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福田法院关于部分办公场所改造项目的自行采购公告
金额
31.1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7/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1.1万元
招标联系人谢先生1363280398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关于部分办公场所改造项目
的自行采购公告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项目名称:部分办公场所改造项目
公开的信息
一、工程概况:
(一)采购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服务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三)采购内容:
详见施工图纸、材料清单。
(四)预算价:人民币31.1万元
(五)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00%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钢结构设计资质、建筑装修装饰相关资质。
(二)在本项目自行采购期间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接工程的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
 
三、说明:
(一)本项目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及设计师完成施工图纸中涉及的建筑工程设计部分、钢结构设计部分。
(二)本项目要求额外增设电动遮阳篷两个包含施工,分别为11.8*5米、8.75*5米。样式由供应商提供,采购人确认。
(三)本项目报价不得超过31.1万元。其中,施工图纸部分(含建筑工程和钢结构工程)总价包干不超过27万元(包含图纸审核费用);第一项所涉及的设计费用不超过1万元;电动遮阳篷总价包干不超过3万元;固定座椅拆除及地面修复费用不超过1000元。
(四)如需现场踏勘,请于8月1日下午5:00前将预约信息发送至13632803986(张工),并于8月2日下午5:00至福民路123号福田法院踏勘。本项目需现场接洽的事项较多,不接受未踏勘的公司报价。踏勘人员请于8月1日至福民路123号领取图纸,踏勘前应充分熟悉图纸。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一)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报价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须书面承诺,如发现承诺不实,将按违反诚信原则处理。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允许分包、转包。
 
五、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8月4日下午18:00,报名时须提供如下资料(壹正贰副,加盖单位公章,密封):
(一)供应商公司简介、概况及资质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函原件;
(三)报价;(工程软件套价)
(四)方案;(应当包含整体方案、环保方案、安全方案、重难点方案、主材方案)
(五)关于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如发现承诺不实,将按违反诚信原则处理);
(六)其他响应采购需求的材料;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如:同类业绩材料、荣誉奖项证明等)。
 
六、报名方式:
本项目仅接受现场登记,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法院608B室。联系人:谢先生,电话17318066124
 
七、保密要求:
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设计图纸及其他接触资料均属工作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如违反,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并由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取图纸,需提供保密承诺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
 
八、相关事宜:
(一)本文件所涉及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
(二)采购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三)满足三家以上报价,采购人将组织内部评审,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服务供应商,并将该结果予以公示(为期三个工作日)
(四)项目有关情况请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张先生13632803986
(五)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之日前,采购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或相关财政政策调整或取消本项目采购,由此造成的不便或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经采购结果公示后,若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无故放弃中选供应资格或存在其他违反采购诚信行为的,将列入采购人采购黑名单,今后不予接受任何自行采购供应服务,同时视情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0755-21981352
公告日期: 2023年7月28日

备注: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所列示的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购买主体应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购买服务结果产生5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公告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但以下项目除外:
1.《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所规定的项目;
2.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项目;
3.已经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集中采购项目和自行采购项目(该类项目遵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告)。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