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天心区亮化维护项目标段二(天心阁片区)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37.0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0/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xcg-2024091300232
预算金额37.04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招标联系人马溁0731-85899329
中标公司湖南富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7.04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40913002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富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年天心区亮化维护项目标段二(天心阁片区)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40913002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01---2025-08-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包工,包料,包运输,包安装,包拆除,包税费。服务期限为三年,自合同签订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5211.8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1.本合同所指的亮化维保费是指乙方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所投报的亮化维保成交价。2.本项目合同维保费为每年人民币叁拾柒万零肆佰贰拾叁元陆角伍分(370423.65元)。维保费按季度验收考核,每半年支付一次,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贰佰壹拾壹元捌角壹分(185211.81元)此价格为包干价,不再增加任何费用。3.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5211.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4.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5.付款人及付款方式:本工程按半年结算,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保费的比例。具体支付时间和比例根据市,区财政部门的拨款进度比例相应确定。经相关部门核实按原采购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后,工程余款一次性付清(国库集中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香樟路支行(湖南富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04030900005267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描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5.2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有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有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护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效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合格 验收标准:达到《长沙市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细则》和《天心区亮化维护项目管理考核细则》的规定以及市、区政府最新亮化管理维护标准和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2、审定乙方指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3、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及以上的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步协商完善。 4、负责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补充合同,但不以此增加费用。 5、在定点维保期限内,如若出现大面积的LED灯更换,可要求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但不以此增加费用。 6、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管理费。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得将亮化维保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他人。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3、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4、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管理档案,及时记记载变动情况。 5、对管理范用内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有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齐全,包括身份证、务工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7、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及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乙方应按当年度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项目,甲方可发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累计发出三次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当年度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当年度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逾期超1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当年度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甲方的安定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2、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如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甲方财务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部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乙方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3、由于乙方原因而损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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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2023年天心区亮化维护项目二(天心阁片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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