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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政采【2016】123号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73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7/03/03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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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关于对新政采【2016123号投诉事项的

处理决定

编号:02

新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于2017123日受理了北京万方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新蔡县城管执法局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项目的投诉。经调查论证,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人:

投诉人:北京万方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324

被投诉人:河南天之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南、黄河东路西1(财信大厦)号楼111107

二、投诉事项:

1、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说明—4.2项):评审结果企业“河南天之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业绩原件和内容是否真实,因为该公司是从事教育服务类的相关企业,是从事学习互动、儿童监控、交流互动、育儿资源等行业的企业,与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无任何关联。同时被投诉企业是否有在任何地市成功上线运行并与河南省住建厅所要求的省级监管平台实现成功对接的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应用案例。

2、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说明—4.3项):评审结果企业“河南天之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第二章6)部署方案说明中对于服务器的部署要求:评审结果企业“河南天之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如何部署的服务器,并如何对接执行省政府要求的省住建厅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所部署的“中原云”,并请加以合理说明。

三、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我单位受理投诉后,即向相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向河南天之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并且收到相关当事人的回函。经专家论证:

1、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说明—4.2项):评审结果企业“河南天之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已提供出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原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说明—4.3项):评审结果企业“河南天之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已提供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招标文件(第二章6)平台对接方案说明,评审结果企业“河南天之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所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

投诉人北京万方云科技有限公司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201733日。

新蔡县财政局

2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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