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市开福区道路交通设施维护维修合同公告
金额
24.6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3/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1103003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宏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道路交通设施维护维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1103003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24 —— 2025-01-23 3.2 履行地点:开福区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合同服务期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按甲方要求、提供现场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该合同为单价合同,费用结算以乙方每个分项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按实结算。 4.1.2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1.3付款方式:项目完成后,按季度验收合格,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项目季度结算评审报告,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考核办法详见附件)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待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程序予以支付。 4.1.4本项目中标单价中包含了完成维护维修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施工期间的培训、管理、安全维护、运输、人工等一切费用。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道林分理处(长沙宏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1802670104000180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维护质量标准按照GB5768—2009-202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国家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程、规范和采购人制定的技术条件等执行,若不符合其质量要求,由乙方立即无条件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甲方有权自行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处理,采取其他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履约验收方案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此项目年度合同最后一季度为履约验收期。 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3.2技术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清单要求 5.3.3服务履约验收内容:维护质量标准按照GB5768—2009-202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国家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程、规范和采购人制定的技术条件等执行,若不符合其质量要求,由中标单位立即无条件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5.3.4商务履约验收内容:中标单位在项目地设立自有或租赁办公及生产场地面积的,自有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场地照片;租赁提供租赁协议及场地照片作为验收材料。 5.3.5履约验收标准:维护维修项目完工或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编制各类竣工图表和资料,并在甲方认为工程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后,经过完工检验,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完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由甲方、监理人、乙方等有关部门组成完工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做好维护实施期间协调工作。 (2)按合同付款。 (3)提供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 (4)按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对乙方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存档。 (5)如遇管理规定需要调整及更改项目,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6)负责对项目交通安全设施的新增、调整、规划设置的具体指导。 (7)负责对原有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8)受理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赔偿。 (9)审核乙方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工作数据和经费结算。 (10)制定项目交通安全设施的实施方案及组织实施。 (11)审核维护和更新设施材料。 (12)负责乙方质量安全监管。 (13)许可单签发、回收、存档。 (14)材料进出库登记。 (15)组织工作例会,进行讲评。 (16)组织乙方进行交叉检查。 (17)对乙方进行考核。 (18)对监理的管理考核。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专业的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及图纸、预结算资料,并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确保项目质量。 (2)服从甲方、监理工作的进程安排,及时进场并保证工期。 (3)接到甲方更改通知时,按更改要求进行工程项目更改,并向监理报备。 (4)做好巡查记录,建立节假日及24小时值班制度。 (5)应严格按本次招投标的规定要求履行并承担自己的职责。 (6)按甲方审定的图纸要求、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和材料的要求,承担项目的维护实施、建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7)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均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或质量保证单并对质保期作出承诺。甲方将不定期随机抽查取样送检。 (8)接受甲方的各项工作业务指导。 (9)严格按照《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及占道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10)建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11)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场地、车辆、机械设备、原材料等的保障。 (12)每月向甲方上报当月的工作量、工作数据、工作小结等。 (13)对市区内的交通安全设施无权自行增设与调整。 (14)负责对其服务范围所有设施检查、维护,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须及时排除,确保服务范围的所有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15)接受甲方、监理对文明、安全、质量、时效等的监管。 (16)接受甲方交通工程设施大队、甲方区交警大队分控中心的应急抢修任务(区分控中心仅限信号灯维护维修任务指派),正常情况下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 (17)及时反馈联系单。 (18)接受甲方按《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19)安全检查职责。负责中标片区交通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20)乙方应提供正常维护工作必须的所有人工(包括工种)、机械设备(包括汽车台班)、主要原材料等; (21)乙方白天7:00-19:00(含双休及节假日)必须保证每天2辆 1.25T(含)以上综合维修车承担所属片区大队维护、抢修等任务,接受所属片区大队分控中心任务派遣,并在片区驻点(其余时段必须要有1辆1.25T(含)以上综合维修车在维护区域内的指定地点待命);乙方必须保证每天有1辆升降功能的作业车辆上路巡查维护交通设施。所有承担维护、抢修等任务的车辆除驾驶员外必需配备3名(含)以上的维护、抢修技术人员;遇重大活动、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时,另行安排2辆机动作业车由甲方统一调配。所有提供的车辆都要符合长沙市绿色环保标准要求并加装GPS和行车记录仪。 (22)乙方必须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在片区中心区域内自有或租用相关场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及必要的维护工具,接到紧急抢修任务必须30分钟内至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23)乙方必须建立接报记录档案,一般抢修任务30分钟内完成,特殊情况须报甲方交通工程设施大队并取得同意后采用先应急后修复的方式; (24)新增、调整的设施,必须先进行图纸设计,经甲方认可后,凭许可单实施;任务完成后需经甲方辖区大队、监理验收,甲方交通工程设施大队确认并在联系单上签字后生效,并负责对交通设施维护管理系统基础数据进行录入调整; (25)乙方只承担日常维护、抢修及甲方许可的内容任务,乙方不得自行增设、调整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如发现上述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6)乙方调整、更换整体材料需事先请示,经监理、甲方验证同意后实施,更换后的废旧材料统一上交甲方入库处理; (27)甲方、监理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乙方在维护中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责令返工; (28)维护实施结束后由乙方提供完工清单,并经监理、甲方人员验收签字; (29)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响应及整改; (30)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除应当承担违约损失赔偿外,且在下一维护单位正式进场前,乙方应当做好工作衔接配合事宜,并承担该期间造成的损失。 A、结算弄虚作假或偷工减料,且情节严重的; B、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我队正常工作安排、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且不按图实施维护,出现明显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C、因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 D、不文明施工,造成重大负面社会舆情的; E、擅自增设或变更交通安全设施,不及时整改的; F、未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的; G、全部或部分工程违法转包; H、考核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或连续两个季度考核分在80分(不含)以下的; I、未按投标时承诺的人员、设备、服务标准等配置到位的。 (31)乙方在实施中应先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与施工安全维护方案,自行办理道路挖掘手续的审批(含相关费用),尽可能减小因施工对道路通行带来的影响,应服从现场交警的管理及指挥; (32)乙方在长沙市区内需设有专门的工作场地、工作人员、车辆、设备及维护工具,承担中标片区的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维修任务。 (33)对抢修、维修、巡查不及时造成后果的,除进行赔偿外,根据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乙方需落实专人到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对接日常性设施维护工作联系(该人必须具备一定计算机知识、制图等技能)。 (35)乙方对本项目提供一年的质保服务,质保期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需无条件免费维修或更换。 (36)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涉及国家机密、警务秘密、案件信息、公民个人信息等资料,均应当履行保密任务。因乙方原因发生失密、泄密情形时,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7)乙方应当为所有服务员工依法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五项社会保险。 (38)乙方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甲方设施维护服务无法正常进行或引发纠纷、造成影响等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及对甲方的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6.3、费用结算以乙方的每个分项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按实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6.4、交通安全设施赔偿由甲方受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中标单位在项目地设立自有或租赁办公及生产场地面积的,自有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场地照片;租赁提供租赁协议及场地照片作为验收材料。未满足该项要求,甲方有权扣除季度费用的5%,直至乙方满足与本项目场地要求。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加盖公章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项目全部及部分釆购内容严禁转包,若甲方在合同履行阶段发现乙方存在转包的情形,甲方将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损失。 11.2、项目实施过程,甲方对乙方有以下实施流程要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编制图纸,图纸经甲方、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方可按图实施;实施完成后,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编制各类竣工图表和资料,并在甲方认为工程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后,经过完工检验,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完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由甲方、监理人、乙方等有关部门组成完工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11.3、交通设施更换拆除后必须送入甲方指定地点。 11.4、遇特殊紧急情况各服务单位必须服从甲方统一调度。 11.5、乙方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11.6、乙方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11.7、项目服务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11.8、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8.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政府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11.8.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11.8.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7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