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120急救中心车辆燃油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3030900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120急救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车辆燃油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309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296000元(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4-18 —— 2024-04-17 3.2 履行地点:乙方所属加油站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人的公务车辆到乙方所属加油站现场加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后,根据采购人实际要求,分次进行付款,将款项分次汇入供应商指定银行账户,预付金额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采购人根据需求量向成交供应商预付油料款,成交供应商实时据实核销加油费用。每次使用油卡后,优惠金额在48小时内返还至燃油账户。投标人在当日加油市场价的基础上按折扣率结算,即实际结算金额=折扣率×当日加油市场价,且在享受折扣率的同时享有当日加油站其它的活动和优惠。)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4305017535360000037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需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 5.2.2油料供应品种齐全(92#、95#、98#、0#)、充足,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油枪计量准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全力配合。 6.1.2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加油站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符合加油站管理制度和加油卡章程的要求。 6.1.3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也可要求定点加油站加油。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应具备加油站的合法资质,配备有油料存储、加油及安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与设施设备。 6.2.2乙方加油站应可办理单位加油账户,单位加油账户上可办理不少于80张车辆加油卡,实现车卡绑定,加油卡可设置密码、车牌号等,加油时可显示车牌号。 6.2.3乙方应可提供燃油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具备查询、设置、数据统计等功能。平台可查询各卡账户信息,消费账单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账户余额、加油卡号、加油时间、加油金额、加油地址等信息;可进行加油卡设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状态(启用、关停),加油频率、加油额度等;具备统计功能,可对各加油卡消费数据进行统计。 6.2.4乙方应配备有专职售后服务人员,提供加油账单、加油卡办理等服务,并可提供7*24电话咨询、加油卡充值、挂失等售后服务。须成立长沙市120急救中心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须指定专人负责加油信息维护,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折扣金额)。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遇有政府换届,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 7.5乙方定点单位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单位资格: 7.5.1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二次的; 7.5.2不执行对车号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累计达二次的; 7.5.3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二次; 7.5.4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5.5釆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7.5.6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7.5.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4月18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2合同变更与解除 11.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 1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釆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求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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