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二次中标公告
金额
448.97元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12/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sxtm-2022-111(tw)
预算金额450.09万元
招标公司通渭县民政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春桂0932-8236586
中标公司通渭育林服饰有限公司448.97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二次中标公告
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二次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GSXTM-2022-111(TW)
二、项目名称
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通渭育林服饰有限公司 |
通渭县平襄镇东川工业园区 |
448.9705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规格型号 |
通渭育林服饰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蔡呈祥,刘继平,张廷义,魏春雷,桑得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收费金额:5.3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通渭县民政局
地 址: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西街62号
联系方式:0932-55525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岷县街11号建设大厦1楼
联系方式:0932-82365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春桂
电 话:0932-8236586
附件下载 | |||
招标文件(第二包).docx招标文件(第二包).docx 中标公告.docx中标公告.docx |
2022年11月采购代理机构: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人:通渭县民政局招标编号:GSXTM-2022-111(TW)招标文件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二次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1二、招标文件10一、说明1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第一章招标公告2目录
第三章技术要求35九、投标资料表26八、政府采购政策23七、询问、质疑20六、授予合同18五、开标、评标17
通渭县民政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12-12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六章评标办法76第五章附件60第四章合同文本36
采购需求:第二包:棉衣(1件/人):2255件、棉被(1床/人):2255床、外套(2套/人):4510套、衬衣(2件/人):4510件、线衣线裤(2套/人):4510套、保暖内衣(2套/人):4510套;(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最高限价:第二包:450.098万元预算金额:第二包:450.098万元项目名称: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二次项目编号:GSXTM-2022-111(TW)一、项目基本情况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1供应商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2.2供应商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截图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8日历天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售价:0(元)方式:供应商必须通过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在规定的获取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未下载招标文件造成废标等责任自负(注:电子标招标文件格式为:DXZF)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时间:2022-11-21至2022-11-25,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1至23:59三、获取招标文件
无六、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不见面开标厅时间:2022-12-1210: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932-5552583地址: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文化街96号名称:通渭县民政局1.采购人信息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电话:0932-8236586项目联系人:陈春桂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932-8236586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岷县街11号建设大厦1楼名称: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a.采购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投标资料表”中所述采购人已获得一笔“投标资料表”中所述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资金来源一、说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d.只有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c.供应商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b.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a.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供应商的合格来源国”),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投标。合格的供应商b.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f.“投标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还应符合以下条件:e.符合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资格要求的供应商。
“环保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就本招标文件而言,供应商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安装、集成、包括与信息处理和交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统称“货物”;由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安装、集成、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维护和维修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设计、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生产、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二、招标文件供应商应承担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所要求的其他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投标费用通过签署投标函,供应商应确认其为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事实,将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拒绝有关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招标文件的修改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不涉及商业秘密)。招标文件的澄清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招标文件构成
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视为默认接受。投标截止时间15(十五)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汉语)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投标资料表”。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2.3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表”。10.2.2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表”。10.2.1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表”。10.2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响应、技术方案、样本资料等)组成。须按如下顺序编制,建立清晰目录不管是供应商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投标,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投标文件构成
供应商根据上述供应商须知第11.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分项报价。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投标报价应以货到“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详见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投标报价10.3除非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投标货币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服务的能的,供应商应得到货物生产厂家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货物的直接正式授权,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进口产品,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供应商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应是来自供应商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
供应商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要求。将本项目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除非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本次招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项目现场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在力;
(4)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该使用投标人单位数字证书(CA锁)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3)招标文件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数字证书(CA锁)加盖投标人的单位(法人、委托人)电子印章。(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下载地址: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工具软件”→“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定西版)”14.1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14、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凡没有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5.1和15.2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第六章《评标办法》第2.5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5.6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应提交符合“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形式及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5投标保证金14.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5)投标人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的;供应商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6投标有效期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供应商须知第4.2条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投标文件的加密:17.1.1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标识17.1投标(电子标书)四、投标文件的递交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不予退还。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文件应在本供应商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资料表”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17.1.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数字证书(CA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17.1.2投标文件的递交:加密的投标文件应该按照本章第14.1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加密后的投标文件后缀为.DXTF。
20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19.1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9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9迟交的投标文件18.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供应商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供应商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18.1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18投标截止时间
21开标和资格审查五、开标、评标20.4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5.6条的规定不予退还。20.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0.2撤回通知书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送达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20.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2.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第六章《评标办法》22评标委员会21.4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评标程序;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1.3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供应商须知第21.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退回给供应商。21.2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25.1评标货币为人民币。25评标货币24.1投标文件的初审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24投标文件的初审23.1在评标期间,投标文件的澄清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除供应商须知第24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28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27.1评标原则及方法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27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见第六章《评标办法》26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30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29.2除第31条的规定之外,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供应商。29.1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具体见“投标资料表”。29确定中标人及合同授予标准六、授予合同28.2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32签订合同31.3在中标人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3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第34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5条的规定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3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1.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5条的规定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31中标通知书30.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3.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4.1条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3.1投标资料表中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中标人须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若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宣布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3履约保证金32.3投标资料表中载明不允许分包的,中标人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分包;投标资料表中载明允许分包的,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32.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其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七、询问、质疑34.2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34.1定义34腐败和欺诈行为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35.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5.3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35.2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35综合说明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四)事实依据;(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7.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书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书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代理人递交质疑书时,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37质疑与答复36.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日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36询问35.6质疑书递交地点: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第九节“投标资料表”2.1b条款。35.5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8.1第38.1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38补充37.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6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疑书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书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收到质疑答复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一)不符合36.2条款规定的质疑供应商条件的;3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质疑人自行承担:39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具体程序和要求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38.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38.2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申请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40.1招标文件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40采购进口产品政策八、政府采购政策(四)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三)以非书面形式提出的;(二)质疑函的发出时间不在法定质疑期内的;
41.3节能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优惠政策:41.2根据财库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具体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41.1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具体比例见评标办法),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41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40.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其他规定详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a)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b)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41.3.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41.3.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条第42.3.1款、42.3.2款、42.3.3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1.3.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41.3.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甘肃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查询。
42相同品牌投标产品有效投标人的认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详见评标办法。41.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42.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42.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
43.1供应商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能够及时获取项目变更事项。43变更事项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42.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注:★核心产品:棉衣第三章技术要求本资料表中的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内容为准。九、投标资料表
条款号 | 内 容 |
1.1 | 项目的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第二包:450.098万元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1.1 | 项目名称: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第二包)二次 |
1.1 | 合同名称: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第二包)二次(HT) |
2.1a | 采购人名称:通渭县民政局采购人地址: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文化街96号 联 系 人:武旭亮联系电话:0932-5552583 |
2.1b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甘肃省 定西市 安定区 岷县街11号建设大厦1楼 联 系 人:陈春桂联系电话:0932-8236586 |
2.2a | 供应商合格来源国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2.2e | 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1供应商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 2.2供应商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截图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
3.1 | 货物和服务合格来源国限制: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国家/地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 |
4.2 |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标准向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支 付 方 式:电汇、现金 户 名: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银 行: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新城支行 账 号: 61012601200002938打款请备注:GSXTM-2022-111(TW) |
6.1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2.1.b |
8.4 | 投标文件格式特殊要求:无 |
9.1 | 投标语言:中文汉语(有关设备型号、专用名词等可除外) |
10.2.1 |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注:上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自然人,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并签字。如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是自然人的,需提供银行开户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5、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自公告之日起有效的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截图加盖公章)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材料(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免税证明;尚未缴纳税收的新成立公司仅需提供相关新办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8、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尚未缴纳税收的新成立公司仅需提供相关新办材料)9、由会计事务所出具或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三者提供其一即可)10、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1、中小企业声明函注: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
10.2.2 |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公章)(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6)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无需提供第(4)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第(6)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7)投标分项报价表(8)商务条款偏离表(9)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简介、经营范围等(按要求填写《供应商一般情况表》,并附所要求附件)(10)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下述资料)但不限于:①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提供,不提供者不享受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②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不提供不享受监狱企业优惠政策)③环保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要求见供应商须知第42.3.4条,未提供者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需提供,不提供者不享受残疾人福利单位优惠政策)⑤类似项目业绩(填写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并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没有业绩的填写“无”,表格加盖公章) |
10.2.3 |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2)投标货物说明表(3)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
10.3 | 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11.1 | 投标报价范围及说明: 货物价:以货到项目现场完税价为标准,包括生产、运输和原材料本身价格,以及货物本身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营业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货物运抵项目现场所产生的其它费用;货物本身必须的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技术文件费等服务及其他费用:包括运费、装卸费、验收、培训、售后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费等。 |
12.1 | 投标货币:人民币报价 |
15.1 | 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根据甘肃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
15.2 | 纸质版:一正两副(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系统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一份;带有投标单位电子签章和法人章PDF格式一份;Word格式一份。注:采购人及监管部门需存档版纸质投标文件,开标结束后5日内邮寄到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甘肃省定西市安定 岷县街11号建设大厦1楼 )。电子投标文件中标公示期满之后发送至电子邮箱(614686753@qq.com)。 |
16.1 |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90天 |
17.1 | 1.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标识投标文件的加密:加密的投标文件应该按照本章第14.1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加密后的投标文件后缀为.DXTF。2.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数字证书(CA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
18.2 | 招标标题:【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第二包)二次】招标编号:GSXTM-2022-111(TW) |
19.1 | 投标文件递交(上传)时间:2022年12月12日10时00分前(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西市新城区岷县街建设大厦A2座)第一不见面开标厅。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前(上传)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
22.1 |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12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西市新城区岷县街建设大厦A2座)第一不见面开标厅】 |
30.1 |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33.3 | 是否允许分包:【否】 |
34.1 | 履约保证金金额:【无】履约保证金形式:【无】 |
注意 | 电子版投标文件;1、该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详见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操作手册”→“政府采购电子标操作手册”。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请务必携带该项目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锁)参加投标。2. 用数字证书(CA锁)制作投标文件前,请确保数字证书(CA锁)开标前在有效期内。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加密后的投标文件(后缀为DXTF),投标文件上传完成后方可参加投标。4、非加密版投标文件(后缀为NDXTF)投标人自行保存。5.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请务必携带该项目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锁)参加投标,如有项目委托人时务必携带委托人个人数字证书(CA锁)参加投标。注:因投标人数字证书(CA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
不见面开标方式 |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1.业务要求1.1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专用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对应的开标系统完成投标过程。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1.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1.3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半小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前进入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项目对应的开标软件,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提前进入系统签到,实时观看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系统互动区反馈。 1.4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开标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质疑等活动。未按时加入系统对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1.5投标人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1.6开标、评标过程中,参与远程交互的各投标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否决投标、澄清、质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只能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答辩等类似环节需要其他人员参与的除外),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在开标过程中,各投标人若无异议,视为默认开标全过程所有结果,不再进行签字确认。 2.投标人主体信息要求 采用不见面开标后,投标人相关信息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信息库为依据,各投标人信息更新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并保证真实有效,各投标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出现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3.系统操作注意事项3.1软硬件及网络要求3.1.1参与不见面开标电脑须安装音响和麦克风设备。3.1.2不见面开标系统因接入开标室视频直播等功能,支持使用IE浏览器,请确保IE浏览器版本在11及以上,具体版本可在IE浏览器工具菜单下的“关于internet explorer”子菜单中查看。3.1.3为更好实时查看不见面开标室现场,推荐使用10M及以上网络宽带。3.2开标过程注意事项3.2.1开标当天,投标人务必于开标前提前登录系统,进入所投标项目,在项目签到界面进行线上签到。3.2.2 开标过程中请重点关注不见面开标系统互动区消息,及时查阅,并根据消息提醒及时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3.2.3 项目进入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阶段后,须在招标文件规定解密时间内使用相应的投标文件CA证书进行在线解密,否则将无法解密。3.2.4为更直观了解、掌握本系统使用方法,建议在具体项目开标前先行浏览本系统相关操作手册,相关操作手册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查看。 |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规格参数 |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规格参数 |
第二包 | ★棉衣(1件/人) | 2255 | 件 | 100%聚酯纤维;一等品。S码:女12件,男9件,M码:女28件,男16件,L码:女68件,男168件,XL码:女43件,男706件,XXL码:女29件,男808件,XXXL码:女3件,男365件。 |
第二包 | 棉被(1床/人) | 2255 | 床 | 条重:≥2200g;尺寸: 1.5*2m;无甲醛;无气味。 |
第二包 | 外套(2套/人) | 4510 | 套 | 棉100%;拉链开衫;无甲醛;无异味。S码:女24套,男16套,M码:女58套,男32套,L码:女126套,男358套,XL码:女84套,1414套,XXL码:女68套,男1884套,XXXL码:女4套,男442套。 |
第二包 | 衬衣(2件/人) | 4510 | 件 | 面料:97%棉,3%聚氨酯弹性纤维;长袖:男士颜色;黑色、深灰、浅灰;深蓝、浅蓝;女士颜色:藏青色,卡其色,浅灰色,浅蓝色。S码:女24件,男16件,M码:女62件,男32件,L码:女122件,男384件,XL码:女82件,男1452件,XXL码:女72件,男1838件,XXXL码:女4件,男422件。 |
第二包 | 线衣线裤(2套/人) | 4510 | 套 | 棉100%;无甲醛;吸湿透气。S码:女24套,男16套,M码:女62套,男32套,L码:女122套,男382套,XL码:女82套,男1462套,XXL码:女70套,男1828套,XXXL码:女4套,男426套。 |
第二包 | 保暖内衣(2套/人) | 4510 | 套 | 面层棉40%,涤60%;里层:100%聚酯纤维;链接层:100%聚酯纤维;无甲醛。S码:女24套,男16套,M码:女62套,男32套,L码:女122套,男378套,XL码:女82套,男1462套,XXL码:女70套,男1834套,XXXL码:女4套,套424套。 |
卖方:买方:合同编号:项目编号(HT)政府采购合同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二次第四章合同文本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项目名称)(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见合同附件),即(货物名称)而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卖方国家和城市)的(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合同格式日期:年月日
3)中标通知书附件2–供货范围附件1–合同条款资料表2)合同条款附件1)合同条款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5.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买方贰份,卖方贰份,监督方壹份,鉴证方壹份。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5)投标文件4)招标文件
买方:通渭县民政局 盖章:地址: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文化街96号 电话:传真: | 卖方:盖章:地址:电话:传真: | |
法定代表人:日 期: | 法定代表人:日 期: | |
委托代理人:日 期: | 委托代理人:日 期: | |
经办人:日 期: | 经办人:日 期: | |
账 号:开户行: | 账 号:开户行: | |
鉴 证 方: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 章:地 址: 定西市安定区岷县街11号建设大厦1楼 鉴证方代表签字: |
4.标准3.原产地2.适用性1.定义目录合同条款
10.装运标记9.包装8.检验和测试7.履约保证金6.知识产权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16.伴随服务15.运输14.保险13.交货和单据12.装运通知11.装运/交付条件
22.变更指令21.价格20.付款19.索赔18.保证17.备件
28.不可抗力27.违约终止合同26.误期赔偿费25.卖方履约延误24.转让23.合同修改
34.通知33.适用法律32.合同语言31.争端的解决30.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1.1合同要素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定义合同条款36.合同生效及其他35.税费
1.2.1“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1.2实体1.1.4“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的技术要求。1.1.3“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1.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1.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3.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1.3.1“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1.3事项1.2.4“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1.2.3“最终用户”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委托单位。1.2.2“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4.2“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1.4.1“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1.4活动1.3.5“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1.3.4“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1.3.3“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
1.5.3“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1.5.2“天”指日历天数。1.5.1“项目现场”指的是合同资料表中标明的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1.5地点和时间1.4.4“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1.4.3“调试”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3.原产地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适用性1.5.5“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1.5.4“年”指连续的12个月。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标准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3.2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5.5.1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6.知识产权5.5.3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5.5.2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8.1在交货前,卖方应让生产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检验。生产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8.检验和测试7.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后退还。7.2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上述第7.1条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无效,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7.1如招标文件合同资料表中规定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卖方须按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7.履约保证金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卖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包括软/硬件)配置如存在任何遗漏,影响到项目的实施,必须免费提供所缺部分,买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都是原厂商生产的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设备的性能指标和功能与卖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全一致,并提供网络设备软件的合法的许可证。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1.5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安装、调试后,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10.装运标记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9.包装如属于国家计量设备有卖方负责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最终验收结果以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为准,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F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E毛重/净重(用kg表示)D货物名称和箱号C目的地B合同号A收货人
11.4买方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11.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1.2买方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11.1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11.装运/交付条件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3.2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3.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13.交货和单据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12.装运通知11.5买方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16.1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16.伴随服务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提货、支付进口税和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5.运输l4.1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14.保险
(6)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5)在双方商定的一定设备保修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3)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
(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l)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7.备件16.2卖方应提供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18.保证17.2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设备所需的备件。(ii)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9.1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9.索赔本保证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保持有效。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d)赔偿买方的损失(无赔偿办法)。(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2.1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22.变更指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21.价格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20.付款
23.合同修改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4)卖方提供的服务。(3)交货地点;(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生产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25.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25.卖方履约延误24.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4.转让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7.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27.违约终止合同26.1除合同条款第28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以合同价格的百分比给出。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6.误期赔偿费25.3除了合同条款第28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5.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7.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7.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l)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30.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9.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8.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28.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28.不可抗力
31.争端的解决(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或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30.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2.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32.合同语言31.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31.3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31.2诉讼结果应为最终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31.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税费34.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34.通知33.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33.适用法律
36.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36.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后生效。36.合同生效及其他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附件2–供货范围附件1–合同条款资料表2)合同条款附件1)合同条款36.4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6.3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买方贰份,卖方贰份,监督方壹份,鉴证方壹份。
本表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以本合同条款资料表为准。合同条款资料表5)投标文件4)招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
条款号 | 内 容 |
1.2.1 | 买方名称:通渭县民政局 |
1.2.2 | 卖方名称:(是指在合同的卖方项下签字的中标的供应商) |
7.1 | 履约保证金:无 |
13 | 供货时间:签订合同后8日历天。供货地点:通渭县民政局指定地点交货方式:卖方按照买方指定地点现场交货,并承担相关所有费用及风险。 |
16.1 | 验收由卖方负责货物的装车运输,并运送至指定地点交付。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买方即使派专人对货物的数量、规格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合格”字样。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 (2)买方在验收中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验收标准或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给予答复,并负责处理,若需送法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可通知卖方停止供货,解除合同。 |
18.5 | 质量保证期:1年。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维修与更换故障/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赶赴现场进行维修。 |
20.1 | 付款方法: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 100%的款项。 |
26.1 | 索赔及赔偿要求: 如果卖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
供货范围 | |||||||||
1 | 项目名称 | 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第二包)二次 | |||||||
1.1 | 合同编号 | GSXTM-2022-111(TW)(HT) | |||||||
1.2 | 合同总价(人民币) | ||||||||
2 | 货物说明 | ||||||||
2.1 | 交货时间 | ||||||||
2.2 | 交货地点 | 买方指定地点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厂家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其他 | / | / | / | / | / | 无 | ||
投标总价(人民币) | 大写: 小写: |
资格证明文件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投标文件。致: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投标函注:本章提供的附件只是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内容,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除包含以下附件内容外,应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0.2条款要求的内容及顺序编制投标文件。第五章附件
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插入编号)(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供应商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后附“开标一览表”中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为我方参加此次投标响应的全部范围。供应商完全理解并同意贵方在开标时根据“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唱标,并完全同意如果“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与投标文件中的价格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完全理解并同意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技术文件商务文件
如我方中标,同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供应商是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根据供应商须知第2条规定,我方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或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本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个日历日。
供应商名称:价格单位:人民币元项目名称:招标编号:2.开标一览表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 |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 | |
供应商名称: | |
公 章: |
序号 | 采购人 | 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元) | 供货完成时间 |
1 | |||
总报价(大写): |
供应商名称:价格单位:人民币元项目名称:招标编号:3.投标分项报价表日期: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税费 | ||||||||
运输费(含保险) | ||||||||
其他 | ||||||||
投标总价(人民币元) | 大写(小写) |
日期: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3.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表格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供应商名称:(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年月日供应商:(盖单位章)特此证明。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合同名称)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被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被授权人无转授权。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5.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①,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①,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6.商务条款偏离表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 | 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 | 偏离说明 |
8.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7.供应商一般情况表日期: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注:本表应包括合同条款的偏离说明
供应商全称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 | 注册年份 | ||
注册资金 | 单位性质 | ||
总部地址 | 联系人 | ||
电话 | 传真 | ||
常驻机构地址 | 联系人 | ||
电话 | 传真 | ||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 需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如有) | 营业执照号 | |
类似项目工作经历年数 | |||
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 主营范围 | ||
近三年营业额 |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 | 财务状况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近五年供应商所涉及的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情况。请分别说明涉诉时间、诉讼原因、所涉及金额以及最终裁判结果。9.诉讼或仲裁情况2.对于已完项目,供应商应提供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已签发的最终验收证书。注:1.供应商应如实列出以上情况,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类似项目) | 合同金额(万元) | 已结算金额(万元) | 完成日期 | 业主名称、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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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我方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二、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及当地工商局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无任何重大违法记录。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做出以下郑重声明: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11.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日期: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供应商名称(盖章):特此声明。
12.投标货物说明表日期: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注: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的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自己投标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制招标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供应商名称: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内容与数值 | 供应商的技术响应内容与数值 | 偏差说明 |
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注:1、供应商须根据自己的投标产品情况,对其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给予详细描述。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规格 | 生产 厂家 | 国别 | 数量 |
日期: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日期:
2、投标文件的初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包含5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综合评分法第六章评标办法
D.出现联合体投标的;C.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自公告之日起有效的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由资格审查人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将审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资格将按不合格处理:2.1资格审查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2.2算术修正G.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F.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E.按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供信用查询截图或经信用信息查询后信用不合格的;
2.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评标办法第2.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机构和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4.2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确认,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投标报价实质性不完整和/或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签署和盖章的;(1)投标文件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2.5符合性审查
2.6.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6废标条件:(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供应商串通投标的;(6)规定不接受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而供应商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5)供应商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进行修正的;
4、投标文件的澄清3.1评标货币为人民币。3、评标货币2.6.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6.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6.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在评标时,除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1.1条的规定考虑供应商的报价之外,还要评估“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因素。5.2计算评标总价的基础是供应商须知第11.1条规定的投标价。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评标办法第2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即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5、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8供应商提供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文号、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5.7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其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5.6根据财库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5.5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5.4供应商如果没有对规定的最小投标单位中的所有货物和服务报价或没有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如“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所示),其投标将被视为不完整的投标;如果供应商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有遗漏,如果不是实质性问题,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其他供应商对应项的最高报价或市场价格予以补充和评比。
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5.9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5.1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5.11根据本评标办法第2.2条、第3条、第5条所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供应商的最终评标价。5.10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先关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
6.2.1价格部分(30分):第二包6.2详细评审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只有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打分排序,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排名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6.1评标原则和办法:6、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1)投标文件制作规范、完整、扫描清晰,附件齐全的得3分;投标文件制作较规范、扫描较清晰,主要附件齐全的得2分;投标文件制作不规范不完整,主要附件不齐全不得分。(满分3分)6.2.2商务部分(18分):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本评标办法第5条规定所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供应商的最终评标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3)投标人提供详细可行的产品配送方案(产品生产及货源组织、运输配送等)得7分,较为详细可行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7分)(2)实施方案:有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紧急预案等)得15分;有较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得8分;实施方案不够详细可行的得5分,缺少一项扣5分,未提供者不得分。(满分15分)(1)技术响应: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得30分,重要技术参数(★项)每有一项不满足(负偏离)扣3分,其他技术指标、参数每有一项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满分30分)(须提供产品白皮书或检验报告、彩页等相关技术支持文件,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如无技术文件支持或提供的文件无法证明投标产品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按照负偏离扣分,不做废标处理)6.2.3技术部分(52分):(3)售后服务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具体服务内容、服务响应时间、质量保证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投标产品调换等),从方案的有效性、及时性、经济性及切实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投标人能够提供及时便捷且完整科学的售后服务的得10分;能够提供较为及时便捷、内容较为完整的售后服务的得5分;每缺一项扣2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0分)(2)其他商务条款响应情况:交货期、交货地点、质保期、付款方式等均满足得5分,一项不响应此项不得分(满分5分)
7.1除本评标办法第4.1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7、与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核心产品是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确定的,已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6.3.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按低价优先的原则推荐排序候选人资格,价格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决定。6.3.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同时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报告。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6.3评标结论
46号)附件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9、附件8.1本评标办法解释权归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解释权7.2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附件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附件2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政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2022年5月30日财政部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 ||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 |||
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 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 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 |
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 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 ||
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
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二次二、项目名称GSXTM-2022-111(TW)一、项目编号窗体顶端窗体顶端
主要标的信息小写:4489705.00元中标金额:大写:肆佰肆拾捌万玖仟柒佰零伍元整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通渭县平襄镇东川工业园区中标供应商名称:通渭育林服饰有限公司三、中标信息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棉衣(1件/人) | 育林服饰 | S/M/L/XL/XXL/XXXL | 通渭育林服饰有限公司 | 2255件 | 355.00 | 800525 | 无 |
2 | 棉被(1床/人) | 育林服饰 | 1.5*2m | 通渭育林服饰有限公司 | 2255床 | 282.00 | 635910 | 无 |
3 | 外套(2套/人) | 育林服饰 | S/M/L/XL/XXL/XXXL | 通渭育林服饰有限公司 | 4510套 | 265.00 | 1195150 | 无 |
4 | 衬衣(2件/人) | 育林服饰 | S/M/L/XL/XXL/XXXL | 通渭育林服饰有限公司 | 4510件 | 138.00 | 622380 | 无 |
5 | 线衣线裤(2套/人) | 育林服饰 | S/M/L/XL/XXL/XXXL | 通渭育林服饰有限公司 | 4510套 | 132.00 | 595320 | 无 |
6 | 保暖内衣(2套/人) | 育林服饰 | S/M/L/XL/XXL/XXXL | 通渭育林服饰有限公司 | 4510套 | 142.00 | 640420 | 无 |
7 | 税费 | 无 | 无 | 无 | 已包含 | 已包含 | 已包含 | 无 |
8 | 运输费(含保险) | 无 | 无 | 无 | 已包含 | 已包含 | 已包含 | 无 |
9 | 其他 | 无 | 无 | 无 | 已包含 | 已包含 | 已包含 | 无 |
投标总价(人民币元) | 大写:肆佰肆拾捌万玖仟柒佰零伍元整 (小写)4489705.00元 |
七、公告期限收费金额:5.3万元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蔡呈祥、刘继平、张廷义、魏春雷、桑得福五、评审专家名单
名称:通渭县民政局1.采购人信息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无八、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0932-8236586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岷县街11号建设大厦1楼名称: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932-5552583地址: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文化街96号
电话:0932-8236586项目联系人:陈春桂3.项目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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