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第三期续建)项目工程建设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1658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0/04/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191030014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第三期续建)项目工程建设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191030014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 其他智能化安装工程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36258264 |
2 | 高清电子警察系统 | 监控系统工程安装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39926586 |
3 | 高清电视监控系统 | 监控系统工程安装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7306360 |
4 | 三级分控系统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1510384 |
5 | 行人、电动车交通违法智能管理系统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5737032 |
6 | 人脸识别应用管理系统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1226000 |
7 | 大联合指挥调度管理平台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1935000 |
8 | 视频联网共享平台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580000 |
9 | 道路交通运行指数平台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950098 |
10 | 大联合情报信息平台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3221800 |
11 | 公安集成指挥平台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5350000 |
12 | 存储与服务器扩容工程 |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25157200 |
13 | 网络系统 |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15683300 |
14 | 安全防护系统 | 安全集成实施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4693000 |
15 | 机房搬迁工程 | 其他运行维护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3953710 |
16 | 显示系统升级改造工程 | 监控系统工程安装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5776966 |
17 | 122应急联动指挥系统升级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659000 |
18 | 信号调优服务项目 | 其他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5955300 |
合计金额小写: 16588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亿陆仟伍佰捌拾捌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 其他智能化安装工程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36258264 |
高清电子警察系统 | 监控系统工程安装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39926586 |
高清电视监控系统 | 监控系统工程安装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7306360 |
三级分控系统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1510384 |
行人、电动车交通违法智能管理系统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5737032 |
人脸识别应用管理系统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1226000 |
大联合指挥调度管理平台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1935000 |
视频联网共享平台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580000 |
道路交通运行指数平台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950098 |
大联合情报信息平台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3221800 |
公安集成指挥平台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5350000 |
存储与服务器扩容工程 |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25157200 |
网络系统 |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15683300 |
安全防护系统 | 安全集成实施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4693000 |
机房搬迁工程 | 其他运行维护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3953710 |
显示系统升级改造工程 | 监控系统工程安装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5776966 |
122应急联动指挥系统升级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659000 |
信号调优服务项目 | 其他服务 | 详见清单及技术参数 | 项 | 1 | 5955300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需在24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提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的信号调优服务。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上述建设地点并安装调试至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9849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9.28,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格款(信号调优服务项目除外)的2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9698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8.56,说明:系统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信号调优服务项目除外)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9736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3.74,说明:办理财评结算审计后付至合同价款(信号调优服务项目除外)的9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9623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82,说明:项目(信号调优服务项目除外)两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支付合同价格款(信号调优服务项目除外)的5%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55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60,说明:信号调优服务项目全部费用在信号调优服务三年服务期满后,按考核分值计算百分比支付(详见招标文件中信号调优服务项目考核办法中具体内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03020109024954843)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质保期:本项目(除信号调优服务项目外)整体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若设备原厂质保期大于两年,则按照原厂质保期计算;若设备原厂保质期小于两年,乙方需要向厂家购买剩余期限的质保服务,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列购买服务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 信号调优服务:项目建设内容中信号调优服务项目服务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为期三年。具体保障措施如人员配置要求、工具配置要求、项目考核办法详见招标文件。
5.2.4质量运维:乙方需在竣工验收后两年质保期内提供六名运维人员(不包含信号调优人员)常驻甲方,提供7*24小时运维保障服务,确保项目所建设备、平台(系统)的正常运行。
5.2.5数据运维:项目边建边用,终验之前项目所产生的非现场执法数据通过支队指挥调度平台(公安视频专网),经公安边界进入公安网导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审核模块前,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工作由乙方无偿担负。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以下所规定履约验收方式只针对本项目除信号调优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内容。
5.3.2 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5.3.3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4本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是指由甲方牵头组织的,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开展的内部验收工作,若通过,则由三方共同出具《初验合格报告》;竣工验收是指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照市政府《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20]7号)规定牵头组织,对项目进行的专家验收,若通过,则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5.3.5验收时,当质量意见不统一时,由乙方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本地检测机构检测或评估;当技术意见不统一时,由双方共同组织专家会进行论证和评估。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6当项目无法通过验收时,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为止,所涉及费用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当项目技术质量连续两次无法通过终验时,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中标结果公示顺位确定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7信号调优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以考核方式进行,详见招标文件信号调优服务项目考核办法中具体内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供货范围
6.1.1产品正常使用时所需的附件、工具等;
6.1.2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6.1.3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6.1.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本项目中所使用的软硬件均由乙方提供,乙方应保证本项目所提供的软硬件属于正规厂商的正品,并确保甲方对其享有合法有效的使用权。因本项目软硬件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6.2.2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数据、视频图像等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均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6.2.3乙方必须向用户提供系统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源代码,源代码必须具有详细、可阅读、且被用户确认可接受的注释,该源代码经编译后必须与用户正在使用的系统一致。
6.2.4在项目建设期、服务期创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
6.2.5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禁止使用本项目全部或部分软硬件的,乙方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本项目正常运行。
6.2.5.1确保甲方无偿获得使用上述软硬件的权利。
6.2.5.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免费更换软硬件,确保甲方合法使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其对甲方的赔偿责任。
6.3.保密义务
6.3.1乙方必须对本项目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以及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
6.3.2乙方不得擅自在甲方以外场所设立监控分中心,以任何理由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管理、存储、调看平台;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入系统获取视频图像信息;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法获取的视频图像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擅自修改机动车违法数据;不得利用系统依托的视频专网从事系统以外的开发利用,防止视频图像信息泄露,避免系统遭受不法破坏。
6.3.3由于本项目涉及到大量的公安交警系统及数据,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同时要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内容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以约束其单位和参与人员的行为。双方必须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务保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并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甲方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保密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6.4.合同的变更
6.4.1合同变更的定义
(1)合同的变更指本项目中发生的在达到本合同要求之内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设备或功能的变化。变更一般分为合同内和合同外变更两种,合同内变更主要是指相较合同标的中的设备、系统平台等建设内容减少的变化;合同外变更是指除合同内变更外的其他变更,合同外变更主要包括同品牌下的设备型号发生变化、设备数量的增加、系统功能的增加、设计漏项等。
6.4.2合同变更的流程
(1)项目需变更时,乙方须以书面《项目变更单》并加盖公章的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方,三方均签章后生效。合同变更需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严格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20]7号)文件要求执行,对不按规定程序变更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4.3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
(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变更,由乙方承担变更产生的费用;因甲方原因需新增或变更的,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新增的前端设备品牌必须与招标文件中一致,若因厂家升级不再生产同型号设备时,可以变更设备型号,但须保证设备性能、功能不得低于之前所用设备。
(3)本项目所有新增设备的价格由政府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把关,乙方所提供的相同型号前端设备及线路价格不得高于乙方中标价格,且不得高于当时市场价格。因合同变更导致的设备总价增加不得超过标的金额的10%。
6.5.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
6.5.1设备安装调试要求
(1)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软件源代码、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6.5.2技术支持要求:在项目建设期内,须提供7×24小时技术人员驻场值守服务,人数不少于三人。
6.5.3人员培训要求:
(1)乙方应制定培训计划,合同签订后连续三年每个年度向甲方提供培训服务(分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每年度内集中培训次数不少于3次,每批次时间不少于3天,每批次培训人数不少于80人;每年度乙方应当派技术人员到勤务大队、业务科室上门进行现场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
(2)本项目乙方负责合同签订后连续三年每年度向甲方提供不少于20人的软硬件至原厂地培训服务(含证书),须提供培训的内容为摄像机、存储设备、服务器、信号机、管理平台等,每批次培训时间均为5-7天。
(3)以上培训费用(含授课费、场地租金、人员的差旅及食宿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6.6.售后服务要求
6.6.1设备维护措施
(1)定期维护计划。质保期内每季度至少巡检一次,并提交巡检报告。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6.6.2故障响应时间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处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出现故障时,乙方须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6.6.3维修与备品备件服务
(1)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2)技术服务信息(要求提供在甲方当地设有的售后服务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6.7.其它要求及说明
6.7.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7.2乙方有保护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的义务,防止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为保证信息安全,乙方须按要求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
6.7.3关于项目组成员变动的说明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一周内完成项目组织架构的搭建工作,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核心成员(项目总工、外场负责人、内场负责人、系统负责人、区域负责人、质量和资料管理员)要进场启动相关准备工作。乙方需要对项目经理或核心成员进行调动、更换的,须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驻场人员不得兼职本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
6.7.4项目建设和质量运维期间,由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所需工作用房,确保所需办公环境和条件,所涉的相关费用均不再向乙方收取。办公所需的相关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
6.7.5机房搬迁的责任
本次机房搬迁涉及硬件设备迁移与业务平台迁移,复杂性与风险较高。乙方应在中标后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评估需迁移的硬件设备、业务平台系统的现状,制定出详细的搬迁技术方案并报甲方批准。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评估工作,防范风险。硬件设备与业务平台系统迁移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若因迁移不当导致设备故障及业务平台故障,后果由乙方负责。搬迁完成后,机房的巡查维护由云谷机房运维方负责,乙方应协助运维方做好运维工作。
6.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乙方各肆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4月22日
合同订立地点: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7.违约责任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即2020年4月22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乙方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是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中标的供应商是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本项目现场是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定地点。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48小时内解决相应问题。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财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见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14.伴随服务
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无。
24.合同份数及生效
24.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银盆南路1号 | 地址: | 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
法定代理人: | 李军龙 | 法定代理人: | 陈维强 |
委托代理人: | 杨强 | 委托代理人: | 杜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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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731-88878935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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