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调查范围
单位
数量
投标价格
单价(元)
总价(元)
1
果园镇
宗
6483
286.00
1854138.00
2
平方米
110000
0.163
17930.00
注:项目总价款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按实结算。
一、工作内容:
1、权属调查
查清每宗地权属、面积、地类、界址、用途等,收集权籍来源资料,填写《权籍调查表》,编制权籍图、宗地图。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2、不动产测绘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通过房产测绘,测量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产要素,编制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分户平面图,出具房产测量报告。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权籍调查表等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3、公示权籍调查结果、首次登记公告
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籍调查结果、首次登记公告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同时协助处理权属纠纷。
4、建设权籍调查数据库
充分利用县自然资源局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将调查的权籍数据成果、权籍来源资料,录入权籍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构面和属性输入,建立权籍数据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充分利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地籍区(子区)划分及宗地编码成果,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
审核合格后,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信息和长沙县不动产权籍数据库为依托,叠加整合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形成国有和集体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基础。数据录入后,建立“房地合一”的一体化数据关联关系。
5、协助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负责前期受理、资料扫描、信息录入协助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6、成果资料整理、归档
根据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细则,负责权籍调查资料整理和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入库工作,最后成果资料导入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档案入库档案室。
7、成果报告要求
按审核部门统一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样式和电子数据格式提交测绘成果。面积计算和分摊模型需一致,成果数据格式需满足长沙县不动产权籍数据管理系统要求。
二、项目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国测人发〔2014〕8号;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更新规范》(GB/T 14268-2008);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湘建房〔2017〕42号)。
三、上交成果资料
1、文字成果和图件成果
(1)《项目技术设计书》
(2)《项目技术报告》
(3)《项目工作报告》
(4)其他文字材料
(5)宗地图jpg格式;
(6)宗地图dwg格式;
(7)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jpg格式。
(8)房屋分层分户矢量图dwg格式,含功能区及分摊等属性内容。
(9)其他纸质或者电子成果图件。
2、纸质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登记档案,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登记档案应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单设目录组卷归档,档案资料的整理需要严格按照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执行。
3、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省、市、县三级权籍信息数据库,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宅基地使用权信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和农村房屋产权信息。
4、电子数据
上述成果数据光盘两套。
方式:当面移交并签字确认。
中标单位要求在各乡镇国土所,设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窗口,负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资料收集、权属调查等前期任务。提交的测绘电子数据统一存放,便于数据统一管理,档案资料统一保管便于查询等要求。中标单位完成测绘数据采集和成果报告编制,按以下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后,将纸质及电子数据、档案资料按审核部门统一要求整理后一并移交。
(1)作业单位自检:作业单位实行自检、互检、专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宅基地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的测绘成果实行签章制度,经执业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2)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全过程检查: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在技术单位进行调查测绘过程中进行全程检查,内业进行100%检查,外业不低于5%~10%的检查。
(3)长沙县自然资源局最终检查:内业100%检查即由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对宗地地籍调查卷宗进行100%的检查,在权籍调查表上逐宗填写审核意见。外业抽查率不小于3%,内业抽查率不小于5%,并重点核实检查预检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上一环节未检查通过的,不得提交下一环节检查(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严格按照项目技术依据及技术标准规范执行,项目的成果管理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要求。
一、售后服务
提供较强的服务能力,配备较强的技术队伍,提供整个长沙县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项目的完成免费质量保证,在质保期内,要求7*24小时响应,8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
二、培训
1、中标人有义务无偿培训采购单位的技术人员,实现采购单位的自我支持能力和自我维护能力。
2、培训由中标人负责师资及教材,由采购人提供场地和培训设备并负责受训人员召集,组织实施。中标人必须派出采购人认可的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及辅导人员进行培训。
3、中标人应详细制定人员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时间安排、人数、次数、教材编写、培训课程、培训师资情况、培训组织方式等。
4.中标人在完成此项目之后不论后期是否中标长沙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项目后期项目均应为后期项目中标人提供有关于该项目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本合同的其他组成文件
1、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
2、乙方的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
3、乙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驻场审核人员,审核章授权书以及备案资料。
四、合同补充和修改
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五、未尽事宜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乙方责任
1、乙方所交标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应承担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2、乙方须保证自身人财物的安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发生的任何人身与财物损失与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身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由本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或干部职工担任涉密管理员对涉密资料进行管理,不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
二、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终止合同
1、本合同不允许转包、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违反约定的信用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影响下阶段的项目招标。
2、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外,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3、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四、破产终止合同
1、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
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破产终止合同办法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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