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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6号 2019年6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适任培训、考试和适任证书签发与管理。

南通沿海港作船是指仅在南通沿海港口或港口附近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南通港籍500总吨以下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下的海船。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统一管理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南通海事局具体负责培训、考试和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及签发

第四条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职务和编号;

(三)证书适用范围;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适任证书的等级与适用范围:

(一)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至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至750千瓦的南通沿海港作船;

(二)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的南通沿海港作船。

在港作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的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六条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职务根据服务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职务或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第七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船船员注册,取得海船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初次申请者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最大不超过65周岁;初次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得小于20周岁;

(四)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

(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

(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取得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

在客船、液货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南通沿海港作船上任职的船员,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服务簿;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四)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五)船上见习报告(需要时)。

经船员信息采集或由系统产生,在中国海事协同管理(服务)平台可查询的,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第九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条 持有南通沿海港作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8个学时的知识更新培训,可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相应的服务资历;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与其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相应的服务资历。

第十一条 未满足第十条规定或证书过期5年以内,应当参加8个学时的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抽查项目的评估。证书过期超过5年的,应重新参加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

第十二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补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三条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直接在相应等级的港作船上任职,也可申请签发相应的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曾在军事船舶、渔船或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的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一)经海船船员注册,取得海船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持有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职务证书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取得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

(五)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

(六)通过相适应的适任考试。



第三章 适任培训、考试

第十五条 从事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的机构须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培训项目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满足《南通沿海港作船适任培训大纲》的要求。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大纲》由江苏海事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完成后,向符合条件的参培学员签发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八条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各职务考试科目总分为100分,船舶操作与避碰考试科目为70分及格,其他科目及格分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结果分为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考试的船员,应完成相应岗位适任培训,取得《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具有全日制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军事院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完成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海船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者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考试可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具有军事船舶水兵和轮机兵资历的人员初次申请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免除适任考试。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等级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第二十一条 适任考试成绩自所有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申请适任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二条 通过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考试者,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完成不少于2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

通过吨位或功率提高适任考试的船员,免于船上见习。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通沿海港口或港口附近水域”是指江苏海事局辖区南通沿海港口港界线以内水域和港外锚地、航道及海上风电场等作业水域。

第二十四条 在南通沿海港口或港口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南通港藉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取得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施行,2014年7月1日颁布的《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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