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重庆市公安局情报信息中心办公业务用房改造项目网上竞采公告
办公业务用房改造土建工程乳胶漆天棚龙骨配电箱接地台灯盘电气工程配管配线电力电缆头制作碳钢通风管道室内机喷淋工程KBG管感烟探测器接线盒超六类网线管内穿线弱电工程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仪器设备原有墙面翻新建筑垃圾外运材料及半成品堆放仓储保管安装地点施工范围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居民等其他工作产生的配合协调管理对周边建筑或构筑物道路的保护行车行人干扰交通转换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柴油发电机组弃渣外运运距及处置费远地施工增加费施工机构迁移周转性材料中小型机械搬迁运输场内运输施工用水用电接入施工用水用电接口变压器增压设备地下管线水电表临时储水箱安全文明标识标牌宣传施工质量缺陷的维护维修屋面防水装饰装修工程货物招标服务施工图设计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报表竣工资料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交通运输业场外交通场内交通超大件超重件桥梁荷载试验场内道路交通设施施工场地施工措施计划施工作业施工方法环境保护措施工伤保险绿化恢复设施设备围挡监测安全防护设备洒水防尘降低噪声污水居民生活生产和经营拆迁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测量控制网测量设定施工控制网房建工程混凝土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砼墙楼梯主体结构工程预拌商品砂浆隐蔽工程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水土保持低噪声设备生活垃圾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机械设备维护含油废水处理措施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修改试验设备劳动力计划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保护加固环卫施工噪音管理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工程设备水泥钢材试验与检验一般检验试验现场工艺试验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特殊检验试验勘察设计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一般设计甩项工作缺陷修补试运行工程照管成品保护无负荷联动试车工程试车试车程序关键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永久工程施工材料工程保险卫生间房间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采暖期供冷期有防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材料设备工程分包劳务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安全用电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区的卫生防疫交通安全治安保卫施工机具安全施工安全资质审查各种专项事故报告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特殊工器具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施工机械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特殊防护用品安全仪表安全条件检查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安全培训教材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人员控制登高工具脚手架电动工具安全评价安全检查考核安全考试入场培训定期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消毒卫生防疫基本设施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预案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应急响应组织仓储业零售业批发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餐饮业住宿业邮政业商务服务业物业管理
金额
26.69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2/08/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72766587439611905
预算金额26.69万元
招标公司重庆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蒋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信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邓杰67711151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2/08/29
公告正文
重庆市公安局情报信息中心办公业务用房改造项目网上竞采公告
竞采编号:72766587439611905
重庆信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受重庆市公安局(采购人)委托对重庆市公安局情报信息中心办公业务用房改造项目(项目)采用 综合评分 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要求并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踊跃报价。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数量
(项目总预算:266,912.57 元)
- 包1(商品种数:1) 包合计:266,912.57 元
采购目录/需求描述 | 采购预算(元) | 数量 | 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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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目录:
装修工程
需求描述:
包含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包含墙体拆除及新建墙体、原有墙面翻新、门窗拆除及新建、吊顶拆除及新建、新增构造柱及过梁、原有点位管线及室内空调机拆除、新增消防及强弱电点位及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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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912.57 | 1(项) | ¥266,912.57 |
二 、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必须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注册,成为 “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的有效供应商。)
-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 (3)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三、报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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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开始时间:2022-08-29 09:00:00(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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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截止时间:2022-08-29 12:00:00(北京)
四、响应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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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必须上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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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上传说明:
1.报名时间:2022年8月23日-2021年8月26日17:30时。
2.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将《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后发送至5239774@qq.com(邮箱,邮件标题请备注报名单位全称)。
3.供应商请自行下载网上网上竞采文件并编制响应文件,在采购公告规定的网上报价及上传响应文件电子档时间内,将签字盖章完毕的响应文件电子档上传至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竞采(https://xj.ccgp-chongqing.gov.cn/ge/)完成报名和报价。
4.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须按照要求制作,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未按要求制作响应文件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五、商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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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工期:
60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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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价要求:
详见网上竞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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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款方式 :
详见网上竞采文件
六、其它说明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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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交原则说明:在符合项目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按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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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价说明: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评审方式,供应商需在本项目规定的报价有效时间段内进行在线一次性报价,在报价截止前可修改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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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说明:本采购项目由代理机构委托实施,经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协议约定,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中标金额的 1.20% 收取,由中标供应商通过公对公支付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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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关费用说明:除履约保证金外,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标书费、报名费及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影响营商环境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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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购异议处理: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也可向平台提供商反馈协助处理。
七、联系方式
采购执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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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重庆信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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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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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67711151
采购需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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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重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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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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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9802786850
采购人:重庆市公安局采购项目名称:重庆市公安局情报信息中心办公业务用房改造项目招标编号:CZ(22S00315)2265(综合评分法)网上竞采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3-一、网上竞采内容-3-第一篇采购邀请书-3-目录2022年8月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信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篇项目技术要求-6-七、联系方式-4-六、其它有关规定-4-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4-四、竞标有关说明-3-三、供应商资格条件-3-
※三、报价原则-7-二、质量、安全要求和验收方式-7-一、完成时间、拍摄地点及验收方式-7-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7-二、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6-※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6-
九、现场踏勘-13-八、履约保证金-13-七、付款方式-13-六、人员要求-12-※五、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12-四、结算原则-12-
四、采购终止-18-三、无效响应-18-二、评审标准-15-一、网上竞采程序及方法-14-第四篇开标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14-十、其他-13-
五、成交通知-20-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20-三、网上竞采要求-19-二、网上竞采文件-19-一、网上竞采费用-19-第五篇供应商须知-19-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5-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2-第六篇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22-八、签订合同-21-七、采购代理服务相关费用-20-六、关于咨询-20-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84-三、商务部分-80-二、技术部分-78-一、经济部分-76-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7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6-
二、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一、网上竞采内容重庆信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公安局的委托,对重庆市公安局情报信息中心办公业务用房改造项目进行网上竞采。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网上竞采。第一篇采购邀请书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89-
项目名称 | 采购预算金额(元) | 招标控制价(元) |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 备注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重庆市公安局情报信息中心办公业务用房改造项目 | 300000.00 | 266912.57 | 1 | 本项目实行总价招标控制价及全清单单价招标控制价,清单单价招标控制价见附件。 | 建筑业 |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三、供应商资格条件自筹资金,资金已到位。
1.报名时间:2022年8月23日-2021年8月26日17:30时。(四)报名方式(三)采购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工作日。(二)凡有意参加网上竞采的供应商,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竞采(https://xj.ccgp-chongqing.gov.cn/ge/)网上下载查看本项目需求文件以及变更公告等网上竞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查看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网上竞采实质性要求内容。(一)供应商需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进行注册,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四、竞标有关说明
1.按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竞采中心上传了响应文件电子档;(五)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二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5.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须按照要求制作,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未按要求制作响应文件的按无效投标处理。4.供应商请自行下载网上网上竞采文件并编制响应文件,在采购公告规定的网上报价及上传响应文件电子档时间内,将签字盖章完毕的响应文件电子档上传至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竞采(https://xj.ccgp-chongqing.gov.cn/ge/)完成报名和报价。3.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将《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后发送至5239774@qq.com(邮箱,邮件标题请备注报名单位全称)。2.网上报价及上传响应文件电子档时间:2022年8月29日9:00时-12:00时。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按要求进行报名。
(五)网上竞采费用:无论网上竞采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网上竞采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三)本项目的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竞采(https://xj.ccgp-chongqing.gov.cn/ge/)发布;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六、其它有关规定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一)采购人:重庆市公安局七、联系方式(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网上竞采。
电话:023-6771115113628308839联系人:邓老师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双鱼座B座4楼(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信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电话:19802786850联系人:蒋老师
3.本工程设置总价招标控制价和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总价招标控制价为:贰拾陆万陆仟玖佰壹拾贰元伍角柒分(小写:266912.57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捌仟壹佰柒拾壹元贰角壹分(小写:8171.21元)(《网上竞采报价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采购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按废标处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详见附件,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否则按废标处理。2.招标范围:包含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包含墙体拆除及新建墙体、原有墙面翻新、门窗拆除及新建、吊顶拆除及新建、新增构造柱及过梁、原有点位管线及室内空调机拆除、新增消防及强弱电点位及管线。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1.项目名称:重庆市公安局情报信息中心办公业务用房改造项目。※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标注的技术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第二篇项目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二、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2)采购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1)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成交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若发现成交供应商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在工程结算时采购人将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为基础,按照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成交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
(二)建设地点60日历天※(一)工期一、完成时间、拍摄地点及验收方式“※”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
※三、报价原则3.成交供应商未达到网上竞采文件的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2.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标准验收程序和规程进行验收。验收的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施工过程应遵照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用建筑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质量、安全要求和验收方式采购人指定地点。
各供应商根据工程量清单表格格式,结合本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供应商不得采用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供应商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采购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供应商必须按施工图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完成此部分工作,并不能得到额外支付。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采购人将不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若评选过程中评审小组未发现的,结算时按最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考虑。供应商在报价时,工程量清单中相同清单子目(即工程类别、工作内容和项目特征描述均相同)的综合单价报价应当一致。若有增加工程量,结算时按报价最低值计取。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如不接受,采购人有权取消授标或立即终止合同,同时采购人将没收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只对已完成合格工程支付70%工程款,并要求退场。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采购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目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0854-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设计图、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其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3、报价原则:本工程由供应商以网上竞采采购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网上竞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现场踏勘情况、周边环境、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9)143号)及渝建发【2018】195号文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等为依据,由供应商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网上竞采范围内工程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责任、义务和风险费用。采购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本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报价范围:按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是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1、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综合单价。
4.3供应商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由供应商自行考虑纳入措施费投标报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费,以下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中标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用一概不作调整。1)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供应商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4.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4.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采购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供应商参考,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采购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完成工程量的多少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组织措施费的变化,均按竞标时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4、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
5、工程量清单中的项、量、综合单价:5)办理环卫、噪音、防尘等相关手续的费用(包含《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载明的防尘和降噪要求)。本工程建筑垃圾外运(如果有)必须执行市政府2004年第164号文《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和2013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执行。4)材料及半成品的下车、堆放、仓储保管及二次或多次转运至安装地点等全部费用;施工范围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费用;与周边单位、居民等其他工作产生的配合及协调管理等费用。3)对周边建筑或构筑物、道路的保护、行车行人干扰、交通转换等措施费用。2)供应商施工的临时设施等用地费用。1)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应采取的全部措施费用。
6、安全文明施工费、竣工档案编制费、企业管理费5.5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等供应商不得修改。5.4供应商只有严格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所有项目进行报价,才能视为总体报价完整,不得出现漏项或增项(措施项目除外)。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采购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采购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采购人有权按本工程结算原则中工程变更的组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并按此金额从结算价款中扣除,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如供应商拒绝接受,采购人有权取消授标或立即终止合同,同时采购人将没收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并只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工程款的70%,有权要求立即退场。5.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实际工程量应是根据竣工图、设计变更、有效签证资料(签字且盖章)为计算依据,并按《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合格工程量。5.2除采购人对清单工程量主动补遗或对供应商质疑作修改外,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改变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如评选过程中未发现的,采购人有权按最不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予以修正,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如不接受,采购人有权取消授标或立即终止合同,同时采购人将没收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并对已完成合格工程支付70%工程款,并要求退场。5.1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规定的时间前提出,通知采购人核查,过期不再受理质疑。除非采购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7、材料采购及报价6.3本项目企业管理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的标准执行。6.2本项目竣工档案编制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的标准执行。(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性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1)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采购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渝建[2018]195号、渝建[2019]143号文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各供应商必须按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暂定金额进行填报,不得浮动。6.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本工程人工单价由各竞标单位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相应综合单价中。8、人工费7.3本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前十四日内将所采购材料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的书面报告后十四日内予以确认,经采购人认质、封样(若需要)后成交供应商方可采购进场。采购人认为成交供应商所使用的材料品质存在缺陷,或者偏离图纸及规范要求(以设计和监理书面意见为准)不能适用于本工程,采购人有权指定一种供成交供应商使用,采购人不因更换材料品牌而调整材料价格及相关费用。成交供应商拒绝按采购人要求更换,该种材料改为采购人供货,采购人收取成交供应商该类材料费的20%作为违约金,并按采购人实际支付的货款从成交供应商的结算价款中扣除。材料、设备运输距离(包括二次或多次转运费)、运杂费、装卸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测试验和保险费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不调整。7.2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由各供应商参照材料价格结合市场行情以及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材料运输距离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不调整。7.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网上竞采采购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成交供应商采购材料、设备前应向采购人提交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表并经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11.1网上竞采报价函中的报价与商务部分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金额要一致;供应商不得对采购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的项、量进行修改或省略项目特征。上述情况如评选时未发现,在中标后采购人按最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进行修正,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修正结果,如不接受,采购人有权取消授标或立即终止合同,同时采购人将没收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只对已完成合格工程支付70%工程款,并要求退场。11、其他说明为不可竞争费用,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文规定费率,不得浮动。评选过程中评审小组未发现的,结算时若供应商填报费率高于标准费率,按标准费率结算;若供应商填报费率低于标准费率,按供应商填报费率结算。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如不接受,采购人有权取消授标或立即终止合同,同时采购人将没收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只对已完成合格工程支付70%工程款,并要求退场。10、税金为不可竞争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所规定费率,不得浮动。评选过程中评审小组未发现的,结算时若供应商填报费率高于标准费率,按标准费率结算;若供应商填报费率低于标准费率,按供应商填报费率结算。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如不接受,采购人有权取消授标或立即终止合同,同时采购人将没收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只对已完成合格工程支付70%工程款,并要求退场。9、规费
11.7本项目施工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在必要环节予以配合,水电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为了不受停电影响延误工期,成交供应商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采购人不对其费用予以补偿。如停电,由成交供应商自有发电,成交供应商应自行考虑该因素的有关费用,采购人不对发电费用予以补偿。11.6弃渣外运运距及处置费已包含在清单项中,投标人报价时自行综合考虑,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结算时不做调整。11.5供应商在报价时,工程量清单中相同清单子目(即工程类别、工作内容和项目特征描述均相同)的综合单价报价应当一致。若有增加工程量,结算时按报价最低值计取。如评选时未发现,在中标后采购人按最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进行修正,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修正结果。如不接受,采购人有权取消授标或立即终止合同,同时采购人将没收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只对已完成合格工程支付70%工程款,并要求退场。11.4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1.3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11.2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承包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12.3远地施工增加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中小型机械,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12.2施工用水用电接入费【向水电部门申请施工用水用电接口、变压器及施工用水增压设备及管线和水电表(包含场内、场外)的购置安装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当施工用水用电容量不够或不能及时到位而(单次连续不超过10个工作日)必须采取临时措施,如增加柴油发电机,临时储水箱等,费用均纳入投标报价综合考虑。12.1工程所需要的临时设施费及临时设施用地手续的办理及费用、安全文明标识、标牌及宣传费用。12.进入投标报价的措施、风险费应考虑以下内容:11.9各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VDE-2018)规定的表格,结合本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工程量清单。11.8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地下管网状况、进出场道路、交通管制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水电接口、行车干扰、商家经营人行交通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2.9防止土石塌方的非实体性保护措施费。12.8各种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的手续办理及其费用。12.7与本项目有关的施工过程中与相关部门发生协调的一切费用。12.6红线范围内所有施工临时道路、施工用市政道路的维护费用。红线外过路费、过桥费、施工用市政道路的维护费用等费用。12.5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污费、噪声费、占道费、市容费等一切相关市政收费。12.4对施工区域、施工区域河道及周围的建(构)筑物、各种市政设施(桥梁、电杆、广告牌、通讯设施、地下管线、架空管线、文物保护建筑、苗木的保护工作等)的组织性保护措施费用。(不发生工程实体的保护)。
12.15对所有管线单位配合、保护(不发生工程实体的保护)产生的费用。12.14施工范围内交通组织与管理由此而产生的费用。12.13供应商为了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而配合交警采购的相关交通设施以及派驻人员组织与管理交通秩序由此产生的费用。12.12为满足施工需要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区域内配合其他单位对已建成构建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恢复施工的配合费用。12.11保证交通顺利通行的行车、行人干扰措施费。12.10施工过程中地表水和雨水的降、排水的费用,地下水降水、排水的组织性措施费用。
具体结算办法详见第六篇合同草案条款。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四、结算原则13.投标货币: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12.17一个合格承包商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12.16配合其他施工单位所产生的施工配合费。
3、保修期内,所有设备维护和施工质量缺陷维修均为现场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2、保修期内,所有设备和施工质量缺陷的维护及维修(非人为损坏)均为免费。1、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满足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要求,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其中防水部分为5年)。(二)质保期:(一)设备和材料质量总体要求:所供相关设备和材料必须货真价实,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所供设备和材料的各项手续、文件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其他材料各项技术参数、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的规定和标准,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要详细描述,满足网上竞采文件全部要求。※五、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
(2)重庆市以外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可提供纸质证书复印件。注:(1)提供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或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的,必须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该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提供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供应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投标截止日前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项目经理未在其它在建项目任职的“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以上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在供应商单位注册。(一)项目经理六、人员要求
供应商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三)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提供职称证、社保部门出具的供应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投标截止日前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技术负责人须为本单位员工,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二)技术负责人要求(3)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本人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是否一致不作为不合格的情形。
八、履约保证金3、成交供应商完工后,必须及时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如有投诉材料费、人工费未结清的情况,采购人将暂停余款支付,并有权动用成交供应商一切费用解决属实投诉纠纷。2、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先向采购人指定账户汇入审定金额3%的质保金,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审定金额的100%,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每次付款前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1、本工程不付预付款。七、付款方式(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供应商如需踏勘现场的需提前与采购人联系,不论供应商是否参加了现场勘察,均视为了解现场施工情况,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九、现场踏勘4.退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3.提交时间: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且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提交到采购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2.担保金额:成交金额的5%。1.担保形式:银行转账
第四篇开标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四)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区域内非采购人和监理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施工方负全部责任(包含且不限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挂靠。(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人和成交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合同。十、其他
2.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由被执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较大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审查资料表如下:(一)由评审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电子档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审查的内容如下:一、网上竞采程序及方法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1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1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书。(见格式文件)2.如供应商在参与重庆市公安局前期招标采购的项目中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采购人核实,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
1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1.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书。(见格式文件)2.如供应商在参与重庆市公安局前期招标采购的项目中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采购人核实,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
1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1.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书。(见格式文件)2.如供应商在参与重庆市公安局前期招标采购的项目中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采购人核实,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
1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①) | 1.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书。(见格式文件)2.如供应商在参与重庆市公安局前期招标采购的项目中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采购人核实,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
1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投标文件签署 | 响应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签署或盖章齐全。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方案 | 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
1 | 有效性审查 | 报价唯一 | 只能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2 | 完整性审查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数量符合网上竞采文件要求。 |
3 | 技术部分 | 投标文件内容 | 本采购文件第二篇中(※)号标注的部分。 |
4 | 商务部分 | 投标文件内容 | 本采购文件第三篇中(※)号标注的部分。 |
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内容 |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 |
二、评审标准(五)评审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若供应商的技术部分为0分,将失去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四)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网上竞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技术、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三)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澄清有关问题。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 | 投标报价(60%) | 60 | 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的所有供应商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 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注: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
2 | 技术部分(30%) | 6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总体布置是否合理,图示是否清晰、是否相互干扰,是否满足施工条件要求。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程序和措施,能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能否减少干扰加快施工进度等。(1)方案布置完整、可行性高、科学性强、合理性高得6分;(2)方案较完整、可行性较高、科学性较强、合理性较高得4分;(3)方案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均一般得2分;(4)方案不完整,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差得1分;(5)内容与本项目无关或未提供方案得0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供应商的得分取所有评审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
2 | 技术部分(30%) | 6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总体布置是否合理,图示是否清晰、是否相互干扰,是否满足施工条件要求。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程序和措施,能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能否减少干扰加快施工进度等。(1)方案布置完整、可行性高、科学性强、合理性高得6分;(2)方案较完整、可行性较高、科学性较强、合理性较高得4分;(3)方案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均一般得2分;(4)方案不完整,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差得1分;(5)内容与本项目无关或未提供方案得0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供应商的得分取所有评审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
2 | 技术部分(30%) | 6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有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及安全管理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措施是否得当等。(1)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可行性高、科学性强、合理性高得6分;(2)管理体系与措施较完整、可行性较高、科学性较强、合理性较高得4分;(3)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均一般得2分;(4)管理体系与措施不完整,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差得1分;(5)内容与本项目无关或未提供方案得0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供应商的得分取所有评审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
2 | 技术部分(30%) | 6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方案、措施是否先进、合理、可靠。(1)方案完整、可行性高、科学性强、合理性高得6分;(2)方案较完整、可行性较高、科学性较强、合理性较高得4分;(3)方案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均一般得2分;(4)方案不完整,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差得1分;(5)内容与本项目无关或未提供方案得0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供应商的得分取所有评审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
2 | 技术部分(30%) | 6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总计划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各关键节点的工期是否切实可行,保证工期的措施是否科学、可靠。施工总体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控制性项目是否安排得当,工程进度补救措施是否可行,能否保证在采购人规定的工期内完成。(1)计划与措施完整、可行性高、科学性强、合理性高得6分;(2)计划与措施较完整、可行性较高、科学性较强、合理性较高得4分;(3)计划与措施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均一般得2分;(4)计划与措施不完整,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差得1分;(5)内容与本项目无关或未提供方案得0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供应商的得分取所有评审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
供应商的应答应满足采购文件“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有一条不满足的(第三篇中“※”号标注的部分除外)商务部分得分为0分,不再进入商务部分的评审。 | ||||
3 | 商务部分(10%) | 10 | 企业业绩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供应商有竣工验收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改造或装饰装修工程),有1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 | 提供业绩项目的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若证明材料不能体现项目特征,则须另行提供加盖业主公章的业主证明材料,否则业绩无效。 |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三、无效响应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投标的,对小微型企业给予3%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注: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说明: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供应商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网上竞采文件要求的;(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分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网上竞采;(三)供应商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二)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签字、盖章及其附件规定的;(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网上竞采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网上竞采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采购终止(八)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七)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一)网上竞采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技术要求、项目商务要求、网上竞采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二、网上竞采文件参与网上竞采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网上竞采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一、网上竞采费用第五篇供应商须知(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招标控制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2.响应文件组成1.供应商应当按照网上竞采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网上竞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的响应文件电子版上传至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竞采。(一)响应文件三、网上竞采要求(三)评审的依据为网上竞采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评审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网上竞采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网上竞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响应文件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四)修正错误(三)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不接受联合体。(二)联合体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6.评审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若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供应商须默认上述修正方式,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投标报价评审部分按0分处理。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函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响应文件中报价函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1.若供应商所上传的响应文件中报价函价格与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竞采所填报的价格不一致,以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竞采所填报的价格为准。
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2.在响应文件中,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1.电子响应文件一份,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竞采(https://xj.ccgp-chongqing.gov.cn/ge/)。(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竞采(https://xj.ccgp-chongqing.gov.cn/ge/)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五、成交通知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会把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局进行处理,平台也会按照平台规则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理。1、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重新组织采购。(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1)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收费的八折收取。七、采购代理服务相关费用供应商如对网上竞采文件有异议,请电话咨询采购人。如对采购流程有异议,请电话咨询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竞采平台运营。六、关于咨询(四)如有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招标类型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200 | 1.1% | 0.8% | 0.7% |
200-500 | 1.08% | 0.78% | 0.69% |
500-1000 | 0.76% | 0.43% | 0.52% |
1000-5000 | 0.45% | 0.23% | 0.32% |
5000-10000 | 0.23% | 0.09% | 0.18% |
10000-100000 | 0.045% | 0.045% | 0.045% |
1000000以上 | 0.009% | 0.009% | 0.009% |
八、签订合同账号:260101040015936开户行:重庆银行江北支行户名:重庆信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服务相关费用缴纳账号: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六篇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三)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二)网上竞采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一)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网上竞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网上竞采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名称)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
计划竣工日期:开工报告时间加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开工报告时间。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
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身份证号码:。姓名:,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身份证号码:,姓名:,
(3)响应文件;(2)成交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六、合同文件构成证书名称及号码:。
(9)其他合同文件。(8)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6)采购文件及修改文件;(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
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下为签名盖章页)。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持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十三、合同份数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账号:开户银行: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签约时间:年月日账号:
本项补充1.1.1.11~1.1.1.14目: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订及其他错误修订(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合同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16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1.1.1.15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1.1.1.14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1.1.1.13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1.1.1.12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1.1.1.11招标文件: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招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遗等资料。
1.1.2.5设计人:联系方式:。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3.9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1.1.3工程和设备联系方式:。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
1.4标准和规范1.1.6.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充的范围为准。1.1.6.2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认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本项补充1.1.6.2~1.1.6.3目:1.1.6其他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3)。(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施工图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通用合同条款第7.3.2款〔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
(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施工方案应在专项施工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
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4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采用纸质招标的,当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每月20日前报送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1.7联络
1.10交通运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附件《廉洁从业协议》。本款补充以下内容:1.8严禁贿赂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监理人接收文件地点:;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1.10.3场内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1.10.2场外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在竞标前自行踏勘现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线作出预估,并在报价时充分考虑完善进出现场条件所需的费用及对工期的影响,否则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调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联系方式:;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
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2.4.1.1提供场地: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邮编:;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2.4.2提供施工条件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可提交索赔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顺延项目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支付担保的时间:。支付担保的金额:。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3.1.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本款细化为3.1.1~3.1.10项: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支付担保的退还时间:。支付担保的期限:。
3.1.7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六套(含电子文档)。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1.10.5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3.1.10.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接受监理人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3.1.10.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3.1.10.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3.1.10.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联系方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证书名称及号码:;专业:;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姓名:;3.2.2技术负责人
1、死亡;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3项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继任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技术负责人的考勤。联系方式:。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
3.3.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3.3.1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3.3承包人人员3.2.6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款补充3.2.6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实名制管理,发包人有权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工程价款往来银行账户、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发票等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如房建工程主体结构指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具体有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等);关键性工作指梁、板、柱等部位。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指定的临时人员需满足:《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的相应要求。
3.5.6严禁违法分包本款补充3.5.6项: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4分包合同价款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3.5.2分包的确定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5%)即万元;(1)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3.7履约担保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相关规定条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承包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且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提交到发包人指定账户。
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任何涉及费用确定和(或)工期调整,或者设计变更,或者变更估价,或者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指令或通知前,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按通用条款执行。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联系方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5.2.4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款补充5.2.4项:5.2质量保证措施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
(6)《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砂浆应用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8〕375号);(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的通知》(渝建〔2019〕198号);(4)《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11)/。(10)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要求;(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渝建〔2016〕318号);(7)《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要点的通知》(渝建〔2018〕94号);
5.4.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款补充5.4.3项: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5.3隐蔽工程检查
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6.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5.6质量事故的处理本条补充5.6款:
(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承包人的施工要做到节能、环保,如果通过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手段来提高工程质量或节省工期,则必须保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成熟的并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同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安全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6.3.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结合发包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如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执行新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6.3.1~6.3.8项:6.3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承包人拒不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暂停支付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且将承包人失信行为上报纳入政府采购失信行为名单中。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采用的围挡主体形式应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标准图集(DJBT-062、DJBT-063)中选用,做好施工围挡,围挡应整齐美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6.3.7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6.3.6承包人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项目产生的弃方不可合理利用的,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6.3.5承包人应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6.3.4承包人应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6.3.3承包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和绿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6.3.2承包人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3.8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考虑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
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天内。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7.4测量放线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提供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7)因征地拆迁、当地群众阻工等情形的;(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按16.2.2(6)目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3)如果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至预定的竣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7.9.2项的限额。(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1)当项目需要提前竣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7.5款〔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方案,提前竣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7.9.1项细化为:7.9提前竣工
8.2.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计算。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
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D.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8.2.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F./。
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4.1一般检验试验:本款补充9.4.1~9.4.5项: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由承包人提供。
(2)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因施工措施需要而做的相关检测、试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的试件所需的材料、取样、送检及相关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1)除“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外,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桥梁荷载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幕墙)三性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设计施工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特殊检验试验项目,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的规定,均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9.4.2特殊检验试验:实施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签订三方合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分别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所做的上述检测试验所需的试件取样、制作、送检,试件制作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测、试验的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发包人有权进行工程变更,工程设计变更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定,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要求。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9.4.5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9.4.4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4.3专项检测:/。
(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的范围与内容:
(11)因施工单位工程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增加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再追加施工费用。(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6)勘察设计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10.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10.2变更权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在重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
(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0.2.2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10.3.3变更执行10.3变更程序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
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10.3.3项增加以下内容: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2)材料单价:(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发包人审定后执行。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10.4.1.3目约定执行;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4)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10.4.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本款补充10.4.3项:
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采取交钥匙工程模式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确认)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专业工程暂估价:/万元。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2.3计量12.2.2预付款担保:/。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月、按进度、按节点等形式计量,按进度、按节点计量的参考按月计量原则执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12.3.1计量原则
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1)承包人应于当月20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9)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或)奖励;(8)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6)根据第11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的计量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子目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月计量后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1)当月应支付的人工费(工资款)金额。(10)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款支付: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监理人和发包人中任一方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收款单位名称:;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12.5支付账户(2)承包人完工后,必须及时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如有投诉材料费、人工费未结清的情况,发包人将暂停余款支付,并有权动用承包人一切费用解决属实投诉纠纷。(1)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承包人先向发包人指定账户汇入审定金额3%的质保金,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审定金额的100%,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每次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发包人应将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收款开户银行:。收款账号:;
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
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4)/。(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纸质版竣工图三套,电子版竣工图二套(刻光盘)。(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4天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等其他部门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如承包人未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每逾期一日,按1000元/日计算违约金,累计计算。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
(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4)索赔增减金额;(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2)变更增减金额;(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4.2.1竣工结算办法14.2竣工结算审核(9)。(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1)分部分项工程:具体结算办法如下: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14.2.1.2计价原则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14.2.1.1计量原则
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10.4.3项约定执行。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2)措施项目:③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②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②专业工程暂估价: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3)其他项目: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
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1)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4)价格调整:按照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约定执行。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以发包人会同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14.2.1.3竣工结算价(9)财政或审计机关在施工单位报审的结算价基础上审减率达到5%以上,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财政评审核审计费用。(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
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天内。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日。监理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日。14.2.2竣工结算审核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14天内。(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完整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14.5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的处理本条补充14.5款: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5.3质量保证金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4)。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若有)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4)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3)保函金额为:。2)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其上级银行;1)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或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1)质量保证金保函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2)竣工结算价的3%;
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3)其他扣留方式: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账户汇入审定金额3%的质保金。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2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24小时。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②不采用。
(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16.违约
(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
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11)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2)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2)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1)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1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0)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2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9)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2)%支付违约金。(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
(16)发生第16.2.1项(11)目、16.2.1项(12)目、16.2.1项(13)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2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4)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1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2)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1)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4‰/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详见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
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16.2.2项第(1)目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17)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3)目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2)目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2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0.5万,累计不超过5万。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1)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1)%/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万,累计不超过10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1)%/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万,累计不超过10万。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5)发生第21.2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0天的;
(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14.2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10)合同约定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6)。
(8)。(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8其他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人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7〕182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18.8.2承包人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差额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8.1工程开工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生效的保险证据和保险单副本。未按本项约定提交的,每延后1天,承包人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5)。(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4)工期延误的关键线路按照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经承包人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天)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三次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20.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发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2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21.1退出机制21.补充条款(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2)。(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90天的。2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16.1.4约定执行:(3)。(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附件3: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附件2: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22.合同附件工地建设可参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7〕414号)的相关要求建设。21.2智慧工地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附件7: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6:安全管理协议附件5:廉洁从业协议附件4:履约担保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
二、质量保修期3.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配合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1.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容均属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其中: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三、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保修费用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2:签约时间: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文件名称 | 套数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4: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附件3: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附件5:廉洁从业协议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1.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廉洁从业协议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的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承包人义务(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违约责任(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乙方:(以下无正文)7.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6.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5.双方约定: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一、协议有效期限为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安全管理协议附件6:安全管理协议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2.不发生火灾事故;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二、责任目标
(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三、安全责任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1.人员轻伤事故。
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
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
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四、接口及协调
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五、安全资质审查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六、人员基本素质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七、劳动保护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2.无刑事案件牵连。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
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八、施工机具与材料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4.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十、安全监督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
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3.承包人应组织“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一)基本要求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8)其他。(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十六、安全业绩考核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
事件类型 | 违约金额 |
较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0.5‰ |
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2‰ |
特别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4‰ |
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5)如整个施工过程未发生以上安全事故,则给予承包人建安费总额的1‰的安全奖励。(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承包人(公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发包人(公章):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
承包人:(承包人)发包人:(发包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7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3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3天内限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四、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暂扣当期应支付进度款5%比例的款项。(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三、承包人每月10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农民工身份信息等报监理单位,10日~15日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二、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一、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对上月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农民工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字确认书。监理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字确认书(详附件)进行审查签字后,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发包人)(以下无正文)1、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附件: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
联系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承包人)联系人:或委托代理人:
(一)网上竞采报价函一、经济部分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项目业主单位名称): 我单位负责承建的(工程名称)无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况,贵单位先期支付我单位的工程款已优先用于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全部按时足额进行了发放,请贵单位予以审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章): | |
监理单位意见: | 总监签字并加盖项目章: |
工程部项目负责人意见: | 项目负责人签字: |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三、商务部分(二)其他技术资料(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技术部分(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四、资格条件及其他(二)其它商务资料
(一)网上竞采报价函一、经济部分(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网上竞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3、我方承诺:本次网上竞采的有效期为90天。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份。1、愿意按照网上竞采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网上竞采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网上竞采。(采购人名称):
网址:邮编:电话:传真:地址:供应商(公章):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网上竞采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在整个网上竞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网上竞采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技术部分根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可不提供单价分析表(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年月日联系人:
序号 | 招标技术要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 | |||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技术要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注:年月日(供应商公章)(签字或盖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项目名称:(一)商务响应偏离表三、商务部分(可参照技术部分评分内容提供相关资料,为方便评审专家评审,可编制目录)(二)其他技术资料2.本表可扩展。
序号 | 竞采项目商务要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说明 |
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 | |||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注:年月日(供应商公章)(签字或盖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采购人名称):承诺书备注:本表仅填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信息,可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2.本表可扩展。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供应商公章)3、我公司承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贵单位可在合同签订前对我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若发现我公司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贵单位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我公司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我公司无条件接受,否则按我公司违约处理。2、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1、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情况,我公司若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我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我公司(供应商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四、资格条件及其他(可参照商务部分评分需要的资料提供,为方便专家评审,可自行编制目录)(二)其它商务资料年月日
年月日(供应商公章)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电话:电子邮箱:@(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投标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注:被授权人电话:电子邮箱:@(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投标文件的可不填写)年月日(供应商公章)
3.在参与重庆市公安局前期招标采购的项目中,未涉及到违法违规的行为。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年月日(供应商公章)特此承诺。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4.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注:各行业划型标准: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日期:供应商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2.联系人:邓老师1.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将《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后发送至5239774@qq.com(邮箱,邮件标题请备注报名单位全称)。说明:备注:本项目交易场地服务费800元,供应商成交后将交易场地服务费和采购代理服务费一起缴纳给采购代理公司。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
招标项目编号 | CZ(22S00315)2265 | ||
项目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情报信息中心办公业务用房改造项目 |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公章) | ||
委托代理人 | 手机 | ||
办公电话 | 传真 | ||
单位地址 |
电话:023-6771115113628308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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