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大写:叁仟贰佰柒拾陆万元(32760000.00元)人民币,费用包括采购的救援直升机日常备勤服务,在一年服务期限内或年飞行时间数330小时,包括但不限于:投入直升机的年租费用及运行费(机组人员人工费,直升机航材、航油、维修及相关保险,油车等费用)、救援航线申请费用、招标代理费等,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款项;上述费用,对应直升机年累计飞行时间数为330小时(不足330小时按照330小时包干价金额费用计取)。
2.飞行任务计时统计标准以直升机旋翼转动到停止计算。
3.本合同项下所有飞行时间均为标准飞行小时。此外,夜航(按照长沙市气象局公布的当日日落和次日日出时间确定)任务,每小时飞行任务折算为1.5标准飞行小时;
4.上述费用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所应支出全部费用,乙方不得就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另行主张其他费用。
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甲方要求将直升机调机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备勤交付,并提交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相关信息、机场保障协议、军民航的相关批件、保险单凭证等相关资料。
(一)作业区域范围
主要在长沙市域范围内开展相关作业,根据需要辐射周边地市及省份。
(二)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
1.按照甲方飞行任务需求,乙方制订飞行计划,负责飞行任务的具体实施,飞行过程中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2.双方严格遵守航空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军民航航空管制的有关规定;
3.正常的飞行计划应由乙方向军民航管制部门申报。对于计划外的应急飞行,乙方在接到甲方飞行任务后,应积极协调军民航管制部门以满足甲方飞行要求。乙方应与军民航管理单位建有良好的业务关系,可独立完成航线申请、空管协调等工作;
4.乙方执行飞行任务,由甲方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地面协同和安全保障措施。
5.经甲方审查批准乘机人员的名单应提前告知乙方,对登机人员和随机物品进行身份确认和安全检查后方可乘机,无关人员严禁登机;甲方无指定人员乘机时,其乘机人员安全审查由乙方负责,并对所发生的安全责任负全责。
(三)综合保障要求
为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需要,鉴于应急救援航空任务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乙方应具备综合救援保障能力。
1.直升机维修保障
1.1乙方保障直升机的飞行安全和管理,负责维修、保养、换件、定检、排故、校验等机务维修改造及费用,维修工作符合民航相关标准及直升机维护手册要求,提供航材保障。
1.2由于直升机维修保障的特殊要求,每个月平均2天时间进行直升机的定检维修和排故工作,年正常停场时间不超过24天。
1.3乙方应在保证甲方飞行任务前提下安排直升机维护保养计划和方案,并提供备份直升机机满足甲方任务要求。
2.应急任务及安全保障
2.1应急服务能力。乙方具有较强的抢险救灾意识和客户服务意识,双方共同研究建立具体的工作管理机制;直升机飞行实行机长负责制,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确保完成各项航空应急救援任务的顺利实施。
2.2野外应急保障。考虑到应急救援任务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乙方及相关单位负责野外油车油料伴随保障,并承担相关费用。
2.3安全保障措施。服务期内,乙方及相关单位负责投保直升机机身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地面第三人伤害险、乘客法定责任险(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发生事故或故障后,由乙方及相关单位负责办理一切索赔事务并承担相关费用;若直升机发生事故,保险赔付及国家相关赔偿以外的损失赔偿由乙方及相关单位承担。
2.4机组及服务团队人员要求
2.5机组人员。乙方基地需配备确保正常运行的机组人员(至少包括机长、副驾驶、放行师、航务人员、绞车手和救生员,油车司机和押运员各不少于1名),为了保证人员随时待命完成任务,乙方需配备一组备选人员,确保应急任务安全性及及时性,以上人员必须有相关行业授权或认可的资质;乙方更换机组人员,经甲方同意,可安排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2.6基地要求
为保证应急需求,乙方应拥有一个周围净空条件良好的直升机停机坪(坐标N28°05′17″E112°54′53″),直升机坪配备两个标准的直升机停机坪且中心距离不小于40米,并配置适量办公场地满足救援设备和机组人员日常备勤的需求。
(四)服务技术要求
1. 乙方及相关单位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运行资质要求。
2. 乙方提供服务的1架AW139应急救援直升机处于适航状态。
3. 机长在投标机型上的飞行时间要求。机长总飞行小时原则上不少于1500小时,投标机型飞行时间不得少于330小时。
4. 乙方与甲方应急指挥平台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直升机备勤状态与甲方指挥监控平台实时互联互通,可满足甲方指挥监控平台实现呼救受理、指挥调度、军民航报批、气象服务、飞行服务、数据统计等。”
(五)其他要求:
1.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书面汇报航空救援服务情况,包括直升机和机组人员管理情况、训练备勤和救援任务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2.乙方应不断提高常态化备勤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配合甲方,为全市航空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3.如备勤直升机出现正常定检以外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备勤任务,乙方需提供备份机满足甲方任务要求。
甲方派相关人员对运行基地、备勤点、直升机、配套装备及机组人员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即为服务交付完成。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的飞行基地使用情况报告,提供方式和期限由甲方另行指定。
3.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时终止本合同。
4.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项目。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为乙方申请国家相关补贴开具证明。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及相关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团队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
2.乙方及相关单位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及相关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及相关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4.乙方及相关单位负责飞行基地运维保障、临时空域以及应急航线的报批工作。
5.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6.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并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7.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15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上述记录和账目。
8.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白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一)航空应急救援常态化备勤服务,是长沙市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本着高度负责、共同协作、协调一致的原则,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应急体系建设共同出谋划策。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负有管理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工作和责任,及时响应甲方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及时落实和不断改进,如有违反,对涉及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款、罚款、支付违约金等形式)的,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二)因乙方原因未实现全市范围内30分钟响应,当次航时按照实际发生航时的50%计算。因乙方原因造成应急救援任务无法实施的,每次任务按照2个飞行小时数计,并按均价扣除相应费用。
(三)因乙方及其相关单位的人员资质、手续不全所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若乙方第二次提供的服务仍不符合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违约金;若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五)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万分之五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追究乙方其他法律责任。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乙方还需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豁免条款
乙方因下列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视为违约,后续计划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因军方演习、军方其他要求或民航要求造成乙方无法提供飞行服务的;
2.因禁航、空中管制等不可控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提供飞行服务的;
3.经乙方机长判断当天天气无法提供飞行服务且乙方提供气象信息证明的;
4.乙方提供的直升机或设备突发故障且该故障无法在月度例行检修中发现的;
5.执行特殊任务时,机长判断为有安全风险拒绝提供飞行服务的且乙方提供合理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