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潮州市赢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
金额
1908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1/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3gd0000111
预算金额1908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潮州市赢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

挂牌日期:2023-11-01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G32023GD0000111
项目名称 潮州市赢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
转让方名称 潮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潮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比例 80
挂牌价格 27,50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3-11-01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须于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潮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付清所有借款本金2.72亿元及利息【具体按《借款合同》(编号:潮城投2023003号)、《借款合同》(编号:潮城投2023006号)、《借款合同》(编号:潮城投2023016号)结算】。

2.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应继续履行与潮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即未支付采矿权款项按采矿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采矿权剩余价款部分111200万元(壹拾壹亿壹仟贰佰万元)由标的企业如期于2024年1月支付13900万元;2025年1月支付27800万元;2025年9月支付27800万元;2026年3月支付41700万元,在三年内分四次支付完毕,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

3.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兴资评字(2023)第355号)显示:

1)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为矿业权,赢发矿业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竞得了潮州市自然资源局挂牌出让的径新石矿采矿权,并于4月4日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4月6日进行了公示。赢发矿业公司于4月21日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于4月24日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使赢发矿业公司延长了付款期限,约定在三年内分四次支付完成。截止2023年8月31日,赢发矿业公司实际支付成交确认价的20%(27800万)及采矿权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费718.5万元,未支付采矿权余额111200万元相应挂账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长期应付款。根据《成交结果公示》企业应该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个月之内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交符合要求的采矿权新立材料,申请获取《采矿许可证》。由于采矿权尚未办理至赢发矿业公司名下,采矿权剩余需付金额按双方补充协议获得延期支付期限,本次评估是在设定赢发矿业公司能按计划如期获得采矿权许可证和采矿权及权益相关配套资金能按合同和约定条款支付的前提下进行估算分析,若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实际经营中不能满足该设定条件,则会对本次评估结果产生巨大影响。(2)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5日发布的《潮州市政府会议纪要》(潮府办纪[2023]108号文件),会议明确采矿权网上《公开交易出让须知〔潮公易网【矿】(2023)01号〕》中约定的配建资金金额为人民币8亿元,指定城建投集团作为配建资金的接收单位,由城建投集团负责配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截止2023年8月31日,配建资金8亿元(800,000,000.00元)已暂估计入潮州赢发公司采矿权账面价值。

4.其他需要披露事项详见《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潮州市赢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喜专审2023Z01055号)、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潮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股权所涉及的潮州市赢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财兴资评字(2023)第355号)。

5.为保证标的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有序运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所持标的企业股权须至少保持3年稳定期。稳定期内,受让方不得转让所持的公司股权,经转让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8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截止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受让方受让本次股权后,未实缴的注册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由转、受让方按持有标的企业股权比例履行出资义务。

(2)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若受让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合同,视为受让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转让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受让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为标的企业带来关键资源和增量发展,与股权转让企业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协同性,认同标的企业的发展愿景和企业文化(须提供书面承诺函)。

(4)受让方须按股权比例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按供电部门要求迁移矿区范围内的220千伏柘建甲乙线,估算费用约为1908万元(不含征地费用,迁改费用和征地费用以实际实施发生为准);2)矿区用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协调工作经费等约8333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其中已支付了2499.84万元;3)根据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矿权网上公开交易出让须知》(潮公易网【矿】(2023)01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潮府办纪[2023]108号)以及潮州市赢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潮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由潮州市赢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潮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8亿元的配建资金。具体支付方式为①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资金2亿元;②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资金3亿元;③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资金3亿元。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积极配合标的企业推动实施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钱东镇径新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开发建设有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需与矿区现有租地人协商解决相关租地等问题。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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