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辛庄镇村级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及招标代理服务(第一包)合同备案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11/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中竣招标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XZCSZJ-C2023C001-01
签订地点:常熟市
甲方(采购人):常熟市辛庄镇人民政府
乙方(成交供应商):苏州市群益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常熟市中竣招标代理有
限公司辛庄镇村级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及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编号:XZCSZJ-C2023C001)
项目磋商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本合同有关词语应按如下定义解释:
1、合同: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2、甲方:购买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常熟市辛庄镇人民政府。
3、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常熟市辛庄镇村级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代建单位)。
5、服务: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与辛庄镇村级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及招标代理服
务相关的工作。
第二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是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1)常熟市中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XZCSZJ-C2023C001 竞争性磋商文件;(2)乙方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3)乙方所作的相关书
面澄清;(4)成交通知书;(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第三条 合同内容
1、分包服务范围及业务类型:
辛庄片区各村编标、代理,张桥片区各村审计
2、分包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第四条 权利保证
乙方须保证甲方在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提出的关于侵犯其版权、
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指控,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
发生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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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结算方式
1、服务付费标准:
1.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付费标准:按附件1:《咨询服务付费标准表》执行。
1.2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1.2.1招标代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如招标代理费另行约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
确支付标准和时间,并在最高投标限价的税前计列(不参与竞争)。招标代理费用标准按照计价
格【2002】1980号文件的三折计取,最低按1500元收取。
1.2.2 招标文件售价: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2、服务期限内已委托项目如因政策等因素发生调整,则按实际咨询业务开展情况结算业务
费用。
3、服务费用拨付办法、时间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义务和责任:
(1)按照磋商文件及附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合同约定等对乙方服务进行验收并考核管
理。
(2)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管理,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要求、执业质量、执业效率等
方面,并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
2、乙方义务和责任:
(1)乙方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咨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制度规定、有关执业规范及甲方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
(2)乙方应在成交后十五个自然日内将常熟市范围内的驻点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到位,且拟
派人员整个服务期应保持稳定,拟派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且数量不低于承诺数量,
并服从甲方的人员备案、考核管理。
(3)乙方的工作必须接受甲方根据磋商文件及其附件约定开展的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工作效率、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工作要求等方面,并接受甲方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的奖惩。对
乙方不同意参加考核以及不配合考核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
款项。
(4)乙方应加强对咨询业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委派符合执业资质要求的咨询业务人员参与
咨询业务。如乙方委派的咨询业务人员不能满足甲方工作要求,甲方有权不再接受其参与咨询
业务工作,并要求乙方另行委派咨询业务人员。
(5)乙方应对咨询业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并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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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透露咨询业务全过程信息。
(6)乙方的咨询报告只向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对于咨
询工作产生重大质量误差、咨询效率严重拖延、咨询工作要求违反各级造价行业规定及甲方考
核要求,以及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咨询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咨询报告的,除由乙方自行承
担责任外,甲方有权按要求进行严格考核并采取必要惩罚措施,包括警告、扣减咨询费用、直
至终止乙方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
任。
(7)为保证咨询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乙方应严格按照工作响应时间承诺提供服务。如乙
方在服务期内,被发现违背磋商响应承诺的工作响应时间的,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包括但不
限于警告、终止双方合同,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8)乙方在被授予合同后不得分包或转包,如发现分包或转包,按乙方违约处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依法向甲方要求经济赔偿。
2、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甲方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约
定的文件的规定采取必要惩处措施,包括警告、扣减咨询费用、直至终止项目合同等。情节严
重的,甲方有权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3、甲方、乙方可就违反服务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相关部门投诉。
4、经甲方及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如情况属实则投诉有效,将作为有效投诉记录在案。
5、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解除的除外)。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瘟疫、严
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等。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
抗力的情况、原因及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等及时通知另一方。同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
有义务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未尽本义务而造成的相
关损失由其承担。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
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
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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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
1、本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除非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并报采购监管
部门备案。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条 合同终止情形
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3)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包括违约终止合同和破产终止合同);
(4)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终止合同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
有下列任一情况出现,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
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经查实乙方存在行贿或有收受、索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财物和免费服务
等严重违反国家、行业以及评审规范的行为的;
(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
(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咨询服务商资格的;
(4)乙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5)乙方未按磋商文件约定的价格提供服务的;
(6)乙方不同意参加考核的;
(7)乙方未按承诺响应服务时间提供服务的;
(8)乙方未按承诺投入相应咨询人员并备案的;
(9)乙方发生消极工作导致咨询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累计达两次的;
(10)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在工作质量、工作要求、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系统运用等出
现严重差错,累计达两次的;
(11)受政策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2)其他未尽情况以本磋商文件及其附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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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嫌一般职务违法的问题,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移送相
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处置。触犯法律的,甲方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4、如果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或发现乙方负责人或
股东与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或施工器械租赁等工程领域相关企业存在交
叉股权关系或者管理等影响社会咨询企业独立性的情形,甲方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解除合同。该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和补救措施的权力。
5、服务合同解除后,成交分包中已委托但未开始咨询的项目全部取消,咨询项目另行安排;
已开始咨询的项目应在合同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咨询工作,如三个月内无法完成的,将取消咨
询,咨询项目由甲方另行安排他人完成。被取消咨询的咨询项目,咨询费用不予计取。
第十二条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甲方可在任何时间以书
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服务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
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无。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
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六份,以简体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二份,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常熟
市中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各执一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单位盖章)八巧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欲睬街音
日期:2>λ>3\
日期:
2≥3,7, 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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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咨询服务付费标准表》
费率:‰
序 号 | 造价 管理 阶段 | 咨询项目 | 收费基数 | 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 | ||||||
≤500 万元 | ≤1000 万元 | ≤5000 万元 | ≤1 亿元 | ≤5 亿元 | >5 亿元 | |||||
1 | 招标 阶段 | 工程预算、招标 控制价、投标报 价(含工程量清 单编制)编制 | 审定的招标 控制价 | 1.90 | 1.70 | 1.50 | 1.20 | 1.00 | 0.80 | |
2 | 全过程造价控制业务 (跟踪审计) | 审定的建安 工程造价 | 5.46 | 4.90 | 3.72 | 2.50 | 2.17 | 1.83 | ||
3 | 竣工 结算 阶段 | 工程 结算 审核 | 效益 收费 | 核减额 | 4% |
备注:(1)所有造价咨询费用均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
(2)全过程造价控制业务(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包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标底审核,不
再另外支付费用。
(3)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费只计取效益收费部分,基本收费部分不计入。施工单位送审的
工程竣工结算核减率在10%以上,则超过10%部分按核减金额的4%计算确定工程竣工结算审
核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4)单个造价咨询项目单项收费不足1500 元的按1500元计。
(5)本表参照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具体工作内容按文件
规定及常熟市辛庄镇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解释。如有本表规定费率外的咨询业务,按2014省标准
打五折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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