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7170万元
中标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17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F20230506004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上市中介机构(券商)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30506004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上市中介机构(券商)项目 其他金融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1 71700000
 合计金额小写: 717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仟壹佰柒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服务内容
数量
投标报价
备注
1
承销费

含保荐费
1项
6.99%
(69900000.00元)
承销费率:6.99%,本项目按实结算,承销费=水质净化公司IPO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中标单位在本项目的承销费率报价
2
财务顾问费

包括重组改制、辅导费等
1项
180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8-11 —— 2026-08-10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以现场服务方式为主,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本协议服务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4.1.2本协议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发行上市完成之日止。申报周期起始日以甲方书面致函为准。
4.1.3本项目项下合同金额上限7170万元,其中:承销费合同金额上限6990万元,财务顾问费合同金额180万元;承销费率6.99%,本项目按实结算,承销费=水质净化公司IPO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承销费率。
4.1.4财务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财务顾问费分阶段支付,财务顾问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万元(小写:¥1,800,000元)。①股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的20%;②甲方通过证监会本地派出机构辅导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的30%;③甲方首次IPO申报材料经A股IPO有权受理机构受理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的50%。
4.1.5承销费(含保荐费)及支付方式
承销费(含保荐费)需在拟上市主体完成IPO发行后从募集资金中扣收,按照招标结果比例计算,具体金额根据单独的《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另行确定。
4.1.6以上费用为含税价(税率6%),包含乙方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费用。未达成上述支付节点,甲方不予支付相应及下一阶段的相关费用。甲方付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下一阶段费用。
4.1.7在甲方符合乙方IPO立项要求,且通过乙方立项后,另行签署《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相关权利义务以《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约定为准,保荐和承销费用金额等将由甲方与乙方最终签署的《保荐协议》与《承销协议》确定。届时甲方应根据实际上市工作进展与乙方签署最终的《保荐协议》与《承销协议》并履行前述两项协议下的一切义务。
4.1.8各方同意,上述第4.1.3款所述费用的支付并非以甲方最终发行上市为前提条件。尽管如此,乙方将尽自己一切合理努力并确保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以促使甲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4.2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11681018700000037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下述服务:
5.2.1.1企业重组改制、上市辅导等财务顾问服务——甲方聘请乙方担任上市前企业重组改制的财务顾问,为甲方提供企业重组改制等财务顾问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和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由本协议第5.2.2款约定。
5.2.1.2保荐和承销服务——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具体工作内容、各方相关权利义务、服务期限、承销方式、责任承担、违约赔偿等由甲方与乙方后续签署的相关书面协议进行约定。
5.2.1.3乙方需全面履行响应甲方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
5.2.2乙方为甲方提供重组改制等财务顾问服务,促使甲方成为符合首发上市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协助甲方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5.2.2.1财务顾问服务主要包括:
5.2.2.1.1乙方对甲方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牵头组织甲方其他上市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甲方内部重组的方案以及重组完成后的改制方案,对方案进行系统研究与论证,保障重组改制方案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等,协助甲方落实重组改制方案;
5.2.2.1.2就甲方历史沿革、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盈利预测、税务、业务、日常经营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和财务遗留问题的处理提出咨询建议;对《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土地评估结果报告》等提出咨询建议;对其他中介机构向甲方出具的文件提出咨询建议;
5.2.2.1.3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依法依规向甲方提出专业意见及建议,促使各项工作符合上市规范要求和甲方利益;
5.2.2.1.4协助甲方开展以取得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为目的的前期工作;
5.2.2.1.5负责甲方股权结构、股本规模、资产重组、业务重组的设计策划工作,提出甲方上市路径设计的建议;
5.2.2.1.6负责甲方上市地点和上市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提出上市地点和方式的建议;
5.2.2.1.7负责协助甲方制定上市工作计划和时间表、上市费用预算;
5.2.2.1.8负责协助甲方开展资产重组、业务重组、并购和投资项目、融资计划等的可行性研究,并协助甲方完成资产整合,并提出专业的咨询建议,最大限度的为甲方争取最有利的资产整合方案;
5.2.2.1.9若甲方对拟委托或合作的上市服务机构或顾问机构开展遴选工作时需乙方提供建议的,乙方可提供建议,但甲方应独立开展遴选工作,乙方对于最终遴选结果不承担责任;
5.2.2.1.10协助甲方与上市筹备工作有关的所有政府部门或机构,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拟上市项目或资产的所在地政府、证监局和证监会、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拟并购的目标公司(企业外部)、上市战略合作伙伴、金融机构、甲方指定或委托的其他顾问机构进行日常工作的协调沟通,保障本项目按上述时间表推进;
5.2.2.1.11对所有上市服务机构或顾问机构提供的专业报告、方案、建议等进行评议,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5.2.2.1.12协助甲方组织上市合作者、投资人等对甲方开展的访问、考察、沟通、联络、谈判等事宜,协助起草投资者工作计划、会议纪要和合作协议等文件或协助建立上市档案;
5.2.2.1.13比较各种方式的融资渠道或融资建议,协助甲方遴选出最优的融资方案或建议;
5.2.2.1.14协助甲方完成因准备上市而引致的对外宣传和公关工作;
5.2.2.1.15其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与甲方重组改制所必要的服务。
5.2.2.1.16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的报告、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仅供甲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该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申请或推荐投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或贷款、为己方或他方利益向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等。
5.2.2.1.17甲方所作出的最终决策(不管是否依据或者参考了乙方咨询建议)及由此产生的结果由甲方独立承担。就有关法律、税务、会计或监管等事宜,甲方应向其聘用的法律顾问、会计师等专业顾问咨询,并应依赖该等专业顾问提供的专业意见独立作出决策和判断。尽管乙方可能向甲方提供咨询建议,但乙方的咨询建议不应替代上述专业顾问所提供的专业意见。
5.2.3质量要求
5.2.3.1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
5.2.3.2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全面服务的合法与勤勉尽责。服务成果及服务质量符合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要求,以期实现本项目成功上市之目的。
5.2.3.3牵头各中介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工作,保障整体工作的推进进度,根据甲方要求开展汇报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开展现场办公、参加会议。
5.2.4乙方承诺:
5.2.4.1在项目安排上将优先重点支持甲方的本项目,积极与国家证券监管等部门进行沟通,力促本次发行成功获得批准;
5.2.4.2将积极与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向其推介甲方,使甲方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经甲方或上市相关有权审批机构批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上市提供全面服务,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重组改制财务顾问、IPO辅导机构、IPO保荐机构、IPO主承销商以及开展本协议第5.2.1款约定的工作;
6.1.2应支持、信任乙方的工作,并尽必要的协助、配合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1.3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和审慎核查工作,安排乙方与甲方重要部门、甲方子公司、甲方其他关联方及相关人士的业务访谈,及时通报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对于从他方取得并按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甲方不得篡改、增添或删减。甲方不得不当限制乙方的调查范围。
6.1.4向乙方及其顾问提供并使乙方及其顾问能够得到:
(1)所有对于了解甲方、甲方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业务以及拟进行的交易的财务环境、投资方向或企业目标而言所应掌握的重要文件、资料和信息;
(2) 乙方或其顾问或甲方认为与项目相关的所有合同、文件和记录的副本;及(3)其它与项目或与乙方履行职责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甲方须确保其在提供并使乙方及其顾问得到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时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亦须确保乙方及其顾问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均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在提供时并在此后均一直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1.5在乙方的协助下履行项目应完成的全部法定程序和申报手续。
6.1.6除非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事先未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新闻发布、散发文件或其他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或向其他无关人员泄漏项目有关文件、材料和信息。
6.1.7甲方所作出的最终决策(不管是否依据或者参考了乙方咨询建议)及由此产生的结果由甲方独立承担。就有关法律、税务、会计或监管等事宜,甲方应向其聘用的法律顾问、会计师等专业顾问咨询,并应依赖该等专业顾问提供的专业意见独立作出决策和判断。尽管乙方可能向甲方提供咨询建议,但乙方的咨询建议不应替代上述专业顾问所提供的专业意见。
6.1.8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6.1.9按本协议第4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由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场所及工作餐,住宿及交通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安排。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甲方的重组改制财务顾问,并在甲方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且甲方IPO项目通过乙方内部立项前提下,担任IPO辅导机构、IPO保荐机构、IPO主承销商等,开展本协议第5.2.1款中约定的工作;
6.2.2乙方应以适当、合理、谨慎的方式来提供相应服务,并保证专业意见合乎法律法规、商业惯例及职业道德要求;
6.2.3乙方牵头组织甲方其他上市中介机构,共同为甲方上市提供专业服务;
6.2.4乙方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甲方的要求,组成附件一所示服务团队(以下简称“服务团队”),按时按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
6.2.5乙方及其本项目团队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上市服务工作(服务团队成员表见附件一),乙方指派 夏飞翔、姚伟华、丁勇才、杨巍巍、刘顿、钟珲、刘明、刘志开、蒋鹏飞、张宗平、陈俞名、马责瑜、李昕、孙新然、张可 共计 15 人组成团队为甲方本次上市提供服务,其中 姚伟华 为项目负责人; 丁勇才 为项目现场负责人 ,服务期内乙方服务团队须按甲方要求驻点办公,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服务团队成员,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更换的人员须不低于投标时配备的人员资格。在财务顾问服务范围内,乙方非特殊原因更换人员且未经甲方同意的每更换一次或未在承诺的服务响应时间内响应现场工作需求的每发生一次,甲方对乙方进行财务顾问费总金额的1%的处罚。承销保荐范围内的上述违约责任在《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另行约定(因乙方服务团队人员离职、重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人员更换,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免于处罚);
6.2.6如甲方认为乙方项目团队成员不符合项目需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
6.2.7乙方须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与上市工作有关的会议,对甲方的相关咨询要及时响应和回复及提供相关成果文件,及时应对与回复发审委的问题;
6.2.8乙方须按甲方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响应文件承诺处理相关工作;
6.2.9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1在财务顾问服务项下,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但对甲方上市工作未造成不利影响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予以整改,并按本协议财务顾问服务费总额1%/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7.3.1.1领取的资料毁损或者丢失的;
7.3.1.2成果资料因乙方原因出现错漏的;
7.3.1.3未及时响应甲方的相关咨询(在甲方提出咨询需求3个自然日内未响应视为未及时响应);
7.3.1.4未按照监管规定的时限要求回复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问询,但因甲方不配合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7.3.1.5因乙方原因逾期提供相关成果文件10个工作日以上的;
7.3.1.6 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出现工作失职、失误;
7.3.1.7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7.3.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支付服务费,以及按应付未付金额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即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基于项目实际,履行期限不按3.1条规定执行,实际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发行上市完成之日止。申报周期起始日以甲方书面致函为准。
11.2保密
11.2.1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协议各方的商业秘密及非公开数据和文件资料。
(4)但依下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11.2.2仅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双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之信息:
(1)法律、法规之规定;
(2)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4)协议各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义务期限截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日起满【5】年时终止。
11.3继受、转让与放弃
(1)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及其权利义务之继受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协议双方及其继受人在本协议中的利益;
(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3)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自拟上市主体工商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将由股份公司自动承继,无须甲乙双方另行确认;
(4)本协议任何一方无论任何时候或任何时期,如未能行使本协议规定之权利,均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其该等权利,且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在此之后行使其权利。
11.4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的管辖和保护。
(2)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即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5终止条款
11.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财务顾问服务项下因乙方过错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无法实现本协议目的的,甲方有权采取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须按本协议财务顾问服务费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甲方由此产生的维权所需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交通费等),由乙方承担:
(1)未按甲方要求参加相关会议的或迟到、早退的累计达到3次的;
(2)领取的资料毁损或者丢失的,导致甲方无法实现上市目的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现场负责人;
(4)因乙方过错导致成果资料出现错漏的,导致甲方无法实现上市目的的;
(5)未及时响应甲方的相关咨询累计达到3次的(在甲方提出咨询需求3个自然日内未响应视为未及时响应);
(6)未按照监管规定的时限要求回复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问询累计达到3次的,但因甲方不配合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7)逾期提供相关成果文件15个工作日以上的;
(8)出现严重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无法实现上市目的的;
(9)成果文件出现严重漏项或存在重大错误导致甲方无法实现上市目的的;
(10)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财务顾问相关义务分包或转包(不论以何种方式);
(11)在本项目服务期间乙方遭受证监会或者相关单位处罚导致乙方不再具备A股的保荐承销资格;
(12)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经通知后仍不整改且不能出具合理不整改理由的。
11.5.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或甲方决策机构决定停止上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按乙方已完成且经甲方确认的工作成果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11.5.3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应征得对方的同意,以书面方式并加盖双方公章确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提前解除合同的,视为严重违约,须按本条第11.5.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5.4甲方依法依约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署《保荐协议》与《承销协议》(已签署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而不支付任何费用)。
11.6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载明的相关通讯地址等可作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地址有误或者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等信息的,导致相关文书或者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或者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还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11.7协议效力及其他
11.7.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1.7.2本协议有未明确之其他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决定。
11.7.3本项目招标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为本协议有效的组成部分,互为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4本协议一式【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贰】份,其余用于报送主管机关备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龙街道时中南路58号 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亮马桥麦子店街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理人: 黄红旗 法定代理人: 张佑君

委托代理人: 谷正谦 委托代理人: 姚伟华

电话: 0731-84099660 电话: 010-60836385

传真: 0731-84099660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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