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施工场地取样试验物品试验样品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古迹不利物质条件隐蔽工程实施现场查勘水利水电工程三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暂停施工C15砼垫层抽取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记录表隐蔽部位覆盖工伤事故的保险板桩安全作业环境浆砌石挡墙固定总价承包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土料拆除现状砼路面施工总平面布置安全施工措施地下工程施工仓储专利技术临时供水质量检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工地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栅栏桩基施工工棚水土保持方案砼管涵临时设施技术投标方案分包工程警示牌建设用地道路通行权备品备件建筑工程船闸机场现场材料试验总监理工程师土工布铺设斜铺临时排水复印工程建设成品保护措施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临时用地表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钢筋砼底板修复工程供热材料设备工程质量保修书堤脚开挖弃土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安全防护用具环境保护工程静态投资专用工器具场外设施钢筋砼牛腿排来整治工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实验报告启闭机围护水工金属结构单位工程通信地下管线消防交通设施浆砌石台阶仪器装置社会治安超大件设备性能检测泥结碎石路面铺设照管土建民生水务保险工程工程复核测量拌和场征地拆迁永久工程现场办公钢筋制安钢筋砼顶板加工车间水土保护分部工程验收金属结构设备抢救临时占地水路运输支护修建地下障碍物图纸土包围堰填筑抽样复测工艺实验铰链链锁板咨询服务地下文物排污试块查验施工用地导流工程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浆砌块石基础挖掘机挖装救援器材砌体砂浆抹平面回填石屑施工设施爆破工程农民工工资混凝土麻面持续保险土石围堰施工图纸修改图遗迹施工通道钢筋砼侧墙临设平面布置图钻孔探测整治工程拌浆加密打包施工安全市政管网清场一般临时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施工措施计划施工围蔽临时生活设施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水河道治理新建箱涵1座码头施工场地清理设计交底PVC排水管埋设加固改造排渠长1307m工程项目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普通标准钢模板测量放线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鉴定施工设备蜂窝施工仓库加工场清样校对资金流估算表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静态投资转让工程保险维修养护照明灯光施工队伍的撤离应急预案排渠整治检验和修复路面铺装层场内施工道路人身意外伤害险协调和控制施工组织设计噪音工人工资植草工程材料水准点工程完工验收施工设计图纸C30砼恢复路面气象水路和航空运输施工废弃物缺陷修复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临时围栏卫生间建造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投资测量基准点施工测量场内外交通运输路线施工临时工程碎石反滤体淤泥浆砌石结构护岸临时用电方案边坡生活污水铅丝笼块石错牙打印民工工资支付方案及措施准备结算资料安全检查记录钱币征地红线图放线机电设备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废水和废油的治理砌体砂浆抹立面浆砌块石挡土墙预制场基准线施工总进度计划日常维护图纸的修改给排水管道工程供冷系统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调查处理装饰装修工程挖掘机抛石护底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含6%水泥石屑垫层堤防水文观测资料屋面防水工程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基准资料建筑垃圾施工房屋水利水电施工水土保持措施警告标志工艺试验防汛度汛驻地建设临时供电概算评审钢筋砼防撞墩策划道路和桥梁C20砼基础第三者责任险自升式架设设施球号复核性材料试验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及横道图利用开挖土水务工程施工试件围蔽结构主体结构工程挖掘机抛石护脚创建文明建设路面整治施工平面布置图临时设备房间电气管线工程一般拆除工程安全作业培训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诚信评价分表劳务作业分包治安保卫场外交通化石分析总结承包人设备专项工程静态投资随机资料挖掘机挖土方供气粉尘的处理排放铺草皮护坡满铺推土机清理碎石垫层水利工程永久占地伸缩缝沥青木板计日工超重件施工控制点监理人重新检查禾火烧礼接柔整治梁整治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仿木栏杆施工期运行工程分包安装专用工具质量保证金地质勘探招标代理服务暂估价护板钢材脚手架路面表土预付款PVC导流管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7/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g2022-13711
预算金额550.87万元
招标公司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邹工020-87876682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邹工020-87876682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项目编号:JG2022-13711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7月1日 0时0分~2022年7月21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2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450.5317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投标人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水利水电工程三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 4.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2)项目负责人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注:①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 5.对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要求: 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专职安全员和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6.提交社保文件的要求: 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必须具有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6个月(时间为: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在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期,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后续中标人管理团队的社保补缴情况。 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2)项目负责人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注:①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中心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7月21日 10时0分 - 2022年7月21日 11时0分
- 开标地点:第2开标室(从化交易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7月1日 0时0分 - 2022年7月21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2年7月21日 9时45分 - 2022年7月21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2开标室(从化交易部)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广东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邹工
- 代理联系人:李工
- 联系方式:020-87876682
- 代理联系方式:020-37907789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小组)
- 监督电话:020-87978726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施工图pdf).zip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施工图pdf).zip
- 工程量清单.xls工程量清单.xls
- 招标公告.pdf招标公告.pdf
- 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pdf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pdf
-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 概算评审报告.pdf概算评审报告.pdf
- 概算评审套用预算定额招标的说明.pdf概算评审套用预算定额招标的说明.pdf
-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pdf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pdf
- 申请开展从化区鳌头镇潖江二河支堤堤顶路面整治工程等6宗项目工作的复函.pdf申请开展从化区鳌头镇潖江二河支堤堤顶路面整治工程等6宗项目工作的复函.pdf
- 说明.pdf说明.pdf
- 委托函.pdf委托函.pdf
- 招标代理授权代表证明书.pdf招标代理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 招标人声明.pdf招标人声明.pdf
-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 招标申请公函.pdf招标申请公函.pdf
- 招标文件.pdf招标文件.pdf
- 招标公告.pdf招标公告.pdf
- 10招标文件(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2022.6.29.doc10招标文件(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2022.6.29.doc
- 9招标公告(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doc9招标公告(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doc
-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
- (最终版)施工合同.doc(最终版)施工合同.doc
- SL202206270008-202206301429.GZZB
附件: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工 程 量 清 单 | 工 程 量 清 单 | 工 程 量 清 单 | 工 程 量 清 单 | 工 程 量 清 单 | 工 程 量 清 单 | 工 程 量 清 单 |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 造价咨询人: | ||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 (单位资质专用章) | (单位资质专用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 ||||
(签字或盖章) | (签字或盖章) | (签字或盖章) | (签字或盖章) | |||
编 制 人: | 编 制 人: | 复 核 人: | ||||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 |||
编 制 时 间: | 编 制 时 间: | 复 核 时 间: | ||||
扉-2 |
编 制 说 明 |
1.工程量:依据施工图以及送审相关资料、按照广东省水利厅粤水建管【2017】37 号文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进行审核。 2.定额依据:广东省水利厅粤水建管【2017】37 号文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设备安装工程:广东省水利厅粤水建管【2017】37 号文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广东省水利厅粤水建管【2017】37 号文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3.主要材料价格: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执行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次要材料价格信息文件(2020年)(适用于2017定额)、《关于2021年5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21〕59号)、《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5月份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住建字〔2021〕55号)及同期市场价格。 4.费用费率:执行《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相应的计费程序,相关费率按中值计取,管理费按一类城市标准计取,增值税税率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9]819号),增值税税率为9% 。 |
工程概算总表 | 工程概算总表 | 工程概算总表 | 工程概算总表 | 工程概算总表 | 工程概算总表 | 工程概算总表 | 工程概算总表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投资/元 | 备注 |
1 |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 ||||
2 |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 ||||
3 |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 ||||
4 | 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 | 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 | 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 | ||||
5 | 基本预备费 | 基本预备费 | 基本预备费 | ||||
6 | I | I | 工程部分静态投资 | 工程部分静态投资 | 工程部分静态投资 | ||
7 | 价差预备费 | 价差预备费 | 价差预备费 | ||||
8 | II | II |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静态投资 |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静态投资 |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静态投资 | ||
9 | III | III | 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投资 | 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投资 | 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投资 | ||
10 | IV | IV | 环境保护工程静态投资 | 环境保护工程静态投资 | 环境保护工程静态投资 | ||
11 | V | V | 专项工程静态投资 | 专项工程静态投资 | 专项工程静态投资 | ||
12 | VI | VI | 静态总投资(I+II+III+IV+V合计) | 静态总投资(I+II+III+IV+V合计) | 静态总投资(I+II+III+IV+V合计) | ||
13 | 价差预备费合计 | 价差预备费合计 | 价差预备费合计 | ||||
14 | 建设期融资利息 | 建设期融资利息 | 建设期融资利息 | ||||
15 | VII | VII | 总投资 | 总投资 | 总投资 |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采用定额 | 单价编号 |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 |||||||
一、排渠整治工程 | 一、排渠整治工程 | |||||||
一)土方 | 一)土方 | |||||||
1 | 1m3挖掘机挖土方(余土弃运2km) | 1m3挖掘机挖土方(余土弃运2km) | m3 | 5958.344 | 17.51 | |||
2 | 土方回填夯实(利用开挖土) | 土方回填夯实(利用开挖土) | m3 | 7808.98 | 21.13 | |||
3 | 推土机清理路面表土(厚10cm,表土弃运5km) | 推土机清理路面表土(厚10cm,表土弃运5km) | ㎡ | 3108 | 3.5 | |||
4 | 1m3挖掘机挖装一般淤泥(弃运2km) | 1m3挖掘机挖装一般淤泥(弃运2km) | m3 | 2618.65 | 21.14 | |||
5 | 1m3挖掘机挖土方(用于回填) | 1m3挖掘机挖土方(用于回填) | m3 | 9214.596 | 8.33 | |||
二)浆砌石挡墙(2511米) | 二)浆砌石挡墙(2511米) | |||||||
1 | 拆除 现状风化赶干砌石挡墙(废碴弃2km) | 拆除 现状风化赶干砌石挡墙(废碴弃2km) | m3 | 460 | 42.08 | |||
2 | M7.5浆砌块石 基础 | M7.5浆砌块石 基础 | m3 | 2636.55 | 461.45 | |||
3 | M7.5浆砌块石 挡土墙(含勾缝) | M7.5浆砌块石 挡土墙(含勾缝) | m3 | 3013.2 | 490.57 | |||
4 | M10砌体砂浆抹平面(厚3cm) | M10砌体砂浆抹平面(厚3cm) | ㎡ | 1255.5 | 27.45 | |||
5 | 挖掘机抛石 护脚 | 挖掘机抛石 护脚 | m3 | 1745.15 | 189.48 | |||
6 | 碎石反滤体(通长布置30*30cm) | 碎石反滤体(通长布置30*30cm) | m3 | 225.99 | 224 | |||
7 | 土工布铺设 斜铺 | 土工布铺设 斜铺 | ㎡ | 2260.26 | 12.4 | |||
8 | PVC排水管埋设(DN50) | PVC排水管埋设(DN50) | m | 1255 | 12.17 | |||
9 | 伸缩缝 沥青木板 | 伸缩缝 沥青木板 | ㎡ | 564.75 | 175.22 | |||
10 | M7.5浆砌石 台阶 | M7.5浆砌石 台阶 | m3 | 7.28 | 523.61 | |||
11 | 台阶 1:2砌体砂浆抹立面(厚2cm) | 台阶 1:2砌体砂浆抹立面(厚2cm) | ㎡ | 15.6 | 27.08 | |||
12 | 铺草皮护坡 满铺 | 铺草皮护坡 满铺 | ㎡ | 6717.61 | 15.8 | |||
13 | 仿木栏杆(H1290×W1800) 购安 | 仿木栏杆(H1290×W1800) 购安 | m | 633 | 332.07 | |||
14 | C20砼 基础(30cm*30cm) | C20砼 基础(30cm*30cm) | m3 | 8.72 | 795.73 |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采用定额 | 单价编号 |
三)新建箱涵 | 三)新建箱涵 | |||||||
1 | 拆除 现状砼管涵(废碴弃运2km) | 拆除 现状砼管涵(废碴弃运2km) | m3 | 2.01 | 106.3 | |||
2 | 拆除 现状砼路面(废碴弃运2km) | 拆除 现状砼路面(废碴弃运2km) | m3 | 4.8 | 28.89 | |||
3 | 1m3挖掘机挖土方(余土弃运2km) | 1m3挖掘机挖土方(余土弃运2km) | m3 | 90.06 | 17.51 | |||
4 | 回填石屑 | 回填石屑 | m3 | 45.78 | 208.74 | |||
5 | 碎石垫层(厚20cm) | 碎石垫层(厚20cm) | m3 | 7.74 | 266.39 | |||
6 | C15砼 垫层(厚10cm) | C15砼 垫层(厚10cm) | m3 | 3.87 | 790.81 | |||
7 | C30钢筋砼 底板(厚35cm) | C30钢筋砼 底板(厚35cm) | m3 | 12.71 | 810.65 | |||
8 | C30钢筋砼 侧墙(厚35cm) | C30钢筋砼 侧墙(厚35cm) | m3 | 9.45 | 839.77 | |||
9 | C30钢筋砼 顶板(厚35cm) | C30钢筋砼 顶板(厚35cm) | m3 | 12.71 | 828.27 | |||
10 | C30钢筋砼 牛腿 | C30钢筋砼 牛腿 | m3 | 2.16 | 862.26 | |||
11 | C30钢筋砼 防撞墩 | C30钢筋砼 防撞墩 | m3 | 3.03 | 943.49 | |||
12 | C40砼 路面铺装层(厚10cm) | C40砼 路面铺装层(厚10cm) | m2 | 30.3 | 93.67 | |||
13 | 挖掘机抛石 护底(厚50cm) | 挖掘机抛石 护底(厚50cm) | m3 | 29.32 | 189.48 | |||
14 | 普通标准钢模板 | 普通标准钢模板 | ㎡ | 94.2 | 68.26 | |||
15 | C30砼 恢复路面(厚20cm) | C30砼 恢复路面(厚20cm) | ㎡ | 36 | 169.13 | |||
16 | 含6%水泥石屑垫层(厚15cm) | 含6%水泥石屑垫层(厚15cm) | m3 | 5.4 | 337.11 | |||
17 | 钢筋制安 | 钢筋制安 | t | 7.87 | 8440.93 | |||
合 计 | 合 计 | 元 |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采用定额 | 单价编号 |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 |||||||
一、导流工程 | 一、导流工程 | |||||||
一)土石围堰工程 | 一)土石围堰工程 | |||||||
1 | 土包围堰 填筑及拆除(利用开挖土) | 土包围堰 填筑及拆除(利用开挖土) | m3 | 341.25 | ||||
2 | PVC导流管(DN300mm) | PVC导流管(DN300mm) | m | 120 | ||||
3 | 临时道路 泥结碎石路面铺设及拆除 (厚15cm,宽3米,废碴弃运2km) | 临时道路 泥结碎石路面铺设及拆除 (厚15cm,宽3米,废碴弃运2km) | ㎡ | 3108 | ||||
二、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 二、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 |||||||
一)施工仓库及工棚 | 一)施工仓库及工棚 | |||||||
1 | 施工仓库 | 施工仓库 | ㎡ | 100 | ||||
2 | 施工工棚 | 施工工棚 | ㎡ | 100 | ||||
安全生产措施费 | 安全生产措施费 | 元 | ||||||
其他临时工程费 | 其他临时工程费 | 元 | ||||||
合 计 | 合 计 | 元 |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整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已由广州市丛化区水务局以
从水[2021]12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从化区整头镇人民政府,建设资
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从化区整头镇人民政
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化!
市从众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2.2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是加固改造排渠长1307m及新建箱涵1座:本工程
等别为V等,主要建筑物等级均为5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级别均为5级(具体以
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东
2.3最高投标限价:4505317.81元。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
投标限价。
2.4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2.5招标内容:主要建设内容是加固改造排渠长1307m及新建箱涵1座:本工程
等别为V等,主要建筑物等级均为5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级别均为5级(具体以
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6标段划分:1个标段。
2.7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施工图纸
范围内总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投标人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水利水电工程三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
质。
3.4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
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2)项目负责人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注:①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
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
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
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
3.5对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要求:
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专
职安全员和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3.6提交社保文件的要求:
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必须具有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6个月(时
间为: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在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
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
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期,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
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
纳社保的证明。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后续中标人管理团
队的社保补缴情况。
3.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4.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从2022年月日时分至2022年月日时分注:发布
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由投标人自行
下载。
4.3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
4.4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媒体:
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
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logi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
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天工程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月_日_时_分。
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即:2022年月_日_时_分
至年月日时分。
5.2开标时间:2022年月日_时_分。地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化交
0067
易部第开标室(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化大道南海望横街53号5栋9
层(欣荣宏大厦9层))。
5.3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4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完成
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并取得回执码,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
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
5.5投标人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时,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被交易平台其他项目锁
定进行检查,如果已经锁定,则无法完成投标登记。成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的,
拟派项目负责人将被锁定。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
负责人即自动解锁。
5.6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可以修改网上投标登记相关信息。
6.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2万元,投标保证金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7.资格审查方式
7.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7.2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
时间不得少于3日。
8.企业信息登记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办理网上投标登记前,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
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中
的在册人员。企业信息登记应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于企业信息登记的相
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指南办事指引企业
信息登记指引。
9.诚信得分
投标人诚信评价分取自2022年第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
中心网站(http://120.236.111.11:8001/#/website/integrity?type=1)中的“诚信排
名>>施工一水利”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
库及诚信中心网中尚无诚信排名“施工一水利”得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40
分计算。注:信用评价根据2021年5月20日广州市水务局发布的《广州市水务
4
局关于继续开展2021年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诚信评价的通知》
10.疑问、异议、投诉处理
10.1关于疑问、异议、投诉的基本概念和处理程序详见《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明确
市属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疑问、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水建设
(2017)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可通过广州市水务局门户网站或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
10.2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告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疑问或
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由招标人受理。投诉由本招标项目的招标监督机构
受理。
11.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广州市从化区整头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邹工联系电话:020-87876682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鉴头镇新城西路9号。
管理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7
联系人:联系电话:L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20-37907789
1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360号。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小组
监督电话:020-87978726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18号。
招标投标监察部门:从化区纪委监委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99号。
投诉电话:020-87933260
区
化
市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召标单位到盖章)
签名或盖章)
程管
兰东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示代理单位(盖章
(签名或盖章):A
招标代理授授权
日期:2022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文件
从水[2021]127号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关于从代花街
头镇乌石村
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初步数计数概盗的批复
广州市从化区头镇人民政府:
化区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从化区鳌头
市从
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函》收悉。结合
初步设计专家的技术审查报告及概算评审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从化区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已纳入《广州
市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项目清单,估算资金为560万,该工
程主要为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减少洪涝灾害损失,容易出现岸坡
塔塌等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本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为550.87
万元。
二、本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充分、设计方案基本合理,设计文
1
件深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作为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三、工程建设任务和内容
本工程的工程任务为排洪为主兼顾改善渠道水环境。通过渠
道整治,扩大行洪断面,提高过流和抗冲能力,降低洪水位,同
时提高了沿岸居民的防洪保障。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加固改造排
渠长1307m及新建箱涵1座。
四、基本同意洪水计算成果。
五、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一)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
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和《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设
计指南(试行)》,基本同意桩号K0+777~K1+030段(村庄人口
集中区段)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其余段不低于现状标准,工程
等别为V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物级别均
为5级。
(二)基本同意工程布置方案。
(三)主要建筑物
1、基本同意渠道整治断面型式,采用浆砌石结构护岸。
2、基本同意改造渠道长1307m及新建箱涵1座。
六、同意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总工期为5个月。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规划、用地、环评、路政等相关事项,
请按规定办理。
八、同意工程投资概算评审价为550.87万元。
九、本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
21
1
作的,本批复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
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
续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附件:1.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报告
2.概算审查报告
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2021年8月4
F
(联系科室:规划和建设科,联系电话:87978726)
3
抄报:广州市水务局
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广东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961589750,电话:020-37907789.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
程相关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备案活动。被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委托人确认:被委托
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核和认可,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签名,其代理签名的行为对
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头镇
化区
委托人(公
王头镇人民政府
化
日期:2022年6月24日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概算评审套用预算定额
招标的说明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小组:
依据《从化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三点第
11小点“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在5000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概算编制和评审均直接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
(套用预算定额),不需要送项目预算评审,如国家和省行业法律法
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通过概算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标,项目的
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评审的概算中对应内容总价。”鳌头镇乌石村塘
留社排渠整治工程项目总投资560万元,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
(套用预算定额),不需送项目预算评审,以概算评审挂网招标。
特此说明。
广州市从化区镇人民政府
20224日
(联系人:邹工;联系电话:020-87876682)
20208/11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2019-440117-76-01-087941
项目名称: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项目类型:审批
行业类型:防洪除涝设施管理[7610]
建设地点: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乌石村
项目单位:广州市从化区整头镇人民政府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40118723785315B
头镇
化区
守信承诺
本人受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办理投资项目赋码手续,承诺拟投资
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声明对其填
报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项目
申请单位违反承诺,错误、虚假、恶意填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www.gdtz.gov.cn/tybm/apply!print2.action?id=ff80808173d6bd9b0173d7cc88866067
1/
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从水函[2019]780号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关于密头镇人民政府申请
申请开展从化区整头镇湛江二河支堤堤顶路面
整治工程等6宗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
广州市从化区头镇人民政府:
《从化区赞头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展从化区鳌头镇湛江
二河支堤堤顶路面整治工程等6宗项目前期工作的函》从鳌府函
[2019]年422号)已收悉。根据《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从化区水务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从府规[2018]1号)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从化区鳌头镇湛江二河支提堤顶路面整治工程等
6宗项目属于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其中从化区赞
河支
化区
堤堤顶路面整治工程我局建管中心已开展前期,我局你得
镇作为从化区整头镇横坑水河道治理工程等科的
位,负责工程的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有关事
、项目的实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程序水利
工程建设的相关规范进行。
二、项目施工建设必须严格落实“四制”、“四安全”。“四制”
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安
全”即“工程安全、资金安全,生产安全、干部安全”,在施工过
程中,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1-
三、项目建设内容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项目资金
以评审的项目概算为依据,专款专用;项目施工以施工图为依据;
招投标以预算为依据,项目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投标法》及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相关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否则,造成
工程违规变更、资金超预算等不能进行工程验收及评审,由你单
位承担所有责任。
五、你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
量、进度及资料整编。工程合同完工后,由你单位组织进行合同
工程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后,完成竣工图和结算书,并送从化区
财政局评审,以评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专此函复,
附件:从化区整头镇渴江二河支堤堤顶路面整治工程等5
宗项目清单表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2019年1月19日·
87978726
(联系人:吴浩彬;联系电话:
紫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来整治工 | 楚头镇五丰村禾火烧礼接柔整治梁整治工程签头镇五丰村大乐社至石龙社整治工程从化区装头镇高图H(小H落) | 程安全达标工程) | 民生水务保险工程(小型水利T | 从化区暨头镇横坑水河道治理工 | 河流(涌)提防整治 | 项目名称 |
从化区水务局 | 从化区水务局从化区水务局从化区水务局 | 从化区水务局 | 希头单位 | |||
建浆湖石排洪果约1200m | 建浆砌石排洪约830日建浆致石排洪巢约790m改造长坑支提6Km | 治理河道总长5:改造成空及其他谢属设账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
601200.00 | 3500.00 | (万元)项目总投资 | ||||
1200.00 | 3500.00 | 资估算(万“十三五投 | ||||
箱期 | 施工/完工) | 项目目前阶段(前期! | ||||
新增 |
同件
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水河道治理工程等5宗项目清单
说明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是加固改
造排渠长1307m及新建箱涵1座;本工程等别为V等,主要建筑
物等级均为5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级别均为5级(具体以施工图
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不涉及征地拆迁、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
因此该项目没有规划和国土用地审批意见。
此致。
区
化区
广州市从堡区鳌
头镇人民政府
4日
2022
委托函
兹委托广东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单位建设的整头镇乌石村
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请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有关法
律、法规文件精神做好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
特此委托。
广州市从民政府
头镇
224日
202
招标代理授权代表证明书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贵单位的整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授
权我司的李致鹏同志(性别:男)办理此项目整个招标过程的相
关手续。
特此证明
程管
有限公司
广东恒
程管理有
日年日
东20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小组:
我单位就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进行公开
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其
中企业资信评分项总得分具有同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不
少于3名]。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
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
和公开通报。
头馨政府
广州市从
202062
M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兹授权我单位邹伟健同志(性别:男)为我方委托代理人,
其权限是负责整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招标等有关事项。
授权单位:广州市欢花区区镇人民政府
日期:2022星6月
HL
招标申请公函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小组: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内容为主
要建设内容是加固改造排渠长1307m及新建箱涵1座;本工程等别为V
等,主要建筑物等级均为5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级别均为5级(具体
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特向贵单位申请该项目的施工招标手续,请予批复。
区
T
州市火文化区鑫头镇
市
17
东恒密儿程管理有限
公司
A
2022年6月24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整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已由广州市丛化区水务局以
从水[2021]12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从化区整头镇人民政府,建设资
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从化区整头镇人民政
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化!
市从众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2.2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是加固改造排渠长1307m及新建箱涵1座:本工程
等别为V等,主要建筑物等级均为5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级别均为5级(具体以
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东
2.3最高投标限价:4505317.81元。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
投标限价。
2.4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2.5招标内容:主要建设内容是加固改造排渠长1307m及新建箱涵1座:本工程
等别为V等,主要建筑物等级均为5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级别均为5级(具体以
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6标段划分:1个标段。
2.7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施工图纸
范围内总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投标人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水利水电工程三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
质。
3.4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
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2)项目负责人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注:①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
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
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
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
3.5对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要求:
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专
职安全员和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3.6提交社保文件的要求:
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必须具有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6个月(时
间为: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在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
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
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期,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
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
纳社保的证明。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后续中标人管理团
队的社保补缴情况。
3.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4.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从2022年月日时分至2022年月日时分注:发布
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由投标人自行
下载。
4.3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
4.4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媒体:
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
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logi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
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天工程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月_日_时_分。
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即:2022年月_日_时_分
至年月日时分。
5.2开标时间:2022年月日_时_分。地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化交
0067
易部第开标室(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化大道南海望横街53号5栋9
层(欣荣宏大厦9层))。
5.3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4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完成
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并取得回执码,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
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
5.5投标人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时,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被交易平台其他项目锁
定进行检查,如果已经锁定,则无法完成投标登记。成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的,
拟派项目负责人将被锁定。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
负责人即自动解锁。
5.6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可以修改网上投标登记相关信息。
6.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2万元,投标保证金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7.资格审查方式
7.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7.2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
时间不得少于3日。
8.企业信息登记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办理网上投标登记前,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
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中
的在册人员。企业信息登记应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于企业信息登记的相
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指南办事指引企业
信息登记指引。
9.诚信得分
投标人诚信评价分取自2022年第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
中心网站(http://120.236.111.11:8001/#/website/integrity?type=1)中的“诚信排
名>>施工一水利”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
库及诚信中心网中尚无诚信排名“施工一水利”得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40
分计算。注:信用评价根据2021年5月20日广州市水务局发布的《广州市水务
4
局关于继续开展2021年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诚信评价的通知》
10.疑问、异议、投诉处理
10.1关于疑问、异议、投诉的基本概念和处理程序详见《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明确
市属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疑问、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水建设
(2017)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可通过广州市水务局门户网站或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
10.2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告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疑问或
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由招标人受理。投诉由本招标项目的招标监督机构
受理。
11.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广州市从化区整头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邹工联系电话:020-87876682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鉴头镇新城西路9号。
管理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7
联系人:联系电话:L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20-37907789
1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360号。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小组
监督电话:020-87978726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18号。
招标投标监察部门:从化区纪委监委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99号。
投诉电话:020-87933260
区
化
市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召标单位到盖章)
签名或盖章)
程管
兰东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示代理单位(盖章
(签名或盖章):A
招标代理授授权
日期:2022
目录日期:2022年6月招标代理单位:广东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单位: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招标文件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1.总则16投标须知通用条款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投标须知修改表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第一章招标公告5
3.1投标文件的组成213.投标文件212.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02.2招标答疑202.1招标文件的组成192.招标文件19
4.投标243.6投标文件的编制233.5资格审查资料233.4投标保证金223.3投标有效期223.2投标报价21
4.6投标文件解密254.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44.4迟交的投标文件244.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44.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244.1投标文件的加密24
6.评标265.4开标时重新招标情形265.3开标异议265.2开标程序255.1开标时间和地点255.开标25
7.1中标候选人公示277.合同授予276.4评标过程的保密276.3评审276.2评标原则276.1评标委员会26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88.纪律和监督287.5签订合同287.4履约担保287.3中标通知287.2定标方式27
附件1:开标记录表31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98.5投诉处理29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9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9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8
评标办法前附表39可选方法一: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分值由技术、商务、投标报价和诚信分数组成)39评标办法修改表3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5附件4:中标通知书34附件3:问题澄清通知33
3.1初步评审443.评标程序44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32.1初步评审标准432.评审标准431.评标方法43
附表7:诚信评价评审得分记录表(格式)49附表6: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记录表(格式)473.5评标结果463.4评标过程应急预案45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53.2详细评审44
4.工程量清单523.其他说明522.投标报价说明521.工程量清单说明51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承包)51第四章合同条款5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9目录(可加上二级目录)58评标要素索引表57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55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4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53
八、项目管理机构74七、施工组织设计65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3五、投标保证金63三、授权委托书62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1
(另册)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十章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91第九章否决性条款汇总89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81九、资格审查资料77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原文:1.4投标人资格要求条款号:1.4修改类型:修改本投标须知使用SWZB2019-02试行版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范本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水务局网站(网址:http://swj.gz.gov.cn/)下载查阅。投标须知修改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方和各方权利义务;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7)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次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被责令停业的;(8)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2)为本次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现文:1.4投标人资格要求
(8)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条款号:2.2.1修改类型:修改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被责令停业的;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原文:3.1投标文件的组成条款号:3.1修改类型:修改现文:2.2.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投标人系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问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投标人系统”→招标答疑提问→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答疑提问或回复情况”→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原文:2.2.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应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提问一律不得署名。
(7)项目管理机构;(6)施工组织设计(不要求技术标的可不编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要点);(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投标保证金;(3)联合体协议书(注:非联合体投标无需提交);(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现文:3.1投标文件的组成(10)其他应提交的材料。(9)投标人声明(8)资格审查资料;
(7)资格审查资料;(6)项目管理机构;(5)施工组织设计要点;(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投标保证金确认回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原文: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2.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并根据评标办法列明的方法重新计算投标单价下浮率。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三)条款号:3.2.2修改类型:删除(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8)投标人声明
原文:3.4.2投标人应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或转账凭证的彩色扫描件,(必须清晰可辨)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用网上银行汇款或转账的,其网上银行系统提供的汇款或转账凭证必须经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加盖确认章后方为有效。(注:适用于招标人自行收取的形式)。条款号:3.4.2修改类型:删除现文: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外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原文: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外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条款号:3.3.1修改类型:修改现文: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非竞争性费用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报,最高投标限价及非竞争性费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相关证明)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3.5.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3.5.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3.5.1投标人声明;原文:3.5资格审查资料条款号:3.5修改类型:修改
3.5.1投标人声明;现文:3.5资格审查资料3.5.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7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有)、专职安全员)在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3.5.6“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按照投标前附表的要求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纸质原件的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
注:上述资料除“投标人声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及“社保证明文件”及外,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等证书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登记的信息为依据。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登记的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在有效期内。如因投标单位资料缺失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3.5.6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期,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后续中标人管理团队的社保补缴情况。3.5.5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3.5.4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和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3.5.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3.5.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
现文:4.6.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的,其投标文件在开标时作无效标处理。原文:4.6.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条款号:4.6.1修改类型:修改现文:3.6.3本项目不是联合体投标。原文:3.6.3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投标申请人声明需联合体各方按要求共同盖章签字,其余可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盖章即可,由联合体主办方法人签字的电子投标文件需提供牵头主办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由联合体主办方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的电子投标文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条款号:3.6.3修改类型:修改
条款号:7.1.2修改类型:修改现文:5.3.4招标人需将开标异议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时,评标委员会须进行评审确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条款号:5.3.4修改类型:增加现文:5.1.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进行项目开标,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及已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投标单位当众予以解密、公布。原文:5.1.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解密、公布。条款号:5.1.2修改类型:修改
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9.2已被列入从化区水务建筑市场“黑名单”的投标单位将不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由招标代理在评标期间向评委提供(如有),没有“黑名单”名单的不需提供)。现文:9.1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关于实施从化区水务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试行)》认定标准中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并通报。该投标人将被列入从化区水务建筑市场“黑名单”。条款号:9.19.2修改类型:增加现文:7.1.2在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开。中标候选人在收到招标代理通知后需提供一份PDF格式电子文档给招标人用于中标候选人公示,PDF格式电子文档需为已覆盖个人隐私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包括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内容需与投标时所有内容一致,报价清单、施工方案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不需要提供。原文:7.1.2在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开。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总则投标须知通用条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无正文)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定义 | 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 设计单位:广东省天中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 检测机构: / | |
1.1.3 | 项目名称 | 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
1.1.4 | 建设地点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资金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1.3.3 | 质量要求 | þ合格 ¨优良 |
1.3.4 | 承包方式 | þ固定总价: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施工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综合单价 ¨其他: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信誉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þ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_________________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1.9.1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时间:自2022年 月 _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 现场详细地点: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 |
1.11 | 偏离 | þ不允许 ¨允许。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 / |
2.2.1 | 招标答疑 | 疑问提交时间: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8天前提出;形式:投标人的疑问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投标人系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问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投标人系统”→招标答疑提问→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答疑提问或回复情况”→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具体要求: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专业工程】新数字交易平台操作指引(含交易系统、文件编制工具、开评标系统等)。提问一律不得署名。 |
2.3 | 招标文件修改 | 招标文件的修改期限: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
4.3.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4505317.81元。 本项目非竞争性费用总额为:74712.43元,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为74712.43元,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 元,暂列金额为 / 元,暂估价为 / 元。 具体详见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投标总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或非竞争性费用与招标人发布的金额不一致,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标。 |
3.2.4 | 成本警示价 | 成本警示价为4234998.74元。(招标控制价的 94 %设置为成本警示价)(对低于该警示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þ要求,按以下方式递交: 广州公交资源交易平台代收 提供银行投标保函 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 缴纳时间:在投标截止前。 ¨不要求 |
3.6.4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手签后扫描上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盖单位公章的页面必须盖单位公章(公章与电子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
4.6.1 | 投标文件解密 |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 2022年 月 日 时 分 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开标室 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
6.3 | 开标评标办法 | þ综合评估法(一)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þ否,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3 名。 |
7.2.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
分包 | þ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分包金额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对分包人的其他要求:/ | |
9.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关于实施从化区水务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试行)》认定标准中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并通报。该投标人将被列入从化区水务建筑市场“黑名单”。 |
(6)“书面形式”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项目概况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招标项目的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次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被责令停业的;(8)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费用承担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自行踏勘项目现场。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单位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偏离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了解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4)合同条款;(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1.1本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组成
(10)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9)否决性条款汇总;(8)投标文件格式;(7)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及勘察资料;(5)工程量清单;
2.2.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投标人系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问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投标人系统”→招标答疑提问→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答疑提问或回复情况”→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招标答疑2.1.5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编制的格式要求。2.1.4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2.1.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2.1.2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3.1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2.4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2.2.3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2.2.2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2.3.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2.3.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7)资格审查资料;(6)项目管理机构;(5)施工组织设计要点;(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投标保证金确认回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非竞争性费用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报,最高投标限价及非竞争性费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经评审最低价法)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注:此条不适用于综合评估法三)。投标报价(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8)投标人声明;
投标保证金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外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投标有效期3.2.4成本警示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低于该警示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示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4.5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3.4.4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3.4.3开标时投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4.1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2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或银行规定的格式)提供投标保函,提交投标保函的彩色扫描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注: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的形式)。3.4.2招标人可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请自行咨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注:适用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收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必须由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如采用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递交的,须在投标截止前单独密封递交至开标室。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资格审查资料3.4.6.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3.4.6.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3.4.6.2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3.4.6.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3.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5.6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期,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后续中标人管理团队的社保补缴情况。3.5.5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3.5.4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和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3.5.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3.5.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3.5.1投标人声明;
3.6.4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纸质原件的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3本项目不是联合体投标。3.6.2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3.1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3.6.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要求、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的编制注:上述资料除“投标人声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及“社保证明文件”及外,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等证书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登记的信息为依据。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登记的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在有效期内。如因投标单位资料缺失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4.1.2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4.1.1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进行加密。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3.6.5投标文件应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3.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述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4.2.4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4.2.3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4.2.2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4.2.1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本须知前附表第4.3.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迟交的投标文件4.3.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有效投标人不足N+2家,则重新组织招标)。4.3.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开标4.6.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应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4.6.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的,其投标文件在开标时作无效标处理。投标文件解密4.5.4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4.5.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5.2.1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开标程序5.1.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进行项目开标,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及已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投标单位当众予以解密、公布。5.1.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派代表出席开标会,则视其为放弃参与开标的权利,认可开标结果。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开始时间的信息为准。开标时间和地点
5.2.7开标结束。5.2.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若有关人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开标程序。5.2.5公开摇取评标基准价下浮率。下浮率从2%、2.5%、3%、3.5%、4%、4.5%、5%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适用于采用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5.2.4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解密情况、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工期、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5.2.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5.2.2宣布开标纪律;
开标时重新招标情形5.3.4招标人需将开标异议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时,评标委员会须进行评审确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5.3.3招标人应当按照同一异议提起人一份记录的方式,对异议事项的处理应逐条进行书面记录,其中异议事项由异议提起人签名确认,作出的答复由招标人签名确认。书面记录含义应清晰而明确,包括但不限于纠正的措施、解释说明的内容、相关依据等。5.3.2对开标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予以书面记录,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5.3.1投标人代表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开标异议
(5)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码一致的;(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3)未按规定时间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1)未成功递交投标文件的;5.4.1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不参与评标: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评标5.4.2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则重新组织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有效投标人不足N+2家,则重新组织招标)(7)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企业名称、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与投标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的。(6)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为同一人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6.4.1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评标过程的保密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评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评标原则
定标方式7.1.2在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开。中标候选人在收到招标代理通知后需提供一份PDF格式电子文档给招标人用于中标候选人公示,PDF格式电子文档需为已覆盖个人隐私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包括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内容需与投标时所有内容一致,报价清单、施工方案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不需要提供。7.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三天,最后一天应为工作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授予6.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七日内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中标信息,视同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7.2.4重新评标的,评标信息(含业绩、奖项等)仍以投标截止时投标人的信息为准。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7.2.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2.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签订合同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1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纪律和监督
8.5.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于中标公示期间的投诉处理的原则为: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招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处理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附件1:开标记录表9.2已被列入从化区水务建筑市场“黑名单”的投标单位将不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由招标代理在评标期间向评委提供(如有),没有“黑名单”名单的不需提供)。9.1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关于实施从化区水务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试行)》认定标准中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并通报。该投标人将被列入从化区水务建筑市场“黑名单”。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在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实不属实的恶意投诉,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8.5.2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含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且经查实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列明被禁止行为的,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附件2:抽取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记录表年月日招标人代表:记录人:评标基准价下浮率: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序号 | 投标人 | 解密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标准 | 工期(日历天) | 项目负责人投报登记时 | 项目负责人投标时 | 专职安全员投报登记时 | 专职安全员投标时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单位:元) |
2、球号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号球填写,如提供的球为1、2、3、4、5、6、7,则按从小到大的顺序对应填写1、2、3、4、5、6、7;如提供的球号2、2.5、3、3.5、4、4.5、5,则对应填写2、2.5、3、3.5、4、4.5、5。注:1、计算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从2%、2.5%、3%、3.5%、4%、4.5%、5%中随机抽取开标地点:项目名称:抽取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记录表
球号 | 代表下浮率(%) | 摇出球号 | 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 |
2 | |||
2.5 | |||
3 | |||
3.5 | |||
4 | |||
4.5 | |||
5 |
附件3:问题澄清通知日期:年月日见证人员:招标代理唱标人:招标代理记录人:监督人:
2.1.(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名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问题澄清通知
(注:中标通知书采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定的格式)附件4:中标通知书年月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盖章)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条款号:可选方法二:综合评估法二修改类型:删除原文:详见可选方法一: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分值由技术、商务、投标报价和诚信分数组成)《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可选方法一:综合评估法一《评标办法前附表》修改类型:修改声明:本评标办法使用SWZB2019-02招标文件范本的评标办法条款,与该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范本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水务局网站下载http://swj.gz.gov.cn/)下载查阅。评标办法修改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1.评标方法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条款号: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修改类型:删除原文:可选方法三:综合评估法三(综合评估分值由投标报价和诚信分数组成,投标人无需编制技术文件)条款号:可选方法三:综合评估法三修改类型:删除原文:可选方法二:综合评估法二(综合评估分值由投标报价和诚信分数组成,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文件并对其进行合格性审查)
原文:2.2.1分值构成条款号:2.2.1分值构成修改类型:修改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相同的,商务评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商务评审得分也相同,诚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诚信得分、商务评审得分均相同,则由评委通过记名投标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现文: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总得分相同的,商务评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商务评审得分也相同,诚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技术评审得分、诚信得分、商务评审得分均相同,则由评委通过记名投标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原文:1.评标方法
(1)技术部分:不需要评审;现文:2.2.1分值构成(4)诚信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基准价可按以下方式确定:(注:招标人自行选择,两选一)原文:2.2.3评标基准价计算条款号:2.2.3评标基准价计算修改类型:修改(4)诚信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可选方式二:以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按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率(2~5%,0.5一个级别)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在首次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未被发现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情形的,无论是否重评,经确定的评标基准价不变。c、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大于10个时,随机抽取10个有效投标报价并从中去掉一个最大值和最小值后计算算术平均值,该平均值按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率(2~5%,0.5一个级别)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b、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为6至10个时,从全部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大值和最小值,其他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按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率(2~5%,0.5一个级别)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a、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个时,取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按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率(2~5%,0.5一个级别)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可选方式一:以全部或随机抽取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按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率(2~5%,0.5一个级别)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原文:2.2.5评标标准条款号:2.2.5评标标准修改类型:修改在首次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未被发现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情形的,无论是否重评,经确定的评标基准价不变。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位于[成本警示价~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按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率(2~5%,0.5一个级别)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现文:2.2.3评标基准价计算在首次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未被发现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情形的,无论是否重评,经确定的评标基准价不变。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不需要评审;现文:2.2.5评标标准(4)诚信得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按本章第2.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值,去掉一个最低分,得到技术部分评审得分A;原文:3.2.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条款号:3.2.2修改类型:修改(4)诚信得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按本章第2.2.5(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1)按本章第2.2.5(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值,去掉一个最低分值,取其平均得分。计算出商务部分评审得分A;现文:3.2.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4)按本章第2.2.1(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诚信评价计算出得分D;(3)按本章第2.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2)按本章第2.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值,去掉一个最低分,得到商务部分评审得分B;
原文:附表1:资格评审意见记录表(格式)、附表2:形式评审记录表(格式)、附表3:响应性评审记录表(格式)、附表4:技术部分评审得分记录表(格式)、附表5:商务部分评审得分记录表(格式)、附表8:综合评估得分及排序表(格式)条款号:附表1~附表5、附表8修改类型:删除现文:3.2.3投标人总得分=商务部分得分(A)×商务评审权重+投标报价得分(B)×投标报价权重+诚信评价分(C)×诚信得分权重。原文:3.2.3投标人的得分=(A+B+C)*+D*。(注: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设置权重)条款号:3.2.3修改类型:修改(3)按本章第2.2.5(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诚信评价计算出得分C;
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相同的,商务评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商务评审得分也相同,诚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诚信得分、商务评审得分均相同,则由评委通过记名投标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可选方法一: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分值由技术、商务、投标报价和诚信分数组成)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初步评审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投标人声明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及加盖单位公章(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4条);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等级 | 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的规定;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的规定;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社保要求 | 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的规定;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不是联合体投标 | /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未被列入从化区水务建筑市场“黑名单” | 投标单位及其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未被列入从化区水务建筑市场“黑名单”的;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 投标人声明、廉洁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投标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及加盖单位公章(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4条);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有效报价是指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2.2.2的投标报价;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综合评估得分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评审权重:19% 技术评审权重: / 投标报价权重:76% 上述三项评审得分总和占综合评估得分权重95%;(注:投标报价权重不少于商务、技术、投标报价三者之和的60%或80%,特殊性工程不少于60%,一般性工程不少于80%。) 诚信得分占综合评估得分权重/:5% 。 (注:诚信得分应根据省市相关规定设置分值权重) | ||||
2.2.3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位于[成本警示价~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按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率(2~5%,0.5一个级别)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 | ||||
2.2.4 | 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计分方法 | |||
2.2.5(1) | 技术评审 | 本项目不需要技术评审 | / | |||
2.2.5(2) | 商务评审(100分) | 技术负责人(5分) | 拟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或以上工作经验(以毕业证的发证时间开始计算),且具有水利水电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5分。 注:须同时提供毕业证、职称证和近6个月(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去掉一个最高分值,去掉一个最低分值,取其平均得分 | ||
2.2.5(2) | 商务评审(100分) |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16分) | 拟投入本工程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除外)包含: 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水利水电类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每提供一个人员得2分,最高得16分。 注:以上人员岗位不能重复;须同时提供相应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岗位证书或职称证或注册证书及近6个月(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技术负责人(5分) | ||
2.2.5(2) | 商务评审(100分) | 类似工程业绩经历(10分) | 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承建过工程造价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每项得2分,最高得10分。 注: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验收鉴定书或完工报告、业绩招标公告明确该业绩为独立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招标(EPC业绩则以施工资质为准)。提供的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业绩的项目名称、中标价、工程规模等。时间以验收为准,造价以中标通知书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免标证明未能反映造价的,造价以合同签订金额为准(不含补充合同)。 |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16分) | ||
2.2.5(2) | 商务评审(100分) | 工程奖项(22分) | 1、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省级或以上文明工地奖项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12分;获得市级文明工地奖项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6分;本项最高得12分。 2、投标人 2019 年 1 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同时获得过“全国(专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国(专业)工程金质奖(全国优质工程)”证书的,得10分,只获得其中1项的,得5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0分。 注:本项最高得22分;须提供证书扫描件,获奖时间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否则不得分。 | 类似工程业绩经历(10分) | ||
2.2.5(2) | 商务评审(100分) | 企业研发能力 (20分) | 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过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水利类)的: (1)累计30个以上(含30个)的,得20分; (2)累计20个至30个(不含30个)的,得10分; (3)累计10个至20个(不含20个)的,得5分。 注:本项最高得20分;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专业专利时间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否则不得分。 | 工程奖项(22分) | ||
2.2.5(2) | 商务评审(100分) | 第三方评价 (12分) | 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水利水电行业协会颁发的行业特别贡献奖,省级或以上水利水电协会颁发的,得12分;市级水利水电协会颁发的,得6分。 注:本项最高得12分;须提供证书扫描件,时间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否则不得分。 | 企业研发能力 (20分) | ||
2.2.5(2) | 商务评审(100分) | 财务指标 (15分) | 1、投标人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 近三年均盈利,且平均负债率在0至30%(含30%)的得12分,平均负债率在30以上(不含30%)至50%(含50%)的得8分,平均负债率在50以上(不含50%)至70%(含70%)的得4分,其他不得分。 注:本项最高得12分;须提供财务报表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投标人的连续三年(2019-2021年度)获得“纳税信用A级”称号的,得3分;连续二年(2019-2021年度)获得“纳税信用A级”称号的,得2分;只获得一年(2019-2021年度)“纳税信用A级”称号的,得1分。 注:本项最高得3分;须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在网页截图证明,否则不得分。 | 第三方评价 (12分) | ||
2.2.5(3) | 投标报价评审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00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高1%的,扣0.2分;每低1%扣0.1分,扣至0分为止。 | ||||
2.2.5(4) | 诚信得分评审 | 投标人诚信分数取自2022年第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http://120.236.111.11:8001/#/website/integrity?type=1)中的“诚信排名>>施工—水利”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中尚无诚信排名“施工-水利”得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40分计算。 |
2.2.1分值构成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初步评审标准
通过初步评审且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非竞争性费用需与招标人发布的金额一致,不一致的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否则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2.2.2有效投标报价(4)诚信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技术部分:不需要评审;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在首次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未被发现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情形的,无论是否重评,经确定的评标基准价不变。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位于[成本警示价~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按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率(2~5%,0.5一个级别)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2.2.3评标基准价计算成本警示价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项。对低于该警示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示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程序(4)诚信得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不需要评审;2.2.5评标标准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节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初步评审
3.2.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全部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2.3投标人总得分=商务部分得分(A)×商务评审权重+投标报价得分(B)×投标报价权重+诚信评价分(C)×诚信得分权重。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按本章第2.2.5(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诚信评价计算出得分C;(2)按本章第2.2.5(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1)按本章第2.2.5(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值,去掉一个最低分值,取其平均得分。计算出商务部分评审得分A;
3.3.5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该投标不改变本项目评标结果排序,其中标无效。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3.3.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3.3评标委员会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3.3.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中两人以上(含两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5.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综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评标结果3.4.2在电子评标过程中,无论遇到任何系统异常或故障,评标委员会均应出具评标报告。3.4.1在评标过程中,当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发生评审故障时,若当天可解除评审故障,则继续采用电子化系统评标;若当天无法解除评审故障,则评标委员会依据电子投标文件对未完成的评标活动采用手动评审,提交包含已完成电子评审成果在内的纸质评标报告。评审故障情况评估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认定为准。当交易平台的系统维护人员在评标室告知评标委员会当天无法解除评审故障后,评标委员会即可对未完成的评标活动启动手动评审。评标过程应急预案
项目名称:评标基准价下浮率X:项目编号:最高投标限价:元(注:适用于取全部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的)(用于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委员会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记录表一附表6: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记录表(格式)
开标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价 (元) |
计算通过初步评审的全部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
计算评标基准价(元):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1-评标基准价下浮率) |
5.投标人在本表中的排列:按照《开标记录表》中的“序号”从小到大排列。4.本表中开标序号为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中的“序号”,即开标序号=“序号”。3.未能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不得在本表中列出。2.评标基准价下浮率:取自《抽取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记录表》中的“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1.本表用于确定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全部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的情形。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注:适用于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外的评标法)(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委员会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记录表二评标委员会全体评委签名:日期:年月日
开标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评标基准价(元) (取自《评标委员会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记录表一》) | 投标报价偏差率(%) | 投标报价得分 |
评标委员会全体评委签名:日期:年月日4.投标人在本表中的排列:按照《开标记录表》中的“序号”从小到大排列。3.本表中开标序号为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中的“序号”,即开标序号=“序号”。2.未能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得在本表中列出。1.本表用于确定投标报价得分。注:
注:1.本表用于确定诚信得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诚信评价分表附表7:诚信评价评审得分记录表(格式)
开标序号 | 投标人 | 诚信类别 | 诚信评价分 |
1 | 施工-水利 | ||
2 | 施工-水利 | ||
3 | 施工-水利 | ||
4 | 施工-水利 | ||
5 | 施工-水利 | ||
6 | 施工-水利 | ||
7 | 施工-水利 | ||
8 | 施工-水利 | ||
9 | 施工-水利 | ||
施工-水利 | |||
施工-水利 | |||
施工-水利 |
(另册)第四章合同条款评标委员会全体评委签名:日期:年月日4.投标人在本表中的排列:按照《开标记录表》中的“序号”从小到大排列。3.本表中开标序号为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中的“序号”,即开标序号=号球号码=“序号”。2.未能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得在本表中列出。
1.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完成该项目所需要的一切工作内容而发生的所有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2本招标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承包。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参考工程量,投标人须以招标图纸、技术条款及原始施工现场的情况进行核实。投标报价时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及工程量为计算依据,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有出入,通过投标单价体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说明:本说明内容仅供参考,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修改。)工程量清单说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承包)
其他说明(如有另册)投标报价说明1.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款》有关部分。投标人投标时可据此复核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但中标后《技术条款》中有关计量和支付的规定不能改变《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只能作为计算工程进度款的方法。1.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对工程量清单表中发包人未列出工程量的项目,亦应填报单价和合价。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1.4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如投标人认为合同规定应由其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另册。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工程量清单(如有另册)
1.3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盖章或填写名字的页面必须盖章或填写名字。1.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使用符合广东省标准《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数据标准(DBJ/T15-145-2018)》及后续版本的有关规定的cos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要求的文件格式,《开标一览表》使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管理软件直接填写,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扫描图片电子文件要求为从扫描原纸质文件所形成的电子图片。图片文件格式要求为JPG格式,文件名称要求与上述对应名称一致且唯一,文件内容(即扫描图片内容)要求与文件名称相符,电子图片要求清晰可辨,每个JPG文件可包含多张扫描图片,单个JPG文件大小要求在1M以下。1.1《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投标人开标信息的主要来源,投标人应准确填写《开标一览表》的相关内容。1.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电子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因其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数据时,其结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格式及要求规定适用于电子评标项目的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
评标要素索引表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电子投标文件中要求盖章的,均以盖电子签章为准。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有)签字的,填写(填写方式:本次招标采用无纸化电子投标,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手签后扫描上传)法定代表人名字或授权委托人名字。
三、授权委托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目录(可加上二级目录)评标要素索引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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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资格审查资料八、项目管理机构七、施工组织设计要点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投标保证金四、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本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技术负责人:(注:按招标文件设置)(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网址:地址:
投标人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注:本表所报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的姓名及相关资料,须与本企业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登记平台一致。投标日期: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适用于采用综合评估法一、二及经评审最低价法)
工 程 名 称 | ||
投标总报价(元) | 大写: | |
投标总报价(元) | 小写: | |
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元) | 大写: | |
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元) | 小写: | |
投 标 总 工 期 |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 |
工程质量要求 | ||
保 修 期 限 | ||
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 姓 名 | |
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 建造师的注册编号 | |
委派的专职安全员 | 姓 名 | |
委派的专职安全员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编号 |
特此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
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三、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和社保证明扫描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代理人为投标人正式职工(提供最近1个月(即2020年7月)的社保证明)
本担保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招标人名称):五、投标保证金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
七、施工组织设计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3、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应采用上述格式或银行保函的格式;2、招标人收取的,附招标人开具收据的复印件;注1、投标保证金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收的,以开标记录表记录的结果为准;
附表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图表及格式要求: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附表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单位:人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说明:本项目不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需按本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要点附表六:临时用地表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用 途 | 面 积(㎡)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3.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施工计划及财务负责人、质检、地质、实验、测量和机械、土建、机电工程师等组织结构配置合理,满足施工要求。2.项目组织机构1.工程概况及工程重点、难点一、文字部分:投标人充分理解本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描述,各部分文字直接简炼,不得出现大量宣传性及无实质性意义或直接引用范本照搬照套的文字,并结合图表说明及表示。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5施工通道布置;3.4围蔽结构;3.3临时排水、排污;3.2临时供水、临时供电;3.1临设平面布置图;投标人应针对本工程项目场地布置图和现场踏勘的情况进行本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并结合招标人提供的临时用地位置,合理安排其生活、福利、办公等临时生活设施和材料堆场、仓库、预制场、拌和场及加工场等生产设施的位置,设置完善、高效的临时排水、排污等设施,合理布置场内外交通运输路线。施工现场必须按广州市有关规定设置围蔽结构。
5.2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5.1总体施工进度计划5.施工计划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各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工艺,要求所采用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工艺具有针对性、先进性和独创性。并对进场施工后保证实施上述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承诺;4.主要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3.6投标人认为需补充的要点。
9.民工工资支付方案及措施8.制订完善的成品保护措施。7.质量、安全生产目标及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6.环保与文明施工(包括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控制、施工场地和驻地卫生,以及文明施工等方面控制措施)5.4主要的工艺流程5.3工、料、机、资金等的使用计划
5.拟投入的主要材料、半成品、设备及品牌计划表4.劳动力使用计划图(或表)3.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及横道图2.施工平面布置图1.项目组织机构图二、图表部分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八、项目管理机构8.主要施工工艺的工艺流程图7.资金使用计划表6.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社会保险 | |
致(招标人):(三)项目管理架构人员最低配置承诺书(参考格式)注:要求提交项目管理架构人员最低配置承诺书的,可不填写本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注:要求提交项目管理架构人员最低配置承诺书的,可不填写本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执业资格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若因人员不足或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我方将无条件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更换或增加相关人员。如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自愿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我公司承诺,若我公司中标,将在合同签订前按照工程需要配备管理和施工技术人员并向业主递交《项目管理架构组成表》,其内容是准确、真实的,且不低于上表所列最低要求,同时提供所投入人员资格证书原件予业主核实。我公司参与(项目)投标,郑重承诺如下(具体要求请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序号 | 岗位 | 资格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与招标公告要求一致 | 1 | 填报人员与资格审查提供的人员一致。 |
2 | 技术负责人 | 水利工程专业 中级工程师 | 1 | 等级根据项目规模确定,不得由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兼职 |
3 | 专职安全员 | 与招标公告要求一致 | 1 | 填报人员与资格审查提供的人员一致。 |
4 | 预结算员 | 具备预结算从业资格 | 1 | |
5 | 资料员 | 具备岗位证 | 1 | |
6 | 施工员 | 具备岗位证 | 1个以上 |
(二)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九、资格审查资料单位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三)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应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扫描件。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应附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扫描件。专职安全员简历表(四)专职安全管理员应附职称证书扫描件。
姓名 | 年龄 | 职称 | |||
从事本工作时间 | 学历 | 专业 |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附件六如投标报价低于警示价的,提供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的证明材料附件五投标文件编制情况附件四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附件三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附件二投标人廉政承诺书附件一投标人声明(参考格式)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登记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通过本项目的资格审查或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响应招标文件资格能力条件(资质、营业执照等证书名称、等级、编号,人员、业绩)、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施工方案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等资料进行公开。本公司就(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广州市水务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参考格式)投标人声明附件一: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1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1)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20)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或未被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如有,提供具体名单;如无,则删除。)。(19)被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1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特此声明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七、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完成工资支付,切实落实《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7〕4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年月日(企业公章)技术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声明企业:
二、不与招标单位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洁规定。本公司参加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进行,我们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特承诺如下事项:广州市水务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投标人廉洁承诺书附件二
特此承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本承诺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六、不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五、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取、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和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三、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附件三(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承诺企业:
投标人名称: | ||||
姓名 | 职务 | 所承担工作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名栏 |
2.在本项目开标至评标结束前,努力确保被授权人在项目评标所在地附近;1.被授权人清楚投标文件编制的具体情况,包括技术方案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文件的加密打包的理解;本公司授权(身份证号:)负责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并承诺以下事项: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附件四注:参与编制投标文件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技术投标方案、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附件:《投标文件编制情况》如由于未遵守上述承诺内容之一导致无法进行澄清的,我公司认可和接受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3.从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起二小时内,被授权人应如实地书面澄清。
附件六2.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情况1.投标文件报价编制方式:□自行编制的,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章,执业单位应与投标人一致)。□委托编制的,受委托单位,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章,执业单位应与受委托单位一致)。投标文件编制情况附件五
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自有□外包□其他□ 电脑类型 电脑所属单位 电脑所在地址(如××市××区(县) ××街(路)××号××大厦××房) |
(3)未按规定时间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1)未成功递交投标文件的;一、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不参与评标:第九章否决性条款汇总如投标报价低于警示价的,提供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的证明材料
二、若出现以下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8)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则重新组织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有效投标人不足N+2家,则重新组织招标);(7)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企业名称、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与投标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的;(6)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为同一人的;(5)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码一致的;(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6)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不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5)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公告第3.4项规定;(4)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公告第3.3项规定;(3)不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1)投标人声明未按规定有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及加盖单位公章;
(12)投标函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及加盖单位公章,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4条;(1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10)投标人声明、廉洁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投标的未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9)投标单位及其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被列入从化区水务建筑市场“黑名单”的;(8)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7)社保要求不符合招标公告第3.6项规定;
(18)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17)工程质量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16)工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15)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14)投标文件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有效报价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2条;(13)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4)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报价;(2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1)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19)投标保证金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另册)第十章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25)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2.1建设地点: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已由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以从水[2021]12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条件招标公告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
2.7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施工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2.6标段划分:1个标段。2.5招标内容:主要建设内容是加固改造排渠长1307m及新建箱涵1座;本工程等别为V等,主要建筑物等级均为5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级别均为5级(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2.4计划工期:150日历天。2.3最高投标限价:4505317.81元。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2.2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是加固改造排渠长1307m及新建箱涵1座;本工程等别为V等,主要建筑物等级均为5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级别均为5级(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水利水电工程三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3.3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3.2投标人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投标人资格要求
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专职安全员和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3.5对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要求:注:①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2)项目负责人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3.4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从2022年月日时分至2022年月日时分(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4.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获取3.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必须具有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6个月(时间为: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在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期,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后续中标人管理团队的社保补缴情况。3.6提交社保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的递交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logi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4.4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媒体:4.3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由投标人自行下载。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5.5投标人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时,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被交易平台其他项目锁定进行检查,如果已经锁定,则无法完成投标登记。成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将被锁定。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即自动解锁。5.4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并取得回执码,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5.3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5.2开标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地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化交易部第开标室(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化大道南海塱横街53号5栋9层(欣荣宏大厦9层))。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即:2022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月日时分。
7.2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7.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投标保证金2万元,投标保证金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开标前完成缴纳。投标保证金5.6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修改网上投标登记相关信息。
10.1关于疑问、异议、投诉的基本概念和处理程序详见《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市属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疑问、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穗水建设〔2017〕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可通过广州市水务局门户网站或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疑问、异议、投诉处理投标人诚信评价分取自2022年第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http://120.236.111.11:8001/#/website/integrity?type=1)中的“诚信排名>>施工—水利”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中尚无诚信排名“施工-水利”得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40分计算。注:信用评价根据2021年5月20日广州市水务局发布的《广州市水务局关于继续开展2021年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诚信评价的通知》。诚信得分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办理网上投标登记前,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息登记应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于企业信息登记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指南>办事指引>企业信息登记指引。企业信息登记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9号。联系人:邹工联系电话:020-87876682招标单位: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10.2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告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疑问或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由招标人受理。投诉由本招标项目的招标监督机构受理。
监督电话:020-87978726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小组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360号。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20-37907789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招标单位(盖章):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20-87933260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99号。招标投标监察部门:从化区纪委监委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18号。
日期:2022年月日招标代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招标代理单位(盖章):广东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工程名称: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
最高投标限价(元):4505317.81
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元):74712.43
具体详见附表
其他项目费(元):/
其中暂列金额(元):/
对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须按照公布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承包人:发包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工程地点: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工程名称: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2)工程地点: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1)工程名称: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1、工程概况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3)通用合同条款;(2)专用合同条款;(1)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4)资金来源:由财政资金解决。(3)工程概况:主要建设内容是加固改造排渠长1307m及新建箱涵1座;本工程等别为V等,主要建筑物等级均为5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级别均为5级(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1)承包范围: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3、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6)施工安全协议。(5)廉政合同;(4)工程质量保修书;
7、承包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本合同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6、合同价款:含税合同总价(大写):。5、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4、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为15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批复的开工时间为准)(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会对承包人的承包工作范围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部分工程进行调整作重新招标),如发包人重新招标的,在同等条件下,承包人享有优先中标权,但如承包人不能中标的,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2)承包方式:总价承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等。总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12、合同生效11、发包人与承包人若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至诉讼的,任一方应当向从化区人民法院提出。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招标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甲方):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盖章)承包人(乙方):(盖章)地址: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9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发包人(甲方):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盖章)承包人(乙方):(盖章)地址: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9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1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承、发包人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壹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13、合同份数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
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日期:年月日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合同技术条款)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的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需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项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条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条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⑴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⑺图纸;⑹技术标准和要求;⑸通用合同条款;⑷专用合同条款;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⑵中标通知书;
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⑼其他合同文件。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
1.6.4图纸的错误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3图纸的修改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押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1遵守法律2.发包人的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监理人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监理人职责和权利
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
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完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1.10其他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预期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度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本合同副本。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协议书。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共同承担责任。4.4联合体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⑶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⑵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⑴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与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给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交货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受、卸货、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6.1.2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须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施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
7.5道路和桥梁使用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
8.1.1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试,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和航空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补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点。施工控制网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5补充地质勘探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⑵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⑴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负责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监督和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检查。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备案资料。9.1.6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按照已标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求助物质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3治安保卫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织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境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监理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6水土保持9.5.5施工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文明施工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标准)约定的要求。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1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织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防汛度汛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约定办理。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1.1.1监理人在开工前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完工)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制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年 | 月 | 工程 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 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它 | 应收款 | 累计 应收款 |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2竣工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进度安排。
⑸提供图纸延误;⑷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⑶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⑵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⑴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1.4.3本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⑺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⑴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⑷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在暂列金额中列支>)⑶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⑵承包人赶工措施;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⑸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⑷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⑶承保人擅自暂停施工;⑵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⑴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15.1⑴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制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22.1款的约定办理。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要求)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要求)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实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责的责任。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6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质量评定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结果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报监理人复核。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实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⑹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⑸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⑷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⑶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⑵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⑴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上述第⑴~⑹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⑹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⑵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⑴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办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⑷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⑶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⑵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⑴变更指示只有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检疫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地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⑴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及日工方式实施变更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
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⑸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⑷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⑵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监理人按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17.3.3项、第17.5.2项约定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式中△—需调整的价格差额;△=[A+(×+×+×+……+×)-1]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数。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整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不调整部分的权重);得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16.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订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次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植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以及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办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①当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可以调价。承包方承担涨幅10%以内(含10%)部分,超出10%~20%(含2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各承担50%,涨幅超过20%部分由发包方承担。跌幅10%以内(含10%)部分由发包方承担,超出10%~20%(含2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各承担50%,跌幅超过20%部分由承包方退回发包方。(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路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③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及区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当季、月)进行编制编制。②承包人应根据建设进度将主要材料规格及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主要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10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17.1.3计量周期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
⑷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⑶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保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⑵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字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⑵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申请单中。⑴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子目的计量⑹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⑸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总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已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总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⑷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⑶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金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⑶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金额相应递减。⑵工程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⑴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的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⑵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⑴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
⑴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⑹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⑸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⑷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⑶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更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⑷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⑶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⑵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⑴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⑷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⑷目的约定办理。⑶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⑵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⑵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⑴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其应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⑵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⑴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⑵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⑴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
18.竣工验收(验收)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7竣工财务决算⑷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⑷目的约定办理。⑶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⑵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⑵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人。
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18.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法人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工程量清单中。18.1验收工作分类
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18.3单位工程验收
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阶段验收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竣工验收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专项验收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8.1施工期运行是至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其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施工期运行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竣工(完工)清场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18.9试运行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如款项不足以扣除的,发包人可直接向承包人追偿。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属发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修复和增加的费用)。19.2.2缺陷责任区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区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
19.6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运行,试验和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算起。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应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4.2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险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员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款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类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⑵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⑴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理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
⑵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⑴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有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1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⑸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⑷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⑶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⑸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签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⑷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⑶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⑵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⑴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⑶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⑵承包人发生第22.1.1⑹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⑴承包人发生第22.1.1⑹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⑺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⑹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⑶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⑵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⑴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以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⑸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⑷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⑶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⑵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⑴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的违约情形22.2发包人违约
⑴发生第22.2.1⑷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第22.2.1⑷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⑸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⑷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⑵承包认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⑴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⑵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⑶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⑵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⑴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⑶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⑵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⑴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⑷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意义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4条的规定办理。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的赔付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以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合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4.2友好解决⑵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⑴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24.3.3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仲裁24.3.7发包人和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做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1.2.2发包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4日期:1.1.2.8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增加:1.1.2.6监理人:1.1.2.5分包人:/1.1.2.3承包人:
(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标准执行。1.1.4.3本工程施工工期:150日历天
(8)施工设计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发包人)送达地点:;(承包人)送达地点:。1.7联络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10)其他。(9)投标文件;
2.发包人的义务1.11.4修改为: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及所需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在内。1.11专利技术1.10.1修改为: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可适当顺延。1.10化石、文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指定为联系人,电话:,通迅地址:,邮箱:;承包方指定为联系人,电话:,通迅地址:,邮箱:。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指定联系人签发的与本工程相关所有文件资料均代表各自单位。
2.8其他义务2.3.3修改为:如发包人有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应自行复核,确定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发包人最迟应当在合同预定的开工日期向承包人移交部分施工场地,并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视情况分期移交剩余施工场地给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因推迟移交场地并经双方共同认定耽误施工时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推迟完工日期;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裁定。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3.1修改为: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后及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提供施工用地
(2)协助发包人处理征地拆迁以及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1)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发现地下管线、地下文物等,应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反映。对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及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谁损坏谁负责。4.1.10其他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无。
(8)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工结算申请书文件,逾期或者不按规定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做出判断并报送给结算审核方,以保证结算的连续性。(7)中标后,如工程征地工作未完成,承包人应负责工程建设用地和施工走廊的测量放线工作,并联系、协调、配合和帮助当地政府和村委进行征地和拆迁工作。(6)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对本工程的检查。(5)办理施工相关手续。(4)承包人应与其雇用人员签订雇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不许无故拖欠或克扣所雇用人员工资。否则,发包人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暂停发放工程款、建议有关部门对承包人资质进行降级处分等措施)。(3)协助发包人布置工程施工现场会。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4.1.13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及从化区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执行《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7月1日实施),在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4.1.1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4.1.11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完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按《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增加以下条款:(9)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包括并不限于提供工程或账务资料和说明。
6)凡属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并先行支付工资欠款,主导处理劳资纠纷相关事宜。如承包人拒绝先行支付工资欠款的,发包人将提取本工程的履约担保金或应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工资欠款。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可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水利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2履约担保4.1.14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编制竣工图。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8)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7)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
4.3分包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4.2.2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的金额按照中标合同额的10%提交,即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现金形式或银行保函担保。银行保函应由广东注册的银行开具,不接受由金融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函形式担保。4.2.1履约担保的约定和金额本款修改为:
4.5.6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4.5.5本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负责人不能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招投标。增加以下内容:4.5承包人项目经理4.3.11本工程不得分包。增加:
(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1)在本项目开工前7天开始长驻施工现场,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
(12)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11)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10)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9)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1)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员应长驻施工现场,并配胸卡、戴安全帽上岗。4.6.6对关键人员的管理4.6.5项目部各部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现场的上述各部门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增加以下条款:4.6.1本款的“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这句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4.6承包人员的管理
4.7.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本工程验收前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更换,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减5000元/人次的扣款,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不能按要求到位累计1个月或以上,视为更换。但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并办理更换手续的,可不扣款。接任的承包人代表的资质、资历与工程经验应等于或高于前任代表,且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4.7.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5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按照承包人投标书或月(半月)进度计划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施工人员,以不影响施工进度及质量为原则按承诺的人数及时进场,若未经监理人同意而擅自减少、调离施工人员且影响施工进度的,在收到监理人书面通知后1天仍未按要求进场者,则每减少一个施工人员每天扣除工程款50元。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测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投标承诺关键人员必须长驻工地现场。关键人员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人员代行其职,离岗两天以内的,需书面向现场监理请假;离岗两天及以上的,需书面向总监请假,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违者每人扣除罚款1000元/天,罚款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2)技术负责人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施工经历,并持有水利水电行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时必须是投标时承诺的人员。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7.7上述扣款发包人可以在履约金或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在结算前办理合同变更。4.7.6承包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并且应持有该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佩带其上岗证供驻地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若发现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扣款100元/人.次。4.7.5对于不胜任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更换时,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更换,并不得继续在本合同工程供职。4.7.4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保证全过程负责本工程的各项技术管理工作,不得授权他人代理。经发包人现场检查,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在现场1次,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减1000元/人次的扣款,累计达到5次的,同时发包人可要求撤换该项目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记技术负责人和承包人不良行为各一次。4.7.3项目经理应保证全过程负责本工程的各项施工管理工作,不得授权他人代理。经发包人现场检查,项目经理不在现场1次,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减1000元/人次的扣款,累计达到5次的,发包人可要求撤换该项目经理,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记项目经理和承包人不良行为各一次。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④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第22.1条违约的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③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②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4.8.7①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以下内容: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11.2修改为: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价款当中,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办理工期延长。4.11不利物质条件4.10.1本款修改为:除发包人现有的资料外,承包人应自行收集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7.交通运输⑵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临时设施。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若未经监理人同意而擅自减少、更换主要施工机械,或把施工机械擅自调离现场且影响施工进度,在收到监理人书面通知后1天内仍未按要求进场者,则每台机械扣除工程款1000元/天。补充以下内容:
增加8.6条款:本款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不提供的,承包人应自行收集。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测量放线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排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如开工前未完成征地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工程项目征地过程中的全部征地红线放线工作,并自行配备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人应协助承包人,其所需全部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8.6征地红线图放线
对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施工承包人,每死亡一人扣款50万元,由发包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从应支付的工程款扣除。9.2.1.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加扣款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约定扣款行为的,由发包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9.2.1.2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9.2.1.1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履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9.2.1增加以下条款:
9.2.15承包人未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落实公示牌、警示牌、施工围蔽等相关措施,如不落实,每发现1例,每例罚款500元。9.2.14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管理人员佩戴胸卡,否则按每人每次扣除工程款50元。因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因承包的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增加以下内容: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9.4.7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增加以下内容:9.4环境保护9.3.1修改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监理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
⑴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本条款修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1.4修改为: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修改为: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开工和竣工(完工)
⑺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⑸提供图纸延误;⑷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⑶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⑵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12.暂停施工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监理人批准的完工日期完工的,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增加以下内容: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2)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⑴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本款修改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3.7.7工程质量标准为: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13.工程质量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6暂停工作后的照管增加以下内容:12.4.2修改为: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2)堤脚开挖弃土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平整的,除无偿返工外,按每平方米扣除工程款10元。1)未按技术条款要求清基或清基不干净、不彻底,除无偿返工外,每平方米扣除工程款10元。(3)由于承包人原因产生的下列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2)按规定必须检验的单元工程未经检验合格而私自覆盖的,每个单元工程扣除工程款5000元,私自覆盖事后又检验不合格的,除上述扣款外每个单元工程再扣除工程款2000元。(1)单位工程若按验收规程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除按要求进行整改至验收合格为止外,另外须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5%的违约金。所有的违约金直接在下期支付的工程款当中扣除或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3.8增加以下内容:
8)碎石、块石有污泥、油污未清洗干净而直接采用的,除无偿返工外,按每立方米分别扣除工程款100元。7)砂浆、混凝土标号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除无偿返工外,每立方米砌体、混凝土扣除工程款100元、300元。6)随地拌砂浆,或砂浆、混凝土没有临时浆槽存放,或掺杂泥土进行拌浆的,除无偿返工外,每处每次扣除工程款500元。5)砂浆、混凝土拌和料不按规定配合比随意上机拌和的,除无偿返工外,每次扣除工程款2000元。4)除经监理人同意的零星砌体可采用人工拌和砂浆、混凝土的外,其他构筑物使用的砂浆和混凝土应当采用机械拌和,如不采用机械拌和的,除无偿返工外,并按每立方米砌体、混凝土分别扣除工程款100元、500元。3)未按规定进行植草的,除无偿返工外,按每平方米扣除工程款10元。
③相邻板桩错牙不超过3毫米,平整度误差不超过3毫米,误差超标的,拔出桩重打。②板桩、铰链链锁板表面平整度误差不超过3毫米,平直度误差不超过5毫米。误差超标的,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打磨、修补。①蜂窝面积不超过所在面积的0.2%,麻面(含砂斑)面积不超过所在面积的0.5%。11)板桩、铰链链锁板预制件混凝土表面的蜂窝、麻面(含砂斑)、平整度(用2米直尺测平面)、平直度(用5米直尺测轮廓线)、相邻板桩、铅丝笼块石错牙应达到以下标准:10)浆砌石、板桩、铰链链锁板预制件没有按要求进行淋水养护,达不到设计标号的,除拆除或报废外,每立方米扣除工程款500元。9)浆砌石不按要求进行砌筑的,除无偿返工外,按每立方米扣除工程款100元。
③块石:每立方米50元;②砂:每立方米20元;①土料:每立方米20元;12)使用不合格材料的,除由承包人负责清除出场外,尚需按以下各项分别扣除工程款:蜂窝、麻面(含砂斑)面积超过上述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分别按5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扣除工程款;平整度、平直度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分别按200元/处、300元/处扣除工程款。不足一个扣除工程款单位的,按一个扣除工程款单位进行扣除。④相邻铅丝笼块石错牙不超过5毫米,平整度误差不超过8毫米,平直度误差不超过20毫米。误差超标的,重新砌筑。
13)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未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或免检证的,按不合格材料论处。若强行使用,除清除出场外,并双倍扣除工程款。监理人指出后仍强行使用的,除清除出场外,需加倍扣除工程款。⑦碎石:每立方米80元;⑥模板:每平方米110元;⑤钢筋:每吨4000元;④水泥:每吨400元;
14.试验和检验18)所有罚款金额在下期支付的工程款当中扣除或在结算金额中扣除。17)无法具体确定不合格工程量的,则以当日上午(或下午)半天工程量作为扣除工程款的处罚工程量。16)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除按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外,每次扣除工程款20000元。1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及主管部门检查指出的质量及安全问题,除返工整顿外,每个问题扣除工程款5000元。14)工程竣工验收前,经抽检发现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土方、混凝土、浆砌石按每个不合格点扣除工程款1万元。
15.变更增加14.2.1发包人、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按不少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15%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承包人的对比检测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比检测费由发包人承担。14.2现场材料试验增加14.1.7发包人按照规定可委托第三方检验单位负责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桩基等检测和检验。14.1.3修改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
⑷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已批准的施工工艺;⑶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⑵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⑴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③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存在漏项或计量不准确等)。②因承包方自身技术力量、施工机械、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应由承包方自身解决的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①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补充通知、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已明确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义务和风险,如工程实体的实施(含临时工程)、物价正常波动等。(6)以下情形不属于工程变更范围:上述第⑴~⑸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单价调整按专用合同15.4款约定。(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本款增加:15.2变更权⑦其他不属于变更的情形:⑥合同协议书第3条第(3)款所约定的情形;⑤属于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费用的项目(如一般临时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道路与通道、围蔽、支护等)。④承包方投标失误,如工程量、单价、总价计算错误,对现场施工组织考虑不周等。
15.4.1本工程实行总价承包,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的各个项目工程量是合同工程量,若某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设计变更,则该项目将以招标控制价对应的各个项目中的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若某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则以该项目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本工程凡是招标图设计文件已明确的内容,包括隐蔽工程实施、施工措施、招标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等,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答疑中又未提出质疑的,均视作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项目建设单位不予作增加结算,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本工程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均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准。由承包人编制变更预算,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变更定价原则如下:本款修改为: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2.3工程变更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发包人制定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5.2.2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从府[2022]3号)》、《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变更。
15.4.3增减工程的定额及计费依据:广东省水利厅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7)》,缺项部分可参考其它定额,参考定额优先次序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颁布)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他定额。材料价格执行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次要材料价格信息文件(2020年)(适用于2017定额)、《关于2021年5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21〕59号)、《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5月份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住建字〔2021〕55号)及同期市场价格。15.4.2.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四章中另行规定。未规定的,凭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与市场价相符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1-中标人最高投标上限价下浮率)计算单价。15.4.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子目或类似子目,国家及地方相关定额有的,应套用定额价格。参考定额优先次序为:广东省水利厅粤水建管【2017】37号文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7)》、《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进行计算,缺项部分可参考其它定额,参考定额优先次序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颁布)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他定额。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按照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下浮率下浮计算单价。增加项目最终结算单价均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准。15.4.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且单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对应的子目最高上限价时,则按类似子目的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合同单价中类似子目的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业主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子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同期(2021年7月份)材料指导价计算,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同期材料指导价没有,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2021年7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计算,若上述两地区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均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的市场单价计算,但要在施工前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材料单价。最终按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单价结算。15.4.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且单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对应的子目最高上限价时,结算单价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对应的子目最高上限价时,结算单价采用招标控制价对应的子目的单价。15.4.2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增减项目和工程变更。增减项目和工程变更按以下原则确定价格:
无。⑵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5.8.1⑴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15.8暂估价15.2.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奖励。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市场波动调整。16.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6.价格调整
17.1.5总子目的计量本款修改为:本工程实行总价承包(材料价格根据市场波动调整),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的各个项目工程量是合同工程量,若某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设计变更,则该项目将以招标控制价对应的各个项目中的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若某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则以该项目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7.计量与支付(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中标价低于基准价的以基准价为基础调整,中标价等于基准价的以中标价为基础调整,中标价高于基准价的以中标价为基础调整。(2)价格调整方式: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从府办[2018]17号)文执行。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7.3工程进度付款17.2.3预付款的抵扣,预付款应在工程第一期工程进度款中全部扣回。17.2.2预付款保函,在协议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广东省银行出具的保函方式提供等额的预付款担保的,要求保函是广东省内银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7.2.1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按本合同价款的30%支付。17.2预付款本款⑷修改为: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只作为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4)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字审定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广州市从化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定的完工结算价的97%;(3)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完工结算经广州市从化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定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核定的完工结算价的90%;(2)完成总工程量10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80%;(1)完成总工程量8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60%,进度款支付方式:本款修改为:
2、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工程合同完工及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且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返还。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工程费结算价款的3%。本款修改为:17.4质量保证金(6)由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均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7)若因资金或政策问题导致工程款支付进度有变动,具体以承包人和发包人根据相关资金文件或政策文件要求协商为准。(5)余款3%作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付清;
18.9试运行3、工程变更按第15条的约定。2、合同价的确定:承包人的中标价为合同价。1、本工程实行总价承包,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的各个项目工程量是合同工程量,若某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设计变更,则该项目将以招标控制价对应的各个项目中的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若某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则以该项目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本工程凡是招标图设计文件已明确的内容,包括隐蔽工程实施、施工措施、招标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等,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答疑中又未提出质疑的,均视作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项目建设单位不予作增加结算,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本工程所有的土方工程量及临时工程部分实行固定总价,均不做调整(工程或某个项目未实施的,或有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除外)。本工程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均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准。本款增加以下内容:结算原则:17.5竣工(完工)结算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必须无偿修理;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质保期间,如承包人不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费用直接在质保金当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承包人继续承担支付责任。增加以下内容: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1年。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9.1试运行的组织:由发包人组织;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21.不可抗力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应在开工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缴纳保险费。20.4第三者责任险20.保险
⑵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于施工走廊或施工用地提供不及时或不能提供的除外);⑴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的违约情形22.2发包人违约22.违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第22.2.1⑷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工期可顺延。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⑸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⑷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由于施工走廊或施工用地提供不及时或不能提供的除外);⑶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本款改为: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删除(2)、(4)条。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⑵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⑴发生第22.2.1⑷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25.增加以下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任何一方应当向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1争议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2.3.1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从延期第2天起,每天按1000元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承包人逾期30天,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总金额的10%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超过5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总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已购材料、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第四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25.3本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14天内,承包人需在相关媒介(如今日从化报刊、从化区电视台等)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由承建,工程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验收合格,现施工所有工人已全部退场,如有工人欠发工资等情况,请在公示之日起30天内到结算工资,地址:,联系电话:。25.2当本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内用地无法征地,施工用地不能提供,造成工程无法开工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无偿解除合同,承包人不能追究发包人任何责任和提出任何索赔,发包人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将本项目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25.1当部分施工用地无法征用时,发包人有权取消部分建设内容,取消的建设内容结算时工程量相应扣减,承包人不能提出任何索赔。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完工之日算起。单项完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1.承包人负责保修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施工图纸包含的由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质量保修范围为保证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3.质量保修责任6.其他项目1年。
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其他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质量保修费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第五部分廉政合同年月日年月日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双方权利和义务
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义务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
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承包人义务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双方约定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违约责任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本合同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叁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7合同份数本合同作为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施工安全协议年月日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四条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要求施工人员做好相应的施工安全工作,如按规定佩戴施工作业帽等,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乙方要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如乙方未做好相关安全施工准备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员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三条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第二条乙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组织方案,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施工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各项相关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就“鳌头镇乌石村塘留社排渠整治工程”(以下称本建设项目)在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问题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承包人:(全称)
第十条施工期间因施工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均由乙方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九条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第八条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做到不扰民伤民。第七条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水源等,否则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意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第六条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提醒施工范围内的居民注意安全,保障居民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乙方要保障施工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防护设施及标示。否则,发生的一切人员及安全事故,均有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第五条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均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年月日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协议内未尽事宜,届时由双方另行商定。如有争议,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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