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4912]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健康谷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桥涵工程交叉交通及沿线设施绿化工程专用于工程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工程施工内容设计交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保修专职质量安全施工措施进度费用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信息工伤保险档案治安管理计划控制有害气体编制竣工资料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预算编制其它配套工程的设计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公路工程设计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物探岩土勘探初步设计工程报建施工期施工改建扩建或改造公路工程的设计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的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承包人设备临时设施施工设备抽样检验竣工后试验竣工试验模型计算书计日工零星工作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化石文物知识产权批件进场施工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工程设备实施计划工程的完备性整改完善缺陷修补劳务其他物品施工期运行工程的维护拆除障碍物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照管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防止粉尘降低噪声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资料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施工制造运达现场重新安装施工组织方案说明设计审查培训实施工程维修手册参照系统生产设备拆卸调整修理检验测试交通运输加工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交通设施修建养护场内施工道路桥梁超大件超重件场外公共道路养路费场外交通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绘系统施工控制网点测量放线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施工测量安全检查救助物资社会治安治安保卫覆盖工程隐蔽部位钻孔探测材料试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功能性试验尾工整修区段工程竣工清场设备安装施工队伍的撤离场地清理河道施工堆积物设备和剩余的材料检测仪器设备电力燃料日常维护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他保险持续保险修复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施工用地施工用水施工用电通讯线路连接点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古树名木文件提交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外业勘察勘察成果现场施工服务隐蔽工程重要工序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场地平整通行道路青苗赔偿住宿办公岩土勘察方案设计优化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其他工作实测地形图电子版施工图审查后续服务备案工地保管二次倒运调试试运行勘察设计费文明施工工人工资物件预付款担保设备监造性能测试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单车试验定位放线钢材水泥项目勘察工程质量保修服务温泉镜各项专业设计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8/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g2022-14912
预算金额7339.3万元
招标公司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周小姐
招标代理机构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志成020-87932280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JG2022-14912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8月17日 9时0分~2022年8月23日 17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5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7339.3
-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需同时具备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及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以上资质;②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③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有效资质,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资格证书),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中心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9月6日 9时30分 - 2022年9月6日 10时30分
- 开标地点:第3开标室(从化交易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8月17日 9时0分 - 2022年9月6日 9时3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2年9月6日 9时0分 - 2022年9月6日 9时3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3开标室(从化交易部)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周小姐
- 代理联系人:王志成
- 联系方式:020-87932280
- 代理联系方式:020-37063336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从化区交通局
- 监督电话:020-87969112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招标公告.pdf招标公告.pdf
- 2022.8.15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doc2022.8.15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doc
- 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已填时间).docx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已填时间).docx
- (盖章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pdf
- 穗从发改投批〔2022〕56号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1).pdf穗从发改投批〔2022〕56号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1).pdf
- SL202208140003-20220816111939.GZZB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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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 交通工程 | 工程总承包(EPC)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 | JG2022-14912 |
招标单位 |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 项目类别 | 工程总承包(EPC) |
建设单位 |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 | 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市从化区交通局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交通工程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点击查看全部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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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2022-08-17 0:00:00 | 2022-09-06 9:3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08-17 0:00:00 | 2022-08-20 9:30:00 | |
投标登记 | 2022-08-17 9:00:00 | 2022-08-23 17:0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08-17 9:00:00 | 2022-08-23 17:0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08-17 9:00:00 | 2022-09-06 9:30:00 |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 2022-09-06 9:00:00 | 2022-09-06 9:30:00 | 第3开标室(从化交易部) |
一阶段开标 | 2022-09-06 9:30:00 | 2022-09-06 10:30:00 | 第3开标室(从化交易部) |
投标文件解密 | 2022-09-06 9:30:00 | 2022-09-06 10:00:00 | |
二阶段开标 | 2022-09-07 13:00:00 | 2022-09-07 14:00:00 | 第3开标室(从化交易部)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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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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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
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泉镇
招标人: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盖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华联世纪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9-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8-1.招标条件-8-第一章招标公告-8-第一卷-7-目录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2-8.联系方式-10-7.其他-10-6.发布公告的媒介-10-5.投标文件的递交-9-4.招标文件的获取-9-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最低要求)-20-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19-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9-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18-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1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1-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21-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1-1.1项目概况-21-1.总则-21-
1.10投标预备会-23-1.9踏勘现场-23-1.8计量单位-23-1.7语言文字-23-1.6保密-23-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23-
2.3招标文件的修改-25-2.2招标文件的澄清-25-2.1招标文件的组成-24-2.招标文件-24-1.12偏离-24-1.11分包-24-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7-3.4投标保证金-26-3.3投标有效期-26-3.2投标报价-26-3.1投标文件的组成-25-3.投标文件-25-
4.2投标文件的递交-28-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8-4.投标-28-3.7投标文件的编制-27-3.6备选投标方案-27-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7-
6.评标-29-5.3开标异议-29-5.2开标程序-29-5.1开标时间和地点-29-5.开标-29-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8-
7.2中标候选人公示-30-7.1定标方式-30-7.合同授予-30-6.3评标-30-6.2评标原则-30-6.1评标委员会-29-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1-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1-8.纪律和监督-31-7.5签订合同-31-7.4履约担保-31-7.3中标通知-30-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33-10.电子招标投标-32-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2-8.5投诉-32-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2-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1-
第三章评标办法(双信封的综合评分法)-39-附件六:确认通知-38-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37-附件四:中标通知书-36-附件三:问题的澄清-35-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34-
3.评标程序-47-2.2详细评审标准-47-2.1初步评审标准-47-2.评审标准-47-1.评标方法-47-评标办法前附表-39-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5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1-3.4评标结果-48-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8-3.2详细评审-48-3.1初步评审-47-
3.监理人-104-2.3提供施工场地-104-2.发包人义务-104-1.1词语定义-104-1.一般约定-10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04-
4.12进度计划-105-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05-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05-4.承包人-105-3.5商定或确定-105-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04-
9.测量放线-108-8.交通运输-108-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7-6.材料和工程设备-107-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106-5.勘察设计-106-
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109-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09-11.1开始工作-109-11.开始工作和竣工(完工)-109-10.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增加条款):-108-10.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8-
15.3变更程序-109-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9-15.变更-109-13.1工程质量要求-109-13.工程质量-109-11.6工期提前-109-
17.6最终结清-114-17.5竣工结算-113-17.4质量保证金-113-17.3工程进度付款-112-17.2预付款修改-112-17.1合同价格-111-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115-20.1设计和工程保险-115-20.保险-115-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15-18.3单位工程验收-114-18.1验收工作分类-114-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124-24.1争议的解决方式-123-24.争议的解决-123-22.1承包人违约(删去通用条款全文,并代之)-116-22.违约-116-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16-
第三卷-135-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33-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29-第二卷-128-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127-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12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41-(二)投标函附录-140-(一)投标函-139-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39-目录-138-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36-
六、承包人实施计划-148-五、承包人建议书-147-四、投标保证金-146-四、投标保证金-145-三、联合体协议书-143-二、授权委托书-142-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153-(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52-(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51-(二)近年财务状况表-150-(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49-七、资格审查资料-149-
九、其他资料-159-八、使用广东省信用评价等级的申请承诺书-158-(九)主要人员简历表-157-(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156-(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155-(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154-
1.招标条件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一)投标函-162-目录-161-
2.3招标范围:设计施工总承包,具体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含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岩土勘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报建、施工期施工、完工(交工)验收以及缺陷责任期保修工作等。2.2建设地点: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中田村、桃莲村、密石村内。主要建设内容含道路、桥涵工程、交叉、交通及沿线设施、绿化工程等,总投资约14829.66万元,建安费约7339.30万元。工程内容以主管部门最终审核确认的为准。2.1项目概况:本项目分为两段,健康谷路A线和健康谷路B线(密石线),道路总全长约8.866千米,路基宽度均为8米,双向两车道。1.健康谷路A线路线长度约为5.094千米;2.健康谷路B线(密石线)路线长度约为3.772千米。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已由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以穗从发改投批〔2022〕56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4.1勘察服务期:15日历天,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勘察方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提交阶段成果,报相关部门审批的时间不计算。2.4工期要求:总工期430日历天。本工程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以及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保险、档案等管理和控制、编制竣工资料等满足本项目竣工投入使用的施工总承包,具体以合同为准。2.3.2工程施工内容设计工作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等为达到本项目竣工所需的各项专业设计、设计变更及其它配套工程的设计,并通过招标人组织的相关部门专家的审查(核)论证。2.3.1设计工作内容
3.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还应遵守如下规定:3.2投标人需同时具备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及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以上资质;②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③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有效资质,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1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合法有效。3.投标人资格要求2.4.3施工工期:370日历天内完成完工验收,开工日期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完工验收通过、投标人送交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完工日。2.4.2设计服务期:45日历天,设计方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提交阶段成果,报相关部门审批的时间不计算。
5.投标文件的递交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8月17日9时00分至2022年8月2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zggzy.cn)选择对应标段进行投标登记。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4.招标文件的获取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⑵已组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参加投标。⑴联合体成员不多于2个,可由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牵头人必须是本项目的施工单位;联合体投标时,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等媒体上发布。如有修改或补充,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为准。6.发布公告的媒介5.4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2022年9月6日9时30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化交易部开标室。5.3提交投标文件U盘(备用)递交时间:2022年9月6日9时00分至2022年9月6日9时3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化交易部开标室。(U盘(备用)需按规定封装。投标人将数据刻录到U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5.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为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5.1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9月6日9时30分,具体递交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有关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操作指南可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栏目下载,路径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系统帮助。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大道383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盘福大街富田中心8楼招标人: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8.联系方式7.2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关于落实广州市疫情防控第34号通告要求的通知》(网址:http://www.gzggzy.cn/jtgg/885681.jhtml),请各投标人按通知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如未按通知要求导致投标人失去投标机会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包含所有联合体成员)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企业信息,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库的在册人员。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其他
2022年8月16日电子邮件:电子邮件:366144841@qq.com传真:传真:020-83643125电话:020-87932280电话:020-37063336联系人:周小姐联系人:王工
(1)联合体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的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书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施工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为联合体成员。(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联合体协议书附件一:
(5)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承担本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施工单位名称)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工作。(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2)投标工作将由联合体授权牵头人负责;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提交并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4、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3、在投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到要求投标人盖章的地方只需由联合体的牵头人盖章,联合体各成员均认同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的有关费用按各自约定分摊。C、联合体牵头人与成员分别承担各自责任和接受招标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B、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勘察、设计等向招标人负有法律责任;A、联合体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等向招标人负有法律责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施工单位名称:(全称)(盖章)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全称)(盖章)5、本协议书一式份。送交投标文件正本载入一份,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各1份。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大道383号联系人:周小姐电话:020-8793228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盘福大街富田中心8楼联系人:王工电话:020-37063336 |
1.1.4 | 项目名称 | 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
1.1.5 | 建设地点 |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中田村、桃莲村、密石村内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资金,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设计施工总承包,具体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含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岩土勘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报建、施工期施工、交竣工验收以及缺陷责任期保修工作等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430 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2年 9 月 20 日计划完工日期:2023年 11 月 30日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见附录1-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þ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þ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
1.9.1 | 踏勘 | þ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þ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之日15天前 |
1.11.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无 |
1.11.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不允许þ允许,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
1.12 | 偏离 | þ不允许¨允许,允许细微偏差,偏离范围和幅度见评标办法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形式:投标人疑问通过网上提交。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8日前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答疑专区发布。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公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9 月 6 日 9 时 30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招标文件的澄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网上查看。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网上查看。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1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只需报投标下浮率 (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2)投标担保形式:银行转帐、电汇、保函、保险(进帐单回执、电汇回单、保函、保险的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之中)。1、如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由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至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2、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会现场提交本项目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及由本企业基本账户转出资金购买本保函(保单)的缴费凭证。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近三年(2019-2021)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þ不允许□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需个人签字的,应签字后扫描上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盖单位公章的页面必须盖单位公章(公章与电子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相关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
3.7.4 | 电子招标投标解密失败及突发情况的补救 | 1、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2、补救方案(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开启备用纸质投标文件,继续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开启备用纸质投标文件为准。因投标人之外原因解密失败且未递交开启备用纸质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若遇不可抗力发生(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开启投标人递交的全部开启备用纸质投标文件,并按备用纸质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3)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3.7.5 | 投标文件U盘(备用)的其他要求 | 1、U盘中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为盖章签字后的彩色扫描件,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分别扫描。2、投标文件U盘(备用)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和招标人名称。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不再开启投标文件U盘(备用)。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化交易部开标室(投标人可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点击“建设工程”专栏中的“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查询)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þ否□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或行政监督部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开标顺序:随机开启。(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程序和记录提出任何异议。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9 人,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从广东省综合评审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þ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保险)、银行转账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履约担保的递交时间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签订合同前。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投标人的联系方式 |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
9.2 | 中标人需要自行承担的费用 | 1.交易服务费中标人应承担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的招标交易费,投标人在中标后需向该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中标价的0.09%,该部分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计入合同中。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 3 天内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缴纳。因中标人未按时缴纳该项费用导致影响本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签订时间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财务最低要求以联合体牵头人的财务数据为准。注:1.企业净资产、近三个年度财务信息以投标人提供的当年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数据为准。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勘察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及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以上资质;(2)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3)施工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有效资质,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招标人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中“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进行审核(勘察单位除外)。对于未列入“名录”或申请人名称、资质信息与“名录”查询结果不符的,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
财 务 要 求 |
企业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近三年(2019-2021年)的平均年度营业总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 (3)近三年(2019-2021年)均为盈利。 |
3、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条件最低业绩要求证明为联合体业绩,则按合同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体现其完成的工作量认定。2、类似公路工程施工业绩(含在建工程)。①已完成施工业绩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完工(交工)验收报告或者业主出具完工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业绩金额以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时间以完工(交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②在建施工业绩须投标人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业绩金额及时间以合同为准。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须提供该项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复印件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注:1、类似公路工程设计业绩须投标人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初步设计批复证明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证明或已完成的项目履约情况的证明材料。(日期以批复(审查)文件或履约证明材料时间为准)提供资料反映以上指标,否则不予认可。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3.采用联合投标的,只需提供牵头人的财务数据。
业 绩 要 求 |
2017 年7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成功完成:(1)类似公路工程设计业绩至少 1个标段,且单项合同标段里程不少于5 km;(2)类似公路工程施工业绩至少 1 个标段,且单项合同标段里程不少于 5 km,单项合同造价不少于10000万元; |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最低要求)注: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上述信誉等级的要求以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5、类似工程指公路工程(新建或改建或扩建或改造)项目。4、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业绩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加分条件(如有)的认定原则如下:联合体成员须按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的各专业工程满足对应的业绩要求。
信 誉 要 求 |
在最新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含无最新年度而上一年度有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未被评为D级;初次进入广东省的投标人,在最新年度的全国公路从业单位(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D级。 |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 岗 要 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资格证书),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技术负责人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设计负责人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个合同段类似公路工程的设计工作。 | / |
勘察负责人 | 1 | 具备岩土或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 / |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2.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正式员工,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为联合体中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成员方正式员工。以上人员经投标登记后不得更换。注: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人员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均应在投标人所在的单位,否则视为无效。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6)被责令停业的;(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被责令停业的;(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保密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投标预备会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1.12偏离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7)投标文件格式;(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5)发包人要求;(4)合同条款及格式;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第一个信封(商务技术文件)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7)资格审查资料;(6)承包人实施计划;(5)承包人建议书;(4)投标保证金;(3)联合体协议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3.2投标报价投标函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3.3投标有效期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3“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备选投标方案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6.评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开标异议(10)开标结束。(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7.3中标通知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2中标候选人公示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8.纪律和监督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8.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标投标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年月日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万元) | 设计质量标准 | 施工质量标准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名称):编号:问题澄清通知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2.1.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编号:问题的澄清附件三:问题的澄清年月日
.....2.1.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工期:日历天。中标价:元。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人名称):中标通知书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施工负责人:(姓名)。设计负责人:(姓名)。项目负责人:(姓名)。质量标准:。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招标人:(盖单位章)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未中标人名称):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名称):确认通知附件六:确认通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章评标办法(双信封的综合评分法)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确认。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
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的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进行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果综合得分相同,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1.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低的优先;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被认定为最新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投标人优先;以投标人企业最新年度净资产较高的优先;评标委员会视投标人情况综合比较,投票确定其名次。 | ||||||
2.1.12.1.3 | 形式评审及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关键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工期、工程质量要求;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 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6)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11.1款规定。(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关键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投标下浮率;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3)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分值:技术得分:20分商务得分:20分第二信封报价(评标价)的分值(C):(3)投标报价:60分 | ||||||
2.2.2 | 评标价的评审 | 投标报价下浮率和投标报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且通过2.1.1、2.1.2、2.1.3视为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若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小于或等于五个的,直接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下浮率计算算术平均值;若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大于五个的,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下浮率,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人投标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除去投标人有效报价下浮率中的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报价评标基准率。(投标下浮率大于15%的不计入评标基准率的计算。)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下浮率-评标基准率) |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评分标准 | ||||
2.2.4(1) | 勘察设计方案 | 10分 |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2分) | 根据对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和任务描述准确程度和总体设计思路清晰、切实可行程度;思路清晰、切实可行程度高,得2.0分;思路比较清晰、切实可行程度较好,得1.6分;思路清楚、切实可行,得1.2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2.2.4(1) | 勘察设计方案 | 10分 |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2分) | 根据对项目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把握程度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着重解决的技术问题所提出处理措施的可行性程度:可行性程度高,得2.0分;可行性程度较好,得1.6分;措施可行,得1.2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2.2.4(1) | 勘察设计方案 | 10分 |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2分) | 根据工作计划实施、安排的合理程度:合理程度高,得2.0分;合理程度较好,得1.6分;相对合理,得1.2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2.2.4(1) | 勘察设计方案 | 10分 |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2分) | 根据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的可实施性:可行性程度高,得2.0分;可行性程度较好,得1.6分;措施可行,得1.2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2.2.4(1) | 勘察设计方案 | 10分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2分) | 根据承诺的后续服务机构人员的完善程度:完善程度高,得2.0分;完善程度较好,得1.6分;较为完善,得1.2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 | 10分 |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分) | (1)进度控制措施得当,对本项目的工期重要性理解特别透彻,对地形地貌特征、重点工序、天气、关键设备故障、与其他承包人衔接、社会环境等问题有切实可行的应对或应急方案,计划科学合理,可操作性高,得4.0分;(2)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基本可行,内容较为充实、全面的,得3.2分;(3)一般但不被评定为不响应的,得2.4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 | 10分 |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分) | (1)对本项目质量及安全控制有透彻的认识,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有深刻的认识和合理的预见,并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科学、充分,能有效处理各种突发问题的,得4.0分;(2)对本项目质量及安全控制有一定的认识,基本能合理的预见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并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较为科学、充分,基本能有效处理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得3.2分;(3)一般但不被评定为不响应的, 得2.4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 | 10分 |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措施(2分) | (1)对本项目的环保及文明施工等工作有独到的见解,能制定科学的措施,施工做到符合环保的要求,对文明施工有相应的措施,能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的,得2.0分;(2)对工程环保及文明施工等工作制定有相关的措施,基本能满足本项目环保及文明施工的要求的,得1.6分;(3)一般但不被评定为不响应的, 得1.2分。 | ||||
2.2.4(2) | 设计负责人资历 | 6分 | 1、设计负责人满足资格要求得3.6分。2、设计负责人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证(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且近5年(即2017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每增加担任过1个单个合同段里程不少于5公里类似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岗位工作经验的加0.4分,最多加2.4分。 | |||||
2.2.4(3) | 评标价 | 60分 | 当投标人下浮率等于评标基准率时得60分,下浮率每大于评标基准率1%,扣 0.1分,下浮率每小于评标基准率1%,扣0.2分(不足1%的,按内插法计算),得出投标报价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①报价下浮率>评标基准率时,投标报价得分=60–︱报价下浮率–评标基准率︱×100×0.1; ②报价下浮率<评标基准率时,投标报价得分=60–︱报价下浮率–评标基准率︱×100×0.2。 | |||||
2.2.4(4) | 其他因素 | 技术能力 | 5分 | 1、勘察设计单位近五年(在2017年7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的设计成果(或研究成果)获得全国性(国家级)或部级(指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科技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公路学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进步)颁发的奖项,每项加 0.5 分,最多得1分。注: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2、施工单位在2017年7月1日起至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以获奖证书上的颁发日期为准)获得国家级质量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项得2分,省级质量奖每项得1分,市级质量奖每项得0.5分,最多得 4分; 注:①须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获奖证书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须提供该项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资料; ②参建项目不计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 ||||
2.2.4(4) | 其他因素 | 业绩 | 4分 | 业绩在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得2.4分;近五年内2017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成功地完成以下类似工程:1、设计单位每增加1项不少于5公里类似公路工程设计业绩,加 0.2分,最高加分1.2分;2、施工单位每增加1项完成(或在建)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0万元的类似公路工程业绩,加 0.2分,最高加分0.4分;注:1、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初步设计批复证明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证明或已完成的项目履约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日期以批复(审查)文件或履约证明材料时间为准)。2、①已完成施工业绩须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完工(交工)验收报告或者业主出具完工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业绩金额以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时间以完工(交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②在建施工业绩须投标人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业绩金额及时间以合同为准。3、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须提供该项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复印件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2.2.4(4) | 其他因素 | 履约信誉 | 5分 | 1、信用等级分值(2.5分):投标人信用等级AA、A、B、C 级单位的信用等级分得分分别为2.5分、2.4分、2.25分、1.75分。注:①上述信用等级指的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最新一年度的信用评价。如无广东省最新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而上一年度有广东省信用等级的,则其原信用等级而可延续一年。②信用等级延续一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原则上按B级对待,但下列情况除外:最新一年度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为C级或D级的,则按最新一年度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等级对待;或:最新一年度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未被评为C级或D级的,但在我省原评价等级为D级的,则按C级对待。③AA、A级单位是指使用广东省信用评价等级申请承诺书的单位。提交申请承诺书未使用AA、A时,在评标过程中,AA级信用等级企业按A级对待,A级信用等级企业按B级对待。④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上述信誉等级的要求以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为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至今,按连续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年度,连续12年或以上的得2.5分,连续7~12年(不含12年)的得1.5分,其余不得分。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为准),中间中断不连续的不能累计,须提供证书复印件,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无须同时符合得分要求。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 |||||||
1 | 将评标办法范本原文第l条“评标方法\"改为“评标方法、组织及工作程序”,并且原文内容修改如下:1.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的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1.2评标组织1.2.1协助工作组招标人可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成立协助工作组,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协助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如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本步骤省略);(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4)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1.2.2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国家、广东省等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人数为七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听取招标人、协助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辅助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对协助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核查; (3)按照以下1.3款程序进行各项评审工作。1.3评审工作程序(一)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资格后审);2、详细评审(评审打分):评标委员首先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对投标人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分别评审打分。3、澄清(如果需要)。(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1、初步评审:只有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才能继续参加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评审。对第一个封信不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直接返回,不再开启内层信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分别评审打分后,在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公开开标,拆启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对其进行初步评审。2、计算评标基准率及评标价得分,报价算术性修正(如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本步骤省略);3、澄清(如果需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五)按评标办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 |||||||
3.2.3 | 将评标办法范本原文第3.2.3款细化如下:投标人得分=A+B+C+D。除履约信誉得分外,投标文件各单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60%,评分低于权重分值的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计算投标人技术得分时:取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技术得分,平均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 |||||||
备注:“评标办法” 前附表是“评标办法”正文的响应内容的补充、细化,投标人应结合“评标办法”正文和“评标办法” 前附表两部分内容仔细阅读“评标办法”。 |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初步评审3.评标程序
3.2详细评审(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进行综合评分。
1.总则废标条件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评标结果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见本附件1.2、1.3条款)。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1.废标条件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视为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情形。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7、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1.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10、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证件、劳动关系证明;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
(6)发包人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书;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3文件错误的通知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知识产权
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4)试验和检验标准;(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1.14发包人要求违法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2.4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
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监理人员
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其他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和不得转包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1合同进度计划4.12进度计划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设计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5.3设计审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5.4培训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6操作和维修手册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7承包人文件错误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6.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6.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4实施方法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8.交通运输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场外交通
9.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施工控制网9.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施工测量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4环境保护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治安保卫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1.开始工作和竣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5事故处理10.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2竣工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1开始工作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l)变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暂停工作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1.7行政审批迟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
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1)承包人违约;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
14.试验和检验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
14.2现场材料试验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5.1变更权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3变更指示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2变更估价(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计日工(A)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4暂列金额(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5.6.2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1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暂估价(A)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5计日工(B)15.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16.价格调整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暂估价(B)15.6.3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F01F02F03F04△P=PO[A+{B1×—+B2×—+B3×—+…+Bn×—}-1]Ft1Ft2Ft3Ftn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第17.3.4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16.1.1.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7.1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7.3.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1付款时间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竣工试验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18.3竣工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区段工程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4国家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18.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施工期运行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8.9竣工后试验(A)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8.9竣工后试验(B)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20.2工伤保险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公路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1保险凭证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4其他保险
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5.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
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4.争议的解决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
1.1.5.1签约合同价:指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金额。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3.监理人如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协调处理施工用地或民事问题,造成工期延误,仅负责工期顺延,不给予经济补偿。进场施工条件:发包人将施工用水、施工用电、通讯线路等连接点提供给承包人,接点至施工现场所有临时工程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协调处理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1.7.2约定的期限:一般函件:签发之日起5天内;紧急函件:签发之日起3天内。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3)工程价款支付。(2)发布变更指示及现场工程量的确认;(1)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承包人若为联合体企业,本合同的价款均由发包人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的权益由联合体牵头人与成员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发包人备案。4.承包人3.5.1本项最后一句“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修改为“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报发包人确定”。3.5商定或确定增加3.1.3项: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及发包人要求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勘察、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4.12.1合同工程进度计划4.12进度计划4.8.1修改为: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如出现恶意拖欠人员工资引发上访等严重后果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调查属实,发包人保留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人员应得工资的权利。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6.5承包人必须遵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规定。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将上报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本项修改为:5.1.1勘察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勘察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4.12.2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6)承包人进行外业勘察时,若造成原有建(构)筑物损坏或损伤,则由此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则因此发生的与外业勘察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第5.1.3项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成果及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承包人应安排投标文件承诺的勘察设计人员投入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更换人员须经发包人同意。(2)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1)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
(12)本合同项目的勘察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11)承包人为本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向有关部门购买,并承担费用。(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以尽快交付设计文件,若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承包人应立即予以执行。(9)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在发包人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定)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所有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8)本项目开始施工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出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工地,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问题,并参加隐蔽工程、重要工序的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设计代表应熟悉本工程的设计,并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设计代表的人数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7)承包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场地平整、通行道路、青苗赔偿、拆除障碍物以及住宿、办公等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材料和工程设备5.1.3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及验收标准。本款增加5.1.3项:勘察设计内容包括单不限于以下内容:岩土勘察、测量、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优化、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等本工程相关勘察设计服务以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验收标准 |
1 | 《实测地形图》 | 8 | 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 |
2 | 出具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地质勘察报告》 | 8 | 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 |
3 | 《方案设计》图册 | 8 | 满足发包人要求 | |
4 | 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 8套,电子版2套(含CAD格式及PDF格式各2套) | 按发包人批准的工作计划要求的时间提供 | 通过施工图审查 |
5 | 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及竣工图编制各设计阶段可引用的子文档(含PDF、dwg、doc格式 | 按审批、招标、备案等实际需要提供 | 按发包人批准的工作计划要求的时间提供 | 满足工程实际要求 |
6 | 竣工图编制按发包人需要提供 | 按发包人需要提供 | 按发包人批准的工作计划要求的时间提供 | 符合档案归档及发包人需要 |
增加8.7款: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负责本合同设备、材料的运输、工地保管和二次倒运,并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8.交通运输增加6.3.3项: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任何设备缺陷或损坏,或不符合本项目的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技术人员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过程中出错而导致设备损坏,应由承包人免费更换或修复。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2项修改为: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供货人资质证明材料,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发观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工程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6.1.1项修改为: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安全、质量要求等负责。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安全生产:承包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安全事故责任。10.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增加条款):10.2.2项修改为: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由发包人协助提供。10.承包人的安全责任9.1.1项修改为:承包人应根据初步设计阶段工作成果、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9.测量放线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双方已签订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在3个日历天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基础资料,承包人开始工作。承包人完成岩土勘察、测量、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优化、施工图设计后,需将施工图、施工图概算报监理人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开始施工工作。11.1开始工作11.开始工作和竣工(完工)2、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要求及环保部门的批复要求,严格做好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文明施工建设,建立环境保护措施及管理制度,确保在施工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减少对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影响。建设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因环境保护、文明施工问题引发事故,应当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2000元,但其最高限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五。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2)正面袭击广州市区12级以上台风灾害;(1)日降雨量大于200mm的雨日超过3天;
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变更13.1.1工程质量标准: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需达到合格或以上。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承包人提前完工不予奖励。
1).施工中发包人若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原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5.8工程设计变更(增加条款)将“(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修改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要求或者现场施工的实际需要发出变更意向书,所有变更需经发包人同意。”。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15.2.2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的奖励:无。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变更导致工程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2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动;2.1设计变更及因设计深度不够引起的工程项目的变更;2、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到工程的复杂性、施工环境、市场的变化、自然灾害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在本项目建设期间,除发生下述情况时调整外,承包人不得因其它任何原因提出调整工程造价。1、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项目范围或重大设计的变更:项目范围或重大设计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且履行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如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它性质变更须经发包人确认工程变更,由监理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15.9工程变更(增加条款)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在不改变建设规模情况下,由业主原因提出的建设内容、装修标准造成的费用增加;2.7因新增工程项目导致的变更,且实际变更的工程项目的单价在原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所用材料按施工图预算编制当期所采用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从化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关文件进行组价,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中间计量的依据,最终工程结算以审计部门审核通过的金额,乘以下浮率的金额为准。具体如下:2.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加和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以确认投资,工期不得顺延;其他变更,发包人可按相关变更规定执行,并顺延工期。2.5变更内容超出施工图文件边界条件范围的,必须重新进行评估,并获得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上述设计人和监理人的书面确认,确认的内容含工程造价变更和工期变更。2.4其他合理的原因。2.3公用管线、环境、文物保护;
17.1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5)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承包完成本合同的费用增加,不可抗力约定见通用条款21.1款。(4)因客观原因改变建设规模;因客观原因等问题有可能出现规模和内容等大的变更情况,该项变更费用以初设批复概算为准,并据此对规模和内容变更引起费用增减作相当调整。(3)经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费用;(2)承包商提出的并通过业主认可的可降低工程费用的设计变更及承包商提出的设计优化,可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给项目节省费用;
17.2预付款修改(2)结算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最终合同造价以主管部门审定结果为准。如需审计,最终按照主管部门的第三方审计结论为计算依据。(1)固定总价=施工图预算总价×(1-投标下浮率)。2、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采用固定总价承包:1、勘察设计总价承包:勘察设计总费用(包括:岩土勘察、测量、施工图设计及优化、竣工图编制等所有相关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各阶段计费比例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勘察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为计算依据,并以经最终审批部门批复通过的初步设计报告文件中确定的勘察设计总价为基础,按勘察设计总价×(1-投标下浮率),为勘察设计承包总价。本项目采用最高限价总控制,包含:勘察设计总价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采用固定总价承包:
17.3工程进度付款工程预付款从前5次进度付款中平均扣完。17.2.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工程预付款金额(不包括勘察设计费)按审核的工程预算建安造价×(1-中标单位建安费投标下浮率)的20%,付款时间为承包人进场施工之日起30日内。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办法如下:17.2.1工程预付款
17.3.3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本合同的价款均由发包人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的权益由联合体牵头人与成员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勘察设计费支付:1、勘察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经发包人及相关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30天内支付设计费的30%;2、施工图通过施工图审查后30天内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的80%。项目主体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的97%;3、其余部分待竣工验收后通过主管部门审定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勘察设计费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如下:工程建安费的支付:工程施工期间,每月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支付金额为本月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5%,工程通过验收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90%;工程结算及审计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经第三方审计结果)的97%;剩下3%的工程质保金,可在承包方提供质保金保函后支付。前述款项在承包人提交工程发票后30日内支付。17.3.1付款时间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完成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在15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如有争议由发包人(指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和承包人双方共同复核(该时间不计在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审核确认时间内)确定,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在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审核确认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提交报告中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1承包人向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提交已完确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17.3.6工程量的确认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当期申报完成工程量×预算单价×(1-建安费中标下浮率)。其中: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17.4.3修改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或未向发包人提交了由承包方负责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修改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1个月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及是否向发包人提交了由承包方负责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质量保证金
第(2)目中的14天修改为:28天。第(1)目中的第1个14天修改为:28天;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
1、承包人在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发包人申请进行验收,发包人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组织或向有关部门申请,由各有关单位参加的验收,完成项目验收报告,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8.10验收(增加条款)18.3.5在工程根据合同已完工并已通过各阶段验收后,承包人应负责按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等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工程档案、物品、设备操作维修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完工资料提交给招标人。18.3单位工程验收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单位工程;政府验收包括:阶段、专项、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符合有关规范规定,验收程序为:符合有关规范规定。18.1验收工作分类
7、本项目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从完工日次日开始计算。6、承包人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经审查认为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为竣工日。5、经发包人委托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如需)、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委托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如需)、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委托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如需)、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4、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及发包人现场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委托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如需)、监理及发包人现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工程验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遗留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处理费用及其他缺陷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处理完毕后,向发包人申请,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但由于承包人遗留问题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及经济损失一概由承包人负责。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保险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19.7保修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即使发包人验收并接受了本工程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或签发了验收证书,承包人对本工程中的建设缺陷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3.2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承包人须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于开工前交于发包人并提供原件核对。20.3人身意外伤害险本项目应当投保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余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20.1.1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及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给发包人。22.1.1.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22.1承包人违约(删去通用条款全文,并代之)22.违约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经济损失。(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22.1.3条的相关约定执行。(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22.1.3条的相关约定执行。(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若承包人再在同一事项或不同事项中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3次以上(含3次)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2)限期改正。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同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视承包人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1)发包人和监理人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22.1.1.5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协议书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承包人原因导致迟延开工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22.1.1.4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22.1.1.3根据本条22.1.2款各项的规定,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结算时不予退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若发包人没有成功抵扣承包人因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承包人延迟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还需支付因此产生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取。22.1.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三次限期改正责任追加1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一般违约责任追加1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3)工程完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2)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单元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单元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5万元(含5万元)、累计抽检不合格达3次的,每发生一例,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50万元(含50万元)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单元工程总价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和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2.1.1.6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同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单元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从所处单元工程返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的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委托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如需)、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同时承包人应先行自负费用,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最终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E、事故处理D、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单元工程总价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万元。C、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单元工程总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万元;B、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单元工程总价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
22.1.1.8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2.1.1.7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
(4)对每次检查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含另行发包的合同价差)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按第22.1.3条执行。(3)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作,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监理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给予一般违约及以上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承包人违反第4.5款、第4.6款、第4.7款约定的,每发现一例,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2.1.1.9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投入不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转包或者擅自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3)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先行垫付工人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2)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承包人违反4.8.1款的规定,被工人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规定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在其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同时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采取的其它处理措施。22.1.1.10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22.1.2.2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两天内,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发包人将出具《违约责任通知书》给承包人;22.1.2.1由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出具书面警告给承包人;22.1.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程序:22.1.1.12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被解除工作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或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人。22.1.1.11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2.1.3合同解除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确认方式。②发包人以挂号邮寄送达。①送达承包人或其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2.1.2.4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送达承包人的方式为下列任一种:22.1.2.3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于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
③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②承包人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①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22.1.3.2部分解除合同22.1.3.1本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单方终止合同,发包方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再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并将承包人上述不良行为上报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①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全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22.1.3.3解除合同⑥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暂定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⑤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④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2.1.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22.1.3.4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⑤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④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③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端、争议、纠纷应尽量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如果双方友好协商开始后30天内,和解或调解均不能解决争端时,双方同意依法向发包人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友好协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端、争议、纠纷应尽量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8)其他合同文件。(7)承包人建议;(6)价格清单;(5)发包人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天。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年月日电话:邮政编码:
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年月日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一、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发包人要求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二卷
(一)概述二、工程范围(四)产能保证指标。(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二)工程规模。(一)工程的目的。
5.培训工作范围。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二)包括的工作
3.施工排水。2.施工用水。1.施工用电。(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三)工作界区6.保修工作范围。
四、时间要求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2.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六)其他时间要求。(五)缺陷责任期。(四)完工时间。(三)进度计划。(二)设计完成时间。(一)开始工作时间。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四)质量标准。(三)技术标准和要求。(二)设计标准和规范。(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五、技术要求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六、竣工试验(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六)样品。
(三)风险管理计划。(二)沟通计划。(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九、文件要求八、竣工后试验(如有)七、竣工验收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一)质量。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六)其他承包人文件。(五)操作和维修手册。(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十一、其他要求(六)变更。(五)沟通。(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三)支付。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五)设备供应商。(四)分包。(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一、项目概况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卷4.其他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八、使用广东省信用评价等级的申请承诺书七、资格审查资料六、承包人实施方案五、承包人建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三、联合体协议书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九、其他资料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工期日历天。(勘察服务期:日历天,设计服务期日历天,施工工期日历天。)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网址:地址: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价格指数权重表(二)投标函附录年月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1.1.2.4 | 姓名: | |
2 | 总工期 | 1.1.4.3 | 天数: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 | |
4 | 分包 | 4.3.4 | …… | |
5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 | …… | …… | …… | |
…… | …… | …… | …… |
名 称 | 基本价格指数 | 权 重 | 价格指数来源 | ||||
名 称 | 代号 | 指数值 | 代号 | 允许范围 | 投标人建议值 | 价格指数来源 | |
定值部分 | A | ||||||
变值部分 | 人工费 | F01 | …… | B1 | __ 至__ | …… | …… |
变值部分 | 钢材 | F02 | …… | B2 | __ 至__ | …… | …… |
变值部分 | 水泥 | F03 | …… | B3 | __ 至__ | …… | …… |
变值部分 | …… | …… | …… | …… | …… | …… | …… |
变值部分 | …… | …… | …… | …… | …… | …… | …… |
变值部分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1.00 |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
二、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三、联合体协议书年月日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2)投标工作将由联合体授权牵头人负责;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提交并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1)联合体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的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书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施工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为联合体成员。(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B、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勘察、设计等向招标人负有法律责任;A、联合体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等向招标人负有法律责任;(5)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承担本项目工程勘察工作。(施工单位名称)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工作。(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施工单位名称:(全称)(盖章)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全称)(盖章)5、本协议书一式份。送交投标文件正本载入一份,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各1份。4、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3、在投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到要求投标人盖章的地方只需由联合体的牵头人盖章,联合体各成员均认同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的有关费用按各自约定分摊。C、联合体牵头人与成员分别承担各自责任和接受招标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招标人名称):四、投标保证金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我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名称):四、投标保证金年月日电话:
五、承包人建议书年月日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3.备选的备品备件。2.必备的备品备件。1.生产设备。(三)设备方案(二)工程详细说明(一)图纸
(一)概述六、承包人实施计划说明: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施计划中的有关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本页载明。(六)其他(五)对发包人要求错误的说明(四)分包方案
2.项目实施组织形式。1.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二)总体实施方案3.项目特点。2.项目范围。1.项目简要介绍。
(三)项目实施要点7.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6.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5.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4.项目工作分解结构。3.项目阶段划分。
1.合同管理要点。(四)项目管理要点4.试运行实施要点。3.施工实施要点。2.采购实施要点。1.勘察设计实施要点。
7.职业健康管理要点。6.安全管理要点。5.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4.进度控制要点。3.质量控制要点。2.资源管理要点。
13.报告制度。12.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11.风险管理要点。10.财务管理要点。9.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8.环境管理要点。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七、资格审查资料说明:发包人认为上述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承包人建议书”中载明。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八、使用广东省信用评价等级的申请承诺书“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项目负责人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勘察、设计、施工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以及勘察、设计、施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九)主要人员简历表(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三、如果我单位发生违反粤交基[2014]564号规定使用信用等级结果的情形,自愿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处理,自愿放弃本次招标的投标资格。二、我单位承诺,在递交本次申请后,我单位将失去一次使用等级结果(不使用时上述填“/”)参与投标的机会。当累计使用超过粤交基[2014]564号规定的次数,我单位同意按降低一个信用等级对应分值来认定参与投标评审。一、我单位在项目工程招标(第标段)的招标中,第次使用(或不使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和对应等级分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4]564号)要求,现我单位对使用信用等级申请如下:致招标人:(招标人全称)关于使用广东省信用评价等级的申请承诺书
注明:此申请承诺书中AA、A级企业选择使用与不使用均需填写,选择使用时需和如下附表(情况汇总表)一起编入投标文件中。年月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投标人(单位全称):特此承诺附件:本单位使用年度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情况汇总表
九、其他资料备注:应如实填报信用评价等级的使用情况。信用等级情况汇总表单位使用年度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附表:
序号 | 招标人名称 | 标类名称 | 递交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 使用信用等级(AA/A) | 备注 |
1 | |||||
2 | |||||
3 | |||||
... |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的投标下浮率,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一、投标函目录
地址: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3.(其他补充说明)。
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网址:
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
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且已由广州市从化区发展
和改革局以穗从发改投批(2022)56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
府,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
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分为两段,健康谷路A线和健康谷路B线(密石线),道路总全长
约8.866千米,路基宽度均为8米,双向两车道。1.健康谷路A线路线长度约为5.094千米;
2.健康谷路B线(密石线)路线长度约为3.772千米。
主要建设内容含道路、桥涵工程、交叉、交通及沿线设施、绿化工程等,总投资约14829.66
万元,建安费约7339.30万元。工程内容以主管部门最终审核确认的为准。
2.2建设地点: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中田村、桃莲村、密石村内。
2.3招标范围:设计施工总承包,具体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含工程测量、工程物
探、岩土勘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报建、施工期施工、完工(交工)验收以及缺
陷责任期保修工作等。
2.3.1设计工作内容
设计工作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等为达到本项目竣工所需的
各项专业设计、设计变更及其它配套工程的设计,并通过招标人组织的相关部门专家的审查
(核)论证。
2.3.2工程施工内容
本工程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
保修服务,以及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保险、档案等管理
和控制、编制竣工资料等满足本项目竣工投入使用的施工总承包,具体以合同为准。
2.4工期要求:总工期430日历天。
2.4.1勘察服务期:15日历天,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勘察方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提
交阶段成果,报相关部门审批的时间不计算。
2.4.2设计服务期:45日历天,设计方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提交阶段成果,报相关部门
审批的时间不计算。
2.4.3施工工期:370日历天内完成完工验收,开工日期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
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完工验收通过、投标人送交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完工
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合法有效。
3.2投标人需同时具备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专业
乙级及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以上资质;②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公
路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③公路工
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有效资质,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联合体成员不多于2个,可由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牵头人必须是本项目
的施工单位;联合体投标时,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已组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参加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
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2年8月17日9时00分至2022年_8月23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zggzy.cn)选择
对应标段进行投标登记。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
9月6日9时30分,具体递交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有关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操作指南
可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栏目下载,路径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
指南>系统帮助。
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5.3提交投标文件U盘(备用)递交时间:2022年9月6日9时00分至2022年9月6日
9时3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化交易部开标室。(U盘(备用)需按规定封
装。投标人将数据刻录到U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
5.4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2022年月6日9时30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化
交易部开标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
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等媒体上发布。如有修改或补充,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
网公布为准。
7.其他
7.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包含所有联合体成员)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
登记企业信息。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
7.2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关于落实广州市疫情防控第34号通告要求的通知》
(网址:http://www.gzggzy.cn/jtgg/885681.jhtml),请各投标人按通知要求做好疫情防控
措施,如未按通知要求导致投标人失去投标机会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温泉镜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州市大化区温泉镇
政府招标代理机构:华联供有有限公司
咨询股份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383号地址:广州市越每8楼
联系人:周小姐联系人:王工
电话:_020-87932280
电话:0
020-3706:
传真:传真:0
020-83643125
电子邮件:366144841@qq.com
电子邮件:366144841@qq.com
2022年8月16日
附件一:
联合体协议书
(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温泉镇从化森林浴
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
如下:
1、(施工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联合体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
交给的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书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2)投标工作将由联合体授权牵头人负责;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提交并
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
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
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施工单位名称)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承担本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5)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
A、联合体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及安
全等向招标人负有法律责任;
B、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勘察、设计等向招标人负有法
律责任;
C、联合体牵头人与成员分别承担各自责任和接受招标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的有关费用按各自约定分摊。
3、在投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到要求投标人盖章的地方只需由联合体的牵头人盖章,
联合体各成员均认同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
4、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书一式_份。送交投标文件正本载入一份,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各1份。
施工单位名称:(全称)(盖章)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_月_日日期:年月日
主要建设内容含道路、桥涵工程、交叉、交通及沿线设施、绿化工程等,总投资约14829.66万元,建安费约7339.30万元。工程内容以主管部门最终审核确认的为准。2.1项目概况:本项目分为两段,健康谷路A线和健康谷路B线(密石线),道路总全长约8.866千米,路基宽度均为8米,双向两车道。1.健康谷路A线路线长度约为5.094千米;2.健康谷路B线(密石线)路线长度约为3.772千米。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已由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以穗从发改投批〔2022〕56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本工程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以及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保险、档案等管理和控制、编制竣工资料等满足本项目竣工投入使用的施工总承包,具体以合同为准。2.3.2工程施工内容设计工作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等为达到本项目竣工所需的各项专业设计、设计变更及其它配套工程的设计,并通过招标人组织的相关部门专家的审查(核)论证。2.3.1设计工作内容2.3招标范围:设计施工总承包,具体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含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岩土勘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报建、施工期施工、完工(交工)验收以及缺陷责任期保修工作等。2.2建设地点: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中田村、桃莲村、密石村内。
3.1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合法有效。3.投标人资格要求2.4.3施工工期:370日历天内完成完工验收,开工日期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完工验收通过、投标人送交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完工日。2.4.2设计服务期:45日历天,设计方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提交阶段成果,报相关部门审批的时间不计算。2.4.1勘察服务期:15日历天,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勘察方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提交阶段成果,报相关部门审批的时间不计算。2.4工期要求:总工期430日历天。
4.招标文件的获取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⑵已组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参加投标。⑴联合体成员不多于2个,可由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牵头人必须是本项目的施工单位;联合体投标时,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还应遵守如下规定:3.2投标人需同时具备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及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以上资质;②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③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有效资质,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4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2022年9月6日9时30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化交易部开标室。5.3提交投标文件U盘(备用)递交时间:2022年9月6日9时00分至2022年9月6日9时3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化交易部开标室。(U盘(备用)需按规定封装。投标人将数据刻录到U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5.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为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5.1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9月6日9时30分,具体递交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有关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操作指南可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栏目下载,路径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系统帮助。5.投标文件的递交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8月17日9时00分至2022年8月2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zggzy.cn)选择对应标段进行投标登记。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8.联系方式7.2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关于落实广州市疫情防控第34号通告要求的通知》(网址:http://www.gzggzy.cn/jtgg/885681.jhtml),请各投标人按通知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如未按通知要求导致投标人失去投标机会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包含所有联合体成员)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企业信息。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其他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等媒体上发布。如有修改或补充,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为准。6.发布公告的媒介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366144841@qq.com传真:传真:020-83643125电话:020-87932280电话:020-37063336联系人:周小姐联系人:王工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大道383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盘福大街富田中心8楼招标人: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1、(施工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为联合体成员。(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联合体协议书附件一:2022年8月16日
(施工单位名称)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工作。(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2)投标工作将由联合体授权牵头人负责;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提交并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1)联合体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的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书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的有关费用按各自约定分摊。C、联合体牵头人与成员分别承担各自责任和接受招标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B、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勘察、设计等向招标人负有法律责任;A、联合体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等向招标人负有法律责任;(5)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承担本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施工单位名称:(全称)(盖章)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全称)(盖章)5、本协议书一式份。送交投标文件正本载入一份,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各1份。4、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3、在投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到要求投标人盖章的地方只需由联合体的牵头人盖章,联合体各成员均认同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
项目代码:2206-440117-04-01-953320
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穗从发改投批[2022]56号
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温泉镇从化森林
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来文《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温泉
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函》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交通
联审决策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联审决策会议的纪要》(从交联审
[2022]1号),原则同意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
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本项目位于从化区温泉镇中田村、
桃莲村、密石村内。本项目分为两段,健康谷路A线和健康谷路B
线(密石线),道路总全长约8.866千米,路基宽度均为8米,双向
两车道。1.健康谷路A线路线长度约为5.094千米;2.健康谷路B线
(密石线)路线长度约3.772千米。红线范围内涉及总征地面积约
259.6亩,E路用地面积约32.3亩,需新征用地面积约227.3亩。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14829.66万元,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约7339.30万元,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用约
5116.91万元,工程其他费用约1148.98万元,预备费用约1224.47万
元。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温泉镇人民政府安排解决。
四、建设管理模式。项目由你单位组织实施建设。
五、项目招标方式。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
六、请严格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按照资金落实情况推进项
目建设,坚决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七、本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
本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
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审批
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广州市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发展和
发
文化区
广州
故革局
2022年8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广州市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建设项目名称:温泉镇从化森林浴场新乡村示范带健康谷路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察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设计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建筑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安装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监理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核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化区发展和市准部20年8月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化区发展和市准部20年8月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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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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