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s2023(cc)wz0014
预算金额372.3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禅财采决〔2023〕1号)

一、项目编号:FS2023(CC)WZ0014
二、项目名称:佛山市第二中学附属学校(绿岛湖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佛山市钢联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朗下村工业大道九丘西(原皮革厂)33号厂房
被投诉人: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禅城分中心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A座7、8、9三层
相关供应商:佛山市科思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宝北路12号之一自编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代理的“佛山市第二中学附属学校(绿岛湖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S2023(CC)WZ0014〕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
1.本次采购结果公示的“中标候选人1”评分不准确,应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2.从目前公示“分项报价表”的相应产品制造商了解,部分产品不具备招标文件评分所需“▲”号的检测报告,而中标单位技术得分体现具备评分要求,请求重新核对,并从检测报告相应检测机构官方网站查证中标单位所提供检测报告的有效性、真实性。
投诉人诉称
1.投诉人认为其公司“同类项目业绩”评分,一共提供了四项同类项目业绩,所提供的业绩均为佛山本地学校厨房设备类业绩,同类业绩认定明确,且所提供合同关键页清单中,已明确体现与本次采购内容有类似的厨房设备产品“搅拌机、干手器、炉具”,业绩均应得分。不存在评审委员会所称“仅有一项合同业绩符合同类业绩标准”的情形。
2.根据本项目的结果更正公告(第1次),发现中标人所投“万能蒸烤箱”制造商为“广州旭众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官网查询,该制造商不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标人所投的该产品为“三无产品”。
3.根据本项目的结果更正公告(第1次),发现中标单位所投“空气消毒机”制造商为“佛山市金耐堡电气有限公司”,经“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内容查询,该制造商没有关于“空气自然菌的消亡率不低于99%的检测报告”或其“空气自然菌的消亡率”检测结果最高只能90%,而无法达到99%的检测标准,不具备招标文件中“▲符合WS/T 648-2019《空气消毒机通用卫生要求》标准,检测对白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不于99%,对空气自然菌的消亡率不低于99%”的得分标准,该项不能得分。
采购人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称已于2023年7月25日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认定事项不成立,采购人同意该质疑答复。
2.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出具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且该投诉未经质疑处理。
3.关于投诉事项3,该投诉未经质疑处理。
代理机构答复:代理机构于2023年7月21日将《质疑函》转递予采购人。2023年7月25日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形成项目质疑处理会过程纪要。2023年7月27日,中心根据质疑处理会意见书面答复,并将质疑答复结果转递函采购人。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不属于已质疑事项,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预算金额为3,723,000.00元,代理机构于2023年6月21日在法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7月19日,代理机构在法定网站上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公告显示佛山市科思博科技有限公司成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7月21日,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针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起的质疑;7月25日,代理机构组织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7月27日,代理机构书面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审因素“同类项目业绩”的评审标准载明:“2020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投标人名义独立完成的厨房设备同类项目(由评委会认定是否属于同类项目)业绩,1分/项。(提供以下扫描件:1.合同;2.验收合格或通过的验收资料(由评委会认定是否符合得分条件)。以上材料必须具有采购单位或其经办部门的公章或业务章)”。
投诉人响应情况:投诉人投标文件针对上述评审因素提供了4份合同,其中合同1、3所采购的货物内容包括“干手器、搅拌机”、合同2采购货物内容包括“炉具”、合同4采购货物内容包括“不锈钢静电大小变径、风口百叶、风机软接”。
审情况: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答复意见显示,虽然投诉人提供了四项业绩,但四项均未能提供完整合同,其中三项从所提供页的设备清单中未能看出与本项目为同类项目,其本项得分情况与评审情况一致。根据评审结果,评委会仅认可其所提供的合同2,对于其余合同,并未给予相应评审分数。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文件、评审材料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本项目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包括不锈钢更衣柜、单洗手星柜、大型净水设备等在内共有114项,核心产品为长龙式洗碗机2。采购标的适用范围包括男女更衣间、原材料检验室、高低温冷库、主副食仓库、洁具间、用具仓库、蔬菜、肉类、水产加工区、洗碗间、消毒间、烹调区等。另经查投诉人所提交的业绩合同,合同1与合同3,虽然所显示的采购货物干手器、搅拌机属于本项目采购货物内容之一,但对于“同类业绩”的判断,非仅以业绩内容是否含有本次采购货物为唯一判断标准,而应以合同整体作为判断。干手器、搅拌机并非本项目核心产品,在本次采购货物内容中占比小、不属于本项目采购的主要标的,且除上述两项货物外,合同1、3所显示的其余采购货物如电线、铝和天花、光纤跳线等,以及合同4显示所采购的货物4项,均非本次采购标的,与本次采购货物内容无关。因此,结合本次采购文件“由评委会认定是否属于同类项目”的规定,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独立地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情况作出评判,认为投诉人提交的合同1、3、4均非本项目的同类项目业绩并无不当,评审结果合法有据。上述评审结果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本项目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人员构成、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经查,本次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未包含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的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未提交上述投诉事项已经依法质疑的证明材料。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法定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事项2、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三街40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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