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金额小写:5895356.89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捌拾玖万伍仟叁佰伍拾陆元捌角玖分
交货时间:在中标日后90天(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如工程需要延迟应以接到甲方发货通知为准;
3.3.1交货方式:乙方应负责将货(除包括货物指定产品外,还应包括配套的质量保证书、使用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品等)运输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包括货物的组装、布置、卫生清理并验收合格(交钥匙工程)。
3.3.2乙方所提供资料还需包含: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包括注有基本尺寸的总图、安装图、安装手册、设备易损易耗件规格型号、机械及电气图纸等图纸文件资料;甲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及文件。
4.1.1货到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
4.1.2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参数符合招标要求,项目建设整体验收、系统投运且水质达到设计标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
4.1.3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如投标单位质保期有延长的,按延保承诺函执行),质保期满后,所有产品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检测达到乙方投标时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整个系统能够满足水质、水量处理要求,且无其它质量问题,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付清。
4.1.4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按甲方要求出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如未提供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
4.1.5本合同中所示乙方账户信息即为收款账号,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发生变更,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2年质保期内无条件保证设备正常使用,负责设备的正常维护、保养 所需的耗材、配件等费用,包括密封件、机油、机封、轴承、过滤件、电气元件等所有零部件,乙方必须按照产品维护说明手册及售后服务承诺提供维护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5.3.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验收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必要时甲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5.3.2验收检测期中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将不予验收。安装调试完成最终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系统稳定达标运行6个月视为合格。
5.3.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5.3.4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5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无法满足功能需求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组织的验收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6乙方须提供系统调试和性能测试,调试期间所需要的耗材及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5.3.7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4套,包括装修货物布置图、使用说明书及各类产品质量证明书等。
6.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6.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 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6.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6.4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逾期支付部分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
6.5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合同全部款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有权不移交设备及随机文件、验收资料、合格证明等。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3.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验收报告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3.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五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釆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1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担保的形式为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有效期为自保函开具日期起6个月内有效。
11.2质保期及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从系统正常投运且验收合格确认后开始算起。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10%,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十五日内予以无息付清。
11.3双方确认本合同尾部约定的地址为双方有效送达地址及司法送达地址,双方之间所有文件经签收当日或被退回次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11.4本合同送达条款适用于双方各类通知、合同等及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