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2024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4/11/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09-09-04d-2024-d-a17764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姗姗15232115866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2024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9-09-04D-2024-D-A17764)评审委员会按照询比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已完成对各响应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的评审,评审结果如下:
(一)成交候选人情况:
1. 第一成交候选人
(1) 单位名称:北京中银(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2) 响应报价:
项目
单位
不含税报价
备注
基础服务部分
基础法律服务
元/月
3000
——
合同审核;规章决策等内部文件审核;宣传公告等对外文书审核
元/份
360
——
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对外法律性文书
现场支撑服务
元/次
750
现场支撑服务时长每次≤3小时
法律培训;尽职调查
元/次
1875
——
案件代理
线上/石家庄市内现场开庭案件基础代理费
元/个
2250
报价包含差旅食宿费用;案件过程中发生反诉的,不重复支付基础代理费用
河北省内石家庄市外现场开庭案件基础代理费
元/个
2700
河北省外现场开庭基础案件代理费
元/个
3750
主诉案件追索/挽回损失
费率
   3%
单个案件:提起案件对于追索到的金额部分按照百分比支付;被提起案件对于挽回损失金额部分按照百分比支付。单个案件该部分结算费用不超过21.2万元。
被诉案件追索/挽回损失
费率
3%
单个案件:提起案件对于追索到的金额部分按照百分比支付;被提起案件对于挽回损失金额部分按照百分比支付。单个案件该部分结算费用不超过10.6万元。

(二)否决响应情况:
1. 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因不满足询比文件“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中2.1.1”规定的资格条件被否决。
2. 河北儒安律师事务所,因不满足询比文件“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中2.1.1”规定的资格条件被否决。
公示期: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6日
公示期间,响应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成交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向采购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集团采购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等企业制度,现将异议提出的要求告知如下:
1.异议提出人应为响应供应商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2.异议应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招投标-采购异议-提出异议”模块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异议事项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异议项目名称、标段/包(如有);
(3)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相关的主张、诉求;
(4)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5)提出异议的日期;
3.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4.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5.异议人应提供关于异议事项的有效线索,且应配合查证;
6.书面异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件提交;
7.异议人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等非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合法信息来源;
8.采购人认为异议材料不明确、不充分,需要异议人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异议人应按要求进行明确或补充;
9.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1)异议提出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
(2)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新的事实证据,就同一事项反复提出异议的;
(3)异议事项已进入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司法程序的;
10. 异议人应保证异议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陈姗姗,15232115866
异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郭女士,0311-85211793
采购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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