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内容:
3.1投标人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 ) 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能力。
3.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或水利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现变更为:
3.1投标人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能力。
3.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或水利相关专业或给水排水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