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宁乡市城市体检评估工作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99.5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6/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20220426005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城市体检评估工作技术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0426005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8-01 —— 2023-07-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施工交付期限为贰个月;2022年9月30日之前交付使用。项目整体质保期限为一年,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支付金额为小写8955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所占总合同金额90%,说明: 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90%合同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6%(根据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2次支付金额为小写995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玖仟伍佰元,所占总合同金额10%,说明: 质保期壹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至100%,适用增值税税率6%(根据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和平路支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17286610500006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交付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及电子版式并可供阅读。 (2)乙方应当在每项交付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安排交付事宜。 (3)因甲方原因导致交付不能按时进行的,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竣工验收 (1)本项目竣工后,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数据字典、软件代码、操作手册、运维文档、测试报告等等),并协助甲方进行验收。 (2)甲方应当于收到竣工验收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提出整改意见。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的,乙方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4)竣式验收完成后,项目即进入正常运行阶段,开始提供正式的服务。 (5)项目验收标准与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知识产权 (1)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各种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约定,以保证本项目使用的软件不会侵犯对方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履行本合同所开发软件及相关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 (2)甲方保证,对本项目中选用的甲方原有软件拥有相应的使用、修改、升级的权利,严格遵守知识产权及软件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在本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本信息系统,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对于其提供的软件系统拥有知识产权或已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本项目使用乙方提供的软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应当负责处理索赔或涉诉等各项事宜并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4)对于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甲方拥有的使用权、修改权、升级权的具体内容,但该约定不得影响或改变甲方本次采购之要求及目的。甲方应当依约定使用,不得超出约定范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将被许可使用的软件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5)使用于本项目中的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或其他技术,其知识产权原属于乙方的及该项目开发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乙方可在中国联通营业区域内无限期免费使用。 6.2、保密约定 (1)保密期限为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2年。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保密范围,作为附件。 (2)在保密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有为对方保密的义务。甲乙双方保证,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仅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只为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人员所知悉。任何一方的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由该人员所属一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均应当按照对方要求,处理所获得的对方有关资料信息或电子文档。 6.3、安全责任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人员及乙方人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和财产伤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7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进行分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项目费用,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7.4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以服务价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5 因一方违约,发生诉讼,则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支付的其它费用。 7.6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项目费用,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7.7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7.8 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有重大违法行为,守法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因国家政策或上级文件调整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通知与送达 (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花明北路494号 收件人:邓向前 联系电话:0731-87881813 传真:0731-87881813 乙方地址:长沙市长沙县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人民东路二段412号 收件人:刘杰 联系电话:0731-82910253 传真:0731-82910253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以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地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以乙方或乙方员工签收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规定的时间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11.3.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合同变更: ①乙方因自身原因须变更合同应提前向合同甲方报备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若乙方擅自变更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甲方享有单方变更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解除: 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责任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 ③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服从上级国家部门的政策安排,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④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⑤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⑥达成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况,则本合同解除。 (3)合同的终止: 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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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成交通知书.pdf 延期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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