由买方进行卸货,合同单价中未包含此卸货费用。卸货堆放按买方要求执行。
5.供货期间:暂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最终供货期间以买方书面通知的实际供货截止时间为准。
6.交货时间:具体供货计划及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买方需提前 7日向卖方提交供货计划通知;卖方收到买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应根据买方的要求 7日内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7.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灭失、损毁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 货物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1.卖方货物的包装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货物的包装物由卖方负责提供,买方负责回收和处置。包装物费用如合同中没有特殊说明,不得向买方另外收取。卖方如果对包装物回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否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置。
2.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等需要,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交货地点。
第五条 验收
1.货物发出前卖方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合同要求对货物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货,并向买方出具相应的发货凭证、检验及质量证明等资料作为交货的初步依据,未按买方要求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与所供货物不相符的买方有权拒绝收货或拒付货款,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2.数量验收
(1)计重方式: 计重 。
(2)买方对验收数量存在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卖方,如卖方人员未在24小时以内到现场清点注明实际到货数量,或者未与买方共同选择第三方复磅的,以买方确认的实收数量为准进行验收。
3.质量验收
(1)验收应依据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质量验收以检验及质量证明资料为依据,并由买方对货物按照规定复检。货物的检验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
(2)买方复检以买方及工程建设相关方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复检存在质量异议的,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质量有争议的货物进行封存、不得使用,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 14 日内按照买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买方有权自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3)卖方对买方复检结果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对存在异议的货物现场进行见证取样后送第三方进行终检,以第三方进行终检的应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终检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若非卖方供货质量问题,第三方终检费用由买方承担;若为卖方供货质量问题,第三终检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4.如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经检验货物质量不合格,卖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发运符合要求的合格货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5.货物验收须经本合同买方书面授权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且验收的效力不等同于每次货物结算,结算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为准。
6.买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 货款的对账与结算
1.上月 20 日至本月的 20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 30 日前双方凭结算周期内实际收货的有效签收凭证进行对账结算,并由买方出具对账或结算凭证让卖方进行确认。有效签收凭证是指由买方指定验收人员签字的相关验收凭证。
2.货物的结算须经本合同双方书面授权结算人员签字,且经本合同买方内部结算程序确认,否则不作为支付依据。若指定结算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 发票有关事项
1.项目计税方式:一般计税项目☑ 简易计税项目□。
2.买卖双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 买方: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 卖方: |
纳税人类型 | 一般纳税人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5300002165234762 |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惠路云南建投保山发展大厦2号楼B座19楼 | |
联系电话 | 0871-68339281 |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保山市分行 | |
银行账号 | 137260815731 | |
3.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和类型的要求:
(1)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卖方应在与买方办理完对账结算,并接到买方通知后,在 7 天内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以便买方办理付款手续。如卖方未向买方提供发票,买方有权停止支付货款,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欠款赔偿。
(2)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类型:税局代开£ 自行开具☑;一票制☑ 两票制□;卖方提供的票据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乙方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勾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
a.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3 %)
b.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 / %)
(3)买方不接受卖方提供开票日期超 90 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若卖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货物数量为一批,必须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补救措施:若买方发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情况,则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等资料。
6.卖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买方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直至卖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给买方为止,且因此产生的迟延支付不视为买方违约。卖方不向买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发票的,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7.如卖方不能出具发票,买方有权代开,卖方须配合提供代开所需资料,代开产生的费用卖方同意在结算价款中扣减。
第八条 货款的支付
1.货款支付:买方依据双方共同核对签字且经买方内部结算程序确认的结算单及相关结算资料及对应开具的发票向卖方付款,发票不得单独作为结算依据。
2.货款支付比例及时间: 款项按每月30日前由双方确认上月实际工作量,待收到买方工程款后支付供货量的70%,剩余款项于竣工验收后6个月后支付,每月20日前双方对账确认并办理结算单。 。
3.支付方式: 银行支付 。
4.款项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卖方名称一致。
5.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建设方资金支付风险,若建设方对买方的款项延期支付,则卖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所有相应款项向后推延至买方收到建设方工程款,在此延迟支付期限内不视为买方违约且不计算逾期资金费用,卖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第九条 质量保证期
1.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 。
2.非买方原因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货物进行修补和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更换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因卖方违约质保金被买方扣除,卖方须在被扣除后的7日内将质保金补足到与原金额一致,如卖方不补齐的,买方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
第十条 相关服务
1.相关服务是指卖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解决货物存在的数量及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货物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买方要求卖方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相关服务的,卖方需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指导。
2.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3.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4.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1.卖方不需要向买方提供履约担保。需要提供的,履约担保的形式: / ;履约担保的金额: / 。
2.履约担保的退还: / 。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及安全要求
1.卖方所供货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高、限重标准运输供货,不得给沿线道路、临时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影响。在货物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对货物装卸、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使第三方受到影响,均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2.卖方运输车辆及人员进入买方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遵守买方现场相关的安全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买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3.卖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自行配备安全帽和必要的防护用具,在现场因卖方过错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卖方承担。若卖方车辆在场内外运输及卸车过程中造成买方或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廉洁条款
1.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发现对方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时,有义务提醒并有权利制止。
2.严禁买方人员以任何方式明示、暗示卖方请吃、请喝、收受卖方礼金、礼品或接受卖方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3.严禁卖方以任何方式向买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
4.若卖方违背上述规定且经买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 10 %的违约金,违约金及卖方因违背廉洁规定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5.如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人员违反廉洁规定的,应向对方相关纪检监察或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买方监督举报电话: 0871—67427612 ,邮箱: YNJTJGS@163.com ;卖方监督举报电话: / ,邮箱: / 。
第十四条 双方的义务
1.买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2.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买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物品。
4.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
5.卖方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所供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6.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送货地点,并提供货物相应的检验报告、质量证明资料等,同时配合买方验收,共同做好签认记录。
7.卖方应做好所供货物进场工作,保证顺利卸货退场,确保供货正常进行。
8.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调剂非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所供应的多余货物。
9.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0.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卖方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
12.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资料完整、清晰、准确且真实有效,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货物的需要。
13.卖方保证,在货物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货物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情形或未经卖方书面同意的,在已发货条件下买方中途退货、变更交货期、拒绝验收或接收货物,视为买方违约,如对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向卖方支付对应批次货物价值10%的违约金。
2.卖方原因导致供货质量不合格、未按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货,买方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其他供货商采购货物,因此产生的超合同价格差及给买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
3.卖方原因导致未按合同对应条款交付货物的,买方有权从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 10% 的延误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若发现卖方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法虚增数量或以次充好的情况,均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5.买方不定期对卖方提供的货物抽样送第三方检测,若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供应的货物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或买方工程无法竣工,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并负责赔偿。买方有权从应支付货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卖方违约金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6.卖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服务及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由此给买方带来损失的,卖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7.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卖方已经知悉买方的付款流程时限,在价格中已经考虑了逾期付款的费用成本。若逾期付款的,卖方自愿放弃逾期付款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损失等除本金以外的费用。
8.其他违约约定: /
第十六条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若一方因未得到及时通知而导致损失增加的,则受损方可就增加部分的损失向另一方要求相应的赔偿。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当合同各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3.一方迟延履行超过30日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解除通知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
4.若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终止与解除。
5.合同终止与解除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双方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而丧失或减损,负有义务一方仍应如约履行。
第二十条 工作联络
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双方工作联络方式及相关资料送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工作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订单、价格确认单、结算单、发票、合同、通知、函件等文件的签收和送达,以及就合同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上约定发生变更时应当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本合同中除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以外,手写的内容均为无效条款,对签约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3.买、卖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4.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伍份,卖方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使用方(甲方) 单位名称(章):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惠路云南建投保山发展大厦2号楼B座19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3476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山市分行 帐 号:137260815731 联系电话:0871-68339281 | 卖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
材料供应安全管理协议书
需方(甲方)名称: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名称:
为切实落实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双方人员在材料供应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就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建筑材料供应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义务:
1、完善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负责提供进入施工现场乙方人员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2、指挥乙方运送车辆按安全路线进入材料堆放点,组织人员及时进行吊装堆码。
3、如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者,接受事故调查。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所供材料质量要求严格遵照对应合同要求执行,若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损失。
2、乙方负责汽车运输到甲方指定工地,交货前标的物及运输人员安全风险由乙方承担。
3、乙方运输车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签署《进出场单》后方可进出施工现场,不经甲方同意进出施工现场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
4、注意环境保护:乙方运送车辆到达现场要避免扬尘落灰,材料吊装堆码应避免造成噪音污染,车辆离开工地时要进行必要的清洗,以免造成城市环境污染,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运送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现场调度人员指挥,车辆驾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帽,注意行驶安全,配合现场人员进行材料吊装堆码。若在现场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者。如因乙方责任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损失。
三、协议书的生效与终止:本协议书作为所签材料购销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材料购销合同同等效力,并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四、本协议书壹式 陆 份,甲方执 伍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公章)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 乙方:(公章) |
甲方法人代表: | 乙方法人代表: |
甲方代理人: | 乙方代理人: |
联系电话:0871-68339281 | 联系电话: |
甲方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惠路云南建投保山发展大厦2号楼B座19楼 | 乙方地址: |
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恶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发包人名称):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项目名称) 砂石料合同文件全部内容,在熟知合同条款及所有要求后,愿意遵守本承诺函中全部事项,按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保质保量保工期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
一、我方承诺
(一)、我方承诺坚决服从项目部的指挥和安排,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完成材料(设备)供应,保证不发生停工及消极怠工等行为。
(二)我方承诺若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保证不发生扰乱政府机构、云南建投集团及下属单位、项目部正常生产经营和办公生活秩序的行为及有损云南建投集团及下属单位社会形象(含不当舆论)的行为,包括不限于围堵(堵门、堵路)、冲击、强占办公场所和生产(施工)场所;拦截车辆、堵塞或阻断交通;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不在非接待场所静坐、长时间滞留、不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或拉挂标语、横幅等情况。
(三)若发生上述(一)、(二)情况,每发生一次我方自愿接受招标人10-50万元违约处罚,具体金额根据前述行为的严重性由招标人决定,我方无条件接受。
(四)我方擅自停工超过10天,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我方自愿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我方接受招标人“先退场,后清算”的管理要求,退场清算原则遵从:
1、最终清算价格需扣除由我方原因造成招标人的一切损失。
2、保证不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出场”的现象。
(五)我方承诺当收到发包人的退场通知后7个日历天内撤离现场,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在30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结算。
二、本承诺函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货商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物资采购廉政合同
甲方: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确保工程甲、乙双方秉公行事、工程优良、干部优秀,特签订如下廉政合同。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廉政规定。
2.严格执行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机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公司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若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若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可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的裁定意见。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束止。
七、本《工程廉政合同》与 砂石料购销合同 同时签订,与 砂石料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伍 份,乙方执 壹 份。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单位(盖章):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 乙方单位(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本项目负责人: | 本项目负责人: |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惠路云南建投保山发展大厦2号楼B座19楼 | 地址: |
甲方纪检部门(盖章): | |
电话:0871—67427612 | 电话: |
邮箱:YNJTJGS@163.com | |
时间: 年 月 日 |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补充协议书
合同编号: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
甲 方: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乙 方:
年 月
补充协议
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与2024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 《砂石料购销合同》(以下简称为:原合同),现为规范项目管理及更好的促进合同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就《告知书》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乙方已经清晰的知晓《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 《告知书》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第一条、第二条修改的内容,其他内容均沿用原合同约定的条款。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保修期满办理完财务结算之日起失效。
附件一:告知书
(此页无正文)
甲方: (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告知书
:
为规范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工程项目管理,现将经济业务办理流程及项目印章使用范围、农民工等人员劳动合同(劳务)关系告知贵公司,请贵公司知晓并遵守。
一、项目经济业务办理流程
项目办理涉及合同签订、变更以及结算等经济业务的,我公司及合同约定均有相关的办理、审批流程,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由项目部发起,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授权人员签字且加盖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或结算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项目经理(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经济师或核算负责人、核算员、综合办人员、材料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等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涉及的业务开展管理工作。
上述项目管理人员未经我公司书面授权,私自对外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签署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终止合同、对外结算、对外承诺、对外担保、对外借款、收款、出具情况说明、签署具有合同性质的会议纪要等)均不视为我公司行为,与我公司无关,由其个人及相对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项目印章使用范围
(一)对于该工程项目我公司无刻制了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技术资料章共0枚章
(二)印章印样:
(项目章印模)
(三)上述印章系非经济类印章,仅供项目部与业主、监理公司、施工公司联系工作和施工技术资料使用。严禁签订任何经济契约,严禁出具任何性质欠条、承诺及担保资料,严禁开具工程量结算凭证。严禁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不得用于工程合同、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备案合同、担保合同、聘用合同等各类合同及补充协议;也不得在此类合同的见证方、担保方栏加盖印章,即使加盖印章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不得用于各项结算报告、对账单等结算文件,即使加盖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3.不得用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证明类材料中盖印,如分包公司自行签订的采购合同,项目部不得在与此合同对应的送货小票、送货清单等文件资料上签字或盖章,即使签字或加盖印章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4.不得用于其他能够产生债权债务或者责任承担的确认权利义务等书面材料,即使加盖印章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公司或个人需要办理合同(协议)、结算等经济性业务,均需要严格按照我公司相关审批流程办理。
三、农民工等人员劳动合同关系
本工程项目不存在由项目部或者个人单独聘用农民工(临时工、驾驶员)情形,专业分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相关供应商及个人聘请的农民工、临时工、驾驶员等人员,均与我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其或聘用公司(个人)自行承担。
已充分知晓并完全理解本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将主动遵守告知书的内容,因违反告知书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将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告知公司(签章): 知悉公司(签章):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砂石料采购
投标文件
(正/副本)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不正当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报价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相关服务计划
八、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我方已经仔细研究了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砂石料采购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同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约束,以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的投标总价,按合同约定提供本包件的物资及服务。
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我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期内供货,并确保所提供物资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以及相关服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我方同意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我方保证,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招标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招标人将有权否决我方的投标,同时,我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将构成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方处理在(项目名称)(物资)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报价、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验收、结算付款等一切相关事宜,我方对代理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三、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不正当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一标段(K32+200~K78+824.21)房屋建筑等沿线附属设施工程砂石料采购招标(招标文件编号: 九建直一-永金房建-材料-008 )文件的全部内容,在熟知合同条款及所有要求后,愿意遵守本承诺函中全部事项,按合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供应。
一、如我方中标:
(一)我方承诺坚决服招标人的指挥和安排,按合同约定完成供应,保证不发生停止供货及消极供货等行为。
(二)我方承诺若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保证不发生扰乱政府机构、云南建投集团及下属单位、项目部正常生产经营和办公生活秩序的行为及有损云南建投集团及下属单位社会形象(含不当舆论)的不正当行为,包括不限于围堵(堵门、堵路)、冲击、强占办公场所和生产(施工)场所;拦截车辆、堵塞或阻断交通;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不在非接待场所静坐、长时间滞留、不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或拉挂标语、横幅等情况。
(三)若发生上述(一)、(二)情况,每发生一次我方自愿向招标人承担10-50万元的违约金,具体金额根据前述行为的严重性由招标人决定,我方无条件接受。
(四)我方擅自停止供货超过10天,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我方自愿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我方接受招标人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及我方原因给招标人造成一切损失产生的赔偿金。
(六)我公司保证不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
二、本承诺函作为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电汇回单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函或保险单原件与投标文件正本包装在一起,无需装订,格式自拟。
五、投标报价表
包件 | 物资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暂估 数量 | 出厂单价(元/吨) | 运杂费单价(元/吨) | 综合单价 (元/吨) | 不含税综合单价(元/吨) | 税金 (元/吨) | 交货地点 |
1 | 2 | 3=1+2=4+5 | 4 | 5 | ||||||
| 石粉(砌筑砂) | / | m³ | 3742.92 | | | | | | 新平县 |
碎石 | / | m³ | 1778.4 | | | | | | ||
粉墙砂 | / | m³ | 1027.35 | | | | | | ||
备注说明:税率13%,若因国家政策税率调整,保持不含税基价不变,按最新调整税率执行。 具体表格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资金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员工总数 | | |
公司类型 |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网址 (或电子邮箱)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电话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照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
注:1.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按照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如果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证照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照复印件。 |
(二)近年财务状况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对应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质量要求相关资料
(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应附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扫描件。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应附近年投标产品经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注:具体年份及要求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质量保证能力中的要求相一致。)
(四)业绩资料
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表
物资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采购人名称 | |
采购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业绩,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须附相应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
注:“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应说明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投标人没有此项情况的,须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六)其他资料
附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七、相关服务计划
(内容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八、其它资料
(内容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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