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天台县城市更新规划》编制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9/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tzb-2024050254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天台县财政局
招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CTZB-2024050254 
二、项目名称:《天台县城市更新规划》编制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8号
    被投诉人 1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西路193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01-1706房 
    相关供应商: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568号12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天台县城市更新规划》编制项目(项目编号:CTZB-2024050254)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作假。事实依据:2023年3月,浙江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城市更新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省开展城市更新试点工作,并形成城市更新规划三级传导体系,从顶层制度设计上明确了浙江省城市更新规划分为城市、片区和项目三个层面。2023年8月浙江省建设厅印发了《浙江省县(市、区)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明确了浙江省内各县(市、区)城市级别更新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本次规划招标要求编制的内容为天台县城市级的更新专项规划,而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经纬)在质疑答复函中提供的更新规划业绩为片区和项目层面的业绩,而非城市层面更新规划业绩,明显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同类项目不符。投诉事项2: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有低价恶意竞标扰乱市场的嫌疑,我方质疑如此低价竞标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无能力完成本项目。事实依据: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均非城市层面更新规划业绩,由此我方判断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台县城市更新规划》编制要求认识有巨大偏差,对《导则》认识明显不足,在不了解《导则》要求工作内容的情况下,我方判断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片区更新规划项目价格作为参考,对城市更新规划项目进行报价,我方类比了浙江省其他地区以及台州市其他区县关于同类型项目的中标价格,上海经纬本次报价明显大幅度低于省内城市层面更新规划的普遍报价,有恶意低价中标和扰乱市场的嫌疑,将对《天台县城市更新规划》编制项目质量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投诉事项3:(1)我方通过网络查询,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无相关城市更新规划类项目业绩,此类项目经验存在不足。(2)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企业,可能对《浙江省县(市、区)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解读不够透彻。我方怀疑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投标文件无法达到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深度。事实依据:上海经纬提供的全部业绩合同均为侧重城市片区的建设规划、策划类业绩,与浙江省导则要求的城市级更新规划工作内容差异巨大,其在答疑回复中也无法区分省导则要求的城市、片区、项目之间的差异性,这说明其对浙江省城市级更新规划的理解有很大偏差。我方认为其对浙江省各类型的城市更新规划如何编、怎么编缺乏最基本认识,我方有理由相信上海经纬的技术响应文件是参考他们以往片区更新规划编制经验来制作的,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另外由于《导则》属于特定行业导则,其发布时间短,部分行业外专家对《导则》内容并不了解,不清楚城市级、片区级、项目级更新规划的编制重点和编制差异,这导致专家对技术响应文件理解产生偏差。基于以上情况,我方认为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响应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无法达到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深度。投诉请求:我方认为天台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会同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参与投标的所有响应商务技术文件进行重新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分别为龙泉市城市更新片区建设规划项目和奉节县鱼复街道步云社区、明良社区城市更新片区策划项目,未发现存在伪造、变造材料等提供虚假业绩情况,不能认定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业绩作假。投诉人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据此,关于“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作假”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标过程中,应评标委员会要求,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报价744700元合理性提供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了进一步说明。投诉人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据此,关于“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有低价恶意竞标扰乱市场的嫌疑,我方质疑如此低价竞标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无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发现评审过程存在受到过非法干预。未发现评审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表倾向性意见引导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行为。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诉人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据此,关于“我方怀疑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投标文件无法达到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深度。”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天台县城市更新规划》编制项目(项目编号:CTZB-2024050254)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对投诉人关于“天台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参与投标的所有响应商务技术文件进行重新审查”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天台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18日
附件信息:
天财执法〔2024〕2号天台县城市更新规划编制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22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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