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清县总医院
乙方:福州天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4]YFCG[GK]2019004的闽清县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005 |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 超声骨密度仪(超声骨强度仪) | 1 | 台 | 国内 | 249500 | 249500 | GE | Achilles EXPII | 无 | ||||
1 | 1-2 | A032003 |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脐血流检测仪(产科综合诊断监护系统) | 1 | 台 | 国内 | 49500 | 49500 | 理邦 | MFM-OBM | 无 | ||||
合计: | 299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玖仟元整(¥299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30号;
4.3交付条件: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次采购设备乙方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原厂原包装的产品。此次招标货物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且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设备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技术标准、规范。质保期:整机自最终验收合格次日起质保期24个月。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验收标准和方法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设备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由乙方和采购方共同完成。乙方在验收前必须向采购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验收证/单、保修卡、设备安装报告等资料。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0 | 验收合格后 |
2 | 10 | 售后服务期满后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且乙方应偿付该设备款10%的违约金,同时涉及到的部分终止履行。 10.2.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时将设备交付甲方使用的,视为逾期交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 10.3.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20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设备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并且终止本合同: 10.4.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污染、人身伤害的或未提供售后服务影响甲方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条款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6.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不及时验收的,乙方有权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并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安装和调试:
货物送至买方使用科室后,乙方应在七天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采购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乙方应在货物运抵买方现场前,向采购方提供安装调试的进度计划表。
14.2.技术培训:
现场培训:乙方应结合产品的安装、调试等阶段,并根据产品技术特点和临床应用要求,进行产品现场专业技术培训和维护维修培训,直至买方人员熟练掌握为止。
14.3.服务承诺:
14.3.1.保修期:自验收合格次日起全套设备二年全保,软件免费升级;三个月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无条件更换新机。
14.3.2.故障响应时间:响应时间2小时,维修工程师抵达现场时间24小时,若72小时内无法修复故障,卖方必须提供备用机供用户使用。保修期内若同一故障发生三次,或故障在一个月内无法修复,乙方应无条件换新机。若乙方无法履行服务承诺,影响采购方正常工作开展,采购方有权向中标方提出索赔。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闽清县总医院 | 乙方: | 福州天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住所: | 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30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河东路沙帽井3号邮电公寓8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昊天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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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18396168001 |
联系方法: | 1834499773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01870007052524093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