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烟台大学第六教学楼配电室增容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额
25.7万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8/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202007409
预算金额25.7万元
招标公司烟台大学
招标联系人任老师0535-6898911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赵艳惠0535-6898911
标书截止时间2022/09/07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烟台大学第六教学楼配电室增容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烟台大学第六教学楼配电室增容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详细信息
烟台大学第六教学楼配电室增容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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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202007409 | ||||||||||
项目名称:烟台大学第六教学楼配电室增容改造工程 |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
预算金额:25.7万元 | ||||||||||
最高限价:25.7万元 | ||||||||||
采购需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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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承装修(试)五级及以上电力设施许可证)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3供应商近五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
1.时间:2022年9月1日8时30分至2022年9月7日17时30分,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2.地点: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 | ||||||||||
3.方式:现场报名和邮箱报名均可。电子邮箱报名:须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款证明(开户名称: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账号:1606022109200229533)、所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sdygzdyt@163.com。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2022年09月07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注册、报名,到代理机构处获取磋商文件。注册并报名成功后,再按照以下方式获取磋商文件:获取磋商文件时须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登记备案。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注册报名并向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购买磋商文件导致无法参加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报名电话:0535-6898911。 | ||||||||||
4.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出不退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
1.截止时间:2022年9月14日9时0分(北京时间) | ||||||||||
2.地 点: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 | ||||||||||
五、开启: | ||||||||||
1.开启时间:2022年9月14日9时0分(北京时间) | ||||||||||
2.开启地点: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 | ||||||||||
六、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其他补充事宜:无 | ||||||||||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 称:烟台大学 | ||||||||||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清泉路32号(烟台大学) | ||||||||||
联系方式:0535-6902287(烟台大学) | ||||||||||
2、采购代理机构 | ||||||||||
名 称: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县(区)长清莲台山路1165号 | ||||||||||
联系方式:0535-6898911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联系方式:0535-6898911 |
附件:
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 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
A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 A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
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 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
A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 A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
烟台大学烟台大学
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202007409
项目名称:烟台大学第六教学楼配电室增容改造工程
采购单位(盖章):烟台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邀请函
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合同参考文本
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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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邀请函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烟台大学的委托,现对其烟台大学第六教学
楼配电室增容改造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采购内容:本项目为烟台大学第六教学楼配电室增容改造工程,共分为一个包,
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2.有关要求:
2.1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1.2供应商须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承装修(试)五级及以
上电力设施许可证)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1.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1.5良好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1.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1.7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2.1.8供应商近五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2.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1.1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本次采购标的
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
2.2工期:自接到采购人开工令之日起30日历天。
2.3工程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程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4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供应商可提供更优惠的质量保修
期)。
2.5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交纳成交金额5%的履约保证
金,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交付烟台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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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和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单位审计支付至
审定值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到期工程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2.7施工地点:烟台大学校园内。
3.有关说明:
3.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供应商必须完成磋商文件中所有相关工程的施工及货物、
服务工作,要求到达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报价即
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3.2总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
格式中所有需要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
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或合价中;综合单价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包
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保费、检验试验费)、检验检测费、安装调试费、
维护修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并考虑风险及采购人的特殊要求
等需增加的费用(特别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上涨可能带来的各
项风险因素,以后不再调整)。报价优惠应体现在综合单价中,不得汇总报价后再进行
优惠下浮。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
价。
3.3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标准工况下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进行设计、制作、安
装、施工时,除须满足本技术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国家最新规范及设备材料生产国的最新版的规范
和标准的各项要求。
3.4质量及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需进口的应执行原产地
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程
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3.5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对采购内容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按成交单价相
应调整总价。
3.6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对现场进行勘察,供应商可自行联系采购人勘察现场,联
系人:任老师13685351230。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
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元整(¥257,000.00),其中包含暂列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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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捌仟元整(¥8,000.00)(暂列金包含工程不可预见费、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审计费);
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均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9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3.10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代
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3.11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
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3.11.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
东网址。
3.11.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3.11.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不能参与采购活动。
3.11.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备案。
4.采购议程安排:
4.1文件发售时间:2022年8月日8时30分起至2022年8月日17时30分止
(北京时间,下同);
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出不退。
购买磋商文件地点: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
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和邮箱报名均可。
电子邮箱报名:须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材
料)、汇款证明(开户名称: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户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账号:1606022109200229533,汇款时请
备注项目名称)、所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
sdygzdyt@163.com。
4.2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2年9月日8时30分-9时00分止,逾期递交的或未
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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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
4.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9月日9点00分
磋商时间:2022年9月日9点00分
磋商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
5.联系方式:
5.1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
开户名称: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帐号:1606022109200229533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
邮编:264000
电话:0535-6898911
联系人:赵艳惠
5.2采购人:烟台大学
联系人:刘老师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电话:0535-6902287
6.质疑
6.1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
的质疑(质疑函要求详见附件格式16)。
6.2质疑函接收方式:质疑函纸质原件(不接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
采购人联系电话:0535-6902287
采购人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35-6898911
采购代理机构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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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烟台大学第六教学楼配电室增容改造工程,共分为一个包,供应商须对采
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
二、项目概况:
2.1工程建设地点: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烟台大学北校区院内
2.2本项目包含所涉及该项目的所有费用,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烟台大学第六教学楼配电室拆除原GGD柜一面并运至指定地点(校内),新制作安
装二面配电柜,七个配电箱(见图纸、箱内相应断路器至现有供电系统的连接线按5米
考虑),新电缆敷设等,地面的处理等。由于柜体原因需拆装变电室入户门。
电缆敷设、终端电源箱安装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三、技术要求
本项目为包工包料。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
施工必须达到现行国家和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各规范和
标准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3.1低压开关柜及配电箱制作技术要求
(1)低压开关柜制造标准应使用最新颁布执行的国家强制规范及标准、行业规范及
标准,满足采购人的全部技术要求,满足国家供电部门的电网设备入网所有条件。
(2)系统额定电压0.4/0.23KV,三相五线制,额定频率:50Hz。
(3)柜内安装的抽屉式框架断路器(进线柜),均能在关门状态下实现柜外手动、
本地电动及通过网络遥控操作,观察断路器的分合闸状态和根据操作机械机构与门的位
置关系,判断出断路器在试验位置还是在工作位置。出线柜各路出线均能实现关门状态
下观察断路器的分合闸状态(指示灯)。进线柜需设置本地手动分合闸、本地电动分合
闸及遥控(通过多功能表实现,此功能为预留)分合闸等功能的转换开关。
(4)新制作配电柜的尺寸为:高2200x宽1000x厚800mm
(5)低压开关柜采用三相五线制母线系统,柜内主母线和配电母线均采用铜排,所
有铜母线应具有良好的导电率和热动稳定性,具有较高的耐腐蚀性和抗氧化性。主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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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加绝缘热缩套管防护,以增强散热性能和防止相间短路。保证其不仅能承载额定的电
流外,能耐受电流所产生的机械应力和热应力的冲击,满足低压柜的动稳定性和热稳定
性要求。柜内母线和导线应涂色表明相序。母线截面尺寸大小应满足规范要求。
(6)应有独立的中性母线和中性保护母线,单独装设并贯穿于整个排列长度,上开
有模数孔,以便于和柜体、接地性保护导体通过螺钉连接,保护接地端子应具有清楚和
永久性标志。
(7)柜内应采用阻燃无卤素绝缘塑料支撑组件。
(8)开关柜为室内金属密封型,柜体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30。柜体基本结构采
用优质冷轧钢板,板厚不小于2mm,四周门板、侧板须采用不小于2mm优质冷轧钢板冲压
弯制组装工艺制造。柜体应防止海滨潮湿和盐雾腐蚀。四周门板、侧板须用符合规定的
高压静电喷塑优质冷轧钢板。刚性结构以承受设备重量和设备工作时的冲击或运输和安
装时的冲撞。
(9)装配好的柜体能保证结构尺寸的统一性。柜体外观应平整无凹痕,各开关柜表
面漆膜颜色应一致,无脱漆起泡现象,柜体颜色为RAL7035。
(10)低压开关柜其产品性能应达到优等品的标准,应具备“五防”功能。
(11)配电箱制作标准应使用最新颁布执行的国家强制规范及标准、行业规范及标
准,满足采购人的全部技术要求,满足国家供电部门的电网设备入网所有条件。
注:分合闸控制线、4开出4开入控制线、485通讯线,需连接至柜内端子排以方便
信息采集时使用。
3.2低压断路器技术要求
(1)框架式断路器
①为降低采购人备品备件库存,提高备品备件利用率,断路器内的常用部件(脱扣
器、合闸线圈、分励线圈、各种辅助触点等)力求全系列通用;
②满足系统电压、电流、频率以及分断能力的性能要求。要求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
力Ics≥65KA400/415V,且Ics=100%Icu;
③框架式断路器控制单元应具有三段式保护;
④抽架具有可抽出的双轨,抽架具有三位置限位器,方便维护保养。
(2)塑壳式断路器及微断
①满足系统电压、电流、频率以及分断能力的性能水平要求;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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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Ics≥50KA400/415V,且Ics=100%Icu;
②断路器应为模块化结构设计、安装方便,即能方便加装各种附件,且附件通用;
③微断的分断能力应大于等于6KA
(3)低压断路器的选用要求不低于以下参考品牌:
①ABB框架Emax2系列、施耐德框架MT系列、海格框架HW系列,
②塑壳Tmax(XT)系列、塑壳NSX系列、塑壳H系列。
③微断S200系列、微断iC65N系列、微断MC+系列。
3.3多功能仪表技术要求
(1)多功能仪表配置要求:三相电压、三相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电
度、尖峰平谷值等全电量参数,开入量4个,开出量4个,具有485通讯口并长期免费
开放通讯规约,其他功能按满足采集点功能为准。
(2)多功能仪表需配合带电操功能的断路器做远端分/合控制,具有状态显示,控
制点应满足智能化能源平台控制要求。
(3)多功能仪表需采用国家电网入网产品(目前学校配电柜采用东方威思顿
DTSD178-E系列)。
均具有485通讯接口,长期提供免费通讯规约,同时与烟台大学现有运维平台兼容。
供应商需提供选型的多功能仪表要与烟台大学现有运维平台的系统兼容(本项不得
偏离,否则视为无效响应处理)。
注:供应商需提供各个配电柜内电气元器件的报价和产地厂家明细表,否则视为无
效响应处理。
3.4电缆及桥架技术要求
使用最新颁布执行的国家强制规范及标准、行业规范及标准,满足采购人的全部技
术要求,满足国家供电部门的电网入网所有条件。
3.5安装、调试技术要求
(1)低压开关柜
①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设备绝缘性能试验、相序测定、抽屉及开关设备切换操
作等检验,完整的试验报告应交付供验收用。
②自设备进场后1周内,供应商交付下列各项文件及工具等:
1)全套竣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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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压开关柜型式检验,3C试验报告及试验全过程和试运转报告;
3)开关柜内各种设备的原厂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及使用说明书等;
4)制造厂商印制的安装、操作和保养说明书,包括安装和操作程序、零件清单、备
品备件清单、所提供的备件、各种设备全维护的程序以及维护要求和周期,以及维护工
具清单。
3.6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并经试运行后进行验收。
四、工程量清单说明
4.1磋商文件规定的应由成交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报价时需一并考虑。
4.2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
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并充分考虑合同履行包含的风险责任、物价波动因素等可能
引起的额外增加费用,结合本企业情况,提出最优惠报价。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
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4.3未尽事宜按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执行。
五、工程量清单及图纸(随磋商文件一同发售)
六、踏勘现场
6.1供应商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
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联系人:任老师、联系电话:13685351230。
6.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
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不承担责任。
6.3经采购人的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
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因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
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责任和风险,引起的费用和开支自行承担。
6.4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5供应商在勘查现场时应认真了解项目周边状况,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物、地质、水
文等因素对报价的影响。
七、风险范围:
(1)材料价格的变化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施工期内,其价格变化不再调整。材料质量及材料供货商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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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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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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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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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
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
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
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
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
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
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
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
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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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
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
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
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
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
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
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
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
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
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
其价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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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
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
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
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
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
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
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
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
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
项目编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
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
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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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中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
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
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
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
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
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
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
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
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
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
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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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
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
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
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
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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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
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
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
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
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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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
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
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
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
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
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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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烟台大学
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202007409
项目名称:烟台大学第六教学楼配电室增容改造工程
采购单位(盖章):烟台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邀请函
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合同参考文本
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2—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邀请函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烟台大学的委托,现对其烟台大学第六教学
楼配电室增容改造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采购内容:本项目为烟台大学第六教学楼配电室增容改造工程,共分为一个包,
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2.有关要求:
2.1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1.2供应商须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承装修(试)五级及以
上电力设施许可证)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1.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1.5良好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1.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1.7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2.1.8供应商近五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2.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1.1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本次采购标的
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
2.2工期:自接到采购人开工令之日起30日历天。
2.3工程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程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4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供应商可提供更优惠的质量保修
期)。
2.5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交纳成交金额5%的履约保证
金,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交付烟台大学财务处)。
—3—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6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和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单位审计支付至
审定值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到期工程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2.7施工地点:烟台大学校园内。
3.有关说明:
3.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供应商必须完成磋商文件中所有相关工程的施工及货物、
服务工作,要求到达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报价即
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3.2总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
格式中所有需要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
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或合价中;综合单价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包
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保费、检验试验费)、检验检测费、安装调试费、
维护修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并考虑风险及采购人的特殊要求
等需增加的费用(特别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上涨可能带来的各
项风险因素,以后不再调整)。报价优惠应体现在综合单价中,不得汇总报价后再进行
优惠下浮。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
价。
3.3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标准工况下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进行设计、制作、安
装、施工时,除须满足本技术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国家最新规范及设备材料生产国的最新版的规范
和标准的各项要求。
3.4质量及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需进口的应执行原产地
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程
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3.5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对采购内容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按成交单价相
应调整总价。
3.6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对现场进行勘察,供应商可自行联系采购人勘察现场,联
系人:任老师13685351230。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
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元整(¥257,000.00),其中包含暂列金人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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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捌仟元整(¥8,000.00)(暂列金包含工程不可预见费、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审计费);
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均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9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3.10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代
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3.11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
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3.11.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
东网址。
3.11.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3.11.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不能参与采购活动。
3.11.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备案。
4.采购议程安排:
4.1文件发售时间:2022年8月日8时30分起至2022年8月日17时30分止
(北京时间,下同);
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出不退。
购买磋商文件地点: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
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和邮箱报名均可。
电子邮箱报名:须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材
料)、汇款证明(开户名称: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户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账号:1606022109200229533,汇款时请
备注项目名称)、所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
sdygzdyt@163.com。
4.2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2年9月日8时30分-9时00分止,逾期递交的或未
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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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
4.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9月日9点00分
磋商时间:2022年9月日9点00分
磋商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
5.联系方式:
5.1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
开户名称: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帐号:1606022109200229533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
邮编:264000
电话:0535-6898911
联系人:赵艳惠
5.2采购人:烟台大学
联系人:刘老师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电话:0535-6902287
6.质疑
6.1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
的质疑(质疑函要求详见附件格式16)。
6.2质疑函接收方式:质疑函纸质原件(不接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
采购人联系电话:0535-6902287
采购人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35-6898911
采购代理机构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A座2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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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烟台大学第六教学楼配电室增容改造工程,共分为一个包,供应商须对采
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
二、项目概况:
2.1工程建设地点: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烟台大学北校区院内
2.2本项目包含所涉及该项目的所有费用,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烟台大学第六教学楼配电室拆除原GGD柜一面并运至指定地点(校内),新制作安
装二面配电柜,七个配电箱(见图纸、箱内相应断路器至现有供电系统的连接线按5米
考虑),新电缆敷设等,地面的处理等。由于柜体原因需拆装变电室入户门。
电缆敷设、终端电源箱安装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三、技术要求
本项目为包工包料。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
施工必须达到现行国家和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各规范和
标准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3.1低压开关柜及配电箱制作技术要求
(1)低压开关柜制造标准应使用最新颁布执行的国家强制规范及标准、行业规范及
标准,满足采购人的全部技术要求,满足国家供电部门的电网设备入网所有条件。
(2)系统额定电压0.4/0.23KV,三相五线制,额定频率:50Hz。
(3)柜内安装的抽屉式框架断路器(进线柜),均能在关门状态下实现柜外手动、
本地电动及通过网络遥控操作,观察断路器的分合闸状态和根据操作机械机构与门的位
置关系,判断出断路器在试验位置还是在工作位置。出线柜各路出线均能实现关门状态
下观察断路器的分合闸状态(指示灯)。进线柜需设置本地手动分合闸、本地电动分合
闸及遥控(通过多功能表实现,此功能为预留)分合闸等功能的转换开关。
(4)新制作配电柜的尺寸为:高2200x宽1000x厚800mm
(5)低压开关柜采用三相五线制母线系统,柜内主母线和配电母线均采用铜排,所
有铜母线应具有良好的导电率和热动稳定性,具有较高的耐腐蚀性和抗氧化性。主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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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加绝缘热缩套管防护,以增强散热性能和防止相间短路。保证其不仅能承载额定的电
流外,能耐受电流所产生的机械应力和热应力的冲击,满足低压柜的动稳定性和热稳定
性要求。柜内母线和导线应涂色表明相序。母线截面尺寸大小应满足规范要求。
(6)应有独立的中性母线和中性保护母线,单独装设并贯穿于整个排列长度,上开
有模数孔,以便于和柜体、接地性保护导体通过螺钉连接,保护接地端子应具有清楚和
永久性标志。
(7)柜内应采用阻燃无卤素绝缘塑料支撑组件。
(8)开关柜为室内金属密封型,柜体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30。柜体基本结构采
用优质冷轧钢板,板厚不小于2mm,四周门板、侧板须采用不小于2mm优质冷轧钢板冲压
弯制组装工艺制造。柜体应防止海滨潮湿和盐雾腐蚀。四周门板、侧板须用符合规定的
高压静电喷塑优质冷轧钢板。刚性结构以承受设备重量和设备工作时的冲击或运输和安
装时的冲撞。
(9)装配好的柜体能保证结构尺寸的统一性。柜体外观应平整无凹痕,各开关柜表
面漆膜颜色应一致,无脱漆起泡现象,柜体颜色为RAL7035。
(10)低压开关柜其产品性能应达到优等品的标准,应具备“五防”功能。
(11)配电箱制作标准应使用最新颁布执行的国家强制规范及标准、行业规范及标
准,满足采购人的全部技术要求,满足国家供电部门的电网设备入网所有条件。
注:分合闸控制线、4开出4开入控制线、485通讯线,需连接至柜内端子排以方便
信息采集时使用。
3.2低压断路器技术要求
(1)框架式断路器
①为降低采购人备品备件库存,提高备品备件利用率,断路器内的常用部件(脱扣
器、合闸线圈、分励线圈、各种辅助触点等)力求全系列通用;
②满足系统电压、电流、频率以及分断能力的性能要求。要求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
力Ics≥65KA400/415V,且Ics=100%Icu;
③框架式断路器控制单元应具有三段式保护;
④抽架具有可抽出的双轨,抽架具有三位置限位器,方便维护保养。
(2)塑壳式断路器及微断
①满足系统电压、电流、频率以及分断能力的性能水平要求;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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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Ics≥50KA400/415V,且Ics=100%Icu;
②断路器应为模块化结构设计、安装方便,即能方便加装各种附件,且附件通用;
③微断的分断能力应大于等于6KA
(3)低压断路器的选用要求不低于以下参考品牌:
①ABB框架Emax2系列、施耐德框架MT系列、海格框架HW系列,
②塑壳Tmax(XT)系列、塑壳NSX系列、塑壳H系列。
③微断S200系列、微断iC65N系列、微断MC+系列。
3.3多功能仪表技术要求
(1)多功能仪表配置要求:三相电压、三相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电
度、尖峰平谷值等全电量参数,开入量4个,开出量4个,具有485通讯口并长期免费
开放通讯规约,其他功能按满足采集点功能为准。
(2)多功能仪表需配合带电操功能的断路器做远端分/合控制,具有状态显示,控
制点应满足智能化能源平台控制要求。
(3)多功能仪表需采用国家电网入网产品(目前学校配电柜采用东方威思顿
DTSD178-E系列)。
均具有485通讯接口,长期提供免费通讯规约,同时与烟台大学现有运维平台兼容。
供应商需提供选型的多功能仪表要与烟台大学现有运维平台的系统兼容(本项不得
偏离,否则视为无效响应处理)。
注:供应商需提供各个配电柜内电气元器件的报价和产地厂家明细表,否则视为无
效响应处理。
3.4电缆及桥架技术要求
使用最新颁布执行的国家强制规范及标准、行业规范及标准,满足采购人的全部技
术要求,满足国家供电部门的电网入网所有条件。
3.5安装、调试技术要求
(1)低压开关柜
①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设备绝缘性能试验、相序测定、抽屉及开关设备切换操
作等检验,完整的试验报告应交付供验收用。
②自设备进场后1周内,供应商交付下列各项文件及工具等:
1)全套竣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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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压开关柜型式检验,3C试验报告及试验全过程和试运转报告;
3)开关柜内各种设备的原厂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及使用说明书等;
4)制造厂商印制的安装、操作和保养说明书,包括安装和操作程序、零件清单、备
品备件清单、所提供的备件、各种设备全维护的程序以及维护要求和周期,以及维护工
具清单。
3.6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并经试运行后进行验收。
四、工程量清单说明
4.1磋商文件规定的应由成交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报价时需一并考虑。
4.2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
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并充分考虑合同履行包含的风险责任、物价波动因素等可能
引起的额外增加费用,结合本企业情况,提出最优惠报价。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
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4.3未尽事宜按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执行。
五、工程量清单及图纸(随磋商文件一同发售)
六、踏勘现场
6.1供应商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
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联系人:任老师、联系电话:13685351230。
6.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
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不承担责任。
6.3经采购人的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
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因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
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责任和风险,引起的费用和开支自行承担。
6.4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5供应商在勘查现场时应认真了解项目周边状况,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物、地质、水
文等因素对报价的影响。
七、风险范围:
(1)材料价格的变化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施工期内,其价格变化不再调整。材料质量及材料供货商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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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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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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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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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
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
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
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
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
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
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
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
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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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
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
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
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
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
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
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
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
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
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
其价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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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
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
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
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
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
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
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
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
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
项目编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
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
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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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中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
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
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
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
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
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
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
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
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
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
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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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
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
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
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
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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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
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
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
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
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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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
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
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
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
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
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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