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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宁夏:关于做好自治区医疗机构联盟第一批议价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宁夏:关于做好自治区医疗机构联盟第一批议价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我区组织开展了第一批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联盟议价工作并产生了中选结果,拟于2023年2月6日执行。现就做好中选结果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议价结果执行有关事项

(一)机构范围。全区82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参加,全区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第一批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联盟议价采购中选产品(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3年2月6日起全区执行,执行周期为1年。

(四)约定采购量。82家医疗卫生机构2021年实际采购量的70%作为约定采购量。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及合同签订工作。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在正式执行前,组织中选企业做好信息申报工作,允许企业多包装申报,价格要符合药品差比价相关要求。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组织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并做好相关订单的跟踪,确保相关中选药品的供应。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应配合督促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联盟议价中选药品的合同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达不到合同中明确的采购任务量的,应提交由院长、书记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二)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自治区药品联盟议价中选产品。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任务量后的超量部分,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执行期内,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各中选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确保采购周期内按需供应。中选企业出现中选品种无法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由备选企业补充中选,按照备选价格完成剩余约定采购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例如退换货等问题)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中标企业承担。

(三)做好医保支付工作。本次自治区药品联盟议价中选药品中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照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落实自治区联盟议价文件相关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联盟议价采购文件》(采购编号:NYC/YP202201)相关要求,在确保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前期下,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将对纳入第一批自治区联盟议价药品范围内存在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未申报等情况的药品进行梳理,按程序挂网公示后撤网;未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企业未申报的,在采购周期内不接受其参加宁夏药品集中采购或申请阳光挂网。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合作、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结果平稳落地。自治区医药集采机构要依托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适时将监测情况推送至医保等相关部门,保障本批执行的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监测,对不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第一批自治区医疗机构联盟议价中选药品清单1.第一批自治区医疗机构联盟议价中选药品清单

2.第一批自治区医疗机构联盟议价备选药品清单2.第一批自治区医疗机构联盟议价备选药品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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