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中浙-CZTC24283
二、项目名称:嘉兴市第一医院工作服系列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0-1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零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号802室-8
被投诉人:杭州中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湖州街168号美好国际大厦1008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嘉兴市第一医院工作服系列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浙-CZTC24283)(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4年12月3日受理,并于2024年12月3日向被投诉人杭州中浙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人嘉兴市第一医院和相关供应商嘉兴市康得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分别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采购人于2024年12月9日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嘉兴市第一医院工作服系列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嘉兴市第一医院工作服系列采购项目投诉书答辩说明函》,相关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本机关提交答复。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客观分评审错误。
事实依据:本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第86-128页提供了所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同时还专门打印了一份纸质的跟样品放在一起,在样品外包装箱上特别注明“带检测报告”字样。
检测报告系电子文件,没有纸质的。检测报告可从网上下载,且原件也只能从网上下载。检测报告上有二维码或网址之类可供下载原件,我们在标书和随样提交的检测报告清单上都做了相关说明。
招标结果公示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这一客观分评审,专家评审违反法律规定,都给我公司打了“0”分。且从公示结果来看,各个评委主、客观分评审“离奇一致”,存在被人为操纵的嫌疑。
我们于2024年11月20日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5日答复:“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理由是:你单位随样品提交的检测报告为黑白打印件,专家评审时认定检测报告非原件,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技术部分第2项“检测报告:投标产品面料(需要出具报告的面料种类,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三、采购清单”)具有经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每缺1个报告扣0.5分,扣完为止。[有效证明材料为经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扫描件,检测报告原件随样品一起递交。]”的要求,你单位此项评分为0分。
我公司不服被投诉人的答复,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嘉兴市财政局采监处提起投诉。 .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3.《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评审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0)客观分评审错误;4.《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5.《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6.财政部网站2021年3月17日答复中提到: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一般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请求:取消招标结果,重新评审。
二、被投诉人和采购人辩称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对于检测报告的要求:投标产品面料(需要出具报告的面料种类,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三、采购清单”)具有经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每缺1个报告扣0.5分,扣完为止。[有效证明材料为经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扫描件,检测报告原件随样品一起递交]。评标委员会依据此评分办法对本项内容进行了评审。
杭州零迪科技有限公司随样品递交的检测报告为黑白复印件,未提供盖检测机构公章的纸质原件,并且该复印件中注意事项也注明“复印件须加盖检测单位报告确认章后有效”,本次检测报告未加盖检测单位报告确认章,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其随样品提供的检测报告为非有效原件,评标委员会对杭州零迪科技有限公司此项评分为0分。
该项评分为客观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所有专家此项评分须一致,因此不存在“各个评委主、客观分评审离奇一致,存在被人操纵的嫌疑”。
三、经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120万元。被投诉人受被采购人委托,于2024年10月1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10月15日和10月31日发布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11月15日14时00分开标,共有6家供应商投标,有效供应商为5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5家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分别为嘉兴市康得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89.23分、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倍得福服装经营部82.15分、浙江万邦之恒服饰有限公司81.7分、浙江迪尚医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80.67分、杭州零迪科技有限公司79.0分,嘉兴市康得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1月18日,被投诉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0日向被投诉人和被采购人提出《质疑函》,共有1个质疑事项,被投诉人和采购人于2024年11月25日向投诉人发出《嘉兴市第一医院工作服系列采购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的答复》,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投诉,上述质疑事项和答复内容基本与投诉人的投诉内容、被投诉人的投诉答辩内容一致,这里不再重复表述。
3.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三、采购清单”规定如下:
以上备注“提供面料检测报告”指提供相应投标产品的面料经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原件随样品一起递交。
4.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检测报告”规定如下:
序号 |
项目 |
评分标准 |
权重(100分) |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
2 |
检测报告 |
投标产品面料(需要出具报告的面料种类,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三、采购清单”)具有经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每缺1个报告扣0.5分,扣完为止。[有效证明材料为经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扫描件,检测报告原件随样品一起递交。] |
5分 |
客观分 |
关于“检测报告”的评审结果如下:嘉兴市康得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5分、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倍得福服装经营部5分、浙江万邦之恒服饰有限公司5分、浙江迪尚医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分、杭州零迪科技有限公司0分。
5.投诉人在投标时随样品递交了《检测报告清单》(清单上注:报告原件请根据检测报告上的提示从网上下载)和10份检测报告打印件(黑白件未加盖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专用章)。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随样品递交的检测报告为纸质原件。
6.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协助调查,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出具如下意见:一、原评审情况说明: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关于检测报告的评审标准“投标产品面料(需要出具报告的面料种类,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三、采购清单”)具有经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每缺1个报告扣0.5分,扣完为止。[有效证明材料为经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扫描件,检测报告原件随样品一起递交。]”,杭州零迪科技有限公司随样品提供的检测报告为黑白文件,评标委员会认定黑白文件的检测报告不是原件,故不得分。二、现针对投诉事项进行复核,复核意见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委员会通过对杭州零迪科技有限公司随样品提供的检测报告纸质文件中的二维码进行扫码复核,检测报告编号为NO.190023135、TSNT01466586、TSNT01366975的三份检测报告,纸质版与二维码电子文件不一致,故评标委员会认为此三份检测报告不得分。其余7份检测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复核,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评审规定,得3.5分。2.评审委员会评定杭州零迪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由原79分调整为82.5分。
四、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人认为随样品提供的检测报告系电子文件的打印件,符合采购文件中关于“检测报告原件随样品一起递交”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其“检测报告”的评审结果不服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检测报告原件”的认定过于狭隘,仅限于纸质原件,而对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不予认定,对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的评审结果存在不当之处。结合原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意见,5家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分别为嘉兴市康得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89.23分、杭州零迪科技有限公司82.5分、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倍得福服装经营部82.15分、浙江万邦之恒服饰有限公司81.7分、浙江迪尚医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80.67分,嘉兴市康得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结果结果,投诉人要求“取消招标结果,重新评审”的投诉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嘉兴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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