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kcg-f2021110901102
预算金额9.43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F20211109011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城南(榔梨)污水处理厂表曝改底曝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1110901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鼓风机 其他风机详见招标文件21370000
2 玻璃钢轴流通风机 其他风机详见招标文件227420
3 自动卷帘式过滤器 辅助生产装置详见招标文件494320
4 空调 空调机组详见招标文件13233
5 信号线1 配电线路详见招标文件560.42067.88
6 信号线2 配电线路详见招标文件2034.1215255.9
7 配管1 铸铁管详见招标文件430.324948.68
8 现场控制柜 控制设备详见招标文件19170
9 电磁流量计1 流量计量标准器具详见招标文件288940
10 电磁流量计2 流量计量标准器具详见招标文件275080
11 热式气体质量流量计 流量计量标准器具详见招标文件248330
12 电动调节蝶阀 阀门详见招标文件215230
13 潜水推流器 潜水电泵详见招标文件121629480
14 潜水推流器(拆旧) 潜水电泵详见招标文件1212000
15 管式微孔曝气管 其他生产辅助用电器详见招标文件1800864000
16 表面曝气机(拆旧) 其他生产辅助用电器详见招标文件619680
17 操作计算机 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详见招标文件14958
18 文件柜 其他柜类详见招标文件11670
19 推流器控制箱 控制设备详见招标文件1232700
20 电缆1 绝缘电线和电缆详见招标文件1266.26427362.75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5895356.89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捌拾玖万伍仟叁佰伍拾陆元捌角玖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5895356.89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捌拾玖万伍仟叁佰伍拾陆元捌角玖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在中标日后90天(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如工程需要延迟应以接到甲方发货通知为准;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交货方式:乙方应负责将货(除包括货物指定产品外,还应包括配套的质量保证书、使用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品等)运输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包括货物的组装、布置、卫生清理并验收合格(交钥匙工程)。

3.3.2乙方所提供资料还需包含: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包括注有基本尺寸的总图、安装图、安装手册、设备易损易耗件规格型号、机械及电气图纸等图纸文件资料;甲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及文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货到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

4.1.2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参数符合招标要求,项目建设整体验收、系统投运且水质达到设计标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

4.1.3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如投标单位质保期有延长的,按延保承诺函执行),质保期满后,所有产品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检测达到乙方投标时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整个系统能够满足水质、水量处理要求,且无其它质量问题,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付清。

4.1.4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按甲方要求出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如未提供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

4.1.5本合同中所示乙方账户信息即为收款账号,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发生变更,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614007880120000026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乙方在2年质保期内无条件保证设备正常使用,负责设备的正常维护、保养 所需的耗材、配件等费用,包括密封件、机油、机封、轴承、过滤件、电气元件等所有零部件,乙方必须按照产品维护说明手册及售后服务承诺提供维护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验收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必要时甲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5.3.2验收检测期中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将不予验收。安装调试完成最终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系统稳定达标运行6个月视为合格。

5.3.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5.3.4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5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无法满足功能需求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组织的验收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6乙方须提供系统调试和性能测试,调试期间所需要的耗材及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5.3.7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4套,包括装修货物布置图、使用说明书及各类产品质量证明书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6.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 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6.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6.4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逾期支付部分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

6.5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合同全部款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有权不移交设备及随机文件、验收资料、合格证明等。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3.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验收报告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3.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五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釆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1.1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担保的形式为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有效期为自保函开具日期起6个月内有效。

11.2质保期及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从系统正常投运且验收合格确认后开始算起。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10%,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十五日内予以无息付清。

11.3双方确认本合同尾部约定的地址为双方有效送达地址及司法送达地址,双方之间所有文件经签收当日或被退回次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11.4本合同送达条款适用于双方各类通知、合同等及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龙街道时中南路5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2号
法定代理人: 黄红旗 法定代理人: 常应祥
委托代理人: 张舒硕 委托代理人: 郭丁香
电话: 0731-84099660 电话: 0731-86207888
传真: 0731-84099660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附件列表:
  1. 安全管理协议书.docx
  2. 设备安装现场施工安全承诺书.docx
  3. 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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