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81]xl[gk]2018010
预算金额1658.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朱世建15377989338
公告正文
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程服务项目
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程服务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XL[GK]2018010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程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C160101 清扫服务 清扫服务 3 国内 5528339.35 16585018.05 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按招标文件要求
合计: 16585018.05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伍拾捌万伍仟零壹拾捌元零伍分(¥16585018.05)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日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详见支付期次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次采购项目为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程服务项目,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 营范围必须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所需设备和人员必须达到采购人的总体要求。 本项目服务范围为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所管辖的道路,包括4条二级道路(新江公路、国盛大道、港前大道、高港大道)、12条三级道路(福隆路、华兴路、建港路、林芝路、南港路、圣发路、顺宝路、新沙路、兴林路、秀中路、迎宾大道、港区路),不含村落中的背街小巷。 其中合同包一包含新江公路(324国道-高港大道)、国盛大道(新江公路-高港大道)、林芝路(新江公路-高港大道)、顺宝路(华兴路-高港大道)、秀中路(顺宝路-南港路)、华兴路(国盛大道-陈嘉路)、南港路(华兴路-高港大道)、圣发路(华兴路-高港大道)、港区路(12号泊位-玉玺山)。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验收期次说明:按完成情况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按质付费。对于当月考评所得分值在85分(含)以上,不扣作业经费;对于当月考评所得分值在80(含)-85分的,扣除当月作业经费的10%;对于当月考评所得分值在75(含)-80分的,扣除当月作业经费的15%;对于当月考评所得分值在75分以下的,扣除当月作业经费的20%;连续3个月75分以下的,暂停给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责令整改合格后再行给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人在草签合同20天内应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者银行开具担保函。合同期满,履约正常,无违约行为,20天内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本次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期限为1+1+1年,实行一年一签,其中第一年服务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 在1年服务期限内,服务满意经甲方同意,则追加1年供货期,以此类推,未能通过续签条件,视为合同终止。

10、违约责任

在签定合同之后,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因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若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有权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追究责任,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向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追究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约定到位的所有车辆、人员并专项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每延期一天扣其履约保证金2万元;延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市场化运作,甲方将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程(西片区)服务项目承包给乙方,丙方为甲方委托的代管单位负责本项目的代管工作(包括日常管理、考评及经费拨付),丁方为乙方根据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350181]XL[GK]2018010)有关要求及有关约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现甲乙丙丁四方根据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350181]XL[GK]2018010)中标结果、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丁四方格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350181]XL[GK]2018010)以及相关的澄清、补充文件等; 2、乙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说明文件等; 3、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 4、草签协议。 第三条 承包范围 1、作业项目: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程服务项目(西片区) 2、作业范围:包含新江公路(324国道-高港大道)、国盛大道(新江公路-高港大道)、林芝路(新江公路-高港大道)、顺宝路(华兴路-高港大道)、秀中路(顺宝路-南港路)、华兴路(国盛大道-陈嘉路)、南港路(华兴路-高港大道)、圣发路(华兴路-高港大道)、港区路(12号泊位-玉玺山)。道路总长度为27285m,道路总面积979240㎡,人工清扫保洁面积554970㎡。 第二章 承包事项 第四条 保洁内容包括人工清扫保洁作业、机械清扫作业、机械洒水作业、机械冲洗作业、护栏(包括隔离护栏、灯杆、天桥、栏杆、公共墙面、公交站等)清洗作业、垃圾桶投放和保洁作业、垃圾清运作业等。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自然灾害(如台风等)的抗灾抢险。 第六条 各种重大活动(包括国家、省、市大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重点保洁。 第七条 配合做好各级管理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三章 各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甲方及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及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乙方作业质量、文明、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的定期检查考评,有权查阅、复制承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但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作业。检查考评结果作为每月发放承包费用的依据。 2、甲方有权协同劳动监察部门对乙方用工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采购要求保障保洁人员的福利待遇。甲方不承担任何由于乙方未办理员工劳动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等责任。 3、遇重大活动或检查突击任务需要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做好重点保障工作。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在承包期内出现的相关问题。 5、在合同履约期间,丙方作为甲方的代管人,代理甲方负责本项目的代管工作,包括日常管理、考评及经费拨付等。 第九条 乙方及丁方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有权领取每月的实额应发承包费。 2、乙方必须依照本合同规定的作业形式、作业质量标准及行业有关作业规范、作业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包保洁工作。 3、乙方及其雇用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如果乙方及其所雇用的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4、乙方必须根据国家、省、地方和本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环卫作业规范、安全规范、质量标准,建立自身的运营管理机制和质量检查机制、实行自查自纠,并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执行合同情况;若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补救的同时,当日应向甲方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若出现紧急事故,应在5小时内报告本市行业主管部门。 5、乙方必须按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与企业员工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乙方必须在录用员工的60日历日内为员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雇主责任险及养老保险,并将每月的养老保险凭证报给甲方,甲方予以审核后全额给付相应经费。(月扣留费用按照所要求配置人员数75人,按照目前福清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所需缴交最低费用489元/人记取。即月扣留养老保险费用36675元)。若员工发生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切经济损失和各项费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通知的相关作业会议,通报作业情况,完善作业措施,提高作业水平。 7、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及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查文件和资料,以及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乙不得阻扰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的突击任务,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若不服从安排,甲方可将其作为不良记录上报有关监督机构,一年中如有不服从安排达三次以上的,甲方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8、乙方必须对员工进行道德教育和工作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道路保洁作业操作规程。保洁人员应进行相关道路保洁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9、乙方有权对甲方人员在检查考评乙方作业质量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向甲方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10、乙方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合同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分包给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项目配置的车辆进行变更、转让、报废。 13、在承包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保洁工人的工资待遇。 14、在合同履约期间,乙方委托丁方履行本合同乙方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授权丁方收取承包经费,乙方对丁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承包作业服务要求 第十条 作业形式:指作业时间、采用的方法、程序、频率等,具体按招标文件要求履行。 第十一条 作业质量标准指应达到的国家、省、市及甲方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乙方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者银行开具担保函,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且履约正常、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20天内全额无息返还。 第十三条 人员、设备投入要求(指乙方投入的人员、设备投标时所承诺的数量及要求) 1、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承诺的要求将所有车辆、人员全部安排到位并专项投入本项目使用。 2、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的投入人员数达不到核定人数的,丙方将按实际用工人数比例向丁方拨付承包经费;若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一年内累计三次投入人员达不到核定人数的,丙方在上报甲方后,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保洁应经道路保洁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3、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接受丙方不定期对其的财务状况、经费使用情况、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进行突击性检查。 4、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所使用的工具及设备等投资需自行负责。 5、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配备的车辆若在合同期内发生变更、转让、报废等情况的,必须征得丙方同意并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购置新车补齐。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应保证按作业要求使用车辆,不得闲置不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车辆停放工作,并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五章 服务承包期限 第十四条 本次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期限为1+1+1年,实行一年一签,其中第一年服务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 在1年服务期限内,服务满意经甲方同意,则追加1年供货期,以此类推,未能通过续签条件,视为合同终止。 第六章 承包经费 第十五条 承包经费:本项目3年的成交总价为16585018.05元。本合同的保洁费用(即第一年的保洁费用)为5528339.35元,第二年保洁费用为5528339.35元,第三年保洁费用为5528339.35元,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洁费用不计入本合同的承包经费内。 在1年服务期限内,服务满意经甲方同意,则追加1年供货期,以此类推,未能通过续签条件,视为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承包实行包干制,包干内容为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及保洁人员工资,机械设备投入费、员工工资、相关保险经费、员工的各种补贴、工具材料费、燃油费、服装费、设备维修折旧费、机械化补助、税费、管理费、维护费、政策性事件规定以及合理利润等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 付款方式 在承包期内,丁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每月向丙方出具上个月的考核结果、应收取的承包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丙方有权不予付款。 实行按质付费,保洁费用按每月完成质量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上个月的进度款(按照年保洁费用总额5528339.35元的十二分之一予以支付月进度款)。考核未达标准的扣除相应的保洁费用,在支付进度款时必须提供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拨付进度款。 按质付费标准:对于当月考评所得分值在85分(含)以上,不扣作业经费;对于当月考评所得分值在80(含)-85分的,扣除当月作业经费的10%;对于当月考评所得分值在75(含)-80分的,扣除当月作业经费的15%;对于当月考评所得分值在75分以下的,扣除当月作业经费的20%;连续3个月75分以下的,暂停给付,丙方在上报甲方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责令整改合格后再行给付丙方在收到丁方出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后,应于每月的25日前将上月应发承包款汇到丁方的银行账户。若丙方没有按时足额将此款汇到丁方银行帐户时,丙方应做好相应解释。 第七章 质量考评 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根据《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程服务项目-考核评分登记表》(详见附件)的内容,丙方每月不定期组织考评人员负责对乙方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承包范围内的作业质量进行考评,丙方按照考评分数执行按质付费,并按合同规定予以奖惩。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在签定合同之后,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条 因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若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有权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追究责任,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向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追究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约定到位的所有车辆、人员并专项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每延期一天扣其履约保证金2万元;延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第九章 惩罚性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道路清扫考核或日常巡查时发现清扫不到位或未进行清扫的路段,每处(路段长度50米以上)每次计1000元违约金,一个标段内如果发现多处路段未清扫或清扫不到位的可累计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道路清扫或日常保洁巡查时发现成堆垃圾的每堆每次计500元违约金;发现焚烧垃圾的每次计500元违约金;发现乱倾倒垃圾或将沙土扫至下水道和绿化带的每次计500元违约金;发现未按规定穿工作服的每次计500元违约金;发现环卫工人拾捡、堆放餐厨垃圾的,每次计500元违约金;发现环卫工人乱拾捡、堆放、悬挂纸皮、袋子等可回收垃圾的,每次计200元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正式进场后,丙方每月将不定期对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人员和车辆设备配置情况进行抽查清点,每少1辆/天计2000元违约金。人员每少1人/天计500元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扫路车、保洁三轮车、垃圾收集车、巡查管理车等车辆要保持外观的干净整洁;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应每日清洗保持外观干净整洁(节假日、重大检查或庆典活动等应增加清洗次数);发现保洁三轮车、扫路车、垃圾收集清运车、巡查管理用车等车辆外观不整洁每次计违约金500元/辆;发现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未按时清洗造成外观不整洁的每次计违约金500元/个;如发出口头通知或书面整改通知书后未能按要求清洗的每次累加违约金500元,以此类推。 第二十七条 区域内无主垃圾、上门收集的垃圾,未及时清运至垃圾转运站的,每次计违约金200元;二次装修垃圾、废弃大件物等未及时收集、清运至垃圾转运站的,每次计违约金500元;垃圾在运输途中飞扬洒漏、造成“二次污染”, 每次计违约金500元;转运车辆肮脏、锈迹斑斑等保养情况较差,每次计违约金300元。 第二十八条 垃圾收运车搜集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至雨水井、河道等处。应排放至丙方指定位置,若发现违规,每次计违约金2000元。 第二十九条 至垃圾转运站的车辆出现损坏无法作业时,需及时报备丙方。车辆损坏无法作业需及时调整车辆作业班次,每个时段作业车辆不得少于每月提供的排班表内作业车辆数。若少于日常作业车辆,则每次计违约金1000元/辆。 第三十条 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的必须报丙方研究同意,擅自更换一次计违约金2000元(如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上班的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不予扣罚)。 第三十一条 受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及市民举报的,经核实是乙方或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责任的每次计违约金2000元,影响较大的给予双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要按月及时、足额支付环卫工人工资,当月应支付上一个月工资,不得拖欠环卫工人工资,如出现环卫工人投诉、上访或新闻媒体曝光拖欠工资问题,经核实属实的,每次计违约金2000元,影响较大的双倍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承包期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企业在收运过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紧急可能危急公共安全行为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经丙方检查发现,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未按所承诺作业措施或未按规范标准作业的,每次计违约金1000元。 第三十五条 丙方根据考核、巡查、检查记录对惩罚性违约进行统计,并于每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乙方及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应在丙方发出通知的当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未按时提交的,则该违约金由丙方在次月应付的价款中予以扣除。 第十章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合同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应妥善做好承包项目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善后清理工作。甲方应为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向政府申请赔偿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因本条款造成合同提前终止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合同终止:如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在承包期内没有发生违约,甲方将在承包期满一个月后,无息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时,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应妥善做好承包项目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善后清理工作。 第十一章 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及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主动接受丙方作业质量检查和处罚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履约期间,丁方的股权结构不得变更。 第四十条 在合同履约期间,丁方的工商、税务登记地必须在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不得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履约期间,派驻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对重大运营负有监督职责,共同承担在运营中发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全资子公司必须定期述职、定期审计,重要的运行情况必须向采购人报备。 第四十三条 本项目不得分包、转包。如果发现分包、转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章 主要补充内容 第四十四条 在合同履约期间,甲方、乙方同意丙方作为甲方的代管人,代理甲方负责本项目的代管工作,包括日常管理、考评及经费拨付等。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约期间,甲方、乙方同意丁方与乙方共同作为承包合同当事人,由丁方履行,乙方对丁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合同履约期间,丁方按合同的约定期限提供考核结果、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全部材料后,由丙方按合同的约定与丁方进行承包款的结算。 第四十七条 在合同履约期间,乙方或丁方须对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和丁方共同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各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自四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单位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口岸服务中心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八七路2169号力鹏国际中心A栋6楼601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朱世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5980539585
联系方法: 1537798933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灵秀支行
账号: 账号: 158620100100035282


签订地点: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


签订日期:2019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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