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2023年度区内重大社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考察、入库票据整理服务和权限内投资补助重点项目专项督导、验收评估工作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CS-202305040021-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中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3年度区内重大社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考察、入库票据整理服务和权限内投资补助重点项目专项督导、验收评估工作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50400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合同标的:2023年经济发展局权限内投资补助重点项目验收及审计、湘江新区2023年社会投资新建项目考察、2023年湘江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入库票据整理收集服务。 2.2合同金额:人民币1249000元(大写:壹佰贰拾肆万玖仟元整),该价格为含税价,且包含了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8-18 —— 2023-12-01 3.2 履行地点:湖南湘江新区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对权限内已到期的专项项目及时召开专家验收评审会议,出具验收评估报告。 3.3.2成立专项审计督导小组,进驻相关项目单位现场,开展中期审计督导工作,形成审计督导意见。 3.3.3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票据整理收集服务并出具汇总工作报告。 3.3.4对区内社会投资类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进行现场考察、出具项目考察工作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4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4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并办理结算评审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评审金额中扣除第一次付款后的剩余部分。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如因财政资金的下达、拨付问题导致付款延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能据此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湖南中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810000118463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服务质量标准 5.2.1.1《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5.2.1.2《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5.2.1.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努力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 5.2.1.4《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长沙市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5.2.1.5《湖南湘江新区2023年度“五个十大工程”及项目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等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 5.2.2服务质量要求 5.2.2.1乙方应配备熟悉相关文件、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委托其成立专项验收/审计小组,制定项目审核方案,开展现场评估。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对验收项目出具项目验收评估报告,对督导项目出具专项督导报告。按照社会投资类重大项目前期考察工作要求,对社会类投资项目出具项目考察工作报告,并报告给采购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安排专人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票据整理收集服务并出具汇总工作报告。 5.2.2.2乙方对甲方及甲方方指定服务对象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与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5.2.2.3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约定期限,甲方如依据项目的需要,可调整服务时间,乙方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和服从。 5.2.2.4乙方应按时提交服务工作报告,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可进行编辑的电子版本验收评估报告、专项督导报告、考察报告以及票据整理收集情况工作报告资料。甲方有权随时抽查复审乙方的工作进程及服务工作报告资料,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对甲方提出的质疑,乙方应给予及时的书面回复。 5.2.2.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提供的全部信息严加保密,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甲方同意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所知悉的任何信息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5.2.2.6项目工作受客观原因限制,或是非乙方责任而无法或不能按计划完成的,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和协调情况,及时解决,消除影响。 5.2.2.7验收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提交的验收评估报告、专项督导报告、考察报告以及票据整理收集情况工作报告不符合本项目规定内容和深度;未经甲方同意而逾期送达;有关技术指标严重不实;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粗制滥造;未盖有乙方公章。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要求进行验收。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3.2验收评估报告、专项督导报告、考察报告以及票据整理收集情况工作报告须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并经采购人审核通过。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 6.1.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 6.1.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1.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服务。 6.2甲方的义务 6.2.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 6.2.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6.3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但应提前向甲方一次性书面提出。 6.4乙方的义务 6.4.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稳定性,负责服务内容的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对相关项目开展资料审核和现场服务工作,对验收项目提交正式的项目验收评估报告、对督导项目出具督导报告。针对验收评估和专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6.4.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6.4.3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6.4.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4.6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甲方同意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整改,且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0.5%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支付价款,已经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即时退回,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30%的违约金。 7.6乙方未履行质量保障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11.1.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11.1.2项目工作受不可抗力原因限制或是非乙方责任而无法或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甲乙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向对方通报,说明原因和协调情况,及时解决,消除影响。 11.2乙方对甲方、甲方指定服务对象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与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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