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乙方:漳州市凯盛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4]RK[CS]2021002的2021-2022年度二区垃圾中转站管理、垃圾转运及中转站垃圾运输车租赁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2-1 | C160101 清扫服务 | 清扫服务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 1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 1265097.36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陆万伍仟零玖拾柒元叁角陆分(¥1265097.36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6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漳州开发区二区垃圾中转站;
4.3交付条件: 按招标文件要求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项目概况 5.1.1 二区中转站(一座)日常管理,主要为中转站内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垃圾转运车辆管理、中转站场地内保洁及消毒等管理、绿化管理、垃圾分捡等日常管理工作; 5.1.2 生活垃圾经压缩后运至漳州蒲姜岭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运输车辆沿线有关事宜协调及车辆安全,每天经压缩后生活垃圾量约为60T,全年生活垃圾约为21900T,运输距离为48.2km。 5.2 人员要求 5.2.1 每座垃圾中转站配备人员为:班组长1名;操作员、垃圾分捡及清理、中转站场地清洗等工作人员2名(需延长工作时间);电工及维修工1名;公厕管理员1名;地磅管理员1名。 5.2.2 管理员要求 5.2.2.1 管理员戴证上岗,跟班作业。 5.2.2.2 当班管理员做好检查记录。 5.2.2.3 落实作业标准,对各种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5.2.3 保洁员要求 5.2.3.1 保洁员通过培训上岗。 5.2.3.2 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交接班。 5.2.3.3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作业安全。 5.2.3.4 保洁员定岗、定职、定责,明确任务。 5.2.3.5 保洁员年龄:应符合劳动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全年分12期,每月1期,当月结算。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8.1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乙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须向甲方交纳中标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8.1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乙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须向甲方交纳中标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8.3 提交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的方式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入甲方指定账户。8.4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合同期满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一年,共12个月,自2021年 5 月 1 日起至2022年 4 月 30 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 因乙方原因造成承包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 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 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 若发生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保留更换乙方权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6 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分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当双方遇到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作业要求 14.1.1 中转站管理要求:中转站内的垃圾必须每天日产日清,清运期间清扫落在地面上的垃圾并装回垃圾压缩车内;每天一次的用洗洁精冲洗垃圾中转站内的地面和墙面;每天二次对垃圾中转站内进行消毒、每周一次对中转站范围内全部进行消毒(用喷雾器喷药水对垃圾中转站周围3米内消杀);专人负责登记垃圾的装车桶数核实并作详细记录;目视垃圾站内无杂物、污水、污垢;垃圾站内无臭味。 14.1.2 运输管理要求:运输车辆无垃圾污水滴漏;无垃圾拖挂、散落、挂袋现象;车容整洁干净,无臭味;车辆运行期间无故障,运行流畅,能顺利完成 垃圾运输任务;记录完整的车辆运行工作日志,行车状况、垃圾运输记录完整;垃圾车停用时摆放整齐,自行协调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事宜。 14.1.3 乙方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部工人办理劳动用工合同及各种保险等。 14.1.4 承包期内,乙方对所有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的项目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 14.1.5 承包期限内一切安全责任(人员、设备机械、车辆及财产等)均由乙方负责。 14.1.6 垃圾中转站、垃圾转运等日常服务必须由投标单位直接提供,不得转包。 14.1.7 乙方若在今后中转站日常管理过程中,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次达不到80分以上(项目总平均分),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另行招标或委托其它单位负责该项工作,届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组织退场。 14.2 监管办法及考核验收 14.2.1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作为业主单位,承担主要监管和服务任务。 14.2.2 对乙方实行绩效挂钩的考评办法,按质付费,奖优罚劣。 14.2.3 检查考核:每月由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对中转站管理进行验收,根据《中转站及垃圾转运月度考核表》进行检查、考核。 14.3 其他要求 14.3.1 漳州蒲姜岭垃圾焚烧发电厂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按焚烧厂出具的过磅单按月结算,由甲方支付给垃圾焚烧发电厂。 14.3.2 中转站日常管理清扫保洁用品、消毒用品等日常性的消耗由乙方承担。 14.3.3 垃圾中转站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维修费用及设备维修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在承包期限内因损坏而造成的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修项目另计)。 14.3.4 经招标人核定认可的大维修项目按程序报批后进行修复,如单项维修项目超出2000元的,由中标人承担2000元,超出部分再由招标人承担。 14.3.5 因不可抗利因素如地震、台风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修复费用。 14.3.6 在运输过程中对居民或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14.3.7 为解决因垃圾焚烧厂或垃圾中转站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垃圾无法外运处理事件,乙方应提供与当地村委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可临时堆放区内的生活垃圾,临时场地租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应急事件需临时堆放的垃圾二次倒运费由甲方适当补帖(12km以内)。 14.3.8 中转站管理过程中使用的电费、水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要节省用电、用水,不得出现长流水现像,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4.3.9 垃圾中转站投保费用由甲方承担。 14.3.10 乙方应保证不降低保洁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严格落实《劳动法》,为员工办理相关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员工各项劳动权益。 14.3.11 乙方应保证保洁人员工资待遇标准不得低于现行漳州地区的相关标准。 14.3.12 乙方须提供实施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计划的进度安排、拟投入本项目的组织管理架构、人员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名单及人员资料、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作业与作业检查流程)等。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 乙方: | 漳州市凯盛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大道49号海关大楼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69号欣隆盛世16幢 |
单位负责人: | 郑祺 | 单位负责人: | 包祺斌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060230013 |
联系方法: | 0596—230763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080 2150 1001 0000 0289 71 |
签订地点: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签订日期: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