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2140663
二、项目名称: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体育展示总体服务商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北京金宁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吉市口东路聚龙花园8号商务楼802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1707创意园503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 杭州市富春路150号昆仑中心B座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金宁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认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体育展示总体服务商招标项目(项目编号:ZJ-2140663)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于2021年08月0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补正时间(8月6日-8月11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北京金宁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称
(一)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我司7月15日在招标公司(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进行投标中的述标环节后,被招标公司告知并特别强调需要在等待室留下一段时间,为了在线上用CA再次签章确认项目报价。此环节是整个投标环节中的必要操作环节。在整个述标环节中,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作为第一家述标公司,在述标结束后随即离开,且再无返回。虽然代理机构解释为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已经在线完成签字确认,对开标报价无异议,未出现违规操作。2.对于此次采购文件中的“第五部分:评标办法中的第四点:评标细则及标准中的(一)技术商务评审因素(满分90分)中的1.供应商承担过国际综合性赛事体育赛事服务的成功案例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评分组成。在代理机构给我司出具的质疑函的答复中说明,经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评委在查阅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原件后再次确认,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5份合同立案,4份有效得3分。
事实依据:1.针对投诉的第1点内容,我司仍然质疑,如果所有公司均可在任意地点完成在线签字确认环节,为何在我司和另一家投标公司在述标后,代理机构仍要求我们在等待室等待?我司认为对于招标中的此环节,流程是没有做到规范统一的,严重影响了招标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针对投诉的第2点内容,首先,“每项”必须是指对于每一个国际性综合性赛事的描述。此解释在采购文件中的“第五部分:评标办法中的第四点:评标细则及标准中的(一)技术商务评审因素(满分90分)中的3.3.3编制人员……每人每项赛事得1分,最高得4分……证明”中有所说明。其次,自2016年以来,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举办的国际性综合赛事如下:2019年武汉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35个场馆,27个大项)、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16个场馆16个项目)、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18个场馆、26个项目)。以上三项国际性综合赛事中,根据各个相关招标网站公示的中标结果显示:“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是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唯一承担过的一项国际综合性赛事体育展示执行服务(详见质疑函附件)。故此项该公司的得分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应最多只能得1分。但该部分得分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得到了满分3分。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显示,经过代理机构的核对以及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后,确认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5份合同案例中4份有效得3分。我司对于此质疑答复不认可。首先近几年在中国大陆举办的国际性综合赛事就不足4个,更不足5个,不知道是如何判定中标供应商4份合同有效的?另外,对于此打分项,我司提供的合同,为以上三项国际性综合赛事合同,且2019年武汉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和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两个项目,我司均已成功完成项目和完成大部分项目。所以,我司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在此项上分数必须低于我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指导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别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请求
1.鉴于7月15日在招标公司(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进行述标环节后的CA签章环节流程不规范;2.鉴于此次采购文件中“第五部分:评标办法中的第四点:评标细则及标准中的(一)技术商务评审因素(满分90分)中的1.供应商承担过国际综合性体育赛事展示服务的成功案例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此条中对于“每项”的解释出现歧义。鉴于以上2点,我司不认可代理机构给出的质疑答复内容。1.我司主张重新核实中标供应商在此次招投标中的最终分数,中标供应商分数应低于我司,故顺延我司成为此次招投标项目的中标供应供应商。2.鉴于7月15日上午召开的本项目评标开标会未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行程序存在不规范,建议此次招标采购为无效,重新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二、被投诉人申辩(代理机构)
投诉事项一答复: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采购文件前附表序号21项第6条第二款明确,代理机构在线公布开标一览表有关内容,供应商在线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一、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和政采云平台现有的操作流程,在线签字确认与供应商的CA有关,随身携带CA的,可以在我公司现场完成在线签字确认,未随身携带CA的,供应商述标完毕即可离开,在线完成签字确认即可。
第二、采购文件已明确,开启报价响应文件后,代理机构在线公布开标一览表有关内容,供应商在线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CA在线签字确认只是供应商对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的内容确认,不予确认的不利后果是视为对开标一览表内容无异议,并不影响投标的有效性,也未违背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开标当天的现场情况如下:本项目有现场陈述环节,北京七季天时公司、北京天歌咏华公司、北京金宁聚公司分别派代表参加现场述标。我司工作人员在开标室通知各公司解密时,得知北京金宁聚公司代表随身携带CA。北京七季天时公司述标完毕,因CA未随身携带,由其公司专职人员操作,故在述标完毕后离开。北京金宁聚公司代表因CA随身携带,故建议北京金宁聚公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五、本机关查明
(一)发布招标公告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体育展示总体服务商招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214066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1年6月2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二)项目评审情况
本项目于2021年7月15日开标评审,至投标截止时,共有: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天歌咏华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北京金宁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彩虹体展(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4家供应商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三)质疑处理情况
投诉人7月21日就本项目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7月30日对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并送达投诉人。
(四)对采购文件相关细则核实情况
采购文件前附表序号21评标程序第6条第二款“代理机构在线公布开标一览表有关内容,供应商在线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第四项评标细则及标准(技术商务评审因素)序号1:“供应商承担过国际综合性赛事体育展示服务的成功案例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证据材料:仅以投标响应文件中出具的清晰可辨的合同扫描件为评分依据。不提供或不按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均不得分”。序号3通用型知识读本编写3.3编写团队人员情况3.3.3:“编制人员具有全国性及以上综合性赛事或国内及以上单项赛事体育展示工作经验的,每人每项赛事得1分,最高得4分,提供组委会注册证书扫描件或甲方证明”。
(五)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业绩核查情况
经核实,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针对本评分项提供的业绩有6项,分别是:(1)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颁奖仪式升旗手培训;(2)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军事五项体育展示及颁奖仪式;(3)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女篮比赛体育展示服务;(4)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公路自行车赛体育展示服务;(5)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公开水域体育展示服务;(6)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击剑比赛体育展示服务。其中第6项业绩未提供合同扫描件,其他均提供了相应合同扫描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第1项业绩与涉案项目招标内容无关。评标委员会对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供应商承担过国际综合性赛事体育展示服务的成功案例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评审打分为3分。
(六)报价文件开标记录核查情况
经核实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除彩虹体展(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确认外,北京金宁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和北京天歌咏华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均对开标过程及结果无异议。
(七)北京金宁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业绩核查情况
经核实,北京金宁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针对本评分项提供的业绩有7项,分别是:(1)2021年成都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体育展示和颁奖仪式总体规划项目;(2)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运行设计项目;(3)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竞赛组织体育展示和颁奖仪式服务项目;(4)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竞赛组织体育展示和颁奖仪式服务(跳伞)项目;(5)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空军五项体育展示服务项目;(6)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网球项目体育展示服务项目;(7)2017年世界全项目轮滑锦标赛体育展示服务项目。其中,第2项业绩未提供合同扫描件,其他均提供了相应合同扫描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第1项2021年成都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体育展示和颁奖仪式总体规划项目目前尚未执行完毕,无法判断是否为成功案例;第7项2017 年世界全项目轮滑锦标赛体育展示执行项目非国际性综合赛事,故此两项不能算有效业绩,实际有效业绩为4项。评标委员会对北京金宁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供应商承担过国际综合性赛事体育展示服务的成功案例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评审打分为3分。
六、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供应商进行在线签字确认的具体方式,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申辩“对CA已带到现场的供应商,也仅是建议留在现场进行报价确认。对CA未带到现场的供应商,述标完毕后未限制其离开,由其回去在线完成签字确认”,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且事实上投诉人、中标供应商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等投标供应商对报价文件的开标过程及结果无异议,投诉人主张“我司认为对于招标中的此环节,流程是没有做到规范统一的,严重影响了招标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关于投诉人认为“我司7月15日在招标公司(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进行投标中的述标环节后……未出现违规操作的问题”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承担过国际综合性赛事体育展示服务的成功案例,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评标委员会认为“此处的‘每项’是指在国际综合性赛事中已执行完毕的每一个体育展示服务案例”,中标供应商北京七季天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和投诉人提供的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均为“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相关合同,评审得分均为3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统一,并无明显不当。另,招标文件“每人每项赛事得1分”与“每项得1分”表述不一致,且分属于不同评审打分项,投诉人主张“‘每项’必须是指对于每一个国际性综合性赛事的描述”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对于此次采购文件中的第五部分……4份有效得3分”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七、本机关决定
投诉人关于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体育展示总体服务商招标项目【编号:ZJ-2140663】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1年09月1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1-87715261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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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财采监〔2021〕18号 .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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