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1acchn00594
预算金额190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杰0551-62723373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任务书信息
项目名称: 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
采购人名称: 长丰县交通运输局 项目地址: 市级·长丰县
财政委托编号: 此项目无财政委托编号信息 交易平台: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监督部门: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理机构: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建立时间: 2021-12-21 18:26:33
公告正文

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

竞争性磋商公告(网上磋商项目)

项目概况
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1月05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ACCHN00594

项目名称: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90万元

最高限价:170万元

采购需求:称重平板主体(宽型)、称重传感器、高清号牌抓拍系统等,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60个日历日完成供货安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23日9:00至2021年12月29日17:30(北京时间)

地点: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方式:(1)供应商须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查阅采购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采购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2723373、0551-62723379。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1月05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五、开启

时间:2022年01月05日10:00(北京时间)

地点: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2楼8号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本次公告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3.供应商应合理安排采购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采购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4.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磋商现场。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74号

联系方式:0551-664700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3373、627233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杰

电话:0551-62723373、62723379

附件:
采购需求(挂网).docx 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招标文件正文.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

原项目编号:2021ACCHN00594

原公告日期:2021年12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1ACCHN0059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2月2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þ采购公告 þ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货物需求序号2现场数据处理子系统(02)称重控制器:“★4、数据采集处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运算模型分析等;车辆经过台面后,自动计算称重结果,结果时间不超过1秒;在光纤专线条件下,数据进入数据平台时间不超过10秒;(响应文件中提供省级或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建议供应商对相应内容在证明材料中进行逐一标注,以方便评委会评审。标注“★”的条款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满足。)”

现变更为:

“★4、数据采集处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运算模型分析等;车辆经过台面后,自动计算称重结果,结果时间不超过1秒;在光纤专线条件下,数据进入数据平台时间不超过10秒;(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定(或检验)报告或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CNAS”标识。建议供应商对相应内容在证明材料中进行逐一标注,以方便评委会评审。标注“★”的条款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满足。)”

2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技术资信分“设备性能”项:“2、供应商所投“称重传感器”设备测速精度误差≦±2KM,为通过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注: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评审依据。3、供应商所投“称重承载器”设备测速精度误差≦±2KM,为通过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注: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评审依据。”

现变更为:

“2、供应商所投“称重传感器”设备测速精度误差≦±2KM,提供证明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得3分。注: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定(或检验)报告或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CNAS”标识)为评审依据。

3、供应商所投“称重承载器”设备测速精度误差≦±2KM,提供证明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得3分。注: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定(或检验)报告或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CNAS”标识)为评审依据。

3、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技术资信分“供应商综合资信”项:“1、供应商具有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认证的大数据企业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3分;注: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此项评分内容删除,总分相应扣减。

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变更为:2022年01月13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变更为: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2楼3号开标室。

5、其他内容不变,磋商文件中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更正日期:2022年01月0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2现场数据处理子系统(02)称重控制器★4、数据采集处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运算模型分析等;车辆经过台面后,自动计算称重结果,结果时间不超过1秒;在光纤专线条件下,数据进入数据平台时间不超过10秒;(响应文件中提供省级或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建议供应商对相应内容在证明材料中进行逐一标注,以方便评委会评审。标注“★”的条款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满足。)

事实依据:1、“称重结果时间不超过1秒”、“数据进入数据平台时间不超过10秒”无国标、地方标准等依据支撑;2、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数据上传时间受对应网络链路影响,无法保证在检测时理想的网络环境之下;3、限制检测报告出具的部门。

综上:本项要求无依据支撑、与实际使用不符、限制检测报告的出具部门,疑似为固定投标人“量身定做”,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

答1:见更正内容1。本设备为计量仪器设备,本条技术要求是为了保证称重精度和数据匹配,避免因为计算时间过长导数据误差,以及上传时间延迟造成的数据匹配问题等。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局“非现场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而设置的相应需求。

问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2.2综合评分供应商技术实力供应商具有车辆属性识别、检测传感器、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抓拍系统、视频监控、无人值守称重、智能交通终端管理设备、非现场执法检测卡点系统、货运车辆黑名单管理系统等治超类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之一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8分,没有或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该项要求中提到的专利均将供应商限定为设备厂家,对其他集成商等投标人存在明显限制,结合投标人资格要求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经查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供应商为合肥某厂家,存在指定供应商的嫌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

答2: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本项评分指标是对供应商具有治超类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是与治超系统相关的评分项,符合本项目建设要求。同时为了安装更精确的设备,没有指向性。

问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2.2综合评分设备性能2、供应商所投“称重传感器”设备测速精度误差≤±2KM,为通过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3、供应商所投“称重承载器”设备测速精度误差≤±2KM,为通过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动态称重系统的核心功能是称重,经查现行国标《GB/T2129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GB/T7551称重传感器》及检定规程均没有测速精度的相关要求,故本项要求与项目的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能无关,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

答3:见更正内容2。称重设备的精度与车辆行驶的速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本要求是为了保证设备的精度设置。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局“非现场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而设置的相应需求。

问4: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中的的避检抓拍摄像机的参数“★9、支持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混合目标进行检测。样机能同时检测不少于108个混合的静态目标并对这些目标进行绿框跟踪;可同时对至少98个混合的静态目标进行优选、抓拍及属性分析。★10、跨栏抓拍功能:设备支持对道路上行人跨越防护栏行为进行检测抓拍。★11、OSD设置选项:可分别对24种不同的抓拍规则设置叠加不同的OSD信息,包括卡口、逆行、压白线、欠速、超速、禁货、违法变道、黄牌占道、不按车道行驶、有车占道、违法停车、车辆排队加塞、压黄线、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员抽烟、驾驶员打电话、交通拥堵、行人事件、行人卡口、非机动车占道、非机动车超载、未带安全头盔、非机动车装载伞具、车牌污损等24种。注:上述标注“★”的条款,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CNAS”标识)加以证明。建议供应商对相应内容在证明材料中进行逐一标注,以方便评委会评审。标注“★”的条款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满足。”

事实依据:经过我司市场调研,谈判文件中标★项参数要求仅有浙江大华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厂商能够满足,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且这些参数要求均不是国家规定型式检验报告中必须的检测项,完全为个别厂家根据产品的特定功能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做出的功能项检测,并不具有权威性,指向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明显是为一家公司量身定做,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请贵单位进行合理评审,并提供满足三家以上招标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

答4: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本项目磋商文件技术参数是为了保证开展非现场执法需要,仅对功能进行要求,满足清单技术参数要求的功能即可。经调研,市场有多家产品符合,如:大华、宇视、紫光等。供应商可以选择任何满足或优于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产品进行响应。

问5:供应商综合资信:1、供应商具有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认证的大数据企业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3分;注: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事实依据:大数据企业认证证书是证明投标人的技术服务能力,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同样具有权威性,同时可以证明投标人的技术服务能力,本次仅要求大数据企业认证证书具有限制性,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修改或删除。

答5:见更正内容3。

问6:项目团队: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成员中:1、项目经理具有工信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最高2分。2、项目团队中技术人员具有机电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软件设计师证书、网络工程师证书,每有一个证书得1分,最高3分。同一人员有多个证书的不累计得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的资格设置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实为不妥,该评分准则存在得分的隐形壁垒。本项目为系统集成类项目,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核心人物,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功与否。应该配备一位具备丰富系统集成经验的项目经理,同时具备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共同颁发的建造师证书+安全员B证;而本项目却使用了这些特殊证书作为得分条件,是为某些企业量体裁衣。此行为明显以不合理的要求作为恶意控标的手段,存在着排他性和倾向性。

项目团队中技术人员具有机电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软件设计师证书、网络工程师证书,技术人员需提供三名才能得到满分,该评分准则存在得分的隐形壁垒,作为系统集成类项目,应该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而本项目却使用了这些特殊证书作为得分条件,是为某些企业量体裁衣。此行为明显以不合理的要求作为恶意控标的手段,存在着排他性和倾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修改或删除。

答6: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本项目主要是信息化应用系统,基础工程只是项目的很小部分,涉及到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由监理人员负责把关,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与信息应用关联不大。

问7:供应商业绩: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治超项目(合同内容同时包含动态称重系统、抓拍系统)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多得8分;

事实依据:对项目业绩案例没有金额要求,实为不妥。没有参加过相应规模的供应商承担此项目是有极大风险的,也是对项目的实施极不负责任。实战经验在本项目中显得尤为重要,需具备全方位的专业能力,建议在实施案例基础上增加大于本次项目预算的金额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修改或删除。

答7: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本项业绩评分项的设定不具有限定性。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74号

联系方式:0551-664700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3373、0551-627233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杰

电话:0551-62723373、0551-62723379

附件:
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更正公告3.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

原项目编号:2021ACCHN00594

原公告日期:2021年12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1ACCHN0059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2月2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þ采购公告 þ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本项目接采购人通知暂停采购活动,具体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更正日期:2022年01月0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74号

联系方式:0551-664700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3373、0551-627233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杰

电话:0551-62723373、0551-62723379

附件:
更正公告.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

原项目编号:2021ACCHN00594

原公告日期:2021年12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1ACCHN0059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2月2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þ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中序号8项“路面情报发布系统”:

(04)

立式电气机柜

落地机柜;符合IP65标准,采用落地式,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计,防尘、防水、防盗。

工业

(05)

立式电气机柜基础及接地

0.7m*1m*0.6m基础,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工业

更正为:

(04)

立式电气机柜

落地机柜;符合IP65标准,采用落地式,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计,防尘、防水、防盗。

2套

工业

(05)

立式电气机柜基础及接地

0.7m*1m*0.6m基础,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2套

工业

其他内容不变,磋商文件中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更正日期:2021年12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74号

联系方式:0551-664700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3373、0551-627233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杰

电话:0551-62723373、0551-62723379

五、附件


附件:
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更正公告.pdf

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1ACCHN00594

二、项目名称: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合肥市正茂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92号

中标(成交)金额:壹佰陆拾陆万元整(¥1660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平板式称重承载器(标准型 )

正茂科技

ZDG-40-DZ-2标准型

2车道

175000.00

(1)其他主要标的信息详见附件:主要中标(成交)标的承诺函;

(2)如与附件不一致的,以附件:主要中标(成交)标的承诺函为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朱祥权,谢峰,陈太启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文件中标(成交)服务费收取标准。

2.金额:17808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联系电话:0551-62723383。

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0551-62725069【采购人为合肥行政区域以外单位的项目:向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情况

长丰县机场便道卧龙山治超动态称重检测卡点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已发出,请中标(成交)供应商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领取电子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74号

联系方式:0551-664700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3373、0551-6272337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杰

电话:0551-62723373、0551-62723374

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公示信息1.pdf 公示信息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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