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9067-xm001
预算金额1000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6号楼2层
  被投诉人1:北京市文物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11号院1号楼
  被投诉人2: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相关供应商: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葑亭大道668号11幢瑞奇大厦708室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路县故城遗址保护展示工程展览深化设计制作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9067-XM001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文物局综合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
  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5668.551022万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日期:2024年6月7日
  发布中标公告日期:2024年7月8日
  中标供应商: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螳螂公司)
  采购项目进展:目前已签订采购合同。
  三、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7月9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7月15日作出质疑答复。7月23日,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充质疑函。7月29日,代理机构对补充质疑函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8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8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
  四、投诉调查情况
  8月13日,本机关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苏州金螳螂公司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
  9月11日,本机关向代理机构发出《协助调查函》。10月18日,本机关向北京市文物局发出《协助调查函》。11月7日,本机关收齐相关答复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助调查、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相关方答复
  投诉人称:1.本项目属于遗址类保护展陈设计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包括“金代墓壁画修复和辽代砖室墓迁移保护”内容。根据国家文物局《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文物政发〔2018〕5号)第六条有关“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墓葬,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本项目涉及的金代墓及辽代墓均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附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级分级表”有关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工程、重建工程为二级工程,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为三级工程。同时,采购需求“9.2展陈施工期间遗址区专项保护、拆除采购需求”涉及遗址展厅,展厅内有汉代遗存分布,汉代“路县故城遗址”为北京市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综上,金代墓壁画修复属于“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辽代砖室墓迁移保护属于“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重建工程”,展陈施工期间遗址区专项保护、拆除工作属于在已经明确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上实施。因此,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2.本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汉代遗址区专项保护、金代墓壁画修复、辽代砖室墓迁移保护三项文物保护,而中标公告显示7名评标专家大多数并不具备对遗址类博物馆展陈项目内容和重点展项的专业评判能力,造成评委打分不符合实际要求以及评审不专业的现象,导致不公平结果。3.中标供应商苏州金螳螂公司为外地建筑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外地建筑企业来北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经查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委员会网站,该企业在开标前已经处于过期未备案的状态(资质证书有效期:2022-12-18至2024-06-30),不具备投标资格,应废除其中标资格。上述三个投诉事项均包含在7月9日质疑事项中。
  采购人称:1.针对投诉事项1,首先,本项目实际情况为金代墓壁画和辽代砖室墓两个单体未经过相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做出书面决定,在招标阶段不能将其定性为不可移动文物。投诉人提出的相关法条是指在文物鉴定过程中对该类情况进行定性和定级的要求,而非指不需要经过鉴定就可以直接对该类情况进行定级和定性的做法,因此后续对这两个单体进行的修复和迁移等相关工作不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关资质要求。其次,关于“展陈施工期间遗址区专项保护、拆除采购需求”的问题,我中心已安排其他项目对该遗址区原址保护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具体工作为在已完成遗址区原址保护基础上加装玻璃平台,并对已完成保护的遗址区上层覆土进行清理和加固,该场域后续将进行考古发掘工作。本项目相关工作性质属于展览装修服务而非遗址区文物修缮工程,投诉人提出的相关法条仅指遗址区修缮工程施工需要相关资质,展览装修服务不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关资质要求。2.采购人提交《会议纪要》显示“该项目属于展陈服务采购项目,对于施工单位不要求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要求”。3.为确保路县故城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按照原定工期顺利竣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继续推进该项目执行,按照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展览深化设计制作合同支付款项,我中心将根据调查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称:1.我公司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后,采购人组织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就该事项进行了答复。采购人认为在招标阶段不能将金代墓壁画修复和辽代砖室墓定性为不可移动文物,且遗址区原址保护为其他采购项目,已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本项目属于展陈服务采购项目,而非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不要求投标人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关于未将特定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问题,投诉人认为有异议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提出。2.我公司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于2024年7月1日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涵盖设计、实施、经济及博物馆等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能够全面、深入地理解项目需求,具备本项目评审工作所需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经复查评审过程录音录像,未发现异常现象,评标委员会秉承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执行评审工作,基于各投标文件实际情况进行了独立、客观地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本次评审工作不仅得到了评审专家们的专业支持,也全程接受了采购人的监督和指导。3.我公司审查了中标供应商苏州金螳螂公司的投标文件,确认其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限期至2029年6月18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经扫码验证,上述信息均属实。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外地投标人在投标阶段的备案状态作为资格要求。因此,中标供应商苏州金螳螂公司在投标时的备案状态并不影响其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我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组织6月份参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含重点审查)》的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载明“1、该项目涉及的金代墓壁画、辽代砖室墓不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中;2、该项目属于展览服务项目,遗址区文物保护项目已按相关程序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综上,采购文件不应规定供应商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
  苏州金螳螂公司称:我公司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并未提及《外省市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信息》的相关要求。
  六、本机关查明情况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载明“3.预算金额:人民币5668.551022万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2024年7月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25.5分包”为“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1、展陈施工期间遗址区专项保护、拆除2、展品运输、清洗、消毒、修复、图像采集、配合布展3、临展厅(海昏侯)文物运输4、临展厅(海昏侯)宣传制作5、金代墓壁画修复和辽代砖室墓迁移保护(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金代墓壁画修复和辽代砖室墓迁移保护预算为1000万元,此部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二、评分标准”包括“施工期间遗址区专项保护、拆除方案(5分)”和“金代墓壁画修复和辽代砖室墓迁移保护方案(10 分)”。
  (四)《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中“4.2具体要求”包括“11.金代墓壁画修复和辽代砖室墓迁移保护。补充要求另见9.6金代墓壁画修复和辽代砖室墓搬迁保护采购需求”。“9.中标后其他采购需求”包括“9.2展陈施工期间遗址区专项保护、拆除采购需求”内容为“为配合遗址区的展陈,需要对遗址区进行遗址整理和保护。本项目总面积为1901平方米,土方量预估为5000立方的土方量。本项目共计三期,每期为一年,其中,第一期预估清理300平方米,800立方的土方量。博物馆已经完成内部装修,只能借用消防通道人工运输土方,通道长约200米。预估历时140天。在土遗址保护过程中,严格按照真实性与完整性、修旧如旧与可识别性原则进行保护,充分发挥土遗址的展示与利用功能。土遗址固有的建造材料——生土、夯土、土坯等极易在水中崩解、松散,时刻都会遭受风和可溶盐等侵蚀破坏。针对埋藏较浅的土遗址由BS10加固剂、硅丙乳液与硅溶胶混合加固剂加固后的土样颜色基本无明显变化,加固后土样耐紫外线、抗压强度、抗崩解、抗冻融、抗风蚀能力有较大提高。另外,土方清理完成后,探方表层进行固化保护。遗址区制安玻璃平台的过程中,需要在遗址区搭建脚手架辅助工作”。“9.6金代墓壁画修复和辽代砖室墓搬迁保护采购需求”包括“一、项目概况 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过程中,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在通州区潞城镇发现一座金代墓壁画。墓葬为竖穴土扩砖室墓,平面呈甲字形,墓室顶部早年遭破坏,坍塌已无存。墓室内四壁残存有砖影作装饰和壁画。砖影作有桌椅、门窗、灯台、建筑等。壁画内容有妇人启门图,墓主人夫妇宴饮图、女仆点灯图、男仆备马图等,绘制精美,保存较好。墓室内出土有定窑瓷器、陶制明器等物。经专家论证,该墓葬为金代墓壁画,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现该墓葬已整体迁移至路县故城遗址博物馆,需要合适的温湿度条件下,拆除保护结构,并进行主体加固修复,对壁画进行分期修复与监护,达到展览展示的目的”、“辽代砖室墓从通州区东夏园地铁站南侧发掘出土,经现场发掘考证,该墓室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墓平面呈甲字形,墓室顶部早年遭破坏,坍塌已无存。墓室内四壁残存有砖影陈设,有桌椅、灯台、门窗等。墓门、墓道、墓室墙壁主体疏松、开裂。2017年通过整体保护迁移至路县故城考古遗址公园内,原古城村东北空地,保护结构箱体总重量为207吨。该项目需将该墓室分解迁移至路县故城遗址博物馆基本陈列展厅内,并进行恢复,加固和保护,以达到展览展示的目的”,及“二、修复保护目标  金代墓壁画作为北京地区极具代表性的墓葬壁画,其具有极高的历史及其艺术研究价值。通过拆除现在保护结构与软保护层,进行数据采集与检测分析,加固修复古墓主体后进行壁画回贴、裂隙勾补、缺失灰层补做等技术手段稳固壁画结构。清理壁画表面覆盖物,按病害分类分期加固、修复颜料层,实时监测与维护,最终达到展览展示的目标,让观众了解到金代的墓葬和艺术文化。辽代砖室墓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措施结合迁移文物的特殊性,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事件的发生,在拆除保护层、分解、保护、吊装运输过程中避免对墓葬产生不可逆的破坏,保证墓葬完整的前题下,在现有条件、原留存物质的基础上尽量还原古墓形制,真实的反应出古墓自身极高的历史及其艺术研究价值,最终达到展览展示的目标,让观众了解到辽代的墓葬和艺术文化”“四、具体工作内容  本采购项目包括金代墓壁画的加固、保护与修复及监测与辽代砖室墓的迁移、加固、恢复与维护。具体如下内容:1、金代墓壁画工作内容包括:搭建保护环境,对支护钢结构和软保护层的拆解,根据壁画病害分类检测分期修复,过程中实时采集留取资料并实时监测与维护。2、辽代砖室墓工作内容包括:现存箱体检查清理,分解工作棚的搭设,钢结构与软保护层的拆除,古墓分解支护保护,制安保护、吊装运输措施;展示区内基础砌筑,根据分解顺序恢复古墓原形制,过程中实时采集留取资料并做好支护保护”。
  (五)《招标文件》列明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此项不包含《外省市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信息》。
  (六)苏州金螳螂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中“8 拟分包情况说明”载明“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分包承担主体名称”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等级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拟分包合同内容为“金代墓壁画修复和辽代砖室墓迁移保护”,“拟分包合同金额”为“9981387.36元”,“占投标报价的比例(%)”为“18.87%”,并提供了相关证书复印件。其中,《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显示:资质等级为一级,编号为0201SG00B9,证书有效期为12年,业务范围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发证时间为2019年3月6日。
  (七)经查阅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苏州金螳螂公司在内共有三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将“金代墓壁画修复和辽代砖室墓迁移保护”分包给具有文物二级资质及以上的单位施工。
  (八)《中国政府采购网--专家抽取结果表》显示,本项目于2024年7月1日抽取6名技术类专家,分别为“工程设计服务,装修设计服务”2名,专家为肖振、陆静;“文化用房施工”2名,专家为齐先保、武星满;“博物馆服务”1名,专家为葛杰;“信息化规划服务”1名,专家为任河;经济类专家1名,专家为蒲彦文。
  (九)经查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苏州金螳螂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编号为“(苏)JZ安许证字(2011)501006”,有效期“2026-05-05”,资质证书编号D232012381,有效期“2024-06-19~2029-06-18”。“上述备案信息中如证书有效期已过期的,企业应在‘外省市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变更,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十)根据2021年8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京政发〔2021〕23号),路县故城遗址被公布为汉代古遗址。
  (十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施工项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分级见附表)”。二级包括“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工程、重建工程”,三级包括“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
  (十二)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物政发〔2018〕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第六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者贵族墓、普通墓葬等类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墓葬,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一)墓葬形制结构或者遗迹尚存;(二)整体迁移,在新址有独立的地域范围;(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墓葬,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墓葬,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十三)《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载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一、二、三级调整为一、二两级”,“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表”中“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表”。
  (十四)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向本机关提交“遗址区文物保护项目已按相关程序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根据北京市文物局协助函回复内容,本项目实施内容为路县故城遗址保护展示工程展览深化设计及布展,在项目性质上属于布展装修服务,而非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仅在如考古发掘、文物修缮等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中有要求,对展览布展、场馆装修等服务类项目则不需要相关资质要求。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向北京市文物局核实,本项目实施内容为路县故城遗址保护展示工程展览深化设计及布展,属于布展装修服务,而非文物保护工程,不需要相关资质。此外,中标供应商苏州金螳螂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分包项目“金代墓壁画修复和辽代砖室墓迁移保护”由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承诺说明。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展示区域的深化设计、实施图设计、实施制作及布展等,预算金额5668.551022万元,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7名评审专家组成,7名评审专家均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6名技术类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工程设计服务,装修设计服务”“文化用房施工”“博物馆服务”和“信息化规划服务”,专家来源符合项目需求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经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苏州金螳螂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评审问题。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苏州金螳螂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编号为“(苏)JZ安许证字(2011)501006”,有效期“2026-05-05”,资质证书编号D232012381,有效期“2024-06-19~2029-06-18”。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苏州金螳螂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可在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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