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001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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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受理号(号)20230015751
项目名称泰特斯(广东)零部件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大兴路358号3栋
建设单位泰特斯(广东)零部件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东莞市蓝源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泰特斯(广东)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大兴路358号3栋(北纬22°51’6.980”;东经113°51’31.288”)。本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为26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250平方米,主要从事家具五金连接件和螺杆的加工生产,其中家具五金连接件年产量为1197.5吨,螺杆年产量为2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冷镦成型、搓牙工序 项目冷镦机、搓牙机等设备机制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金属碎屑,金属碎屑颗粒较大,质量较重,可通过自然沉降下落到收集槽内,不会飘散在空气中形成粉尘,在加强车间通风的情况下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金属碎屑收集后交给专业公司回收处理。项目应切实注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确保车间空气质量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要求。 (2)混料、碎料工序 项目混料、碎料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颗粒物,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厂界粉尘颗粒物排放浓度≤1mg/m3,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熔融、压铸成型工序 项目熔融、压铸成型工序产生的烟尘颗粒物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在加强车间机械通风的条件下,厂区内烟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厂界处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注塑成型工序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会产生少量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项目拟将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设有1个废气排放口DA001,排气筒高度为33米。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71mg/m3,排放速率为0.0085kg/h,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预计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厂界外浓度<4.0mg/m3,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有机废气无组织厂区内浓度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预计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冷却用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 (2)研磨用水 研磨用水经设备自带的过滤槽过滤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 (3)脱模剂添加水 脱模剂添加水使用过程全部受热蒸发,不会产生废水。 (5)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两者中较严值排入市政管网,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大岭山连马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中的较严值后排放。 (6)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经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隔声、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再经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贡献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4、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纳入镇区环卫清运系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2023-08-09
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大岭山分局
联系电话0769-85636909
通讯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莞长路(矮岭冚段)116号综合办公楼五楼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项目与松山湖科学城产业发展导向不符;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等相关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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