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仪征分中心关于仪征市农业农村局采购仪征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YZFZCGK2021110028)项目的质疑答疑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1/12/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各相关供应商:
关于仪征市农业农村局采购仪征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项目编号:YZFZCGK2021110028)公开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
主要内容:评分标准针对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范围设定与采购需求关联过窄、不合理,应予修改。
事实依据:在该项评审因素中,要求:“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是智慧农业相关领域的得2分,其他或未提供不得分”。
ISO9001对于认证范围要求是“对于ISO9001:2015标准中适用于组织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的全部要求,组织应予以实施。”说明该标准对认证范围要求的对象是被认证组织。对于范围内实施IS09001体系是必要非充分条件。所以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通常只把认证范围缩小到自己可履行体系的方面。而履行体系是责任、是义务。但是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除农业软件开发外,还有一些非涉农软硬件产品如计算机网络、物联网传感器、监控系统大屏等,仅履约了“智慧农业”方面的IS09001认证,并不代表就一定能作用于项目成效。既然不能成为充分条件,则现有认证范围就不足以支撑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实施履约,范围表述过于窄划将影响评委遴选出优秀供应商。比如其他类似的认证范围如“农业信息化”、“信息系统开发”、“农业大数据”、“物联网”、“安防监控系统”的,同样与本项目有极强关联。故本次只约束“智慧农业”关键字,与采购需求并不吻合。也容易成为某些供应商的“定制”评分标准,从而降低竞争热度,不利于采购实施。故该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建议该条做调整,或删除认证范围或将认证范围扩大到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最大化匹配。
法律依据:
1、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财库〔2021)22号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 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答: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表述了认证范围是智慧农业相关领域,且该领域的认证范围切实符合本采购需求。
二、质疑事项2:
主要内容:评分标准针对软件著作权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采购需求不吻合、不合理,部分要求与实现项目目标无关,应予修改。
事实依据:在该项评审因素中,要求“1.投标人具有农业信息化、智慧农业数据保障、数据安全交换平台数据可视化、数据采集、尾水监测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证书获取时间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之前),每具备一类得0.5 分,最高得3分。”
软件著作权是用来评估供应商软件开发能力。应与本次采购需求相一致,本次采购的软件有大数据核心大脑、二个大数据保障体系、三个主题数据资源库、农村生态应用系统、农业生产应用系统、农民生活应用系统等6套。而软件著作权本来就是与软件名称一一对应的。在所列6项著作权农业信息化、智慧农业数据保障、数据安全交换平台、数据可视化、数据采集、尾水监测中,尾水监测与软件采购需求不相干。其余5项也并未与软件要求一一对应,既如此,应该笼统表示在该领域的要求,而不能约定准确的软件著作权字样。并且主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对此的要求大多数均以“相似”、“类似”字样或明确要求“证书名称可不必完全一致”。
法律依据:
1、财政部令第87导《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从该法规看,“软件名称”即“著作权名称”允许出现相似。同样代表在某一领域的软件研发能力。
3、财库(2021)22号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答: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均与本采购需求密切相关,同时,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了“1.6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管理”是农村生态应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请仔细研究本项目采购需求,所以要求供应商具备此研发能力,更有利于项目实施。且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表述了是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没有指定证书名称需完全一致。
三、质疑事项3:
主要内容:评分标准针对“涉及农产品品质检测领域应用研究、食品安全溯源研究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与实现项目目标无关,应予修改或删除。
事实依据:在该项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有参加国家级涉及农产品品质检测领域应用研究、食品安全溯源研究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2分。”
本项目采购为“软件开发+软硬件系统集成"构成的农业信息化项目。本质疑项所列项目经验为“应用研究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研究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不能证明等同本项目的开发与集成经验。即本项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另外就是在采购内容中,未见与“农产品品质检测”和“食品安全”有关的表述,评审因素严重脱离采购需求。
与“追溯”关联所在,表述为“支持融合省级溯源系统数据。与已建成的、具有开源对接功能的农产品快检系统,进行系统接口对接,实时数据采集农产品快检数据,并上传至云平台监管系统。”根据此要求,更强调是对接开发能力而非关于溯源系统的科研能力。从开发人员的视角来看,农业大数据平台更重要的是做好各方面的数据对接,而不是自身做好细分领域的业务系统。
且两者的职责权限也不完全归口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管理归口业行政主管部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管理归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以有些跨部门的功能,只能是“对接”导向而非“科研”导向,原评审因素不合理,涉嫌为某些供应商量身定做。
法律依据:
1、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财库{2021}22号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答:本项目要求依据“顶层设计、整体谋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彰显新科技、新技术赋能农业的理念,支持融合省级溯源系统数据。不仅仅是软件系统和硬件之间简单的对接,还需要供应商具备融合省级溯源系统数据的能力,且对于食品、农产品溯源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若供应商在此领域有过深度参与并承担过一定的科研任务,更有利于项目高质量的实施落地。
四、质疑事项4:
主要内容:评分标准针对“食品安全或追溯技术研究方面重点研发计划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与实现项目目标无关,应予修改或删除。
事实依据:在该项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有参与省级及以上关于食品安全或追溯技术研究方面重点研发计划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的,得1分。”
本项目采购为“软件开发+软硬件系统集成”构成的农业信息化项目。本质疑项所列项目经验为“研发计划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研发计划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不能证明等同本项目的开发与集成经验。
另外就是采购内容中,与“食品安全”、“追溯技术”关联所在表述为“支持融合省级溯源系统数据。与已建成的、具有开源对接功能的农产品快捡系统,进行系统接口对接,实时数据采集农产品快检数据,并上传至云平台监管系统。”据此要求,更强调是对接开发能力而非关于溯源系统的科研能力。从开发人员视角来看,农业大数据平台更重要的是做好各方面的数据对接,而不是自身做好细分领域的业务系统。
本项目交付物中涉及“食品安全或追溯技术”的职责权限也不归口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管理归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所以有些跨部门的功能,只能是“对接”导向而非“科研”导向,原评审因素不合理,涉嫌为某些供应商量身定做。
法律依据:
1、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财库{2021}22号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答:本项目要求依据“顶层设计、整体谋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彰显新科技、新技术赋能农业的理念,支持融合省级溯源系统数据。不仅仅是软件系统和硬件之间简单的对接,还需要供应商具备融合省级溯源系统数据的能力,且对于食品、农产品溯源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若供应商在此领域有过深度参与并承担过一定的科研任务,更有利于项目高质量的实施落地。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仪征分中心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仪征市农业农村局采购仪征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项目编号:YZFZCGK2021110028)公开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
主要内容:评分标准针对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范围设定与采购需求关联过窄、不合理,应予修改。
事实依据:在该项评审因素中,要求:“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是智慧农业相关领域的得2分,其他或未提供不得分”。
ISO9001对于认证范围要求是“对于ISO9001:2015标准中适用于组织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的全部要求,组织应予以实施。”说明该标准对认证范围要求的对象是被认证组织。对于范围内实施IS09001体系是必要非充分条件。所以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通常只把认证范围缩小到自己可履行体系的方面。而履行体系是责任、是义务。但是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除农业软件开发外,还有一些非涉农软硬件产品如计算机网络、物联网传感器、监控系统大屏等,仅履约了“智慧农业”方面的IS09001认证,并不代表就一定能作用于项目成效。既然不能成为充分条件,则现有认证范围就不足以支撑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实施履约,范围表述过于窄划将影响评委遴选出优秀供应商。比如其他类似的认证范围如“农业信息化”、“信息系统开发”、“农业大数据”、“物联网”、“安防监控系统”的,同样与本项目有极强关联。故本次只约束“智慧农业”关键字,与采购需求并不吻合。也容易成为某些供应商的“定制”评分标准,从而降低竞争热度,不利于采购实施。故该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建议该条做调整,或删除认证范围或将认证范围扩大到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最大化匹配。
法律依据:
1、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财库〔2021)22号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 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答: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表述了认证范围是智慧农业相关领域,且该领域的认证范围切实符合本采购需求。
二、质疑事项2:
主要内容:评分标准针对软件著作权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采购需求不吻合、不合理,部分要求与实现项目目标无关,应予修改。
事实依据:在该项评审因素中,要求“1.投标人具有农业信息化、智慧农业数据保障、数据安全交换平台数据可视化、数据采集、尾水监测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证书获取时间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之前),每具备一类得0.5 分,最高得3分。”
软件著作权是用来评估供应商软件开发能力。应与本次采购需求相一致,本次采购的软件有大数据核心大脑、二个大数据保障体系、三个主题数据资源库、农村生态应用系统、农业生产应用系统、农民生活应用系统等6套。而软件著作权本来就是与软件名称一一对应的。在所列6项著作权农业信息化、智慧农业数据保障、数据安全交换平台、数据可视化、数据采集、尾水监测中,尾水监测与软件采购需求不相干。其余5项也并未与软件要求一一对应,既如此,应该笼统表示在该领域的要求,而不能约定准确的软件著作权字样。并且主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对此的要求大多数均以“相似”、“类似”字样或明确要求“证书名称可不必完全一致”。
法律依据:
1、财政部令第87导《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从该法规看,“软件名称”即“著作权名称”允许出现相似。同样代表在某一领域的软件研发能力。
3、财库(2021)22号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答: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均与本采购需求密切相关,同时,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了“1.6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管理”是农村生态应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请仔细研究本项目采购需求,所以要求供应商具备此研发能力,更有利于项目实施。且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表述了是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没有指定证书名称需完全一致。
三、质疑事项3:
主要内容:评分标准针对“涉及农产品品质检测领域应用研究、食品安全溯源研究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与实现项目目标无关,应予修改或删除。
事实依据:在该项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有参加国家级涉及农产品品质检测领域应用研究、食品安全溯源研究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2分。”
本项目采购为“软件开发+软硬件系统集成"构成的农业信息化项目。本质疑项所列项目经验为“应用研究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研究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不能证明等同本项目的开发与集成经验。即本项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另外就是在采购内容中,未见与“农产品品质检测”和“食品安全”有关的表述,评审因素严重脱离采购需求。
与“追溯”关联所在,表述为“支持融合省级溯源系统数据。与已建成的、具有开源对接功能的农产品快检系统,进行系统接口对接,实时数据采集农产品快检数据,并上传至云平台监管系统。”根据此要求,更强调是对接开发能力而非关于溯源系统的科研能力。从开发人员的视角来看,农业大数据平台更重要的是做好各方面的数据对接,而不是自身做好细分领域的业务系统。
且两者的职责权限也不完全归口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管理归口业行政主管部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管理归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以有些跨部门的功能,只能是“对接”导向而非“科研”导向,原评审因素不合理,涉嫌为某些供应商量身定做。
法律依据:
1、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财库{2021}22号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答:本项目要求依据“顶层设计、整体谋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彰显新科技、新技术赋能农业的理念,支持融合省级溯源系统数据。不仅仅是软件系统和硬件之间简单的对接,还需要供应商具备融合省级溯源系统数据的能力,且对于食品、农产品溯源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若供应商在此领域有过深度参与并承担过一定的科研任务,更有利于项目高质量的实施落地。
四、质疑事项4:
主要内容:评分标准针对“食品安全或追溯技术研究方面重点研发计划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与实现项目目标无关,应予修改或删除。
事实依据:在该项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有参与省级及以上关于食品安全或追溯技术研究方面重点研发计划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的,得1分。”
本项目采购为“软件开发+软硬件系统集成”构成的农业信息化项目。本质疑项所列项目经验为“研发计划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研发计划或科研任务项目经验,不能证明等同本项目的开发与集成经验。
另外就是采购内容中,与“食品安全”、“追溯技术”关联所在表述为“支持融合省级溯源系统数据。与已建成的、具有开源对接功能的农产品快捡系统,进行系统接口对接,实时数据采集农产品快检数据,并上传至云平台监管系统。”据此要求,更强调是对接开发能力而非关于溯源系统的科研能力。从开发人员视角来看,农业大数据平台更重要的是做好各方面的数据对接,而不是自身做好细分领域的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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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交付物中涉及“食品安全或追溯技术”的职责权限也不归口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管理归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所以有些跨部门的功能,只能是“对接”导向而非“科研”导向,原评审因素不合理,涉嫌为某些供应商量身定做。
法律依据:
1、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财库{2021}22号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答:本项目要求依据“顶层设计、整体谋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彰显新科技、新技术赋能农业的理念,支持融合省级溯源系统数据。不仅仅是软件系统和硬件之间简单的对接,还需要供应商具备融合省级溯源系统数据的能力,且对于食品、农产品溯源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若供应商在此领域有过深度参与并承担过一定的科研任务,更有利于项目高质量的实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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