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天然气管道工程坟墓迁移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2/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qdsdrgs-202302-005
预算金额12.4万元
招标联系人张主任
招标代理机构青岛世德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邢工18561762678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天然气管道工程坟墓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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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政府采购
天然气管道工程坟墓迁移
服务类竞争性谈判文件
招标人: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码头村经济合作社(盖单位章)
代理机构:青岛世德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项目编号:QDSDRGS-202302-005
日期:2023年2月
目录
第一章采购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第三章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7
第四章招标需求8
第五章投标人须知10
第六章开标、谈判、成交19
第七章纪律要求29
第八章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30
第九章响应文件格式36
第一章采购公告
青岛世德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码头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对天然气管道工程坟墓迁移项目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1.项目编号:QDSDRGS-202302-005
2.项目名称:天然气管道工程坟墓迁移
3.项目内容:天然气管道工程坟墓迁移
4.采购预算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24000元。
5.供应商资格要求
5.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5.2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5.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zggzyjyzx.gov.cn)发布。
7、采购文件获取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并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于2023年2月20日09时00分至2023年2月22日17时00分前登录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阅本项目公告,在公告下方点击下载本项目电子版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等。
8、采购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3年2月23日09时00分至09时30分止。
地点:青岛世德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胶州市澳门路天泰金融广场9号楼917室)
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有权不予接受。
9、采购文件的询问
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招标文件提出询问的,请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在2023年2月22日17时00分前,采用信函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包括电子版文件)按照以下联系方式通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0、联系方式
10.1招标人: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码头村经济合作社
地址: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码头村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电话:13964258552
10.2采购代理机构:青岛世德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胶州市澳门路天泰金融广场9号楼916、917室
联系人:邢工
联系电话:18561762678
2023年2月20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
备注:
(1)开标时,投标人应当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第1-3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2)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2.其他规定
2.1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2.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拒绝接收。
2.3投标人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待评审完毕后退还。不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响应文件一起不予退还,需收回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页数过多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响应文件中。
2.4营业执照等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第四章招标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进行招标。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招标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2.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
2.1严格按照招标人要求及有关技术要求进行供货。
2.2所采用产品进场前须提供产品合格证。
2.3所有材料进场必须经过招标单位现场查验。
2.4服务内容:
根据码头村经济合作社对码头村坟墓迁移实施要求,需将范围内坟墓62例全部迁移。为保证坟墓迁移顺利进行,选取一家单位对码头村坟墓迁坟进行集中安置服务,协助采购方和当地百姓将骨灰安置到指定地点,对坟体和废旧骨盒原地深埋等完成有关迁坟事宜。
3.商务条件
3.1服务期限:中标通知书发放当日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完成本服务项目。
3.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金额的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进度款支付及质保金比例具体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3.4服务质量保证:在服务期内,如果证实服务成果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不能达到服务对象要求等,成交供应商应立即改正或者更换,保证达到甲方的服务要求。如果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未能改正弥补缺陷,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3.5服务成果验收: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时间、方式、程序和内容等事项,组成验收小组,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检验标准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检验合格后,由财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章投标人须知
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投标人
2.1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2.5为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其他招标活动。
2.6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即为合格投标人,具有参与竞争性谈判的资格。
3.保密
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技术和招标单位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招标活动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谈判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报价有效期
4.4.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5参与招标活动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招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投标人经过招标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投标人对竞争性谈判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2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7.偏离
招标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投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9.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10.招标文件
10.1招标文件的组成
10.1.1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谈判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4)招标需求;
(5)投标人须知;
(6)开标、谈判、成交;
(7)纪律要求;
(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9)响应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2.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更正,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3个工作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具体时间将在更正文件中予以明确。
10.2.2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同时,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10.2.3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10.3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
招标人可以视招标具体情况,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组成:
11.3商务部分
11.3.1报价函;
11.3.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3.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3.4响应报价:
(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响应报价(即响应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项不得空缺、删除或修改,也不可用“……”“--”“免费”“无”及“已包含在总价中”等表示。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供应商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无此项报价的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可用阿拉伯数字“0.00”表示,供应商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3.5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11.3.6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11.3.7诚信承诺书(见附件9);
11.4技术部分
11.4.1服务方案;
11.4.2服务响应表(见附件10);
11.4.3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见附件11);
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和例外,则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填写清楚,并提供所偏离的具体参数以及要求。招标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响应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11.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
12.响应报价
12.1响应报价的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投标人应对所投包中的货物进行报价,对每一包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
12.3响应报价的次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投标人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谈判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2.7开标时,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投标人应签字确认。
12.8唱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只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报价进行唱标。
12.9投标人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2.10招标人不接受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
12.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规定可以招标进口产品的,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报价。
13.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响应文件编制装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投标人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投标人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3.6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投标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5.2投标人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
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3.2响应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5.3.3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未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被授权代表未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
15.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投标人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报价”字样。
1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在招标文件没有变动的情况下,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17.质疑
17.1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依法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7.2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7.3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
17.4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17.5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7.6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17.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7.8招标投标人质疑函格式可参考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专区质疑函范本。
18.投诉
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8.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相关部门投诉处理;
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
18.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8.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8.4代理人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招标单位招标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9.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六章开标、谈判、成交
1.开标程序
1.1宣布谈判纪律;
1.2宣布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3公布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签到顺序;
1.4投标人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开启响应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7开标结束。
2.开标
2.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谈判会议。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谈判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或被授权代表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投标人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若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谈判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响应无效处理。处理决定公布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投标人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响应报价、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报价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响应报价。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开标和唱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3.谈判小组
3.1谈判小组的组成
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谈判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的评标。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招标单位专家库中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谈判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谈判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投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
3.5谈判小组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谈判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谈判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6谈判小组的职责:
3.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投标人;
3.6.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3.6.5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
3.7谈判小组的义务:
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7.4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单位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编写评审报告;
3.7.7配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3.7.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8.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3.8.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8.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4.评审程序
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组织推荐谈判小组组长;
4.3资格性审查;
4.4符合性审查;
4.5技术评审;
4.6澄清有关问题;
4.7谈判
4.8确定成交投标人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4.9编写评审报告;
4.10宣布评审。
5.评审
5.1资格性审查
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5.2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投标人或者招标人或者其委托公证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与投标人共同对其商务部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报价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后,提交谈判小组审核的投标人,谈判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说明,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签字确认后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谈判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裁定。
5.4技术评审
5.4.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报价投标人所投货物和服务的规格、质量、数量及服务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
5.4.2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响应文件技术或指标不一致的,谈判小组应根据招标文件以及各响应文件情况,在确保招标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按同等或者略高于招标文件标准确定统一谈判技术指标(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谈判现场形成书面技术要求并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该标准是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谈判技术指标经所有参与谈判投标人书面承诺后方可进行谈判。
5.4.3对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响应报价(含单项报价)超出市场价格但总价不高于本次招标预算金额,以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谈判小组应根据本次招标预算金额、市场价格以及投标人响应报价,在确保招标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谈判小组必须集体讨论确定谈判标底和报价轮次,该标底必须低于本次开标报价的最低报价并低于市场价格。标底和谈判轮次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用单独信封密封方可进行谈判。谈判轮次应告知参与谈判的投标人,但标底必须保密。
6.澄清有关问题
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谈判小组有权确定其响应无效,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6.3谈判小组可以允许投标人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7.谈判
7.1谈判前,谈判小组应核实投标人对统一谈判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是否全部承诺或者确认。
7.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7.3谈判实行多轮报价,原则上第三轮报价为最终报价。超过三轮报价的由谈判小组现场集体决定,但最后一轮报价前必须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并以最后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参与谈判的投标人第一轮报价即为响应报价,在招标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以参与谈判的投标人第一轮报价中最低报价为谈判基准价,所有参与谈判的投标人第二轮报价必须低于该基准价,投标人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谈判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无效报价,参与谈判的投标人少于两家(含两家)的予以废标。
特殊情况及处置:(1)招标范围变化且总价不超过预算价的;(2)招标货物的市场价格明显降价的;(3)报价明细中个别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且无明确报价依据的;(4)最后一轮报价中最低报价相同的。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有权予以废标或者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后继续报价。
8.成交
8.1本次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投标人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招标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确定成交投标人或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的评审方法。
8.2招标人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投标人的,最终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上述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并确定成交投标人;
8.3招标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的,成交候选投标人数量应当根据招标需要并在招标活动开始前确定,由谈判小组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审办法确定各投标人排列顺序,依照顺序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并出具评审报告,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投标人。
8.4按照有关规定成交投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招标合同的须顺延排序第二的投标人成交的,或者招标人推荐排序第二的投标人成交的,其原响应报价不得超过原成交人响应报价,报经招标单位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确定排序第二的投标人成交。否则应予废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8.5谈判结果应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
9.成交结果公示以及成交通知书
9.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投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9.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结公示或者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3成交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成交投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投标人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响应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10.1响应报价高于招标预算的;
10.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
10.3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10.4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10.5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10.6报价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0.7报价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10.8谈判小组2/3及以上成员认定报价方案技术含量低、偏离范围超出允许幅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0.9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的;
10.10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响应文件的;
10.1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装订于响应文件中的;
10.1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10.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响应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谈判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谈判小组做出的决定。
11.废标
1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1.1.1在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报价的投标人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11.1.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1.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招标预算的;
11.1.4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11.1.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1.2废标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2.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2.1谈判小组成员的更换
12.1.1谈判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
12.1.2退出谈判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招标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谈判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谈判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12.2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2.3延期开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招标单位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提前告知所有参加报价的投标人,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13.违法违规情形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
13.1.1投标人之间协商响应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1.2投标人之间约定成交投标人;
13.1.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13.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13.1.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响应无效处理:
13.2.1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3.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13.2.3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3.2.4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2.5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报价:
13.3.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3.3.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谈判小组成员等信息;
13.3.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响应报价;
13.3.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13.3.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成交提供方便;
13.3.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开标、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谈判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投标人,按无效报价处理,再进入正常评审程序。
14.违规处理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单位的招标活动:
14.1提供虚假报价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4.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14.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4.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4.6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14.7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14.8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14.9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5.关于成交投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5.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谈判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响应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谈判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投标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投标人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谈判小组应出具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投标人承担。
谈判小组认定成交投标人响应无效、废标或者成交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招标文件规定由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投标人的,应予以废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招标文件规定由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由招标人从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投标人,但应符合本章第8.4款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成交资格的投标人承担。
15.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谈判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招标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招标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招标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招标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谈判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投标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投标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招标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谈判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投标人承担。
第七章纪律要求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招标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招标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招标需求、组织招标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招标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法律规定允许澄清或说明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谈判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八章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签订合同
1.1招标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投标人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成交投标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4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审、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招标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招标人不得向成交投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投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招标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投标人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1.4有关法规或者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投标人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当成交投标人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从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投标人,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1.6招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招标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2.服务质量与验收
招标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招标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招标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成交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3.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甲方(招标人):
住所地:
乙方(成交投标人):
住所地:
乙方于年月日参加了(招标人)组织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招标活动,经谈判小组评审确定乙方为(包及包名称)成交投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招标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
技术标准:
……
第二条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服务价格及与之配套的设计、制造、正版软件、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第三条服务交付
1、交付日期:
2、交付地点:
……
第四条交付验收
1、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2、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乙双方应依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文件材料的要求共同验收,并且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3、对复杂的服务,甲方可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负担由甲乙双方约定。
4、招标人应对服务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招标人在收到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招标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招标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投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
第五条所有权归属
乙方将服务成果交付甲方,并且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所有权转移给甲方,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乙方,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如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总金额价款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开始支付合同价款时才发现产权有瑕疵的,乙方仍须支付上述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包装、装运及运输
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和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
……
第七条款项支付
1、服务成果交付甲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2、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3、付款方式
(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也可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应约定首付、各分期支付的时间、条件及支付资金的比率;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应约定支付的时间;甲方根据招标服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预留质保金,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质保金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履约保证金在服务交付验收合格月无质量问题后,填写《履约保证金退付表》、《验收单》和资金往来收款收据交招标单位监督部门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
……
第九条售后服务及承诺
1、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
2、乙方负责系统安装和调试以及操作人员培训,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使操作人员能独立进行管理、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及技术文档收集整理,待验收后移交。
3、服务范围:负责招标文件所涉及到的所有服务。
……
第十条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甲方在享受服务或者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软件等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
……
第十一条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二条乙方责任
1、保证所提供服务为响应文件承诺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满足甲方的需求,保证其配套项目部件为全新的未使用的且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
2、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对服务以及与之配套的项目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3、保证其所供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所供服务成果及与之配套项目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付服务成果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滞纳金。逾期交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因甲方过错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保密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除招标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
第十八条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年;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双方可以根据法律及各项规定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九章响应文件格式
【正(副)本】
响应文件
包:第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年月日
响应文件目录
商务部分:
1、响应函(见附件1);
2、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附件3);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
5、报价一览表(见附件5);
6、分项报价明细表(见附件6);
7、营业执照、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8、投标人情况介绍;
9、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见附件7)(若有);
10、类似成功案例业绩证明(若有)
11、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见附件8);
12、诚信承诺书(见附件9);
技术部分:
1、服务方案;
2、服务响应表(见附件10);
3、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见附件11);
附件1:
响应函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编号为)的响应,为此,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同意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成交,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招标信息后,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响应文件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60日历日。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投标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件2:
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项目名称)招标活动前3年内,我方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但在经营活动中:
1、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内容:①投标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③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以上承诺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投标人:
日期:年月日
备注:1.投标人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2.招标文件未要求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一栏可删除。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招标代理机构):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姓名、职务或者职称)为我公司本次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响应、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代表姓名:性别:年龄:
单位:部门:职务: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报价一览表
响应包:第包包名称: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附件6:
分项报价明细表
响应包:第包名称: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附件7:
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响应包:第包包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