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宸煜政采字JS[2024]06号-1]吉水县水西片区公办养老机构适老化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二次合同公示
金额
248.02万元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1/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目名称: 吉水县水西片区公办养老机构适老化
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二次
项目编号: 宸煜政采字 JS<2024>06号-1
甲 方 : 吉水县民政局
乙 方: 江西福邦建筑有限公司
吉水县水西片区公办养老机构适老化改造
项目(设备采购)二次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单位): 吉水县民政局
乙方(中标单位): 江西福邦建筑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 年11月27日
签订地点:吉水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2024 年11月15日(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西宸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 吉水县水西 片区公办养老机构适老化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二次 项目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宸煜政采字 JS<2024>06号-1 )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详细价格、服务和技术说明其他有关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 ”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合同价 ”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 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 甲方 ”是指购买相关服务的采购人。
4)“ 乙方 ”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5)“现场 ”系指合同项下服务提供地点。
6)“验收 ”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规 范要求的活动。
2、规范要求
2.1 按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及投标文件中的的“技术参数响应/偏离表”内容执行。
3、专利权
1
3.1 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4.1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到货并完成所有项目的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5、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5.1合同金额:2480237.67元(大写:贰佰肆拾捌万零贰佰叁拾柒元陆角柒 分)。
5.2 付款方式:本项目的采购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签订合同后,全部货 物到场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第二次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 100%。
本合同供货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
户 名: 江西福邦建筑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 账 号: 36050184045000003670
6、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 的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或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 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完成后,甲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7、相关资料
7.1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相关技术资料按采购人要求提供。
8、质量保证期
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投标文件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1年质保期的,按投标 文件承诺的质保期执行)。
9、延期提供服务
2
9.1 乙方应按照“采购需求表 ”中甲方规定的时间表提供服务。
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时间。
9.3 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0、违约赔偿
10.1 除合同第 10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延迟一周,按合同总价的 1 %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5 %。一周按 7天计算,不足7天 按一周计算。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甲方可考 虑终止合同。
11、不可抗力
11.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 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 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 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 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续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 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12.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 担。
12.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 担。
12.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3、仲裁
3
13.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
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
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3.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3.4 仲裁机构为合同履行地经济仲裁机构。
13.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30 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
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
14.2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3.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
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完成的的类似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
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
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
16、合同修改
16.1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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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通知
17.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
以书面形式确认 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8、计量单位
18.1 除规范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9、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0、合同生效及其他
20.1. 本合同正本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1份,招标代
理机构 1 份,政府采购办 1 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
20.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21.附件
附件1:供货清单;
附件2: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甲方(盖章): 吉水县民政局 乙方(盖章): 江西福邦建筑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字): 王志宏 签约代表(签字):
地址: 吉水县文峰镇文化中路162号 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龙华北
大道(时代商贸城)14幢111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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