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八月第一次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公示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8/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0656-2440gh000383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徐利民
招标代理机构青岛市招标中心
代理联系人高莉0532-66172470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八月第一次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公示公告




 
招标公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八月第一次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656-2440GH000383
 
1.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管理)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并委托青岛市招标中心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接受代理商或者外协外购产品投标时,其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在境内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相应协作承制货物如期交货的能力。
3.4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本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以及任何分包、转包行为的投标。
(2)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投标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同一包内存在不同类别的产品,除外购外协的产品外,则投标人须分别满足包内各类别产品的资格要求;对于外购外协的产品,产品制造商应满足本公告资质相关业绩要求。
(3)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根据《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日至中标公告发布之前,任一日在不良行为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即使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尚不存在上述情况,但在发送中标通知书之日,出现上述情况的,招标人亦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得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即使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亦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但在发送中标通知书之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招标人亦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7)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即使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但在发送中标通知书之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招标人亦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8)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依据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投标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3.6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格要求如下: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3.7 除专用资格要求中明确接受代理、经销商投标的项目外,不接受代理、经销商投标。
3.8本次招标是否允许代理、经销商投标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的获取:本次招标只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每个标包售价200元整。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8月20日15:30时起至2024年8月25日15:30时(北京时间)将相关信息(单位名称、项目专责联系人、联系电话、接收招标文件的电子邮箱、所投标包、包名称、标书费汇款凭证)加盖公章一起发送至qdgdwzzb@126.com。未按规定获取的招标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
4.3购买招标文件(标书)注意事项:购买招标文件采用网银汇款或电汇方式交纳时,应以单位名义汇款,请勿以个人名义汇款,汇款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书费的具体包号。(户名:青岛市招标中心,银行:中国银行台柳路支行,账号:233841536940)
5.投标文件的提(递)交和开标方式
本次招标只接受现场提交的方式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5.1.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1号锦绣大厦17层开标室。
5.2未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5.3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9月11日上午9:30时,开标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1号锦绣大厦17层开标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青岛阳光采购平台(https://www.qdygcg.com/#/home)、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7.联系方式
7.1名称:青岛青食有限公司
7.2联系人:徐利民
7.3联系电话:13589310615
7.4名称:青岛市招标中心
7.5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1号锦绣大厦C座17楼
7.6项目联系人:高莉、潘蒙、孔阳
7.7联系电话:0532-66172470、0532-66172471、18553227750
7.8传真:0532-66172470
7.9电子邮箱:qdgdwzzb@126.com
7.10开户名称:青岛市招标中心
7.1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台柳路支行
7.12账号:233841536940 
8.合规声明
本招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9.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招标文件或公示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的,不得改变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不得对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招标文件或公示信息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重要提示
10.3如本招标文件前后章节、条款、内容规定不一致,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解释为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投标不一致,以对招标人有利的规定或投标为准,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就上述问题进行异议和投诉。
10.4咨询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代理机构仅根据招标人要求对会引发歧义的招标文件内容对投标人进行答复,对需要投标人独自思考、理解的标书制作细节等问题,代理机构不予解答。
10.5以银行汇款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文件中应提交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10.6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近三年”、“前三年”指截止至开标之日满三年;若企业成立不足三年,所提供数据自企业成立之日至开标之日上一自然月月底。
 
青岛市招标中心
                                                                  2024年8月20日


    
 


招标公告附件
附件1:招标范围

序号

项目单位

包号

包名称

工期

地点

1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包1

三角地围墙建设项目

按需

需方指定地点

 
附件2:专用资格要求
 

包号

包名称

专用资格要求

1

三角地围墙建设项目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人正式人员,具有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格;
3、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需要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自2020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不小于本项目的成功施工案例。(须提供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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