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
金额
8594.75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12/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bffgz02519
预算金额14000万元
招标联系人丁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工0551-66223921
公告正文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
项目法人: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合肥市
立项批文名称: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项目审批单位: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平台: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项目见证时间: 2022-11-07 15:58:20
公告正文
无标题文档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工程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皖发改铁建函[2020]326号、皖发改基础[2020]370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2BFFGZ02519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计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2BFFGZ02519
2.5 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
2.6 建设规模:项目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深圳路、创新大道、袁店路、三河路所围地块内。深圳路停车场设停车列检44列位,周月检4列位,深圳路停车场及馆驿路站16.39公顷,共设运用库、调机工程车库、综合楼、餐厅、材料棚、信号检修所、洗车库、洗车房、轮对及受电弓检测棚、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污水处理站、警务用房、门卫3处,总建筑面积91975.93㎡。停车场考虑上盖开发,盖板面积12.05公顷
2.7 合同估算价:14000万元
2.8 计划工期: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修期满之日止
工期要求: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计划工期:9个月(工期总日历天数:273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拟于2022年11月30日开工,2023年8月30日建设完成,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除上述总工期外,招标人要求:工期节点要求最终以招标人全线工程筹划为准
2.9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FX6-02-13地块范围内的清淤、清表以及场坪平整、排水工程,库区范围内的清表以及取土工程;
2)FX6-02-13地块范围内盖下桩基承台工程、站场路基工程、出入场线U型槽结构、边坡及排水工程;
3)与深圳路停车场相关的其他工作
2.10 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 其他: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7年1月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此业绩中须含有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车站或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区间施工内容)。
3.3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 。
3.5 投标人财务要求: / 。
3.6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且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投标人资格3.1及3.6要求,投标时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3.8 其他要求: 无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2年11月08日00:00至2022年11月28日11: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921、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28日11时00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7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邮 编:230001

联系人:丁工

电 话:0551-69009054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系人:李工

电 话:0551-66223921、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

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9. 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20624/2da3ad00-b5c7-4288-99e4-9b55c146f9de.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标段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户名: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76700188013506477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23701021000135582263848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办理流程公开

0天0小时7分5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2022-11-07

    交易中心见证
    通过
    2022-11-07
    0天0小时7分

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2BFFGZ02519

原公告日期:2022年11月08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2022BFFGZ02519

温馨提示: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要求提供的业绩均为标后提供,评审时无需提供。标后对中标候选单位的各主要甲控材料所报品牌进行核查,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时提供的品牌进行采购。若中标人投标时提供的品牌不满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更换,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丁工

联系方式:0551-69009054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21、66223831

2022年12月5日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

0天0小时49分18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2022-12-05

    交易中心见证
    通过
    2022-12-05
    0天0小时49分

附件:
2022BFFGZ02519补疑3.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2BFFGZ02519

原公告日期:2022年11月08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2022BFFGZ02519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请问投标文件封面是否可以写成“ 合肥市轨道交通3 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招标”。

答:可以。

2、请问投标文件“三、联合体协议书中---4.联合体项目经理部人员组织架构: 。”是否可以填写: 详见五、项目管理机构。

答:填写联合体项目部组织架构。

3、请问投标文件“三、联合体协议书中---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工程实施分工界面: 。(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调整。” 是否可以填写:“成员一:承担本项目施工范围内X%的工程量;成员二:承担本项目施工范围内1-X%的工程量。”

答:不可以,须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具体施工范围。

4、请问投标文件“三、联合体协议书中---6.安全质量界面划分及各方职责: 。” 是否可以填写:“成员一:负责按照内部工程实施分工界面范围内的安全质量职责;成员二:负责按照内部工程实施分工界面范围内的安全质量职责。”

答:联合体牵头方及成员方安全质量界面划分及职责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5、请问投标文件“三、联合体协议书中---7.农民工管理界面划分及各方职责: 。” 是否可以填写:“成员一:负责按照内部工程实施分工界面范围内的农民工管理;成员二:负责按照内部工程实施分工界面范围内的农民工管理。”

答:联合体牵头方及成员方农民工管理界面划分及职责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6、请问投标文件“三、联合体协议书中---8.计量申请、资金拨付各方职责: 。(计量申请原则上由牵头人发起,招标人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方支付工程款,各成员均接受招标人资金监管)。” 是否可以填写:“ 由牵头人发起,招标人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方支付工程款,各成员均接受招标人资金监管。”

答:须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及成员方相关计量申请、资金拨付职责。

7、请问本项目中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详细评审资料中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答:可以。

8、请问本项目中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是否可以与项目经理业绩重复?

答:可以。

9、请问本项目中详细评审资料中的投标人业绩是否可以与项目经理业绩重复?

答:可以。

10、请问投标制作软件中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节点中客观分节点5、6、7、8部分是否可以填无?

答:可以。

11、请问“投标文件--商务文件--一、投标函中5.(5)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而投标制作软件中为“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两处内容不一致,是否可以以投标制作软件内容为准。

答:二者均可。

12、因本项目不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请问商务文件—“四、投标保证金--(二)投标人减免保证金承诺函”部分是否可以写无?

答:可以。

13、请问安全负责人的相关内容是否可以参照“商务文件--(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格式填写?

答:可以。

14、请问本项目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为方便投标人制作招标文件,是否可以除联合体协议必须有各方盖章(可以盖章后上传扫描件),其余落款及盖章处可以仅由牵头人盖章,联合体成员各方其他资料可交由联合体牵头人扫描后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答:可以。

15、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容较多,且不完全一致,能否重新明确招标范围?

答: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FX6-02-13地块范围内的清淤、清表以及场坪平整、排水工程,库区范围内的清表以及取土工程;

2)FX6-02-13地块范围内盖下桩基承台工程、站场路基工程、出入场线U型槽结构、边坡及排水工程;

3)与深圳路停车场相关的其他工作。

16、本工程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是否已提供。

答:临水临电由投标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自行考虑在合同价款中,具体情况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7、技术文件共三部分,是否为连续页码?

答:可以为连续页码。

18、招标文件P204页“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与招标文件P55页“2.2.2(5)”的内容基本一致,是否可根据评分项2.2.2(5)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答:可以。

19、“2.2.2(6)”和“2.2.2(7)”两部分无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是吗?

答:是的。

20、招标文件第3页,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条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第2.3条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计一个标段,投标文件中是否涉及标段的地方打”/”即可?

答:是的。

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条计划工期中涉及工期的内容较多,投标函中工期的位置是否只填“273”即可?

答:是的。

22、投标保函的格式是否可以根据银行规定的格式有所调整?银行规定需要填写具体的日期,才可以开具有效的银行保函。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3、招标文件18页中要求“投标人应承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请问这个承诺是否以承诺书形式?若是请给出格式?

答:投标文件(商务文件)中的“投标函”已包含此项承诺。

24、招标文件52页中,发布的招标清单中没有找到需评审的人工和材料,请问本项目是否没有需评审的材料和人工?若有,请指明在哪儿?

答:没有,招标文件“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中“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评审”删除。

25、招标文件199页,(十八)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本表仅针对不采用招标人推荐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填写。若采用的,是否不提供此表?

答:采用招标人推荐品牌的,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明确所采用品牌即可。不采用招标人推荐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请按照要求填写表格。

26、(十九)降低投标报价说明、证明材料、(二十)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如有)、(二十一)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请问上述表内容没有,投标文件中是否不提这些表?

答:可以不提供。

27、请问投标文件总价不超过总控制价,还是每条清单价格都不能超过控制价?

答:投标总价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即可。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补充部分

1、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补充以下内容:

3.9施工所需临时房屋、临时围挡、临时便道等所有临时性设施以及施工用水、电以投标时现场踏勘条件为准,上述临时设施的修筑安装、拆除、垃圾清运与恢复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临水临电工作包括制定供水、供电规划设计,向有关供水、供电部门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并将水、电由市政管网、电网接引到项目场地或施工现场,完成水电接驳后验收及施工完成后回收等内容。

施工用临时水、电、通讯线路接引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实施防护工程与警示标志,发包人提供配合。临时供电工程的接入等均由承包人负责,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设备在线路试运行结束后且发包人通知一个月内由承包人收回,承包人需保证临水临电设施在此期间的正常使用,若发包人需要使用承包人临水临电设施的,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临时供水从市政自来水管网接入施工场地以及接引到各作业面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电讯线路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负责养护、维修、保持畅通至竣工验收结束,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配备相应备用电源,以保证在临时供电工程不能及时完成的情况施工的正常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支付。

本条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予签证或调整。

⑴承包人应充分筹划为实施本工程所需的用水、用电(含盾构用电)接口,负责提供合理的接水管径及数量、变压器容量及数量计划;承包人负责组织临水临电(含盾构用电)施工方案编制,送监理人审查确认后,再进行施工。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如管径、容量及数量不满足建设要求,引起的费用和开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⑵承包人负责的临时供水、供电接驳工作未完成前,为满足工期需要,承包人应保证配备足够容量的备用发电机以满足生活、生产用电的正常需要;承包人自行配备运水车等设施以满足生活、生产正常用水,临时发电及临时运水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临水临电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⑶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正在使用的电、水接驳点需要改变,承包人应根据新的电、水接驳点的布置调整及接续设施,由此引起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⑷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设置的水、电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保护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因水电供应出现问题,导致工程暂停或工期延长,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及一切费用开支,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⑸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到有关部门足额缴纳临时用水、用电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由承包人负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设备在全线试运行结束后发包人通知一个月内由承包人收回,临水临电的回收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该部分收益。

⑹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应对发包方及其他承包人,包括并不限于设备供货安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线外工程施工单位等,提供其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其他承包人应自行连接,并引至施工地点,连接费用及水电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施工临时围挡按照《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围挡图集》及补充要求执行,其中围挡宣传画按《关于调整新型围挡宣传画尺寸的通知》执行,其他安全文明施工遵照《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第二版)》及其更新文件执行。

3.10承包人应负责实施工程所需的相关产权管线迁改的新建、拆除和恢复、移交,包括方案制定、向产权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报批、相关手续的办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属于发包人负责实施范围的除外)。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或直接委托专业施工单位实施专业管线的迁改工作。

3.11承包人应考虑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某些临时建(构)筑物或者施工围挡需要提前拆除或挪位,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3.1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承包人应结合现场情况对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负责。发包人提醒承包人在接到资料进场后立即开展沿线地形、地貌的调查,均形成影像资料保存,应将下列内容作为调查重点:

①建筑物的建筑年限、结构性质与形式、用途等。

②沿线重要场所及集散点,如军事基地、交通枢纽、发电厂、公园、大型公共娱乐场所、体育馆、集贸超市、展览中心等位置。

③重要文物保护点及保护单位,立册的古树、名木及有关迁移的可能等。

④线路穿越处铁路、河道、桥梁、地下与高架的人行通道、高架道路、水塔、烟囱、锅炉房等。

⑤地下管线种类、直径、材质、管线接头形式及基础、管线埋深、位置等,施工时是否允许临时中断、架托或搬迁等。

⑥地下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及埋深,与车站的相对位置等。

⑦地下古河道、废弃构筑物、管道及残留物等。

⑧房屋建筑独立或联合基础、条形或片筏基础、箱型基础等,上述基础的尺寸、材料及垫层、基础边线距线路中心线或基底距隧道结构底的距离、基础埋深等,以便根据隧道掘进情况采取措施。

⑨桥梁或房屋建筑的桩基种类、桩位、桩径、桩长、数量及材料。

⑩各类相邻工程基坑的围护结构及地基加固资料等。

⑪如果需要,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沿线地质、水文情况进行补充勘探,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在施工前需要对地下管线、地下设施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必要时在相关单位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勘察性发掘,以探明工作量。如因承包人未经进行勘察而进行施工作业,对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损坏和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完全修复及资产所有者相关赔偿责任。

3.13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1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支付。承包人要根据现场特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和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体系。负责设置门禁系统及场内监控系统(需满足合肥轨道交通管理一体化平台要求,含接入平台网络工程)、交通标志、标牌、夜间警示灯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牌和封闭交通的围挡设施等,并派专人看守。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无事故,如造成一切不良后果或人身、财产损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发包人因此遭受损失的,由承包人予以全额赔偿。

3.15向发包人、驻地监理、设计代表、跟踪审计提供的现场办公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为发包人代表、设计代表及监理机构的驻地监理人员及跟踪审计提供相应的办公用房,公用会议室,临时值班宿舍及相关办公配套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支付。

3.16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必须遵守合肥市有关的法规,服从行业管理。承包人自行办理,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支付。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及/或第三人遭受损害、受到处罚等情形的,承包人应予赔偿;承包人自身受到处罚、损失等情形的,自行承担责任。

承包人施工期间应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应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扬尘、震动、占地、通行、光线等对第三人或邻近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及其扰民费用,由此产生的民扰对工程的影响及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上述扰民或民扰行为引发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赔偿、诉讼费和其它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对工程进行测量、观察与量测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承包人应对本合同范围内的主体结构、以及工地周围受施工影响有可能产生变形之建(构)筑物进行变形观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地层的扰动,避免造成地面建(构)筑物、地下构造物和市政管线等设施的损坏;如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坏时,承包人负有全部责任,应当如实赔偿。

如发生上述不良影响情况,承包人应主动妥善处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如因承包人处理不当,给发包人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任何应得款项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1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还将视损坏情况收取承包人违约金5-10万元。承包人应成立杆管线迁移协调小组,负责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现场内各类管线施工的协调工作,负责各类检查井的防护及修复,承包人要服从发包人调度及时为其他杆管线产权单位提供施工作业面及施工通行便道并负责各类杆管线线位的放样及标高控制。

3.1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合肥市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要求。发包人特别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围挡出入口处设置洗车槽,对施工车辆轮胎进行冲洗,避免污染城市道路,配备洒水车,控制现场扬尘。若污染道路、扬尘治理不力被城管部门通报或媒体披露,将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还将视情况收取承包人违约金10-20万元。施工现场卫生保洁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移交结束。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保持现场清洁和井然有序,材料设备需合适存放并进行有效标识;承包人应及时清除任何废料、垃圾、障碍物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清理现场,发包人可雇佣他人清理现场,相关费用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进行扣除。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人应从所移交现场清除其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所移交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接收人满意的使用状态。如出现推诿情况,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场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任何应得款项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20交通导改的要求: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编制交通疏解方案(含调整方案)、报批以及实施,并负责在媒体上发布交通公告,发包人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1)承包人应按交警部门批准的交通疏解方案编制详细的交通组织设计并实施。

(2)承包人负责交通疏解过程中交通设施及公交站台、路灯等市政设施的拆除、保管、新建、维护和恢复。

(3)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责任区域(交通导流起点至终点范围内)市政道路、市政管井、井盖、路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信号灯、智能交通设施、引导牌等市政设施及交通设施的日常维护管养,保证上述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不予调整费用。

(4)交通疏解及施工场地恢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负责交通疏解及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恢复,恢复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施工:

①原则上按照交通疏解工程设计要求恢复,恢复标准不得低于交通疏解实施前道路、设施等的标准;

②因本工程完工后引起市政道路规划局部调整,承包人负责按照调整方案实施。

(5)承包人若自行调整施工现场及其周边附属设施的布置(包括拆移施工现场临时围挡,破除围挡内的道路,破除所有承包人设置的临时硬化地面和道路),以及承包人自行调整其施工作业顺序,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就以上述事项提出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索赔。

3.21施工用地的要求:发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的拆迁,提供工程施工期间的永久用地。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要求分期提供工程永久用地。临时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支付。

3.2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为本项目其他相关单位提供场地占用或通行的便利条件。

3.23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开展技术创新等活动。

3.24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年检合格;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淘汰的设备;修建的临时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施工设备、车辆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操作证件,严禁无证操作。

3.25承包人应协同相邻标段做好联测工作。

3.2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2、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12.1.1条补充内容如下:

关于风险的约定:本项目合同价款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风险项目及其费用:

(1)岩土工程补勘

本工程涉及大量地下工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岩土勘查资料甚至现行岩土勘查技术手段、技术规范亦可能无法完全揭示实际地质情况,承包人应充分认识到复杂地质条件给本工程施工带来的巨大困难,充分考虑围护结构、区间隧道、上下重叠隧道、穿越既有地铁线路和重要建筑物等重难点工程施工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根据发包人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结合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判断后,为满足工程施工所需及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所做出的岩土工程补充勘察、加密勘察的费用。

(2)市容和重大活动要求

因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要求,为满足市容市貌、接待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为满足某一特定专项要求,而进行的重建或调整施工围挡、装饰施工场所,提高或调整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具体要求,以及配合舆论宣传和现场协调等增加的成本和费用。

(3)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设施保护

为避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既有设施及其相关权利人产生不利或不良影响,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及相关临时工程)时,应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或凭据,必要时,并采取保护或补救、安抚、补偿措施,确保这些既有设施在施工期间的安全,并承担因此引起的受损加固和受损赔偿,及相关协调和社会维稳等工作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4)复杂的周边施工环境对本工程的影响

因沿线新建或改造工程影响,建设项目预留需求、报建审批意见等影响,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如渣土排放、建筑垃圾消纳等)等,引起设计输入条件变化或周边施工环境变化,导致本工程施工场地加固、施工难度增加、用水用电困难,临时用地调整之后的租赁以及相关的施工围挡、临时设施、临时水电、临时通讯、临时道路的迁移、拆除或改建等,土石方比例变化、挖运量增加,以及土石方和工程材料、物质、设备运输(如车辆办证、运距、运输方式、运输途径、运输时间、车辆清洗等)要求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工程增加的成本和费用。

(5)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的90天(累计时间)内停工和窝工费用和工期顺延。

由发包人负责的前期工作和监理工作(包括监理发出的错误指令或非投标人原因的工程暂停指令)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工作和本工程施工受限及工期延误,停工和窝工时间不超过90天时的费用及90天内的工期不予顺延。

(6)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的赶工费用

为保证各工区里程碑工期目标和/或本工程里程碑工期目标的实现,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的停工和窝工引起的90天(累计时间)内赶工。

(7)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建设用地,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进场时间延误的,若此延误不造成合同总工期延误,则不给予费用补偿;若此延误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发包人将予以顺延工期,但不予以费用补偿。

(8)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之外的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或其他因素等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9)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风险及其费用。

3、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补充以下内容:

13.2.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监理单位巡视或平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酌情向承包人收取不同额度的违约金。

13.2.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本工程原则上不设中间交工工程,实行整体工程一次性验收。

13.2.8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捌套;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承包人必须提供竣工图相应的电子图片和影像施工资料

13.2.9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应委托工程所在地质量检测部门鉴定和检测;检测结果为工程质量不存在缺陷的,鉴定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反之,由承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根据发包人要求

13.7综合联调、试运行、竣工验收、试运营要求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需要配置足够人员,对综合联调、试运行出现的因施工引起的各类缺陷、问题、故障进行及时处理,确保综合联调、试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11:00”,现延期到“2022年12月7日11:00”;

2、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11:00”,现延期到“2022年12月7日11:00”;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4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丁工

联系方式:0551-69009054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21、66223831

2022年11月23日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

0天0小时3分20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2022-11-23

    交易中心见证
    通过
    2022-11-23
    0天0小时3分

附件:
2022BFFGZ02519补疑2.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2BFFGZ02519

原公告日期:2022年11月08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GZ02519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若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若无法体现投标人业绩所要求的相关技术指标的,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请问是否认可?

答: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可另附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说明。

2、拟派项目经理在所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中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的,且该业绩中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中无法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及岗位的,若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请问是否认可?

答: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可另附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说明。

3、我单位以联合体成员的身份与股份公司和各工程局联合中标的业绩,此业绩大合同为业主单位和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签订,因项目较大,施工单位较多,故各施工单位单独与股份公司分别签订各工区施工合同,分别设立了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请问(1)此类业绩否予以认可?(2)若此业绩认可,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工区施工合同、竣工验收中均无法体现姓名和岗位,若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请问是否可以开具业主单位的证明?

答:不予认可。

4、招标文件P167“三、联合体协议书”中有以下几处疑问:

(1)“4.联合体项目经理部人员组织架构: 。”此处是否可以只填写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因为招标文件其他人员是中标后配备,“中标人需要根据现场需要及招标人要求配备相关人员”。

(2)“6.安全质量界面划分及各方职责: 。”此处请招标人指导填写。

(3)“7.农民工管理界面划分及各方职责: 。”此处请招标人指导填写。

(4)“8.计量申请、资金拨付各方职责: 。”此处请招标人指导填写。

答:(1)说明联合体项目经理部组织框架架构即可;(2)~(4)请联合体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5、拟派项目经理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可否使用业主证明文件?合同竣工无法体现名字。

答: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可另附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说明。

6、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此业绩中须含有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车站或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区间施工内容)。

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此业绩中须含有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车站或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区间施工内容),每个业绩得4分,本项满分4分。

详细评审标准中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 6000 万元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此业绩中须含有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车站或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区间施工内容)的,得4分,本项满分4分。

请问以上业绩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方提供是否均认可?

答:联合体业绩予以认可,拟提供业绩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招标文件第54页项目经理业绩中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我公司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在业绩中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职务,因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中均未体现其姓名,能否以业主证明作为证明材料?请明确。

答: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可另附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说明。

8、标书制作软件中的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中的“客观分节点5”、“客观分节点6”、“客观分节点7”和“客观分节点8”中,应导入哪些资料?请明确。

答:无具体要求,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辑投标文件。

9、是否提供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

答:无需提供,招标文件“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中“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评审”删除。

10、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 6000 万元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此业绩中须含有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车站或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区间施工内容)。”

请问:

(1)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承接并独立施工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2)针对“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及“含有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车站或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铁区间施工内容”,对于联合体实施的项目,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实施的部分合同金额和明挖法施工内容,是否可以提供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子公司盖章的相关证明?

答:(1)联合体业绩予以认可,拟提供业绩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可另附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说明,建设单位子公司盖章的证明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丁工

联系方式:0551-69009054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21、66223831

2022年11月22日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

0天0小时20分24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2022-11-22

    交易中心见证
    通过
    2022-11-22
    0天0小时20分

附件:
2022BFFGZ02519补疑1.pdf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

项目编号:2022BFFGZ02519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8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2年12月07日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 捌仟伍佰玖拾肆万柒仟伍佰零玖元壹角玖分(¥85947509.19 元)

质量:合格

工期:273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无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建设一批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 丁工

联系方式:0551-69009054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徐林 联系电话:0551-66223921,66223831

公示期:2022年12月08日至2022年12月12日17时30分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六楼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08日

办理流程公开

0天0小时3分3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2022-12-08

    交易中心见证
    通过
    2022-12-08
    0天0小时2分

附件: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pdf 中标候选人信息表.docx 评标情况一览表.xlsx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诉操作手册-投标人.pdf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2022BFFGZ02519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项目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现将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中标(成交)单位名称: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中标金额:人民币捌仟伍佰玖拾肆万柒仟伍佰零玖元壹角玖分(¥85947509.19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孙晓妹,刘纪伍,张根生,崔梅,朱大勇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3日

办理流程公开

0天0小时3分58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2022-12-13

    交易中心见证
    通过
    2022-12-13
    0天0小时3分

附件: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项目招标计划


一、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项目

二、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三、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皖发改铁建函[2020]326号)

四、合同估算价:14000.0万元

五、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六、主要招标内容:项目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深圳路、创新大道、袁店路、三河路所围地块内。地块长度约1185米,宽度约250米。 本次招标内容为:1、出入场线范围内盖下桩基承台工程、站场路基工程、出入场线U型槽结构、边坡及排水工程;2、出入场线范围内的清淤、清表以及场坪平整、排水工程,库区范围内的清表以及取土工程。

七、计划招标时间:2022-10

八、联系人:蔡工 联系电话:0551-63662387

备注:以上内容为投标人提前了解项目提供参考,具体项目信息以项目实际招标文件为准。

附件:

项目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先行实施工程 招标项目简号: 2022BFFGZ02519
立项批文名称: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项目审批单位: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易平台: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项目预算(万元): 14000.0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项目类型 : 城市轨道
监督部门编号: 11340100MB1683202M 监督部门名称: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登记时间: 2022-11-07 15:58:20
办理流程公开

0天0小时57分38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2022-11-07

    交易中心审核
    通过
    2022-11-07
    0天0小时11分

    交易中心审核
    通过
    2022-11-07
    0天0小时12分

    交易中心审核
    通过
    2022-11-07
    0天0小时35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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