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四川拓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8户企业债权资产打包处置的处置公
债权资产营业用房地产建辅建材日用百货五金交电住宅房地产房产处置权粮食种子预包装食品日用品文化用品办公设备服装家具机电产品玻璃制品铝制品搪瓷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矿产品建材化工产品农用塑料薄膜化肥农业机械销售技术服务农副产品苗木种植农副土特产石材木制品工艺品钢材建筑材料PVC塑胶制品住宅用地红酒实现担保物权花园林居商铺商铺花园林居办公用房金融借款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商住综合用地溶解乙炔气大排量特种气体压缩机空气分离设备溶解乙炔成套设备皮带运输机制氮充氮设备制氮车米兰春天地下车库车位避雷器熔断器硅橡胶玻璃绝缘子机械加工房屋租赁商业用房债权转让款工业房地产酒店用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电子产品电线电缆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通讯器材机械配件汽车配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房住宅用房五金建材水泥润滑油担保抵押物商用房产鸡的饲养农作物果蔬林木种植禽类养殖及销售农产品初加工及销售生态观光农业的推广蛋鸡养殖鸡蛋生态农业观光采摘园破产清算计算机软硬件机械材料汽车及零配件智能化多媒体信息发布终端机LED器材商用房地产方便食品汽车零部件金属压延瓦楞纸板纸箱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空调通风设备玻璃钢制品保温材料环保建材卫生洁具
金额
800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18/05/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17)川0182执189、190号
预算金额89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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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四川拓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8户企业债权资产打包处置的处置公告
发布日期:2018-05-0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四川拓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等38户企业债权资产打包处置的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 四川拓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8户。

所在地: 成都市、绵阳市以及自贡市等地。

债权总额: 984,624,873.17元人民币。(利息截止日:2018年4月30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收购的四川拓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8户债权资产,截止2018年4月30日,累计债权资产总额984,624,873.17元,其中:本金777,561,517.27元、利息207,063,355.90元,合计利息共984,624,873.17。

1、四川拓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四川拓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18号1幢5楼501室,经营范围:农业技术开发,弄作业的种植与销售,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油、棉麻、生丝、蚕茧)、玻璃、钢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润滑油脂、化肥,项目投资。经济性质:私人绝对控股等;企业规模:小型;现有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2位自然人构成,其中刘齐明出资1860万元,占比62%;叶德彬出资1140万元,占比38%。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叶德彬,贷款期内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无变化。企业经营现状停产。

二、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至2018年4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26,405,157.59元,其中贷款本金23,065,669.00元,利息3,339,488.59元。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企业以第三人成都齐明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武侯区武侯大道永丰双楠六组1-3层营业用房地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自然人刘齐明、叶德彬。

三、担保情况

债务企业贷款以第三人成都齐明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营业用房地产设置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营业用房:位于武侯区武侯大道永丰双楠六组1-3层营业用房地产,面积: 1,760.00㎡,用途为综合,权证号: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0415293号;已办理抵押登记,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068922号。

保证人刘齐明,身份证号码511025195510038959,年龄62岁、受教育程度专科、职业私企老板、工作单位四川拓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务监事长。

保证人叶德彬,身分证号码511025195611298944,年龄61岁、受教育程度专科、职业私企老板、工作单位四川拓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务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于2016年11月29日取得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48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成都市金国物资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成都市金国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成立于1999年6月,住所: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720号1层,实收资本100万元,出资人为粟金国80万元,占比80%,粟平均20万元,占比20%,为私人绝对控股的小型企业。法人代表:粟金国。主营业务为建辅建材,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等产品的销售。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二、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至2018年4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22,488,757.42元,其中贷款本金19,503,039.92元,利息2,985,717.50元。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企业以粟金国拥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泰兴路36号1栋2楼202号的营业用房地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自然人粟金国、粟平均。

三、担保情况

债务企业贷款以粟金国拥有的营业用房地产设置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营业用房: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泰兴路36号1栋2楼202号的营业用房地产,面积: 1657.22㎡,用途为商服,权证号: 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918862;土地使用权面积:475.73㎡;土地使用权证号:成华国用(2009)第0116022号;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2014年10月27日于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290411号。

保证人粟金国,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7002207259,住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东路2号1栋17楼2号。

保证人粟平均,男,汉族,1941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411127721X,住四川省金堂县隆盛镇泉水沟村20组。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11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依据工行春熙支行的申请,就(2015)川国公证字第110186号、(2015)川国公证字第1101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项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经债权债务核实,出具(2016)川国公证执字497号《执行证书》。2016年12月13日,工行春熙支行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6)川0108执2455号。

3、成都润物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成都润物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4日,注册号:510182000043588;组织机构代码:562037956;法定代表人:张帆;住所: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305号(二环路内)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其中张帆认缴出资人民币600万元,占100%;经营范围:农作物、苗木种植,水产品销售,园林绿化设计及维护,有机农业和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农业信息咨询(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资质证或审批文件经营);登记机关:成都市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纳税人识别号:510182562037956;纳税人状态:正常;主管税务机关:四川省彭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经营现状停产。

二、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至2018年4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9,541,011.27元,其中贷款本金7,598,937.56元,利息1,942,073.71元。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企业以第三人明达房地产拥有的位于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350号1层、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348号1层营业用房地产以及第三人庄镇、廖继超拥有的位于彭州市天彭镇西海南街36、38、40、42号营业用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自然人张帆、庄胜、刘兴菊。

三、担保情况

债务企业贷款以第三人拥有的营业用房地产设置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营业用房1:位于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350号1层营业用房地产,面积: 122.82㎡,所有权人:明达房地产,用途为商业,权证号:彭房权证监证字第0531065号;已办理抵押登记,证号:彭房他证他权字第0033944-2号。

营业用房2:位于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348号1层,建筑面积:124.19㎡;所有权人:明达房地产;用途为商业,所有权证号:彭房权证监证字第0531064号,已办理抵押登记,证号:彭房他证他权字第0033944-1号。

营业用房3:位于彭州市天彭镇西海南街36、38号;建筑面积:100.11㎡;所有权人:庄镇、廖继超;用途为商业,所有权证号:彭房权证监证0542804号;彭房权证监证0542805号已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彭房他证他权字第0037083-1号。

营业用房4:位于彭州市天彭镇西海南街40、42号;建筑面积:102.25㎡;所有权人:庄镇、廖继超;用途为商业,所有权证号:彭房权证监证0542806号;彭房权证监证0542807号;他项权证号:彭房他证他权字第0037083-2号。

保证人张帆,男,汉族,1961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6104300013,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延秀街20号3栋2单元302号。

保证人庄胜,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700101561X,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光明村2组19号附1号。

保证人刘兴菊,女,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7001190629,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光明村2组19号附1号。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8月31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13日,工行彭州支行向彭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1月20日彭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7)川0182执189、190号。

4、四川隆益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隆益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9年12月30日,公司注册和经营地址为高新区桂溪工业园,法人代表刘本奎,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何娟出资1940万元,占97%;刘本奎出资60万元,占3%。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经营范围:粮油收购、种子代购、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等。企业主营业务为粮油贸易和农作物生产销售。企业经营现状停产。

二、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至2018年4月30日,我公司拥有四川隆益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25,237,131.25元,利息14,963,288.61元,合计40,200,419.86元。

四川隆益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拥有的位于高新区天府大道南路1167号1栋1单元4层8号、9号(城南晶座)的住宅房地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四川德尚乐农副产品连锁有限公司、自然人刘本奎、黄达国、何娟、田家兴。

三、担保情况

债务企业四川隆益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景超、田礼平拥有的住宅房地产设置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住宅房地产1:位于高新区天府大道南路1167号1栋1单元4层8号房产,建筑面积:57.4㎡;所有权人:景超;所有权证号:监证4109380号;规划用途:住宅;已于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262575号。

住宅房地产2:位于高新区天府大道南路1167号1栋1单元4层9号房产,建筑面积:57.15㎡;所有权人:田礼平;所有权证号:监证4109379号;规划用途:住宅;已于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262575号。

保证人:四川德尚乐农副产品连锁有限公司

四川德尚乐农副产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尚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8日,注册号:510109000144861;法定代表人:黄达国;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幢8楼10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四川天瑞园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1700万元,占85%,黄达国认缴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15%;经营范围:粮食收购(凭粮食收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种子代销(受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经营),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仅限分支机构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不含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办公设备(不含彩色复印机)、服装、家具、五金、交电、机电产品(不含品牌汽车)、玻璃制品、铝制品、搪瓷、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农用塑料薄膜、化肥(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农业机械销售及技术服务,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棉、油、生丝、桑茧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苗木种植;登记机关:成都市高新工商局;登记状态:存续;纳税人识别号:510198562028240;纳税人状态:非正常;主管税务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保证人刘本奎,男,汉族,1958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5803110036,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接龙桥街74号。

保证人黄达国,男,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6011287939,住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南一路1号1栋3单元5楼7号。

保证人何娟,女,汉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8306222327,四川省盐亭县两河镇共和石门村12组。

保证人田家兴,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9112304336,住四川省武胜县飞龙镇莲花坪村6组22号。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12月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工行沙河支行诉四川隆益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德尚乐公司、何娟、黄达国、刘本奎、田家兴、景超、田礼平等票据纠纷案,案号为(2014)成民初字第3066号。

2015年5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书》。

2017年1月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公告期为60日。

5-9、成都东威宏贸易有限公司等五户联保企业

一、基本情况

1、成都东威宏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东威宏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2日,注册号:510182000055119;法定代表人:余俊冬;住所: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189号3-4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周薇认缴出资5万元,实缴出资5万元,占0.5%,余俊冬认缴出资995万元,实缴出资995万元,占99.5%;经营范围:建材、五金交电、石材、木制品、工艺品(不含文物)、农副产品批发与零售(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登记机关: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2015年7月14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成都隽远农副土特产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隽远农副土特产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9日,注册号:510182000055292;法定代表人:张宜泉;住所: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189号3-8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张宜泉认缴出资95万元,实缴出资95万元,占95%,张萍认缴出资5万元,实缴出资5万元,占5%;经营范围:农副土特产、建辅建材(不含木材和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石材、木制品、工艺品(不含文物)、文具批发、零售(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登记机关: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3、成都自强商农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自强商农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注册号:510182000055127;法定代表人:陈翔喜;住所: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189号3#-1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其中:罗仁碧认缴出资5万元,实缴出资5万元,占1.7%,陈翔喜认缴出资295万元,实缴出资295万元,占98.3%;经营范围:化肥、农药机械、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小型农具、农用塑料薄膜、大型农业机械、建辅建材(不含木材和危险化学品)批发与零售、花卉、果蔬种植、农产品(不含粮、棉、茧)收购、农产品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登记机关: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2015年7月14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成都市励宁蓝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励宁蓝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0日,注册号:510182000053426;法定代表人:张顺陆;住所: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国泰西路6号22栋1层;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其中:甘鹏飞认缴出资392万元,实缴出资392万元,占49%,张顺陆认缴出资408万元,实缴出资408万元,占51%;经营范围:建材、五金交电、石材、木制品、工艺品(不含文物)、农副产品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登记机关: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2015年7月14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彭州市神马商贸有限公司

彭州市神马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4日,注册号:510182000046394;法定代表人:巩威辰;住所: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189号2#2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巩威辰认缴出资295万元,实缴出资295万元,占98.3%,唐春认缴出资5万元,实缴出资5万元,占1.7%;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五金交电、PVC塑胶制品、电子产品销售,商务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批准证书或审批文件经营);登记机关: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2015年7月14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至2018年4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东威宏等5户联保企业债权总额分别为:

序号

债务企业名称

本金

利息

担保人

其他债权

1

成都东威宏贸易有限公司

8,000,000.00

3,677,280.03

五家公司为联保小组成员,一方作为债务人的,其他各方作为保证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甘鹏飞、陈金花、余俊冬、周薇、张宜泉、张萍、罗仁碧、陈翔喜、陈志强、张陆顺、石云彬、张伟、巩威辰、唐春

0.00

2

成都隽远农副土特产商贸有限公司

8,000,000.00

3,677,280.03

0.00

3

成都自强商农贸易有限公司

8,000,000.00

3,677,280.03

0.00

4

成都市励宁蓝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7,999,999.59

3,662,342.43

0.00

5

彭州市神马商贸有限公司

7,995,418.40

3,676,415.88

0.00

三、担保情况

债务企业成都东威宏贸易有限公司等五户联保企业以第三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出让住宅用地设置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住宅用地1:位于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东侧,使用权证号:彭国用(2013)第12306号,使用权面积: 17,471.218㎡,规划用途为住宅,使用权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已办理抵押登记,证号:彭他项(2013)第292号。

住宅用地2:位于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东侧,使用权证号:彭国用(2013)第12325号,使用权面积:6529.254㎡,规划用途为住宅,使用权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已办理抵押登记,证号:彭他项(2013)第296号。

上述两块土地容积率大于1.0且不高于2.6,土地旁边为碧城公司开发的住宅碧城旺丽庄园一期,距离土地1.3公里为彭州一中碧城实验中学,土地已经开工,目前处于停工状态。

成都东威宏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隽远农副土特产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自强商农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励宁蓝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市神马商贸有限公司系联保小组成员,一方作为债务人的,其他各方作为保证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人具体情况见前述。

保证人 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城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6228015X7;法定代表人:甘鹏飞 ;住所:成都市彭州市体育场西街2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11148.5万元,其中:甘鹏飞认缴出资人民币3344.55万元,实缴出资人民币3344.55万元,占30%,魏重生认缴出资649.2万元,实缴出资人民币649.2万元,占5.8%,陈翔闭认缴出资人民币1672.275万元,实缴出资人民币1672.275万元,占15%,陈诗戈认缴出资人民币1114.85万元,实缴出资人民币1114.85万元,占10%,陈翔钦认缴出资人民币4367.625万元,实缴出资人民币4367.625万元,占39.2%;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电器机械及器材、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矿产品(不含煤炭)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保证人甘鹏飞,男,汉族,1955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5503230011,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区64号302号。

保证人陈金花,女,汉族,1961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610103002X,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区64号302号。

保证人余俊冬,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410140017,住福建省建阳市谭城西市街白云垅26号。

保证人周薇,女,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511190048,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吴厝顶242-2号。

保证人张宜泉,男,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790928051X,住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华侨新村二巷006号。

保证人张萍,女,汉族,1984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405116826,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银木村7组53号。

保证人罗仁碧,女,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25196208180025,住福建省周宁县礼门乡陈峭村民富路73号。

保证人陈翔喜,男,汉族,1945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30194502131510,住福建省周宁县礼门乡陈峭村民富路73号。

保证人陈志强,男,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8807190235,住福建省建瓯市管葡街101号。

保证人张陆顺,男,汉族,1957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5704160019,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贝乾路乾峰弄75号。

保证人石云彬,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30410002X,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贝乾路乾峰弄75号。

保证人张伟,男,汉族,1986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601300013,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贝乾路乾峰弄75号。

保证人巩威辰,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04151215,住河北省涿州市范同西路169号1号楼1单元102室。

保证人唐春,男,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502170216,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花地西路167号。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于2014年3月17日首次提起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号:(2014)成民初字第791、792、793、794、795号,并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791、792、793、794、795、796号《民事调解书》,对全部债权及优先权予以确认。

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尚未恢复执行。

10、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丰)成立于1997年9月8日,公司注册和经营地址为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法人代表宋元刚,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其中宋元刚出资33135万元,占比66.27%,张广先出资16865万元,占比33.73%。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经营范围:销售、代购、代销钢材、建筑材料、机械材料、机械加工、房地产开发(贰级)、加工、销售矿产品、红酒等。等。企业主营业务为商贸、房地产。目前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财务情况恶化,企业经营处于停产状态。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215,182,155.73元,其中贷款本金17500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5月15日,利息26988542.72元,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 13,193,613.01 元,利息共计40182155.73 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威尼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抵押面积33832.29平方米,936个;翰林尚都及翰林尚书房的商业用房,抵押物面积3534.83平方米;丹桂南大街“泰丰.新加坡”花园二期1层商业店面,抵押面积1327.96平方米;泰丰·新加坡花园二期项目的商业用房面积772.62平方米和车库面积4442.29平方米,车库139个。

保证人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耀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

  1. 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商业店面,为借款人拥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丹桂南大街“泰丰.新加坡”花园二期1层商业店面,抵押物房屋面积1327.96平方米,他项权利号自房他证2014字第081302155号。

    2、抵押物为商业店面和车库,为借款人拥有的位于泰丰·新加坡花园二期项目的商业用房和车库(其中车库面积4442.29平方米,商业房产面积772.62平方米),他项权利号自房他证2014字第081301122号。

    3、抵押物为商业店面,为借款人拥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翰林尚都及翰林尚书房的商业用房,抵押物房屋面积3534.83平方米,他项权利号自房他证(2014)第031101367号。

    4、抵押物为车库,为借款人拥有的位于威尼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抵押面积33832.29平方米,他项权利号自房他证2014字第081102225号。

    5、保证人四川耀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和经营地址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兴园路9号,公司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罗庆银出资250万元,占5%,自然人钟光淑出资4750万元,占95%

    6、保证人宋元刚:身份证号码510322197012211275、年龄44岁,文化程度大学、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法人代表;

    7、保证人张广先(宋元刚配偶):身份证号码510322196909171320、年龄45岁,文化程度初中、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1)2800万债权(现余2799万元)

    2016年8月22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6)川0302民特18号】,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丹桂南大街泰丰·新加坡花园的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3字第081303305号、自房权证2013字第081303317号、自房权证2013字第081303366号、自房权证2013字第081303354号、自房权证2013字第081303342号、自房权证2013字第080601697号的六处房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按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计算在最高抵押额4149万元范围内优先偿付。

    (2)1500万债权(现余1500万元)

    2016年8月22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6)川0302民特17号】,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丹桂南大街泰丰·新加坡花园二期1栋-1层-102商铺,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3字第0813003329号;坐落于自流井区丹桂南大街泰丰·新加坡花园车库-2层车库A区1号,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3字第080601716号的二处房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按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计算在最高抵押额2146万元范围内优先偿付。

    (3)4360万债权(现余4360万元)

    2016年8月22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6)川0302民特12号】,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汇川路翰林尚都、自流井区红旗乡泰丰翰林尚舒房的二十八处房产,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584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897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596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603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627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639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664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676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69X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707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719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768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77X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793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800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824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836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848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861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873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12400885号、自房权证2013字第010502604号、自房权证2013字第010502573号、自房权证2013字第010502585号、自房权证2013字第010502597号、自房权证2012字第060502427号、自房权证2012字第060502488号、自房权证2012字第06050249X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对变价后所的价款按借款本金436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计算在最高抵押额6269万元范围内优先偿付。

    (4)2350万债权(现余4360万元)

    未诉

    (5)1600万元债权(现余1660万元)

    未诉

    (6)5000万元债权(现余4996万元)

    2016年2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2016年3月9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经审理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6)川0302民特3号】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路东方威尼斯(二期)3号地下车库-1层车库3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4字第061802287号),-2层车库2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4字第061802275号)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款项优先偿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4,996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

    2、执行情况

    2016年4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实现4996万元债权对应抵押房产的《执行申请书》。

    2016年5月11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6)川0302执352号《商请移送执行函》,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回函(2015营执字第00237、00238-2号)同意将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路东方威尼斯(二期)3号地下车库-1层车库3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4字第061802287号),-2层车库2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4字第061802275号)的房产处置权移交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11、四川元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四川元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0年10月,公司注册和经营地址为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泰丰大厦1区27层16号,法人代表刘真会,实际控制人宋元刚,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占比100%。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钢材、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销售等。企业主营业务为建材批发。企业经营现状:停止经营。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4156186.31元,其中贷款本金1179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5月15日,利息1477313.75元,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888,872.56元,利息共计2366186.31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泰丰商业会展中心商业用房,面积1525.6平方米;花园林居商铺商铺,面积399.83平方米;花园林居办公用房,面积492.1平方米。保证人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

    三、担保情况

  1. 抵押物为泰丰商业会展中心商业用房,面积1525.6平方米;花园林居商铺商铺,面积399.83平方米;花园林居办公用房,面积492.1平方米

    2、保证人宋元刚:身份证号码510322197012211275、年龄44岁,文化程度大学、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法人代表;

    3、保证人张广先(宋元刚配偶):身份证号码510322196909171320、年龄45岁,文化程度初中、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15年11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元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2015年12月1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5)自流民保字第416号】,裁定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予以查封:

    位于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向阳社区18组花园路33号1-1铺面积66.86 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21603174号;1-3铺 44.1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21603346号;

    1-4铺面积66.8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 02160336X号;1-5铺面积66.8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 2012字第021603395号;1-6铺面积44.1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自房权证2012字第021603414号;1-7铺面积44.1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21603426号;1-8铺面积66.86 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2160344X号;2-1铺面积91.2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21603451号;2-2铺面积73.4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21603487号;2-3铺面积91.2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21603499号;2-4铺面积84.1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21603506号;2-5铺面积151.9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2160352X号;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大道北侧泰丰商业会展中心四层403号、产权证号为 自房权证2010字第041305068号面积577.0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0字第041305056号面积948.53平方米及位于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2区1层19、20号、面积836.27平方米、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1字第022303955号的房产。

    2015年12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四川元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金融借款合同提起诉讼,2016年1月18日四川省自贡市自流进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川0302民初字第18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年4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四川元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达成和解并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6)川0302民初字186号】,调解内容如下:

    一、 被告四川元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后7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1179万元及截止2016年3月17日的利息504077.57元;此后所产生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此后,如果发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四川元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

    二、若被告四川元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还款, 被告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在1202万元的额度内以其抵押物营业用房(他项权利登记证号为:自房他证2014字第111205297号、自房他证2012字第052401063号)拍卖变现向原告承担担保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四川元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第一条约定还款,被告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宋元刚和张广先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执行情况

    四川元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宋元刚和张广先未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2016)川0302民初字186号】履行。2016年5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3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川0302执恢18号】,裁定对【(2015)自流民保字第41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

    2016年7月20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302执字4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元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2000.00万元、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资额217.634699万元及预期收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出资,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2、自贡星光装饰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自贡星光装饰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8日经自贡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60元,2009年8月增加注册资本540万元,2013年12月增加注册资本24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3000万元。其中张大莉出资2700万元,占注册资本90%,罗庆银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公司股东2人为夫妻。

    公司注册地址:自贡市马吃水盐都大道泰丰集团3楼;公司现有员工101人,注册号:510300000008352;公司现有职工人数6人,为我行小企业客户;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庆银,实际控制人宋元刚。

    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情况: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幕墙的制作、安装。

    自贡星光装饰有限公司主要为泰丰大中型房地产楼盘进行了塑钢门窗、玻璃幕墙的制作及安装。随着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关联企业自贡星光装饰有限公司随之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目前经营已处于停滞状态。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7037371.58 元,其中贷款本金599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5月15日,利息595773.05元,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451,598.53元,利息共计1047371.58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押品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大道北侧泰丰商业会展心974.33平方米商用房,资产占有方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面积149.75平方米,为出让商住综合用地, 使用权到期日2052年12月31日。保证人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罗庆银、张大莉、宋元刚、张广先。

    三、担保情况

  2. 押品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大道北侧泰丰商业会展心974.33平方米商用房,资产占有方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面积149.75平方米,为出让商住综合用地, 使用权到期日2052年12月31日

    2、保证人宋元刚,身份证号码510322197012211275,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3、张广先(宋元刚配偶),身份证号码510322196909171320,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4、保证人罗庆银,身份证号码:51030219751212510,自贡星光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

    5、张大莉,身份证号码:510322197709061289,自贡星光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15年12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请诉前保全,2015年12月2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查封抵押房产。2016年2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自流井人民法院依法对自贡星光装饰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2月3日自贡市自流井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裁定书【(2016)川0302民特2号】,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汇东大道北侧商业会展中心3层305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09字第073000185号房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对变价款在本金5990000.00元及截至2015年9月20日欠息46805.19元和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0.05%计算,罚息按贷款利率加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

    2、执行情况

    自贡星光装饰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自贡市自流井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裁定书【(2016)川0302民特2号】履行。2016年3月10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2016)川0303执19-1号】,裁定如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汇东大道房产……。”,于2016年3月17日,以(2016)川执1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汇东大道北侧商业会展中心3层305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汇东大道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3、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一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经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3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宋元刚。其中陈永丽投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杨建清投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该公司属一家中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为: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15号。公司的经营范围:溶解乙炔气制造、制造、销售、代购代销气体压缩机、空气分离设备等业务,主要经营气体压缩机,公司员工112人。

    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民用产品主要有大排量特种气体压缩机、溶解乙炔成套设备、和皮带运输机等,军工方面为研制、生产制氮充氮设备及制氮车,但收入占比较低仅10%左右。该公司与四川泰丰内部资金往来复杂,目前公司经营处于停产状态。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48113869.41 元,其中贷款本金3949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5月15日,利息5646636.39元,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2,977,233.02元,利息共计8623869.41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新加坡花园项目负1层车库(车位162个),面积4714.26平方米;泰丰商业会展中心及泰丰大厦负1层共计三处车库,面积4940.6平方米;车位165个;米兰春天地下车库2号资产,面积7069.42平方米,车位211个。保证人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

    三、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新加坡花园项目负1层车库(车位162个),面积4714.26平方米;泰丰商业会展中心及泰丰大厦负1层共计三处车库,面积4940.6平方米;车位165个;米兰春天地下车库2号资产,面积7069.42平方米,车位211个

    2、保证人宋元刚,身份证号码510322197012211275,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3、保证人张广先(宋元刚配偶),身份证号码510322196909171320,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1)0230300020-2014年(法客)字01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应的1000万债权

    2016年8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已经审结并生效,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6)川0302民特15号

    】,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丹桂南大街新加坡花园-1层车库C区,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3字第080601704号的房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按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计算在最高抵押额1433万元范围内优先偿付。

    (2)0230300020-2015(法客)字0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应的950万债权

    2016年8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已经审结并生效,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6)川0302民特13号

    】,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2区负一层,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09字第061001105号;坐落于自流井区丹桂街80号泰丰商业会展中心负1层1、2、3、4、5号,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09字第061001074号;坐落于自流井区丹桂街80号泰丰商业会展中心负1层7号,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09字第061001062号三处房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按借款本金95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计算在最高抵押额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偿付。

    (3)0230300020-2015年(法客)字00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应的1000万债权

    2016年4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就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达成和解协议,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302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一、被告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归还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1000 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二、若被告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可申请对抵押物进行变现,在101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30300020-2015年(法客)字005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应的1000万债权

    2016年8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已经审结并生效,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6)川0302民特14号

    】,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丹桂南大街米兰春天地下车库车库2号,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111200553号的房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按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计算在最高抵押额1520万元范围内优先偿付。

    2、执行情况

    2015年10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贡井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并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16)川0303执19号】。

    2016年3月10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2016)川0303执19-1号】,裁定查封了包括上述两处抵押房产在内的涉案财产,查封期限为3年(2016年3月10起至2019年3月9日)。

    14、自贡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自贡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经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2013年12月增资3000万元后,注册资本变更为3500万元,其中张敏出资3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刘敏出资3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2015年8月20日,股东张敏、刘敏分别以1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四川泰丰集团股权占比100%。

    公司注册地址:自贡市汇东新区泰丰大厦二区5楼,注册号:510300000025947。公司现有职工人数4人,为我行小企业客户。公司主要经营批发、销售、代购钢材,化工原料及产品等,公司法人代表为刘敏,实际控制人为宋元刚。

    自贡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受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随之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9845073.13元,其中贷款本金7999600.00元,截止至2017年5月15日,利息1242366.69元,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603,106.44元,利息共计1845473.13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泰丰大厦二区四层2-4-1号、五层2-5-1号商业用房,房屋面积3151.32平方米,占用土地面积403.42平方米。保证人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刘敏、宋延清、张敏、魏淼、宋元刚、张广先、

    三、担保情况

  1. 抵押物泰丰大厦二区四层2-4-1号、五层2-5-1号商业用房,房屋面积3151.32平方米,占用土地面积403.42平方米

    2、保证人宋元刚,身份证号:510322197012211275,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

    3、保证人张广先(宋元刚配偶),身份证号:510322196909171320,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

    4、保证人张敏,身份证号:510322198612221279,自贡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5、保证人魏淼,身份证号:510322199106226820。

    6、保证人刘敏,身份证号:510303197501290526,

    7、保证人宋延清,身份证号:510322197304181274,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的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川0302执902号】裁定査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泰丰大厦二区四层2-4-1 (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09字第 071701399号,建筑面积1575.66平方米)、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泰丰大厦二区五层2-5-1 (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09字第071701406号、建筑面积1575.66平方米)房产。

    2017年1月9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的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川0302执902号之一】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泰丰大厦二区四层2-4-1 (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09字第 071701399号,建筑面积1575.66平方米)、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泰丰大厦二区五层2-5-1(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09字第071701406号、建筑面积1575.66平方米)不动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本案案款。

    15、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8日,注册地为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东桥街328号,公司办公地址: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东桥街328号,法人代表杨林森,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白酒制造 。注册资本3500万元,企业因受经济下行和集团公司过渡投资以及企业涉及民间融资等影响,导致企业现金流断裂,目前生产基本处于停产状况。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7052541.67 元,其中贷款本金13455864.59元,截止至2017年5月15日,利息2582211.54元,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1,014,465.54元,利息共计3596677.08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自贡市自流井丹桂街丹桂社区居委会49组,房产面积97.05平方米的底商。保证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

    三、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位于自贡市自流井丹桂街丹桂社区居委会49组,房产面积97.05平方米的底商

    2、保证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29日,注册资本5500万元,住所地位于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2组贡舒路2159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曾鸿。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高、低压电瓷产品、避雷器、熔断器、硅橡胶及玻璃绝缘子;机械加工;房屋租赁;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品种除外)。(以上范围不含国家专项规定品种),公司目前处于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2、保证人杨林森、刘雪梅夫妇系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其他个人信息未见相关资料。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15年8月6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自贡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2015)自民二初字第8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1345.586459万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对被告自贡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自流井区丹桂街汇东路69号商业用房(证号:自房产权2010字第032300259号)、坐落于自流井区丹桂街丹桂社区居委会49组56栋中信丹桂丽苑营1-21号商业用房(证号:自房产权2011字第0811005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31万元内受偿;

    三、被告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在被告自贡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物担保的231万元以外,在最高额135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杨林森、被告刘雪梅对上述第一项在被告自贡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物担保的231万元以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执行情况

    因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自贡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尚未履行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2015)自民二初字第83号】,2015年10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贡井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并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16)川0303执19号】。

    2016年3月10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2016)川0303执19-1号】,裁定查封了包括上述两处抵押房产在内的涉案财产,查封期限为3年(2016年3月10起至2019年3月9日)。

    15、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8日,注册地为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东桥街328号,公司办公地址: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东桥街328号,法人代表杨林森,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白酒制造 。注册资本3500万元,企业因受经济下行和集团公司过渡投资以及企业涉及民间融资等影响,导致企业现金流断裂,目前生产基本处于停产状况。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7,052,541.67 元,其中贷款本金13455864.59元,截止至2017年5月15日,利息2582211.54元,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1,014,465.54 元,利息共计3596677.08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自贡市自流井丹桂街丹桂社区居委会49组,房产面积97.05平方米的底商。保证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

  1. 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位于自贡市自流井丹桂街丹桂社区居委会49组,房产面积97.05平方米的底商

2、保证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29日,注册资本5500万元,住所地位于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2组贡舒路2159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曾鸿。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高、低压电瓷产品、避雷器、熔断器、硅橡胶及玻璃绝缘子;机械加工;房屋租赁;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品种除外)。(以上范围不含国家专项规定品种),公司目前处于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2、保证人杨林森、刘雪梅夫妇系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其他个人信息未见相关资料。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15年8月6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自贡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2015)自民二初字第8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1345.586459万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对被告自贡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自流井区丹桂街汇东路69号商业用房(证号:自房产权2010字第032300259号)、坐落于自流井区丹桂街丹桂社区居委会49组56栋中信丹桂丽苑营1-21号商业用房(证号:自房产权2011字第0811005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31万元内受偿;

三、被告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在被告自贡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物担保的231万元以外,在最高额135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杨林森、被告刘雪梅对上述第一项在被告自贡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物担保的231万元以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执行情况

因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自贡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尚未履行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2015)自民二初字第83号】,2015年10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贡井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并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16)川0303执19号】。

2016年3月10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2016)川0303执19-1号】,裁定查封了包括上述两处抵押房产在内的涉案财产,查封期限为3年(2016年3月10起至2019年3月9日)。

16、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源公司)于2000年3月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黄显忠。其中黄显忠出资6000万元,占比60%,黄显军出资3000万元,占比30%,黄丽英出资1000万元,占比10%。该公司属一家中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公司注册地址:荣县旭阳镇郝家坝工业园区,办公地址:荣县旭阳镇郝家坝工业园区。公司的经营范围:肉类加工、销售;生猪贩运;五金交电、生活杂品、饲料、钢材、机电产品销售;林木种植;家禽、家畜养殖等。主要经营生猪、肉牛养殖、屠宰加工、冷鲜肉销售。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新星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于2013年7月26日以生产经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荣县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3)荣破(预)字第1号,受理了该公司重整申请。2014年1月23日,新星源公司破产管理主持召开并通过了第二次债权人大会,正式进入重整期。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65737971.78 元,其中贷款本金56419574.06元,截止至2017年5月15日,利息5064809.00元,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4,253,588.72 元,利息共计9318397.72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保理

三、担保情况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12月11日,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伟鸿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川民管字第10号民事裁决书,裁决移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处理。

2016年6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伟鸿食品有限公司在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达成生效的(2015)荣民二初字103号《民事调解书》:

1、被告伟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债权转让款13178300元,并赔偿损失5321700元,合计18500000。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12月20日前给付400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2000000元、6月30日前给付2000000元、9月30日前给付2000000元,余款75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

2、被告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8926095.52元(以未受偿债权额46909700元为基数,按重整计划的清偿比例21.16%计算应给付重整债权清偿额9926092.52元,扣减于2015年12月31日已支付的1000000元),定于2016年6月起每月给付1000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

2013年7月29日荣县人民法院受理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且出具(2013)荣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2013年8月29日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作出(2013)荣破字第1-16号《通知书》,通知如下:

1、自2013年7月29日起,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贷款停止计息;

2、停止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的结算活动,不得划扣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款项抵扣债务,但经本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17、北川云盘实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北川云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盘公司,原名北川益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经北川羌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川羌族治自县永昌镇云盘路15号(山东产业园区),为一家小型民营企业。原主要经营建材,后经数次名称、注册资金、股权、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注册事项变更,目前法定代表人吴开全,实际控制人为刘云峰,注册资金5000万元,实收资本0元,其中刘云峰认缴出资3000万元,占比60%,李作勇出资2000万元,占比40%。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家政策允许的中药材、蔬菜、花卉、苗木的种植、加工及销售;农业开发、农产品加工、销售;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发与服务;酒店投资及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新型能源、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推广与应用等。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20107904.73元,其中贷款本金14,999,895.05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3,923,332.55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1,184,677.13元,利息共计5108009.68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借款人位于北川县永昌镇云盘南路15号工业房地产,厂房及办公楼建筑面积11157.88㎡,出让工业用地面积13942.3㎡

三、担保情况

  1. 抵押物为借款人位于北川县永昌镇云盘南路15号工业房地产,厂房及办公楼建筑面积11157.88㎡,出让工业用地面积13942.3㎡

  2. 保证人绵阳益群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3. 保证人刘永屏,身份证号:370204195702251377;

  4. 保证人卢月娥(刘永屏配偶),身份证号:370201956010093125;

  5. 保证人刘星,身份证号:3370220319840327951X;

  6. 保证人文娟(刘星配偶),身份证号:510702197306301221;

  7. 保证人李作勇,身份证号:51292219760826871X,四川中联云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8. 保证人刘云峰,身份证号:510726197503034813;

  9. 保证人唐小琴(刘云峰配偶),身份证号:109021850829810X。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18、江油东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江油东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汇公司)于2011年2月经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5000元,2014年6月注册资本变更为23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兰成。其中兰成出资2300万元,占比100%。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系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零售业,公司注册(办公)地址:江油市三合镇诗城东路119号1栋1-8层1号。公司的经营范围: 酒店用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酒店投资管理等。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29247843.14元,其中贷款本金25,00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2,273,367.45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1,974,475.69元,利息共计4247843.14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江油市三合镇诗城东路119号1栋1-8层1号、2栋2-5层1号、太白路蟠龙小区5栋1-5楼1号的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926.9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9054.59平方米

    三、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位于江油市三合镇诗城东路119号1栋1-8层1号、2栋2-5层1号、太白路蟠龙小区5栋1-5楼1号的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926.9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9054.59平方米

    2、保证人兰成,身份证号:510721196811275639,江油东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3、保证人董小萍,身份证号:513434197104193426。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19、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银建筑),于2003年3月经绵阳市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2006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罗文保。其中罗文保出资9845万元、占比82%,罗兆银出资2161万元、占比18% 。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公司注册地址:绵阳市安县花荄镇,办公地址:安县花荄镇(县建设局内),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4,249,158.39元,其中贷款本金9,991,136.86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 3,468,931.26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789,090.27元,利息共计4258021.53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绵阳安县花荄镇恒源大道待开发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4900㎡,土地用途商业、住宅.

    三、担保情况

    抵押物为绵阳安县花荄镇恒源大道待开发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4900㎡,土地用途商业、住宅.该抵押物已开发,无法按抵押时的形态进行处置。政府指定了3处抵偿贷款房源,商铺2处,面积474平方米;住宅79.17平方米;3处房源均已封顶,但因后续资金不到位,未办理竣工验收,目前闲置。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20、绵阳高新区金志制造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高新区金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公司)于2001年8月经绵阳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张宇峰。其中自然人张宇峰出资300万元,占比60%,自然人王梓名出资200万元,占比40%。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公司注册地址: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立新街146号,办公地址: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立新街146号。公司的经营范围:机械零部件制造、销售、农机具加工、家电修理、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润滑油的销售生产制造等,主要经营各类专业轴的零部件加工、非标零部件加工等,公司员工现仅余法定代表人1人。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4,190,262.07元,其中贷款本金9,999,995.74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3,400,476.39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 789,789.94元,利息共计4, 190,266.33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绵阳市理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安县界牌镇石安村2组工业用地。面积51578.2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担保情况

    抵押物为绵阳市理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安县界牌镇石安村2组工业用地。面积51578.2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21、绵阳联达商贸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联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经绵阳市涪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姓名:李东翔。其中李东翔出资900万元,占比60%,吴德军出资600万元,占比40%。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公司注册(办公)地址:绵阳市一环路南段45、47号2幢2-5-1。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线电缆、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通讯器材等,主要经营建材销售。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26205679.22元,其中贷款本金20,00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4,626,098.67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 1,579,580.55元,利息共计6205679.22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38号(B宗)壹宗综合出让用地面积 2859.76平方米作抵押。

    三、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38号(B宗)壹宗综合出让用地面积 2859.76平方米作抵押。

    2、保证人李东翔,身份证号:510702197709140215,绵阳联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3、保证人吴德军,身份证号:510702196812071719,绵阳联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4、保证人贺明珍,身份证号:510702196905131741;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22、绵阳隆升实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隆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升实业)于2007年7月经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016.8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张光伟。其中自然人张光伟出资610.8元,占比60%;自然人张桂芳出资162.72元,占比16%;自然人张俊波出资122万元,占比12%;自然人张俊涛出资122万元,占比12%。股东为一家人,张光伟与张桂芳属夫妻关系,与张俊波及张俊涛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建材批发,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均为绵阳市涪城区塘讯镇群丰东街。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配件、汽车配件、建筑材料、水暖器材、钢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的销售,主要经营建材批发销售。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6250976.85元,其中贷款本金12,860,450.58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2,374,820.39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 1,015,705.88 元,利息共计3390526.27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北川羌族自治县家园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北川县安昌镇安州大道南段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23986.35㎡,商住混合用地

    三、担保情况

  10. 抵押物为北川羌族自治县家园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北川县安昌镇安州大道南段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23986.35㎡,商住混合用地

    2、保证人张光伟,身份证号:510702195205042110,绵阳隆升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3、保证人张桂芳,身份证号:51070219520805204X,绵阳隆升实业有限公司股东;

    4、保证人张俊波,身份证号:510702197706021915,绵阳隆升实业有限公司股东;

    5、保证人李秋璐,身份证号码513324198610070027;

    6、保证人张俊涛,身份证号:51070319780915192X,绵阳隆升实业有限公司股东;

    7、保证人查霄虹,军官证号装字第2903108。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23、绵阳千禧实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千禧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四川正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绵阳正信实业有限公司,现名为绵阳千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实业),2008年11月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所属行业批发、零售,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11号,为一家小型民营企业。该公司成立以来经数次名称、注册资金、股权、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注册事项变更,目前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0,为何志杰全额认缴,占比100%。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装饰材料、钢材品销售;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策划,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企业营销策划等,主要经营建筑装饰材料、钢材品销售。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4142562.89元,其中贷款本金11,854,019.81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 1,352,324.12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 936,218.96元,利息共计2288543.08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1)绵阳德荣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绵阳市高新区路南工业园区的工业用房,其建筑面积为4559.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881.34平方米;2)刘思杞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南河村一社南河花园A(栋)2#、11#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39.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7.3平方米;3)刘思杞名下的位于涪城区青年路5号先农坛小区2栋D单元6层701号住宅用房及2栋-1层2号车库,其中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为214.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3.26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为50.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7.33平方米。

    三、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1)绵阳德荣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绵阳市高新区路南工业园区的工业用房,其建筑面积为4559.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881.34平方米;2)刘思杞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南河村一社南河花园A(栋)2#、11#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39.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7.3平方米;3)刘思杞名下的位于涪城区青年路5号先农坛小区2栋D单元6层701号住宅用房及2栋-1层2号车库,其中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为214.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3.26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为50.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7.33平方米。

    2、保证人黄跃,身份证号:510702197404100255,绵阳千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保证人刘思杞,身份证号:510702197501280729;

    4、保证人何志杰,身份证号:510703197903310712,绵阳千禧实业有限公司股东;

    5、保证人李洪明,身份证号:510702197308251512。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24、绵阳强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强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昇公司)于2007年1月经绵阳市游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任山。其中任山出资1188万元,占比99%;左崇全出资12万元,占比1%。

    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公司注册地址: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上街9-16号,办公地址绵阳市铁牛街勇拓洋楼4楼(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五金建材、油漆、涂料、机电产品、装饰材料、办公用品、化工产品(不含易爆易制毒品)、消防器材的销售,铝制门窗的加工、销售等,主要经营建筑材料批发零售。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6124513.80元,其中贷款本金13,90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1,126,705.32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1,097,808.48元,利息共计2224513.80 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第三方四川勇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绵阳涪城区三汇路18号的一宗商铺,土地使用权面积80.57平方米,建筑面积959.15平方米

    三、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第三方四川勇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绵阳涪城区三汇路18号的一宗商铺,土地使用权面积80.57平方米,建筑面积959.15平方米

    2、保证人任山,身份证号:510704197707230017;

    3、保证人车佳桓,身份证号:510703198007104229;

    4、保证人左崇全,身份证号:510702196402130210,绵阳强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川勇拓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5、保证人龙春春,身份证号:510703196911142427;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25、绵阳如玉大理石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如玉大理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玉公司)2008年7月10日经北川羌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邵翌峰。出资额1000万元(自然人独资)。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采矿业,公司注册(办公)地址位于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乡工业园。公司主要经营内容为:石材的开采、加工、销售。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1416423.10元,其中贷款本金9,80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 842,428.63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773,994.47元,利息共计1616423.10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公司自有的位于北川县香泉乡工业园区水洞村三组生产经营用房作抵押,土地面积29093.57平方米,建筑面积13512.05平方米

    三、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公司自有的位于北川县香泉乡工业园区水洞村三组生产经营用房作抵押,土地面积29093.57平方米,建筑面积13512.05平方米

    2、保证人邵翌峰,身份证号:510602196207084591,绵阳如玉大理石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3、保证人廖长琼,身份证号:51060219631125460X。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26、绵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于2011年4月经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王梓名。其中自然人王梓名出资800万元,占比80%,自然人方锐出资200万元,占比20%。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公司注册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临江路19号,办公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临江路19号。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水泥、金属材料、电缆、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润滑油、日用百货、文化办公用品、通讯器材、消防器材、家用电器、橡胶制品、电梯、服装、鞋、帽、皮具的销售等,主要经营建材批发销售,目前停产。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27876238.18 元,其中贷款本金 19,839,660.70 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 6,469,660.37 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1,566,917.11元,利息共计8036577.48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沙金村三组土地,面积为 48780.23平方米的1/2;土地用途为商业及住宅。

    三、担保情况

    抵押物为绵阳首佳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沙金村三组土地,面积为 48780.23平方米的1/2;土地用途为商业及住宅。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14年4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向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2014年5月23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裁决书((2014)北民担字第2号),裁定如下:

    一、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绵阳首佳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沙金村三组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北国用(2011)第2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就抵押物变价款在20 000 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执行情况

    2014年6月4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并出具【(2014)北执字第303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4年11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书,申请暂缓执行(2014)北民担字第1号、(2014)北民担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27、绵阳市和黄商贸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市和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黄公司)于2001年7月经绵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500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刘霜。其中刘霜出资500元,占比70%,李隆琼出资150万元;占比30%。。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与零售,公司注册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圣水钢材市场84号门面,办公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圣水钢材市场84号门面。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机电、机械设备销售;物业管理服务等,主要经营建材批发、物业管理服务等。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7891882.78元,其中贷款本金13,994,961.79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2,791,612.52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1,105,308.47元,利息共计3896920.99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77号附1楼(栋)1层商业用房抵押,建筑面积822.33㎡

    三、担保情况

    抵押物为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77号附1楼(栋)1层商业用房抵押,建筑面积822.33㎡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28、绵阳市康尔达家具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市康尔达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达公司)于2010年8月经绵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李得勇。其中上李得勇出资620万元,占比62%,四川省三台县康尔达农林工贸有限公司出资380万元,占比38%。该公司属一家中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绵阳市农科区德政街18号。公司的经营范围:家俱加工,销售;五金、装饰材料销售等,主要经营为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包括床、桌、椅、凳、柜、箱、架、沙发、屏风等的批发与销售。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3501504.14元,其中贷款本金10,00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2,711,713.86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789,790.28元,利息共计3501504.14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六社1幢1楼11号、2楼3、4号,建筑面积合计731.86㎡

    三、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六社1幢1楼11号、2楼3、4号,建筑面积合计731.86㎡

    2、保证人李得勇,身份证号:510722196710024415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6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14年7月13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4)涪民担字第16号】,裁定如下:对绵阳市康尔达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石塘镇御营六社1幢1楼11号和1幢2楼3、4号的商用房产予以拍卖、变卖。对拍卖、变卖所得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在10000000范围内优先受偿。

    29、绵阳市理想置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市理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于1995年1月经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53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学义,实际控制人唐啶晢。其中自然人唐啶晢出资1308.15万元,占比85%,自然人王志华出资230.85万元,占比15%。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公司注册地址:绵阳市经开区板桥村七社,办公地址:绵阳市经开区板桥村七社。公司的经营范围: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机械设备、门窗、配电箱体等的安装、工程设备的制造、工程设备的租赁等,主要经营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机械设备、门窗、配电箱体等的安装等。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5927672.59元,其中贷款本金9,999,997.34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5,137,885.18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789,790.07元,利息共计5927675.25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1、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江路19号的商业房地产,建筑面积497.31㎡;2、位于高新区永兴镇永安路5-9幢房地产,建筑面积1481.71㎡

    三、担保情况

  1. 抵押物为1)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江路19号的商业房地产,建筑面积497.31㎡;2)位于高新区永兴镇永安路5-9幢房地产,建筑面积1481.71㎡、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30、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户公司)于2011年7月经绵阳市涪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24,339,815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曾伟。其中自然人曾伟出资16,306,046元,占比67%,自然人罗桂兰出资8,033,769元,占比3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农、林、牧、渔业---鸡的饲养,公司注册地址: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爱民村七组,办公地址: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爱民村七组。公司的经营范围:农作物、果蔬、花卉种植和销售;林木种植;禽类养殖及销售;农产品初加工及销售;生态观光农业的推广,主要经营蛋鸡养殖、鸡蛋销售、生态农业观光采摘园经营等,主要经营蛋鸡养殖、鸡蛋销售、生态农业观光采摘园经营。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6156777.05元,其中贷款本金14,50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511,581.15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 1,145,195.90元,利息共计1656777.05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借款人位于绵阳涪城区滨河北路7号商用房,建筑面积530.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08.57平方米

    三、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借款人位于绵阳涪城区滨河北路7号商用房,建筑面积530.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08.57平方米

    2、保证人曾伟,身份证号:510702197204215613,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绵阳市乡户养鸡场法定代表人;

    3、保证人罗桂兰,身份证号:510702197401095622,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1、2015年3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就李明珉申请对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作出生效裁定【(2015)涪法清预字第1号】,裁定受理李明珉对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2、2015年5月20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涪破字第3-1号】,公告载明: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明珉的申请于2015年3月17日裁定受理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5月4日指定四川子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5月13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整。

    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3、2015年7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向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请表》;2015年7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向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和《债权人银行账户、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4、2016年7月7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作出生效裁定书【(2015)涪破字第3-4号】,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载明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罗正东等82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罗正东等82位债权人的债权。

    另附《无争议债权表》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报金额为15447923.23元,审核金额为15011581.15元,债权性质为抵押债权。

    5、2017年3月7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作出生效裁定书【(2015)涪破字第3-7号】,裁定:

    批准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拍卖的方式处置本案破产财产。

    31、绵阳市祥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市祥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公司)于1998年2月经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罗玉敏。其中罗玉敏出资477.5万元,占比95.5%,杨碧秀出资22.5万元,占比4.5%。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公司注册地址:绵阳市剑门路东段42-14号,办公地址:绵阳市剑门路东段42-14号。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及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标准紧固件、微机及配件、针纺织品、文化用品、家电、钢材、炉料、农用机械及配件销售等,主要经营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及配件、五金、交电销售。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5959977.77元,其中贷款本金12,958,558.82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1,977,964.58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1,023,454.37元,利息共计3001418.95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江油中坝镇东大街虹桥步行街2楼房地产,建筑面积2215.71平方米。

    三、担保情况

  2. 抵押物为江油中坝镇东大街虹桥步行街2楼房地产,建筑面积2215.71平方米。

    2、保证人罗玉敏,身份证号码:510702196407160523;

    3、保证人杨碧秀,身份证号:510702193703170546。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32、绵阳市鑫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市鑫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源公司)于2011年5月经绵阳市涪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勇,实际控制人顾勤。其中万勇认缴出资550万元,占比55%,顾勤认缴出资450万元,占比45%。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零售业,公司注册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20号,办公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20号。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机械材料及产品、汽车及零配件等,主要经营家用电器及智能化多媒体信息发布终端机。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23226571.38元,其中贷款本金19,50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2,186,480.34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1,540,091.04 元,利息共计3726571.38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绵阳隆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花园南路富康小区313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844.65㎡

    三、担保情况

  1. 抵押物为绵阳隆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花园南路富康小区313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844.65㎡

    2、保证人万勇,身份证号码510703198301261313,为绵阳市鑫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3、保证人顾勤,身份证号码510702197801270717,为绵阳市鑫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4、保证人王松,身份证号码510781198408109601;

    5、保证人李静,身份证号码510702197810240421。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33、绵阳市远逸商贸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市远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逸公司)于2012年9月经绵阳市涪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袁红兵,实际控制人为林芳、谢富强。其中自然人:袁红兵出资300万元,占比60%,袁金出资200万元,占比40%。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公司注册地址:绵阳市游仙区芙蓉小区,办公地址:绵阳市游仙区芙蓉小区。公司的经营范围: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电子产品、LED器材、苗木、花卉、建筑材料等销售,主要经营苗木销售。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6800513.81元,其中贷款本金14,00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1,694,807.42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1,105,706.39元,利息共计2800513.81 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绵阳市观天下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1-13号共计13宗商用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1215.79方米

    三、担保情况

  2. 抵押物为绵阳市观天下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1-13号共计13宗商用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1215.79方米

    2、保证人袁红兵,身份证号:510723197104033814,绵阳市远逸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3、保证人余燕,身份证号:513434197104193426;

    4、保证人龙晓春,身份证号:5107022197203028627;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34、绵阳中铁物资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绵阳中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于2005年10月经绵阳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田园。由田园个人独资成立。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零售业,公司注册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52号,办公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南段8号。公司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办公用品及设备、汽车配件、化工原料、矿产品(不含煤矿)销售,工业废料再利用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经营“光友”品牌方便食品代理。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23872449.47 元,其中贷款本金19,999,958.48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2,292,913.72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1,579,577.27元,利息共计3872490.99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绵阳中铁物资有限公司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五星鼎城17号1号楼2楼1号商铺一处,面积999.47㎡。

  1. 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绵阳中铁物资有限公司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五星鼎城17号1号楼2楼1号商铺一处,面积999.47㎡。

    2、保证人田园,身份证号码为510703198112270050,绵阳中铁物资有限公司股东;

    3、保证人邹宇,身份证号码为510722198706258824,绵阳中铁物资有限公司股东。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15年7月29日,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绵阳中铁物资有限公司、田园、邹宇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743号】,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绵阳中铁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以及资金利息(其中包括借款期内的资金利息446300元和逾期还款的资金利息,逾期还款的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4×1.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被告绵阳中铁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借款本金,则逾期还款的资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绵阳中铁物资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对被告绵阳中铁物资有限公司用以抵押担保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17号五星鼎城1号楼2层1号建筑面积为999.41㎡的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号:南方权证顺字第006487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充市国用(2014)第013016号,他项权证号为:南房他证顺字第201409883号)的所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若对被告绵阳中铁物资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其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债务时,则由被告田园、邹宇对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5、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于2005年10月经绵阳市游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 注册资金650万元,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赵伟。赵伟出资612.5万元,占比94.23%,何梦云出资37.5万元,占比5.77%。该公司属一家中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公司注册(办公)地址:绵阳市游仙经济实验区欧家坝。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金属压延、机械加工,钢材、建材化工产品销售等。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34661652.19元,其中贷款本金19,919,986.19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13,168,404.86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 1,573,261.14元,利息共计14741666.00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

    三、担保情况

    抵押物法院已拍卖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3年10月29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出具了2013年游法民担字第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年11月6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案件出具了生效民事裁定书【(2013)年游民担字第1号】,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游仙东路88号的房屋1幢(房产号:绵房权证游仙字第201001250号)、2幢(房产号:绵房权证游仙字第201001249号)、3幢(房产号:绵房权证游仙字第201001248号)及位于游仙东路8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3】第0334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抵押物变价款在31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5年3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收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担保抵押物拍卖所得的执行款900万元及2016年11月30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00万元,合计:1100万元。

    36、四川大发木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

    四川大发木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于2002年12月23日经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小艳,实际控制人李孝开(该公司属李孝开系企业之一,初步调查该系列企业约21户)。公司注册资金4,000万元,其中自然人李小艳出资1,639万元,占比40.98%,自然人赵蓉出资2,361万元,占比59.02%。该公司属一家中型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绵阳高新区永兴工业区。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工艺品木制礼盒的生产制作及其他软包装的生产销售,瓦楞纸板、纸箱及相关纸制品生产和销售等,主要经营内容包括瓦楞纸和各种规格的纸箱(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组织实施产品生产)等。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45395574.64元,其中贷款本金37,948,971.53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4,449,430.24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2,997,172.87元,利息共计7446603.11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德阳泉威电子防伪商标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罗江县金山镇工业开发区内的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47875.05㎡

    三、担保情况

  1. 抵押物为德阳泉威电子防伪商标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罗江县金山镇工业开发区内的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47875.05㎡

    2、保证人李孝开,身份证号码510702196702232358;

    3、保证人李小艳,身份证号码510727198603091621;

    4、保证人赵蓉, 身份证号码510722198102107849。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37、四川青山绿水环境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

    四川青山绿水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绿水公司)于2004年1月经绵阳市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曾国安,实际控制人为曾家明、陈子容,为曾国安的儿子及儿媳妇。其中曾国安投资240万元,占比80%,成都见尔纳科技有限公司投资60万元,占比20%。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公司注册地址:安县工业园区,办公地址:安县工业园区。公司的经营范围: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空调通风设备、玻璃钢制品、防腐防水材料、建筑材料、艺术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环境治理工程、空调通风工程、防腐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及工程设计等,主要经营空气净化设备、空调通风设备。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25,420,331.51元,其中贷款本金20,948,690.01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2,817,134.33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1,654,507.1元,利息共计4471641.50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安县花荄镇工业园区13号路工业房产,合计建筑面积9878.26平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0407.3平米

  1. 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位于安县花荄镇工业园区13号路工业房产,合计建筑面积9878.26平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0407.3平米

    2、保证人成都见尔纳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曾国安,身份证号510922193903221092,四川青山绿水环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4、保证人曾家明,身份证号510103196609090336;

    5、保证人陈子容,身份证号510724196903170841;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38、四川省心乐商贸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四川省心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乐公司)于2013年8月经绵阳市涪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春均,实际控制人为晏福欢。其中晏福欢出资950万元,占比95%,周春均出资50万元,占比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建材批发,注册(办公)地址:绵阳市花园路9号(涪城万达广场6栋2单元14-6号)。公司的经营范围:保温材料、环保建材、装饰装修材料、卫生洁具、五金交电、服装及饰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及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等,主要经营保温材料、环保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11,871,871.34元,其中贷款本金10,00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1,082,081.06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孳生利息 789,790.28 元,利息共计1871871.34元,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第三方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位于绵阳盐亭县云溪镇滨江东路上段88号锦绣江城7幢1楼2、4、5、6、8、9号商铺。建筑面积共计961.74平方米

    三,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第三方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位于绵阳盐亭县云溪镇滨江东路上段88号锦绣江城7幢1楼2、4、5、6、8、9号商铺。建筑面积共计961.74平方米

    2、保证人周春均,身份证号:50022419880902491X,四川省心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3、保证人陈薇,身份证号:50010419850129084X;

    4、保证人晏福欢,身份证号:500224199305168025,四川省心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

    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购买或了解具体债权情况,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具体情况请投资者登录资产公司对外网站查询或与资产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http://www.gwamcc.com

    处置方式:在阿里巴巴集团资产交易网络平台上打包公开转让。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 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不良 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数据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若债务人或担保人对转让有异议,可与我司协商,由此可能影响此包转让数量及金额,具体数据以正式委托挂牌数据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 周先生/杨先生  

    联系电话:028-85176518/028-85132718

    传真:028-85172277

    邮政编码:610041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11楼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28-8513525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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