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第一批次)采购质疑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4/11/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p52018120240002ld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恒盛达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郑州阳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重药控股贵州医疗贸易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120240002LD项目名称: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第一批次)采购
品目编号:P52018120240002LD003品目名称: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第一批次)采购(共振排痰机、除颤仪等设备)
采购代理:贵州恒盛达招投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重药控股贵州医疗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街道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2组团A栋3层11号、12号、13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以我司虚假应标为由,拟组织重新评标。我公司(重药控股贵州医疗贸易有限公司)在项 目 名 称 :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第一批次)采购 ,项 目 编 号 :GZHSD【2024】HT131的招投标项目中提供的产品为郑州阳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090362产品名称:全胸振荡排痰机 型号规格:YK803和 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02091528产品名称:多频振动排痰机 型号规格:YK700-3 两个型号产品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为整机注册,我司也在文件中明确表明是两款独立机型参与投标,并未隐瞒使用两台机器应标的事实,不应认定我司虚假应标! 另外振排痰治疗模式和叩击排痰治疗模式于一体机及整机注册的国内外只有一家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232090914注册人名称: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若采购人采购的共振排痰机需整机同时满足振排痰和叩击排痰,采购人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25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协定》第10条(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方面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技术规格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不得以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目的,也不得产生这种效果,对拟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规定技术规格时,应该从性能和功能要求方面而不是从设计或描述性特征上规定技术规格,不应该根据某个商标、专利、版权、设计、特定来源、生产商或供应商规定技术规格,除非没有其他准确的方法来规定采购条件。综上,我司认为是采购人接受两台设备满足采购功能需求的方式,因为一旦限制整机一体化满足采购人需求,就是采购人违法。为此,我公司依法依规积极应标,使用两种不同的机械辅助排痰工作方式分开单独注册的机型应标合法合规。 质疑事项2:我公司(重药控股贵州医疗贸易有限公司)5月9日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需方未按相关采购要求履约进行签约合同。需方提出有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完全没有跟我方联系也没有告知我方质疑的理由就直接向清镇市财政局要求复评复审!未按照正确的质疑程序走流程,未向代理公司或者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的质疑函,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不遵守规则。直到超过质疑截止时间(5月16日)后5月22日(没有在规定的质疑时效内质疑)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恒盛达招投标有限公司才发电子版质疑函给我公司,我公司在5月23日也积极的回复了!但就在我司回复当天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恒盛达招投标有限公司就认定我司弄虚作假!对本项目进行重新复审!我司提出强烈的抗议,我司完全有理由怀疑需方和代理机构与质疑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使我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经我公司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 (nmpa.gov.cn)-数据查询-医疗器械-境内医疗器械注册-排痰机总共51张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有生产厂家机械辅助排痰工作方式分为两种:1.多频振动排痰机(手动叩击款)2. 全胸震荡排痰机(气动脉冲背心款),其中有50张产品注册证,第一种:多频振动排痰机(手动叩击款)和第二种:震全胸荡排痰机(气动脉冲背心款)都是单独注册机型,两种工作方式于一体机的整机注册,只有一张为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232090914注册人名称: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25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协定》第10条(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方面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技术规格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不得以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目的,也不得产生这种效果,对拟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规定技术规格时,应该从性能和功能要求方面而不是从设计或描述性特征上规定技术规格,不应该根据某个商标、专利、版权、设计、特定来源、生产商或供应商规定技术规格,除非没有其他准确的方法来规定采购条件。综上,我司认为是采购人接受两台设备满足采购功能需求的方式,因为一旦限制整机一体化满足采购人需求,就是采购人违法。为此,我公司依法依规积极应标,使用两种不同的机械辅助排痰工作方式分开单独注册的机型应标合法合规。
请求:请求:监管部门应责令采购人停止侵害我司合法权益,取消重新评审计划,履行采购责任,与我司签订合同。若需方不接受我司以两台设备应标的方式,请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恒盛达招投标有限公司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国内共振排痰机气振排痰治疗模式和叩击排痰治疗模式于一体机、整机注册非唯一性。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司质疑函已过法定有效期,我司不予受理。本品目根据原评审专家的复审后的意见,已经废标。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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