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工程保险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政配套预留工程公共建筑工程保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保险服务工程服务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理赔服务方案风险管理服务培训服务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物质损失保险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场地外堆放地震海啸维修保养包装物料飞机转手设备海啸感应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猛烈旋风冰雹冰块冰球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泥石流化学性爆炸锅炉压力容器放弃代位求偿消防器具地下炸弹工地外存储临时储存物料暴乱及民众骚动运输险工程险运输保险停工损失施救费用自动增值设计师责任扩展场外修理工程图纸文件内陆运输自动恢复保险地下工程隧道竖井洞穴清除塌方回填加固岩土变形排水膨润土护壁泥浆土质添加剂重建重置试车机器设备场外制造场外的修理转移至安全地点电力意外中断电气设备损坏烟熏恶意破坏地下文物维护照管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重新测试地下电缆管道交叉责任车辆装卸工程访问急救费用地上建筑开裂建/构筑物广告及装饰装置装饰装置霓虹灯装饰物供水管污水管空运费试运行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住房装修房屋汽车部件银行履约保函材料防护用品卫生用品机电工程人工填土层杂填土素填土第四系上更新统冲积层黏土地下水抗浮设防水位方兴大道站调整方案基岩孔隙水基岩裂隙水抗浮水位车站理赔经理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11/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bffwz02601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
大道站)工程保险招标
2022BFFWZ02601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2 年 11 月
1
目 录
目 录........................................................................................................................................................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19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0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1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22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23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23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24 1. 总则............................................................................................................................................ 25 2. 招标文件.................................................................................................................................... 29 3. 投标文件.................................................................................................................................... 30 4. 投标............................................................................................................................................ 33 5. 开标............................................................................................................................................ 35 6. 评标............................................................................................................................................ 35 7. 合同授予.................................................................................................................................... 36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8 9. 纪律和监督................................................................................................................................ 38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9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40 第三章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43 1. 评标方法.................................................................................................................................... 51 2. 评审标准.................................................................................................................................... 51 3. 评标程序.................................................................................................................................... 5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7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50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6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67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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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工程 保险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工程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政配套 预留工程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政革委 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工程线网控制及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补充初步设计的批复(皖发改铁建函<2021> 332 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皖发改基础<2020> 494 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政配套预留工程立项的批复(合发改 投资<2022> 493 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 站)工程保险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2BFFWZ02601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 1 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2BFFWZ02601
2.5 招标项目地点:合肥市
2.6 招标项目规模: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筑面积约 160940 平方米,其 中地上约 118000 平方米,地下约 42940 平方米。1#楼地上 6 层,建筑高度约 41.9m,采用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2#楼为 32 层塔楼,建筑高度约 149.8m,采用钢管混凝土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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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筒结构体系; 3#楼为 3 层多层建筑,建筑高度约 22.7m,采用钢框架结构体系;三者 之间通过空中连廊连接。建筑群体构成半围合的布局,形成半开放的城市空间。工程费用 186555.85 万元。
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总建筑面积 20345 平方米,其中主体及东侧附属 15261 平方米为本次工程实施范围。(车站主体建筑面积 7334 平方米,东侧附属建筑面积 7927 平方米)。车站标准段外包宽度为 21.3 米,外包总长度为 164 米,车站中心里程处顶板覆 土约 1.0 米,标准段基坑深度约 17.45m,本站设置 3 组风亭、4 个出入口、4 个安全出口。工程费用 13207.01 万元。
2.7 合同估算价:99.88 万元(其中: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 93.28 万元;市 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6.60 万元。)
2.8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2022 年 11 月(具体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9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市政配套预留 工程(方兴大道站))运营之日结束(共约 1700 个日历日),若合同范围内保险服务工作 未履行完毕,则服务期限至保险服务工作履行完毕之日结束。
2.10 招标范围: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保险承保人。
2.11 项目类别:工程服务
2.12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标人可为总公 司或设立在合肥市的省级分支机构,若投标人为省级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则须按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提供总公司授权书。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独立承保公共建筑工程保险项目的业绩,且该业 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 13 亿元。
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3.5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 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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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2 年 11 月 17 日 00:00 至 2022 年 12 月 08 日 11: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 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 。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 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647,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12 月 08 日 11 时 00 分,投 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2 年 12 月 08 日 11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 交口)3 楼 6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安徽省)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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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 17 号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桑国旋

话:0551-69009053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647、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
电 话: 0551-66223530、66223546
9.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
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 服务指南》(以最新通知为准)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10.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
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 标段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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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6700188013536459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23701021000135582264115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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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招标项目地点见招标公告
1.1.6招标项目规模见招标公告
1.1.7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见招标公告
1.1.8合同估算价见招标公告
1.2.1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服务期限见招标公告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业绩要求:见附录 2 (3)信誉要求:见附录 3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附录 4(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 5 (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异议 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规定提 出。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形/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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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 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 提出问题时间:/
形式:/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 17 时 30 分前。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 式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 式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2.4招标文件的异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 17 时 30 分前。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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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 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3.2.3报价方式□总价:___ □单价:___ 费率:___ □定价:___
3.2.4最高投标限价□无 有,最高投标费率 0.050% □有,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费率按百分比报价,保留三位小数,例 0.446%;若 投标人填报的费率小数点后不足三位小数,则评审时以“0”自动补全;若投标人填报的费率小数点后多于三位小数,则 评审时从小数点后第四位开始全部舍去,仅保留前三位,例 如 0.44678%,则以 0.446%计取,中标后按舍去后的费率执 行。其余要求详见“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第二类:□√银行保函 第三类:□√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玖仟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 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 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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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 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 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 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 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 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 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 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 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安徽合 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 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 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 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 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 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 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 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 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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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6)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 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应现场根据 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 记录,如评标委员会未进行核实,后期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存 在造假情况的,将视情况追究评标委员会责任。 (7)评标委员会应对保函明显异常,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 编号相同、多家投标人的保函为同一机构出具;保函存在明 显 PS 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及时进行 询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
3.4.4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3.4.5特别提醒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 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 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 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 形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 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 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 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 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1服务方案编制的特殊要 求(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详见“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2)其他:/。 投标人必须在技术文件中重点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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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7.4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 不允许□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 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4.1.2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 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4.2.2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 工程保函地点同开标地点
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否 □是,退还安排: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5.2开标程序(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或定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 ☑(5)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的报 价文件并进行评审。 多标段开标顺序 :/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第一中标候选人 1 家;第二中标候选人 1 家。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 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 日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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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7.5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 通知发出的形式□书面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 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 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7.6中标结果公示媒介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7.7.1履约保证金(1)形式: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 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暂定合同保险费金额的 2%; (3)退还:服务期满后 2 个月内无息退还。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 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 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 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5)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 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 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7)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的,银行保函有效期最晚不得早 于 2027 年 6 月 30 日,若银行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 函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10.1.1图纸获取说明/
10.1.2获取与查看通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如有)、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如有)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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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看。
10.1.3电子招标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10.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2.1投标所需资料(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 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人 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 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 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3)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4)投标人提供的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 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 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 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 会应予以认可。 (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 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 册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 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6)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 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 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 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 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10.2.2相关政策要求/
10.3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或说明的内 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 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 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 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 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 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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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 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 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10.4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 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本项目收取定额 招标代理服务费:11986 元。
10.5其他(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 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投 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 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 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 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 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 理。 (3)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 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 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 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 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 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 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0.6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和“委托人要求”等 章节中 “委托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10.7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 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 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 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 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 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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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0.8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8.1付款方式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 兴大道站)的工程保险服务协议生效后,按下列约定支付保 险费用: 1.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暂定总额的 20%; 2.合同生效 12 个月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额的 35%; 3.合同生效 24 个月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额的 50%; 4.合同生效 36 个月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额的 70%; 5.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至合同暂定总额的 80%; 6.本合同附加保证期满后,支付合同暂定总额的 90%;7.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且本合 同经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 100%。 注:①每期支付前,保险人均需提供计量金额 100%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及支付申请;②若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故 导致工程整体停工或重要节点推迟,招标人有权顺延支付时 间;③保险人不得因支付比例及审计结束前未支付至保险费 总额的 100%而认为招标人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用进而对保险 理赔工作造成影响。
10.8.2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 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 (2)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含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3)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文件评 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 金扫描件(如采用)
10.8.3特别提示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 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 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 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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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4.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从事招投标业务,应遵守《保险 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商业保 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 号)和《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 等规定。对 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 构,行业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相应监管 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0.8.4合同签订说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本标段合同,合同名称为:“线网控制 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保险”、“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 兴大道站)工程保险”。
10.8.5纸质投标文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个日历天内,中标人须向招标人 提供和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三份(按招 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
10.8.6签章说明投标人若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省级分支机构,投标文件格 式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提供省级 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即可,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章”处由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签 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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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备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 3.在合肥市设有省级分支机构(见招标公告要求)。(若有)

注:1.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证书等
材料扫描件。
2. 如投标人授权其在合肥市注册成立的省级分公司代表其参与本项目投标,须同时提
供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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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 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 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 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 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 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该保 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 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6.如投标人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省级分公司,其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分公司的业绩
均予以认可。
7.本招标项目中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 筑、交通运输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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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 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
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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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学历证书扫描件及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同时提供项 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 3 月 1 日 以来任意连续六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 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投标人如为总公司参加投标,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为投标人;如为省级分 支机构参加投标,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可为投标人,也可为投标人总公司,否则 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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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数 量资历要求
理赔经理1 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理赔经理的学历证书扫描件及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表中理赔经理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
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社保证
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理赔经理自 2022 年 3 月 1 日以
来任意连续六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理赔经理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投标人如为总公司参加投标,理赔经理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为投标人;如为省级分支
机构参加投标,理赔经理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可为投标人,也可为投标人总公司,否则不予
认可。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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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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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招标项目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合同估算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 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
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 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工程项目的其他工程咨询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
格或禁止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
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
律文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
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6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的;
(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
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
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
27
服务费用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
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
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作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实施的
专业工作,且经招标人认可。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
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
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
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
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
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
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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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
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
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 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9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前通过 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方案;
(8)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分项报价表(如有);
(3)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 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 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并填写分项报价表(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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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 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如有)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 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 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 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 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 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 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 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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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 索赔。
3.4.5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 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 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 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 投标人承担。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 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 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 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 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 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 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 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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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 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技术方案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
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
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
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
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 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 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 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 拒绝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 同时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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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 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 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 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 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 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 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 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 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 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 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 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 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 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 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 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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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凭证。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 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 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 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文件相应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 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35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 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 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 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 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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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 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 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 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 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 公示中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 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 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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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 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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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 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 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 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 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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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制定依据】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 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 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电子招标投标】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 子交易系统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 活动。
【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建设工 程和政府采购、资产类项目。
【职责分工】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 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 务保障。
【电子服务系统】第五条 为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的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 统。电子服务系统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 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电子交易系统】第六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的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具备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 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功能,为行政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 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交易主体信息库】第七条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合肥区域公共 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以下简称主体库),对入库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公示。
主体库成员应及时对其注册的信息进行维护,并作出信用承诺,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当主体库中填写的文字信息与上传扫描件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扫描件为准。投标文件引用的主体库资料的有效性在评标时由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
【数字证书】第八条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招标文件制作】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 40
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布】第十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 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招标文件获取】第十一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第十二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 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投标文件制作】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 制作软件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文件上传】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进行 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投标截止时间】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 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开标环节】第十六条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安徽合 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现场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的情形,投标人应按照招标(磋 商、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 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记录 开标过程。
【解密特殊情形】第十七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 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电子光盘,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 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评标环节】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 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二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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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标环节】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 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 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评标报告】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结果公示】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意外情况】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影响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 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处理流程】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 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 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 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 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 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 的,按通知执行。
【规程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施行时间】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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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办法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 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 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 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 选人顺序。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2.2.1 分值构成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1)商务部分:40 分 (2)技术部分:30 分 (3)投标报价:30 分
2.2.2评标基准 价计算价格分评标基 准价计算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的投标人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 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 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报价合理性得 分评标基准价 计算(1)确定评标价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少于 5 家时,则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 价,取其他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值;当有效投 标人数量不足 5 家时,则直接取全部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 均得出平均值。 (2)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 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 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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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形式评 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 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 变更说明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 迹清晰可辨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 适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 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形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 行投标的情形
未出现投标报价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 容
2.1.2资格评 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 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 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 适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 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2.1.3响应性 评审标 准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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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2 项规定
投标人承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服务方案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偏差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响应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 更说明
投标文件格式(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 字迹清晰可辨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形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 标的情形
2.1.3响应性评 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 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其它情形(1)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 实质性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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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2.3 (1)商务评分 标准偿付能力6 分1.投标人 2021 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含)以上的,得 2 分; 2.投标人 2020 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含)以上的,得 2 分; 3.投标人 2019 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含)以上的,得 2 分。 本项满分 6 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 证明资料。
资本实力6 分投标人 2021 年末资本实力: 资本金+公积金≥人民币 100 亿,得 6 分;人民币 50 亿≤资本金+公积金<人民币 100 亿,得 3 分; 资本金+公积金<人民币 50 亿,得 0 分。本项满分 6 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 证明资料。
投标人业绩12 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投标人具有独立承保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公共建筑工程 保险项目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额不少于 13 亿元,每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满分 12 分。 注:(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的投标人 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 明材料要求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投标人理赔案例8 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出险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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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 台地区)具有独立承保的公共建筑工程保险 理赔案例,且单次事故理赔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以赔付金额为准)的保险理赔案例的,得 2 分,本项满分 8 分。 注:1.本项满分 8 分,以理赔次数进行计分;2.投标人提供理赔案例须已结案; 3.该理赔案例对应的保险合同为正在履约 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 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保险合同扫描件; (2)该保险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 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 明); (3)理赔单据。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 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 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 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 可。 业绩材料说明:①业主(或合同甲方)证 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 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②如 果业绩合同和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 料中的理赔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 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为准。③投标人 提供的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 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④以上涉 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 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 出险时间、理赔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 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 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 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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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招标项目中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商 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 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
项目负责人资格2 分1.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 业不限),得 1 分; 2. 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保险行业从业经 验,得 1 分。 1、2 项注:①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职称 证书扫描件;②从事保险行业工作时间证 明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主要人员简历 表”中说明即可,评委会据此进行评审。
理赔经理业绩6 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独立承保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公共 建筑工程保险项目业绩(拟委派理赔经理在 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且该业绩 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 13 亿元,每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满分 6 分。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与认可,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 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 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 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 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 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 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 委员会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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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 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 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 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 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 材料”为准。 4.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 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 该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 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 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 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 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 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 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 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6.如投标人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省级分 公司,其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分公司的 业绩均予以认可。 7.本招标项目中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商 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 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
2.2.3 (2)技术评分 标准(技 术方案)保险方案9 分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保险方案,得 9 分;如果投标人的保险方案出现响应偏 差,且此偏差属于降低方案保障水平的,每 有一项偏差,扣 3 分,扣完为止。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保险方案偏离表”。
理赔服务方案6 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保险理赔服务方案 是否全面合理、是否有针对性、理赔服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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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架构是否简洁清晰等做出评判。 优的得 4≤X≤6 分;良的得 2≤X<4 分;一 般的得 1≤X<2 分;没有不得分。
项目风险认识与分析6 分评标委员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风险认识与 分析的全面性和专业性酌情打分。 优的得 4≤X≤6 分;良的得 2≤X<4 分;一 般的得 1≤X<2 分;没有不得分。
风险管理服务计划5 分评标委员根据投标人所提出的风险管控措 施建议、风险查勘及防灾防损服务计划的合 理性、专业性和系统性酌情打分。 优的得 4≤X≤5 分;良的得 2≤X<4 分;一 般的得 1≤X<2 分;没有不得分。
培训服务计划4 分评标委员根据投标人所提出的整体培训工 作计划的合理性、全面性和系统性酌情打 分。 优的得 3≤X≤4 分;良的得 2≤X<3 分;一 般的得 1≤X<2 分;没有不得分。
2.2.3 (3)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价格分30 分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其评标价得分为 满分。其他评标价对应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评标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30。
合理性得分0 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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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 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 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的项目 负责人或主要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 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 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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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 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打分,并 计算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商务部分得分 A 的计算
投标人本章第 2.2.3(1)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打分的平均值确定。
(2)技术部分得分 B 的计算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 纵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分的百分比);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 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 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 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委的技术打 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 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 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 评委最高与次次高技术打分的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 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 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均纳入上述情形进行偏差率计算(详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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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值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单位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分分值见 下表,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评委名称评委 1评委 2评委 3评委 4评委 5
投标单位 128.0 分 (最高分)30.0 分 (最高分)22.0 分 (最低分)25.0 分 (最高分)20.0 分 (最低分)
投标单位 228.0 分 (最高分)28.0 分 (次高分)28.0 分 (最高分)24.0 分 (次高分)22.0 分 (次次高分)
投标单位 326.0 分 (次高分)28.0 分 (次高分)25.0 分 (次高分)25.0 分 (最高分)23.0 分 (次高分)
投标单位 424.0 分 (次次高分)24.0 分 (次次高分)28.0 分 (最高分)23.0 分 (次次高分)20.0 分 (最低分)
投标单位 5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最低分)24.0 分 (次次高分)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次次高分)
投标单位 6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最低分)22.0 分 (最低分)30.0 分 (最高分)
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28.0-26.0)÷28.0】×100%=7.14%
例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评委 1 的 横向偏差对投标单位 1 计算横向偏差={28.0-}÷ ×100%={28.0-24.25}÷<24.25>×100%=15.46%
对投标单位 2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5.50}÷<25.50>×100%=9.80%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 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技术 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 评委次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 算;依此类推。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 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详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技术打分 最大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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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再次,计算技术部分得分 B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部分(本章第 2.2.3(2)目)中对应的各 评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 审)因素的得分;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即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 B 。(3)以上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委对技术打分在招标文件第 2.2.3(2)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 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
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2.4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对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进行 公布。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 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 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4.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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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 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 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 决其投标。
3.6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
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
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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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 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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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正 本

合同编号:XX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
保险服务协议
投保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保险人:
二零二二年**月
中标通知书
57
2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保险条款措辞、特别条款措辞、保险服务特别约定,其 效力顺序从先至后依次为:明细表、特别条款措辞、保险服务特别约定、保险条款措辞。本 保险单还包括今后以备忘录、特别约定、批单等方式增加的内容。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同意向下列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保险人”)缴 付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的保险期限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或损坏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投保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人:(签字)
保险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盖章)
签发日期:2022 年**月
3
1.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定义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和/或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 /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 /或其他享有权益人,以各自利益为限,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及其权利义务承继 人。其中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负责与保险人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保险工程:2.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
3. 工程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但不限于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项目永久工程所 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 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 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4. 保险项目: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 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和与此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包 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投保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 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 生的施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与保险工程(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 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亦属于保险工程,下同)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及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 身伤亡、疾病及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费用。
5. 保险期限
4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投入运营之日结束,若合同范围 内保险服务工作未履行完毕,则服务期限至保险服务工作履行完毕之日结束。
附加保证期:服务结束之日次日起两年。
如所投保工程在前述列明的工程期限内未完成竣工验收,投保人可提前 30 天向保险人 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免费延长 6 个月的工程保险期,保证期亦自动顺延;
本保单项下任何或单一工程如需延期,投保人可提前 30 天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可 延长本保单期限。加缴保费不得超过相应日比例计算的金额。(上述免费延期的 6 个月不适 用此收费标准)
6.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部分 工程费用保险金额:人民币 186,555.85 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地震:总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的 80%
第三者责任 第二部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以及诉讼费用):人民币 1 亿元
累计赔偿限额(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以及诉讼费用):人民币 2 亿元
特别约定:物质损失项下的保险金额为暂定金额,待实际工程承包价格(工程中标价)确定后,保险双方将据此不断调整保险金额,投保人有权据此调整过程支付额度;保险人 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任何保险事故的损失均视为足额投保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最终保险费 用=经审计审定的物质损失部分(工程费用)工程竣工结算价×中标费率。
7. 每次事故免赔额:
(一)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
1.地震每次事故人民币 4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2.洪水、暴雨、台风每次事故人民币 1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事故每次事故人民币 2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二)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
1.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人民币 1000 元或损失的 10%,以高者为准
2.人身伤亡无免赔

①以上“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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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当每次事故涉及一个或多个部分超过一个以上免赔额,保险人赔付时可分项扣除各项 免赔额,如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自负损失额之和超过本次事故所涉及的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 的最高的一个免赔额,则被保险人只承担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③以上注释适用于(一)物质损失及(二)第三者损失。
8.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中标费率(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暂定合同保险费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暂定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项 下的工程费用)(186555.85 万元) ×中标费率=人民币 元
最终合同保险费金额=经审计审定的物质损失部分(工程费用)工程竣工结算价×中标 费率。
9. 保费支付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保险合同生效后,按下列约定支付保险费用:1.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暂定总额的 20%;
2.合同生效 12 个月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额的 35%;
3.合同生效 24 个月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额的 50%;
4.合同生效 36 个月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额的 70%;
5.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额的 80%;6.本合同附加保证期满后,支付合同暂定总额的 90%;
7.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且本合同经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 价的 100%。
注:①每期支付前,保险人均需提供满足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支付申请;②若本工 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工程整体停工或重要节点推迟,投保人有权顺延支付时间;③保险人不得因支付比例及审计结束前未支付至保险费总额的 100%而认为投保人未足额支 付保险费用进而对保险理赔工作造成影响。履约保证金:合同暂定保费金额的 2%,服务期 满后 2 个月内无息退还。
10. 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11. 司法管辖
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12.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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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投保人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 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 版)
14.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 特别条款为准。
(1) 错误或遗漏条款
(2) 违反条件条款
(3) 不可控制条款
(4) 不失效条款
(5) 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6) 第一受益人条款
(7) 理算师条款
(8) 隐瞒、欺诈条款
(9) 预先支付条款(70%)
(10) 保护现场条款
(11) 保险人不得单方中止/终止合同条款
(1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13)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14) 汇率条款
(15) 第一保单条款
(16) 索赔通知延误条款
(17) 时间调整条款
(18) 清理费用条款
(19) 专业费用条款
(20) 特别费用条款
(21) 管理费用条款
(22) 灭火费用条款
(23)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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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地外存储特别条款
(25)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26) 运输险、工程险分摊条款(50/50)
(27)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28)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29) 施救费用条款
(30) 自动增值条款
(31) 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
(32)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33)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34) 内陆运输条款
(35)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6) 地下工程条款
(37)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24 个月)
(38) 保证期第三者责任条款
(39) 试车条款
(40) 场外制造条款
(41) 场外修理扩展条款
(42) 转移至安全地点条款
(43) 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44)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45) 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46) 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47) 烟熏条款
(48) 恶意破坏条款
(49) 地下文物维护、照管费用条款
(50)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51)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52) 持续损失条款
(53) 工作中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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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55)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56) 交叉责任条款
(57)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58) 工程访问条款
(59) 急救费用条款
(60)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61)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62) 施工污染责任条款
(63) 食物中毒条款
(64)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65) 赔偿被保险人部门负责人条款
(66) 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67) 社会活动条款
(68) 税金条款
(69) 公共卫生事件停工损失条款
(70) 鼠咬、虫蛀损失赔偿责任条款
(71) 重大过失扩展条款
(72) 铺设供水管、污水管条款
(73) 无过失责任扩展条款
(74) 空运费条款
(75) 赔偿基础条款
(76) 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条款
(77)后续工程保险衔接特别条款
(78)免赔额特别条款
15. 特别约定:
1.保密特别约定
保险人保证对在双方合作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济、管理等 信息保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披露。为理赔工作之公估、鉴定等需要向第三 者提供的,需经投保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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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保险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或保险单生效(以两者时间较早者为准)。无论本保 险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自各方签字、盖章或保险单生效(以两者时间较早者为 准)起开始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果被 保险人或其代表非故意的未采取上述措施,无论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则保险人不 得以此条为由拒绝赔偿或减轻赔偿责任。
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四条(2009 版)”变更如下: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 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5.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赔偿由于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被 保险机器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6.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尽力为保险公司提供便利的现场查勘条件。如因工程 技术或其他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因素造成保险人不能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时,被保险人将尽量 提供详细的现场照片及相关资料,保险人以此进行损失确定,并同意按相关权威部门或机构 做出的事故结论认定事故原因。
7.从本保险工程运营之时起本保单进入保证期,但对于本保险工程未完工的项目和/或 其之部分和/或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工程进行改扩建和/或同期实施未运营等项目,保险人同意 按照本保险工程建筑安装期适用的承保条件继续承保上述项目,保险人不再另外收取保险 费,但上述项目应包含在本保险工程总概算中。
双方进一步约定,在本保险工程运营之时起 24 个月内,本保单自动承保上述项目;超 24 个月时,投保人应在上述项目开工前向保险人申报。
8.工程建设期间,出现规划调整、拆迁不到位、自然灾害、不可控的技术因素等非投保 人能控制的客观因素,引起的工程变更(数量、工法、工艺、规范及标准要求等),导致风 险源和风险发生可能性有重大改变的,或新增风险源等带来的承保风险,保险人应充分考虑 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且保费不予调整。此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因规划调整发生变化的;
(2)因自然灾害或极端恶劣天气,产生损失的;
(3)工期范围与初步设计批复相较,发生变化的;
(4)因相关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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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初勘与详勘,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发生较大不 一致等);
(6)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的变化。
9.所属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项目视为本项目第三者财产。
10.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在进行与保险工程相关的管线迁建、改移施 工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1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将依照定损金额扣除保单应扣除项目(包括 免赔额等)之后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即,在保险赔偿金额计算过程中,免赔额 和赔偿限额的适用顺序为先免赔额、后赔偿限额。
12.保险人同意,本工程的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视察者在本保险单承保项下工地 范围内时,因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属于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约定项下提出索赔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伤亡人员受被保险人邀请及突发疾 病导致死亡或伤残的证明。
13.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单中的“暴雨”仅指降雨量达到保险单规定级别的自然降雨,伴随其他自然灾害(如台风、热带风暴、飓风等)的降雨不在此限。
14.项目调整约定
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新增施工项目或合同金额、或变更施工项目、设计 规范或施工方法等,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 险人申报,上述调整范围自动列入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 不得拒赔,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
15.关于第三方建筑物开裂责任理赔约定
如一旦开裂事故较为严重,经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依法鉴定为危房或经加固修复处理后 建筑物无法继续正常安全使用(即使建筑物此时并未全部倒塌或部分倒塌),此时视为第三 方建筑物推定全损,应按照“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进行理赔处理。
16.第三者责任赔偿约定
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工程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 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进 一步同意,除赔偿第三方的直接物质损失外,所涉及到的出警、消防和专家费用按实际合理 支出赔付,受害方的住宿费用按合肥市拆迁过渡费用的标准赔付,此外所涉及到的经营中断 损失、人员的精神损失等合理费用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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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工程恢复方案约定
保险人同意,对于出险后工程本体的恢复方案,不以经济性为唯一衡量标准,接受因恢 复工期缩短等所带来的恢复成本提高,以被保险人聘请专家的评审意见直接作为理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中需明确工程实施目的、实施理由及依据。
18.工程恢复材料约定
保险人同意,有关工程恢复中所需材料的用价以业主定价为准,以业主确认、提供、收 取的各种材料价格作为理赔计算依据,即使市场上同类产品中有更低的价格。
19.风险管理服务费用
风险管理服务费用比例为总保险费的 5%(如投标时此项费用中标人承诺高于 5%,则按 照实际承诺标准列支)。该项费用用于各种保险和风险管理培训、现场风险查勘、保险与风 险管理研讨会、保险与风险管理考察、安全宣教、安防物资、安全工作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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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措辞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 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 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 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 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 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 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四条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 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 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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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 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 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 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 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 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 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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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 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 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 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 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 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 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赔偿处理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 第十一条
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 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 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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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 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 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 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 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 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他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 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 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 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 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 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 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 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 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 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 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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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 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 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 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 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 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 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 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 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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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 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 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 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 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 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 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 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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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 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 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 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 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 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 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 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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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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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 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 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险费总额。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 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 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 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 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 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 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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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 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 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 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 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 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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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 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 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 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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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 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 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 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 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 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 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五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 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 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 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 级在 4.75 级以上且烈度在 6 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 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 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 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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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 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 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 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 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米/秒-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 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 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 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 1 公里的天 气现象。
11.暴雪: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 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 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 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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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 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 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 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 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 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 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 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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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 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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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条款措辞
(1) 错误或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 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标的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 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 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 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 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 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 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 不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未知情况下的财产占用性质的变更或风险增加,不影响本保 单的效力,但被保险人在得知该变更后,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付相应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 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本保单项下发生的赔款涉及第三方责任时,则本公司拥有与这部分赔 款相应的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应当将对第三方的求偿权转让给本公司,但以该赔款金额为限且受制于被保险 人的追偿权。
被保险人应签署所有的文件并应为保留这种权利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但保险人 无权对被保险人或任何被保险人拥有的、控制的分支机构或被保险人的母公司行使追索权。保险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和所有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协调一致(包括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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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代位求偿所得按照下述方法分配:首先用于补偿各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所支 付的赔款,对于代位求偿所得超出赔款的部分,应支付给本保单遭受损失的任何保险利益方(包括列明被保险人)。
对于行使追索权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益各方按其最终得到的补偿金额的相应 比例分摊。如果追索没有获得任何赔偿(追索失败),且这种追索行为是根据保险人一方的 要求而实施的,则产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已经放弃的追索权利实施代位追偿,但这种权利的 放弃不影响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 第一受益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保险单 项下的第一赔款受益人。
保险有效期内,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程所有人(即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 司)股权发生变化,第一赔款受益人也需作相应调整,但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增加或 变更第一赔款受益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 理算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出险后,如双方对事故的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 致时,或估计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时,或保险双方之任一方认为有必要,由保险双 方共同认可的公估公司(中国境内注册)协助认定责任和金额,聘请公估人的费用由保险人 支付。
备选保险公估公司:
广州公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 隐瞒、欺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 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险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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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但本保 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 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险单项下 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双方同意在发生损失时,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总是保持和执行各种合约以及各自的合约赔 偿。
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件等违法 或过错行为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 预先支付条款(70%)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 确定的情况下,发生损失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被保险人要求确定估损金额,本公司可以预 先支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为估损金额的 7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 保护现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物质损失部分项下的索赔如果预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已扣减 应适用的免赔额),在出险后 24 个小时内,如果保险人没有到现场进行出险后的查勘,即 表示保险人同意对事故予认可,无需再进行第一现场的查勘,同时表示同意被保险人无需事 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 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 保险人不得单方中止/终止合同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不得单方中止/终止保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保险项目结束时,物质损失项下按保险项目工程决算书中的工 程造价计算的可保金额超过暂定保险金额时,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 20%范围以内的 部分,视作足额保险扩展承保,不再追加保费;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 20%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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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部分要加收保费,加收保费部分的费率按原费率的 60%计算。当物质损失项下按保 险项目工程决算书的工程造价计算的可保金额低于暂定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须按保单费率 退还差额部分对应的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本保单项下之所有保险赔款均按照实际 损失金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 汇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保险明细表的列明金额采用何种币种,汇率的换算以损失发生当日 的外汇牌价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 第一保单条款
本保险单为第一保险单,保险人同意在处理本保险单相关赔案时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 相关的其它保险单,本保险单首先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 索赔通知延误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全年 24 小时提供接报案服务,并且对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 报案时进行特别约定,予以变通(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或报案时,本公司按照正常情 况处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 时间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 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 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 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 清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 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和现场清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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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6,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 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时,在重置过 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检验及工程咨询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 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使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5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 特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 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 关,并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1) 管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予以修复时, 被保险人除修复费用外,业主为修复工作所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施工合同金额内的管 理费不属本条款赔偿范围。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 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除非另有其他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 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 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 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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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通用条款责任免除(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 雷、鱼雷、弹药及其他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 工地外存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临时储存物料、设 备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每一储存地点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 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1)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2)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 的行动;
(3)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4)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 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1)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 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2)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a.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 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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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 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 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 (合法的或事实上的)。
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 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6) 运输险、工程险分摊条款(50/50)
兹经双方同意,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 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 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 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 险终止后。
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 5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7)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物质损失项下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或已被接收部分的损失。
已交付使用或已被接收部分自交付使用或被接收之时起自动转入财产一切险保障范围,但该保障的转移不影响被保险人对该部分财产在本保单项下的权益。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8)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 3 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 人
(1)在发生停工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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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9) 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发生火灾或其他本保单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 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来保护和恢复保险财产或其部分或施工现场人员或第三方 财产(或人员),而不损害本保单权益;同时,被保险人或本公司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 损保险财产或受损第三方的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 本公司按受益比例分摊。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0) 自动增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受损标的修复或重置价值超过该标的之 保险金额,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该部分差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1) 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 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 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6,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本保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的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 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3)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损毁的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 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不包括:(1)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
①损失发生在本扩展生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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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③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
④未受损财产或未受损部分财产,但不包括受损财产的地基;
(2)如果无需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新的状态应产生的额外费 用;
(3)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4) 内陆运输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 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 及装载。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5)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 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6) 地下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单生效之日起,本保单附加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其约定以本条款为准: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A.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超挖引起超挖部分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 用;
B.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但损失发生后产生的该类费用 除外;
C.排水费用,但损失发生后产生的该类费用除外;
D.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添加剂的损失,但损失发生后产生的该类费用除外;E.工程废弃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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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检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 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理赔处理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 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
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A.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或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B.赔付不超过工程塌方受影响部分原始合同造价的 180%(该限额仅包括因损失而产生 的修理、重建、重置、恢复费用,不包括因损失而产生的清理费用、施救费用、专业费用、特别费用、管理费用等其他费用项目,其他费用项目根据本保单所载附加条款在本限额之外 单独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7)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24 个月)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在下述责任保证期内发生的以下损失:(1)因被保险工程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 程的损失;
(2)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扩展责任保证期限自明细表规定之起始日起 24 个月。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8) 保证期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列明的合同保证期限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 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无论死亡与否)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9) 试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中机器设备在试车测试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 期限为从试车之日起,至运营开始时止。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0) 场外制造条款
本保单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工程地点中的任一地点进行处理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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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或预制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1) 场外修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已经运抵现场的被保险财产如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需要进行 场外的修理,本保单按保险单责任自动扩展承保此部分财产在修理期间的损失。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保单负责赔偿此被保险财产在运抵修理地过程中内陆运输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2) 转移至安全地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 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3) 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试车期间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电力意外中断造成保险 财产直接的物质损失或损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4)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赔偿工程安装尤其是调试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它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5) 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如果进行修理,则该修理须能够符合行业要求 的质量标准和相关的法规要求,及满足本被保险工程的要求,并不低于原合同标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6) 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用于本项目某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该材料和设备是由业主 提供给承包商而需应用到工程中去的。即使该设备或材料的价值未包含在总的保险金额中。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7) 烟熏条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烟或烟熏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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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 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9) 地下文物维护、照管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因为施工遭遇地下文物,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行为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限。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0)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将承保被保险人的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 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1)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若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需要进行任何测试、重新测试、试 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失的财产进行重新测试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 担这些测试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2) 持续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终止时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尚在持续发生过程中(没有其他保单 来承担该损失),则应视为全部损失均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3) 工作中断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由于任何原因,本保险项目工作或任一部分将要中断,并且在被保险 人书面通知本公司的情况下,本保险单继续提供不间断的保险保障。若总工期延迟超过 90 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经被保险人和本公司认可的附加保险费,其金额按日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应保持合理的审慎,以确保停工期间被保险财产得到经常检查和维护,被保险 人应采取合适的步骤以确保被保险财产免受损失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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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4)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 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2)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 必要的防护措施;
(3)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 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1)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2)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3)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6,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5)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施工过程中的过失导致第三方管线、管路、线路或其有关设施的损毁、损坏或灭失(包括临时抢修、改线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6) 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 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并免于相互间的责任追偿,但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 已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 赔偿的损失;
(2) 已在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 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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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 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8) 工程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视察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 的,或任何其他没有直接参与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的,临时来工地探亲的工程施工或监理人 员的家庭成员(“临时”是指每次来访、探亲的时间不超过 15 天)但经同意在工地范围内 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单“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但上述“第三者” 包括出入工地现场的志愿者、非受邀的试乘人员及其他擅自进入施 工现场的人员,但不包括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所有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设计人员、专 业咨询人员、工程施工人员。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9) 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内发生保险事 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0)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一、被保险人建造本保险单承保之工程,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方建/ 构筑物的“倾斜、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上述“倾斜、开裂”指建/构筑物发生倾斜和/或裂缝至倒塌(包括全部或部分倒塌)之 间的任何损失程度。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因事故损失而产生的清理费用、施救费用、专 业费用、特别费用、管理费用等其他费用项目在限额之外单独计算)。
免赔额:每次事故人民币 5 万元(一次事故导致的多栋建筑物同时受损,只扣除一次免 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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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外责任:
1. 拆除中之建/构筑物,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之建/构筑物,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 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之建/构筑物,或保险单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 险建/构筑物之损失。
2. 被保险人为防止临近建/构筑物倾斜、开裂以及原倾斜、开裂程度扩大或倒塌所采取 之安全改进加强措施所需费用,但损失发生后产生的该类费用除外。
3. 任何间接损失,包括建/构筑物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4. 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建/构筑物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之损失。
5. 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6. 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倾斜、开裂。
7. 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之建/构筑物。
四、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临近建/构筑物之倾斜、开裂或倒塌,发现临近建/构筑物出现倾斜、开裂或倒塌,或安全设施移动、减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 导致本特约条款之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 /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1)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在本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 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2) 施工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单其他内容相抵触,本保险单同意扩展承保因 为突然和意外事故导致污染而引发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3) 食物、饮料中毒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 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 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食品、饮料。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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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程地址 内、周边场所或其它列明的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5) 赔偿被保险人部门负责人(含)以上人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业主的部门负责人(含)以上人员于保险期限内 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时(但不包括其使用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 辆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6) 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部分的保障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由于妨碍、非法侵害或干扰道路、灯、空中、水中的使用权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或任何原因引起干扰第三者的财产或工作或使用或价 值,除非是由于工作性质不可避免的、合理的、可预见的。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7) 社会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保险合同所 涉地点举行活动时(例如:论证会,比选会,答疑会,典礼,仪式等),因发生与业务有关 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是:(1)不能在其他保险合同下得到赔偿,否则本保险合同只负责超出其他保险合同赔偿 金额的部分。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遵守并履行被适用的保险合同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8) 税金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在本保险单下对被保险财产进行修理、恢复和/或重置的赔偿应包括所 有的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即使这些税款在最初购买和进口被保险财产 时已经免征但在保险单生效后被征收。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9) 公共卫生事件停工损失条款
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内,因项目施工相关人员在从事与本项目工程期间、在列明的 工地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停工而造成的如下损失,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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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停工期间,工程项目现场雇员/工人的用工费用;
(2)停工期间,工程项目现场租赁工程机械的租赁费用;
(3)停工期间,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所额外采购的防护用品、卫生用品费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 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0) 鼠咬、虫蛀损失赔偿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 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在列明地域范围内由于鼠咬、虫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1) 重大过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起的本保单明细表中被 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2) 铺设供水管、污水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作业井、沟、水管遭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 失和责任。但每次开挖的长度,无论是部份或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本公司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1)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填实,以避免沟壕水淹后水管移位;(2)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防止水、淤泥等渗透;(3)一旦压力测试结束,水管测试部分的沟、壕应立即填实。
每次最长开挖长度为: <1000m>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3) 无过失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如因被保险工程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 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或者由地方法院、政府或其他执法部门书面要求赔付 给受影响第三者的相关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赔偿额度计算赔 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 50,000 元。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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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空运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 财产的损失有关。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5) 赔偿基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的赔偿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赔付被保 险人修理、重置或更换受损财产(包括额外营运测试、试运行,或额外可靠性测试或此保障 范围内的损失所需要的额外性能测试的费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此费用可能与原工程费用不 同,及应包括所有税收、进口关税,即使它们与保险生效时不同,或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征收。
在计算工程的复原或重置价值时,那些在计算保险金额时所包含的费用因素将被考虑。
对于任何赔款或索赔,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已达成赔偿金额一致的意见或协议时,保险 人应从协议达成之日起 30 天内将同意的赔偿金额支付于被保险人。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6)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条款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公司对下列内容履行保密义务:
1.投保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项目信息、情况和资料;
2.承保前或承保后,保险人对项目开展风险评估与检验所获得的信息、情况和资料;3.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金额。此外,双方对本保险项目具体承保条件、保险理赔具体细节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对外信 息发布、新闻媒体采访或商业宣传需要公开,须经投保人书面同意。
对因履行本保险合同或其他正常商务活动,需要向第三方公开上述保密内容的,应履行 必要的保密手段。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7)后续工程保险衔接特别条款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项目保险期间,若有地铁后续工程开工并投保,当发生的保险事
故涉及本工程及相邻后续工程的,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如能够合理区分属于本工程或相邻后
续工程的,则损失在各自保险单项下理赔;如不能合理区分的,则损失按本工程与后续工程
的相关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后,在各自保险单项下理赔。
(78) 免赔额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本保单项下的保险事故时,如果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第一 次发生,则适用的免赔额为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免赔额的十分之一;如果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 故第二次发生,则适用的免赔额为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免赔额的八分之一;如果同一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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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事故第三次及以后发生适用的免赔额为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免赔额的六分之一,则适用的 免赔额为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免赔额。但应注意:
(1)作上述调整的免赔额为:(一)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的第 2 项以及第 3 项适用;(2)“同一施工单位”:在本条款中专指属于同一施工标段同一法人的施工单位;(3)“同类事故”:指同一致损原因造成的事故;
(4)对第三者造成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物质损失的发生,不论事故发生次数,每次 事故免赔额扣除均按照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第一次发生免赔额扣除。
(5)发生事故后,只要保险人未实际支付保险赔款,则本事故不计入本条款所指的事 故发生次数,即本条款所指的事故发生次数的计算以保险人实际支付赔款的赔案为准。
(6)由于同一原因/同一事件(例如洪水、暴雨等)导致全线多个施工单位发生本保单 项下的保险事故时,须在整体上统一认定为“一次事故”,并总体扣除一次事故的免赔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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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 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 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二)严格执行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 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 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 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 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 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 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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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 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委(监察机 构)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委(监察机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 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 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 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 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 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 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委(监察机构);甲方纪 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48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委(监 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 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 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5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5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甲方:乙方: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49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2022 年 月 日 日期:2022 年 月 日
50
附件 2:银 行 履 约 保 函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签 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 的经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 7 日内,我行即无条件予以 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我行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4.我行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 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我行。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 需返还正本给我行,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 址:
日 期:年 月 日
51
附件 3:履 约 保 函(担保机构)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签
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
的经担保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本机构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 7 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
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本机构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
4.本机构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本机构承担本保函的责
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机构。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
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 址:
日 期:年 月 日
52
附件 4:承诺函(担保机构)
承诺函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 于 : 你 公 司 与( 委 托 人 )
签订 合同,本机构出具了以下保函,该保函与我机构签发保函要素相
符。
1.保函项目:
2.保函编号:
3.委托人:
受益人:
4.保函金额:
5.保函开具日期:
保函到期日期:
以上内容属实,为本担保机构开具。
担保机构名称:(公章)
日 期:年 月 日
53
正 本

合同编号:XX
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
保险服务协议
投保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保险人:
二零二二年**月
54
中标通知书
1
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保险条款措辞、特别条款措辞、保险服务特别约定,其 效力顺序从先至后依次为:明细表、特别条款措辞、保险服务特别约定、保险条款措辞。本 保险单还包括今后以备忘录、特别约定、批单等方式增加的内容。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同意向下列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保险人”)缴 付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的保险期限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或损坏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投保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人:(签字)
保险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盖章)
签发日期:2022 年**月
2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定义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和/或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 /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 /或其他享有权益人,以各自利益为限,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及其权利义务承继 人。其中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负责与保险人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
2.保险工程:
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
3.工程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但不限于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项目永久工程所 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 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 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4.保险项目: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 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和与此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包 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投保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 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 生的施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与保险工程(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 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亦属于保险工程,下同)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及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 身伤亡、疾病及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费用。
5.保险期限
3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投入运营之日结束,若合同范围 内保险服务工作未履行完毕,则服务期限至保险服务工作履行完毕之日结束。
附加保证期:服务结束之日次日起两年。
如所投保工程在前述列明的工程期限内未完成竣工验收,投保人可提前 30 天向保险人 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免费延长 6 个月的工程保险期,保证期亦自动顺延;
本保单项下任何或单一工程如需延期,投保人可提前 30 天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可 延长本保单期限。加缴保费不得超过相应日比例计算的金额。(上述免费延期的 6 个月不适 用此收费标准)
6.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部分
工程费用保险金额:人民币 13,207.01 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地震:总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的 80%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以及诉讼费用):人民币 1 亿元
累计赔偿限额(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以及诉讼费用):人民币 2 亿元
特别约定:物质损失项下的保险金额为暂定金额,待实际工程承包价格(工程中标价)确定后,保险双方将据此不断调整保险金额,发包人有权据此调整过程支付额度;保险人 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任何保险事故的损失均视为足额投保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最终保险费 用=经审计审定的物质损失部分(工程费用)工程竣工结算价×中标费率。
16. 每次事故免赔额:
(一)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
1.地震每次事故人民币 4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2.洪水、暴雨、台风每次事故人民币 1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事故每次事故人民币 2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二)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
1.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人民币 1000 元或损失的 10%,以高者为准
2.人身伤亡无免赔

①以上“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4
②当每次事故涉及一个或多个部分超过一个以上免赔额,保险人赔付时可分项扣除各项 免赔额,如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自负损失额之和超过本次事故所涉及的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 的最高的一个免赔额,则被保险人只承担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③以上注释适用于(一)物质损失及(二)第三者损失。
7.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中标费率(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暂定合同保险费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暂定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项 元 下的工程费用)(13207.01 万元) ×中标费率=人民币
最终合同保险费金额=经审计审定的物质损失部分(工程费用)工程竣工结算价×中标 费率。
8.保费支付
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工程保险合同生效后,按下列约定支付保险费用:1.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暂定总额的 20%;
2.合同生效 12 个月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额的 35%;
3.合同生效 24 个月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额的 50%;
4.合同生效 36 个月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额的 70%;
5.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额的 80%;6.本合同附加保证期满后,支付合同暂定总额的 90%;
7.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且本合同经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 价的 100%。
注:①每期支付前,保险人均需提供满足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支付申请;②若本工 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工程整体停工或重要节点推迟,招标人有权顺延支付时间;③保险人不得因支付比例及审计结束前未支付至保险费总额的 100%而认为招标人未足额支 付保险费用进而对保险理赔工作造成影响。④履约保证金:合同暂定保费金额的 2%,到期 后 2 个月内无息退还。
9.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10.司法管辖
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11.争议解决
5
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投保人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2.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 版)
13.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 特别条款为准。
(1) 错误或遗漏条款
(2) 违反条件条款
(3) 不可控制条款
(4) 不失效条款
(5) 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6) 第一受益人条款
(7) 理算师条款
(8) 隐瞒、欺诈条款
(9) 预先支付条款(70%)
(10) 保护现场条款
(11) 保险人不得单方中止/终止合同条款
(1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13)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14) 汇率条款
(15) 第一保单条款
(16) 索赔通知延误条款
(17) 时间调整条款
(18) 清理费用条款
(19) 专业费用条款
(20) 特别费用条款
(21) 管理费用条款
(22) 灭火费用条款
(23)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6
(24) 工地外存储特别条款
(25)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26) 运输险、工程险分摊条款(50/50)
(27)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28)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29) 施救费用条款
(30) 自动增值条款
(31) 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
(32)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33)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34) 内陆运输条款
(35)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6) 地下工程条款
(37)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24 个月)
(38) 保证期第三者责任条款
(39) 试车条款
(40) 场外制造条款
(41) 场外修理扩展条款
(42) 转移至安全地点条款
(43) 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44)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45) 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46) 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47) 烟熏条款
(48) 恶意破坏条款
(49) 地下文物维护、照管费用条款
(50)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51)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52) 持续损失条款
(53) 工作中断条款
7
(54)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55)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56) 交叉责任条款
(57)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58) 工程访问条款
(59) 急救费用条款
(60)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61)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62) 施工污染责任条款
(63) 食物中毒条款
(64)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65) 赔偿被保险人部门负责人条款
(66) 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67) 社会活动条款
(68) 税金条款
(69) 公共卫生事件停工损失条款
(70) 鼠咬、虫蛀损失赔偿责任条款
(71) 重大过失扩展条款
(72) 铺设供水管、污水管条款
(73) 无过失责任扩展条款
(74) 空运费条款
(75) 赔偿基础条款
(76) 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条款
(77)后续工程保险衔接特别条款
(78)免赔额特别条款
14.特别约定:
1.保密特别约定
保险人保证对在双方合作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济、管理等 信息保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披露。为理赔工作之公估、鉴定等需要向第三 者提供的,需经投保人书面同意。
8
2.本保险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或保险单生效(以两者时间较早者为准)。无论本保 险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自各方签字、盖章或保险单生效(以两者时间较早者为 准)起开始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果被 保险人或其代表非故意的未采取上述措施,无论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则保险人不 得以此条为由拒绝赔偿或减轻赔偿责任。
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四条(2009 版)”变更如下: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 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5.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赔偿由于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被 保险机器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6.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尽力为保险公司提供便利的现场查勘条件。如因工程 技术或其他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因素造成保险人不能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时,被保险人将尽量 提供详细的现场照片及相关资料,保险人以此进行损失确定,并同意按相关权威部门或机构 做出的事故结论认定事故原因。
7.从本保险工程运营之时起本保单进入保证期,但对于本保险工程未完工的项目和/或 其之部分和/或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工程进行改扩建和/或同期实施未运营等项目,保险人同意 按照本保险工程建筑安装期适用的承保条件继续承保上述项目,保险人不再另外收取保险 费,但上述项目应包含在本保险工程总概算中。
双方进一步约定,在本保险工程运营之时起 24 个月内,本保单自动承保上述项目;超 24 个月时,投保人应在上述项目开工前向保险人申报。
8.工程建设期间,出现规划调整、拆迁不到位、自然灾害、不可控的技术因素等非投保 人能控制的客观因素,引起的工程变更(数量、工法、工艺、规范及标准要求等),导致风 险源和风险发生可能性有重大改变的,或新增风险源等带来的承保风险,保险人应充分考虑 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且保费不予调整。此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因规划调整发生变化的;
(2)因自然灾害或极端恶劣天气,产生损失的;
(3)工期范围与初步设计批复相较,发生变化的;
(4)因相关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发生变化的;
9
(5)招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初勘与详勘,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发生较大不 一致等);
(6)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的变化。
9.所属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项目视为本项目第三者财产。
10.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在进行与保险工程相关的管线迁建、改移施 工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1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将依照定损金额扣除保单应扣除项目(包括 免赔额等)之后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即,在保险赔偿金额计算过程中,免赔额 和赔偿限额的适用顺序为先免赔额、后赔偿限额。
12.保险人同意,本工程的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视察者在本保险单承保项下工地 范围内时,因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属于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约定项下提出索赔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伤亡人员受被保险人邀请及突发疾 病导致死亡或伤残的证明。
13.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单中的“暴雨”仅指降雨量达到保险单规定级别的自然降雨,伴随其他自然灾害(如台风、热带风暴、飓风等)的降雨不在此限。
14.项目调整约定
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新增施工项目或合同金额、或变更施工项目、设计 规范或施工方法等,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 险人申报,上述调整范围自动列入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 不得拒赔,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
15.关于第三方建筑物开裂责任理赔约定
如一旦开裂事故较为严重,经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依法鉴定为危房或经加固修复处理后 建筑物无法继续正常安全使用(即使建筑物此时并未全部倒塌或部分倒塌),此时视为第三 方建筑物推定全损,应按照“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进行理赔处理。
16.第三者责任赔偿约定
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工程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 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进 一步同意,除赔偿第三方的直接物质损失外,所涉及到的出警、消防和专家费用按实际合理 支出赔付,受害方的住宿费用按合肥市拆迁过渡费用的标准赔付,此外所涉及到的经营中断 损失、人员的精神损失等合理费用也负责赔偿。
10
17.工程恢复方案约定
保险人同意,对于出险后工程本体的恢复方案,不以经济性为唯一衡量标准,接受因恢 复工期缩短等所带来的恢复成本提高,以被保险人聘请专家的评审意见直接作为理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中需明确工程实施目的、实施理由及依据。
18.工程恢复材料约定
保险人同意,有关工程恢复中所需材料的用价以业主定价为准,以业主确认、提供、收 取的各种材料价格作为理赔计算依据,即使市场上同类产品中有更低的价格。
19.风险管理服务费用
风险管理服务费用比例为总保险费的 5%(如投标时此项费用中标人承诺高于 5%,则按 照实际承诺标准列支)。该项费用用于各种保险和风险管理培训、现场风险查勘、保险与风 险管理研讨会、保险与风险管理考察、安全宣教、安防物资、安全工作奖励等。
11
保险条款措辞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 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 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 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 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 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 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 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
12
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 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 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 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 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 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 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 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 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
13
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 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 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 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 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 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 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 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 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 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他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 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 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 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 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 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 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 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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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 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 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 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 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 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 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 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 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 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 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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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五)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六) 仲裁机构裁决;
(七) 人民法院判决;
(八)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 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 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 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 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 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 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 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 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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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 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 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 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 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 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 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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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 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 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险费总额。
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 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 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 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 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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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 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 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 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 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 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 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 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 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 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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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 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 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 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 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 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 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 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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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 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 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五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 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 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 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 级在 4.75 级以上且烈度在 6 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 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 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 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 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 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 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 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米/秒-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 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 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 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 1 公里的天 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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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暴雪: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 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 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 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 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 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 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 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 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 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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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 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 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 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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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条款措辞
(1) 错误或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 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标的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 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 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 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 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 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 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 不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未知情况下的财产占用性质的变更或风险增加,不影响本保 单的效力,但被保险人在得知该变更后,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付相应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 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本保单项下发生的赔款涉及第三方责任时,则本公司拥有与这部分赔 款相应的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应当将对第三方的求偿权转让给本公司,但以该赔款金额为限且受制于被保险 人的追偿权。
被保险人应签署所有的文件并应为保留这种权利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但保险人 无权对被保险人或任何被保险人拥有的、控制的分支机构或被保险人的母公司行使追索权。保险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和所有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协调一致(包括被保险人)。
双方同意,代位求偿所得按照下述方法分配:首先用于补偿各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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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赔款,对于代位求偿所得超出赔款的部分,应支付给本保单遭受损失的任何保险利益方(包括列明被保险人)。
对于行使追索权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益各方按其最终得到的补偿金额的相应 比例分摊。如果追索没有获得任何赔偿(追索失败),且这种追索行为是根据保险人一方的 要求而实施的,则产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已经放弃的追索权利实施代位追偿,但这种权利的 放弃不影响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 第一受益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保险单 项下的第一赔款受益人。
保险有效期内,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程所有人(即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 司)股权发生变化,第一赔款受益人也需作相应调整,但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增加或 变更第一赔款受益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 理算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出险后,如双方对事故的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 致时,或估计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时,或保险双方之任一方认为有必要,由保险双 方共同认可的公估公司(中国境内注册)协助认定责任和金额,聘请公估人的费用由保险人 支付。
备选保险公估公司:
广州公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 隐瞒、欺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 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险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 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但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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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 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险单项下 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双方同意在发生损失时,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总是保持和执行各种合约以及各自的合约赔 偿。
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件等违法 或过错行为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 预先支付条款(70%)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 确定的情况下,发生损失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被保险人要求确定估损金额,本公司可以预 先支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为估损金额的 7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 保护现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物质损失部分项下的索赔如果预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已扣减 应适用的免赔额),在出险后 24 个小时内,如果保险人没有到现场进行出险后的查勘,即 表示保险人同意对事故予认可,无需再进行第一现场的查勘,同时表示同意被保险人无需事 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 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 保险人不得单方中止/终止合同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不得单方中止/终止保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保险项目结束时,物质损失项下按保险项目工程决算书中的工 程造价计算的可保金额超过暂定保险金额时,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 20%范围以内的 部分,视作足额保险扩展承保,不再追加保费;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 20%的范围 以外的部分要加收保费,加收保费部分的费率按原费率的 60%计算。当物质损失项下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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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项目工程决算书的工程造价计算的可保金额低于暂定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须按保单费率 退还差额部分对应的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本保单项下之所有保险赔款均按照实际 损失金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 汇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保险明细表的列明金额采用何种币种,汇率的换算以损失发生当日 的外汇牌价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 第一保单条款
本保险单为第一保险单,保险人同意在处理本保险单相关赔案时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 相关的其它保险单,本保险单首先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 索赔通知延误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全年 24 小时提供接报案服务,并且对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 报案时进行特别约定,予以变通(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或报案时,本公司按照正常情 况处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 时间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 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 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 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 清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 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和现场清理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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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 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时,在重置过 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检验及工程咨询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 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使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5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 特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 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 关,并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1) 管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予以修复时, 被保险人除修复费用外,业主为修复工作所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施工合同金额内的管 理费不属本条款赔偿范围。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 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除非另有其他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 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 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 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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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通用条款责任免除(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 雷、鱼雷、弹药及其他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 工地外存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临时储存物料、设 备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每一储存地点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 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1)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2)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 的行动;
(3)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4)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 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1)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 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2)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a.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 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b.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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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 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 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 (合法的或事实上的)。
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 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6) 运输险、工程险分摊条款(50/50)
兹经双方同意,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 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 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 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 险终止后。
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 5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7)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物质损失项下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或已被接收部分的损失。
已交付使用或已被接收部分自交付使用或被接收之时起自动转入财产一切险保障范围,但该保障的转移不影响被保险人对该部分财产在本保单项下的权益。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8)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 3 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 人
(1)在发生停工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2)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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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9) 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发生火灾或其他本保单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 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来保护和恢复保险财产或其部分或施工现场人员或第三方 财产(或人员),而不损害本保单权益;同时,被保险人或本公司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 损保险财产或受损第三方的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 本公司按受益比例分摊。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0) 自动增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受损标的修复或重置价值超过该标的之 保险金额,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该部分差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1) 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 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 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6,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本保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的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 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3)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损毁的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 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不包括:(1)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
①损失发生在本扩展生效之前;
②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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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
④未受损财产或未受损部分财产,但不包括受损财产的地基;
(2)如果无需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新的状态应产生的额外费 用;
(3)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4) 内陆运输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 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 及装载。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5)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 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6) 地下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单生效之日起,本保单附加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其约定以本条款为准: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A.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超挖引起超挖部分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 用;
B.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但损失发生后产生的该类费用除 外;
C.排水费用,但损失发生后产生的该类费用除外;
D.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添加剂的损失,但损失发生后产生的该类费用除外;E.工程废弃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检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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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理赔处理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 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 以下列条件为限:
A.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或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B.赔付不超过工程塌方受影响部分原始合同造价的 180%(该限额仅包括因损失而产生 的修理、重建、重置、恢复费用,不包括因损失而产生的清理费用、施救费用、专业费用、特别费用、管理费用等其他费用项目,其他费用项目根据本保单所载附加条款在本限额之外 单独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7)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24 个月)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在下述责任保证期内发生的以下损失:(1)因被保险工程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 程的损失;
(2)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扩展责任保证期限自明细表规定之起始日起 24 个月。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8) 保证期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列明的合同保证期限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 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无论死亡与否)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9) 试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中机器设备在试车测试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 期限为从试车之日起,至运营开始时止。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0) 场外制造条款
本保单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工程地点中的任一地点进行处理或制 造或预制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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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1) 场外修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已经运抵现场的被保险财产如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需要进行 场外的修理,本保单按保险单责任自动扩展承保此部分财产在修理期间的损失。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保单负责赔偿此被保险财产在运抵修理地过程中内陆运输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2) 转移至安全地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 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3) 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试车期间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电力意外中断造成保险 财产直接的物质损失或损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4)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赔偿工程安装尤其是调试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它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5) 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如果进行修理,则该修理须能够符合行业要求 的质量标准和相关的法规要求,及满足本被保险工程的要求,并不低于原合同标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6) 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用于本项目某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该材料和设备是由业主 提供给承包商而需应用到工程中去的。即使该设备或材料的价值未包含在总的保险金额中。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7) 烟熏条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烟或烟熏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8) 恶意破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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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 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9) 地下文物维护、照管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因为施工遭遇地下文物,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行为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限。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0)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将承保被保险人的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 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1)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若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需要进行任何测试、重新测试、试 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失的财产进行重新测试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 担这些测试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2) 持续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终止时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尚在持续发生过程中(没有其他保单 来承担该损失),则应视为全部损失均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3) 工作中断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由于任何原因,本保险项目工作或任一部分将要中断,并且在被保险 人书面通知本公司的情况下,本保险单继续提供不间断的保险保障。若总工期延迟超过 90 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经被保险人和本公司认可的附加保险费,其金额按日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应保持合理的审慎,以确保停工期间被保险财产得到经常检查和维护,被保险 人应采取合适的步骤以确保被保险财产免受损失和损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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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 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2)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 必要的防护措施;
(3)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 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1)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2)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3)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6,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5)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施工过程中的过失导致第三方管线、管路、线路或其有关设施的损毁、损坏或灭失(包括临时抢修、改线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6) 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 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并免于相互间的责任追偿,但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 已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 赔偿的损失;
(2) 已在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 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7)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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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 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8) 工程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视察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 的,或任何其他没有直接参与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的,临时来工地探亲的工程施工或监理人 员的家庭成员(“临时”是指每次来访、探亲的时间不超过 15 天)但经同意在工地范围内 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单“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但上述“第三者” 包括出入工地现场的志愿者、非受邀的试乘人员及其他擅自进入施 工现场的人员,但不包括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所有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设计人员、专 业咨询人员、工程施工人员。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9) 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内发生保险事 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0)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一、被保险人建造本保险单承保之工程,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方建/ 构筑物的“倾斜、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上述“倾斜、开裂”指建/构筑物发生倾斜和/或裂缝至倒塌(包括全部或部分倒塌)之 间的任何损失程度。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因事故损失而产生的清理费用、施救费用、专业费用、特别费用、管理费用等其他费用项目在限额之外单独计算)。
免赔额:每次事故人民币 5 万元(一次事故导致的多栋建筑物同时受损,只扣除一 次免赔额)。
三、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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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拆除中之建/构筑物,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之建/构筑物,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 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之建/构筑物,或保险单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 险建/构筑物之损失。
2. 被保险人为防止临近建/构筑物倾斜、开裂以及原倾斜、开裂程度扩大或倒塌所采取 之安全改进加强措施所需费用,但损失发生后产生的该类费用除外。
3. 任何间接损失,包括建/构筑物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4. 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建/构筑物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之损失。
5. 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6. 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倾斜、开裂。
7. 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之建/构筑物。
四、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临近建/构筑物之倾斜、开裂或倒塌,发现临近建/构筑物出现倾斜、开裂或倒塌,或安全设施移动、减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 导致本特约条款之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 /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1)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在本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 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2) 施工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单其他内容相抵触,本保险单同意扩展承保因 为突然和意外事故导致污染而引发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3) 食物、饮料中毒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 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 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食品、饮料。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4)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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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程地址 内、周边场所或其它列明的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5) 赔偿被保险人部门负责人(含)以上人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业主的部门负责人(含)以上人员于保险期限内 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时(但不包括其使用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 辆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6) 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部分的保障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由于妨碍、非法侵害或干扰道路、灯、空中、水中的使用权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或任何原因引起干扰第三者的财产或工作或使用或价 值,除非是由于工作性质不可避免的、合理的、可预见的。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7) 社会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保险合同所 涉地点举行活动时(例如:论证会,比选会,答疑会,典礼,仪式等),因发生与业务有关 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是:(1)不能在其他保险合同下得到赔偿,否则本保险合同只负责超出其他保险合同赔偿 金额的部分。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遵守并履行被适用的保险合同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8) 税金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在本保险单下对被保险财产进行修理、恢复和/或重置的赔偿应包括所 有的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即使这些税款在最初购买和进口被保险财产 时已经免征但在保险单生效后被征收。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9) 公共卫生事件停工损失条款
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内,因项目施工相关人员在从事与本项目工程期间、在列明的 工地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停工而造成的如下损失,保险人 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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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期间,工程项目现场雇员/工人的用工费用;
(2)停工期间,工程项目现场租赁工程机械的租赁费用;
(3)停工期间,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所额外采购的防护用品、卫生用品费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 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0) 鼠咬、虫蛀损失赔偿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 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在列明地域范围内由于鼠咬、虫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1) 重大过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起的本保单明细表中被 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2) 铺设供水管、污水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作业井、沟、水管遭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 失和责任。但每次开挖的长度,无论是部份或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本公司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1)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填实,以避免沟壕水淹后水管移位;(2)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防止水、淤泥等渗透;(3)一旦压力测试结束,水管测试部分的沟、壕应立即填实。
每次最长开挖长度为: <1000m>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3) 无过失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如因被保险工程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 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或者由地方法院、政府或其他执法部门书面要求赔付 给受影响第三者的相关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赔偿额度计算赔 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 50,000 元。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4) 空运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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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 财产的损失有关。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5) 赔偿基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的赔偿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赔付被保 险人修理、重置或更换受损财产(包括额外营运测试、试运行,或额外可靠性测试或此保障 范围内的损失所需要的额外性能测试的费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此费用可能与原工程费用不 同,及应包括所有税收、进口关税,即使它们与保险生效时不同,或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征收。
在计算工程的复原或重置价值时,那些在计算保险金额时所包含的费用因素将被考虑。
对于任何赔款或索赔,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已达成赔偿金额一致的意见或协议时,保险 人应从协议达成之日起 30 天内将同意的赔偿金额支付于被保险人。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6)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条款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公司对下列内容履行保密义务:
1.投保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项目信息、情况和资料;
2.承保前或承保后,保险人对项目开展风险评估与检验所获得的信息、情况和资料;3.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金额。此外,双方对本保险项目具体承保条件、保险理赔具体细节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对外信 息发布、新闻媒体采访或商业宣传需要公开,须经投保人书面同意。
对因履行本保险合同或其他正常商务活动,需要向第三方公开上述保密内容的,应履行 必要的保密手段。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7)后续工程保险衔接特别条款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项目保险期间,若有地铁后续工程开工并投保,当发生的保险事
故涉及本工程及相邻后续工程的,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如能够合理区分属于本工程或相邻后
续工程的,则损失在各自保险单项下理赔;如不能合理区分的,则损失按本工程与后续工程
的相关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后,在各自保险单项下理赔。
(78) 免赔额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本保单项下的保险事故时,如果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第一 次发生,则适用的免赔额为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免赔额的十分之一;如果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 故第二次发生,则适用的免赔额为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免赔额的八分之一;如果同一施工单位 同类事故第三次及以后发生适用的免赔额为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免赔额的六分之一,则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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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额为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免赔额。但应注意:
(1)作上述调整的免赔额为:(一)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的第 2 项以及第 3 项适用;(2)“同一施工单位”:在本条款中专指属于同一施工标段同一法人的施工单位;(3)“同类事故”:指同一致损原因造成的事故;
(4)对第三者造成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物质损失的发生,不论事故发生次数,每次 事故免赔额扣除均按照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第一次发生免赔额扣除。
(5)发生事故后,只要保险人未实际支付保险赔款,则本事故不计入本条款所指的事 故发生次数,即本条款所指的事故发生次数的计算以保险人实际支付赔款的赔案为准。
(6)由于同一原因/同一事件(例如洪水、暴雨等)导致全线多个施工单位发生本保单 项下的保险事故时,须在整体上统一认定为“一次事故”,并总体扣除一次事故的免赔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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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 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 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二)严格执行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 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 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 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 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 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 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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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 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委(监察机构);乙方纪 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 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 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 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 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 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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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委(监察机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委(监察 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 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5 年,具体由 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5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乙方: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甲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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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2022 年 月 日 日期: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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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银 行 履 约 保 函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银行开具 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 7 日内,我行即无条件予以支 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我行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4.我行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 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我行。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 返还正本给我行,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 址: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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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履 约 保 函(担保机构)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担保机构
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 本 机 构 同 意 为 承 包 人 开 具 本 保 函 , 向 你 公 司 承 担 金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 大 写 )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 7 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以
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本机构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
4.本机构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本机构承担本保函的责任
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机构。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
无需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 址: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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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承诺函(担保机构)
承诺函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 于 : 你 公 司 与( 委 托 人 )
签订 合同,本机构出具了以下保函,该保函与我机构签发保函要素相符。
1.保函项目:
2.保函编号:
3.委托人:
受益人:
4.保函金额:
5.保函开具日期:
保函到期日期:
以上内容属实,为本担保机构开具。
担保机构名称:(公章)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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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保险份额
承保人 100%承保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工 程。
二、保费调整
每期支付前,招标人均有权根据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 兴大道站)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重新测算保险金额,并依据中标人中标费率重新计算合同暂定总 额,保险费用支付以调整后的合同暂定总额作为过程支付基数。
三、服务要求
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常驻合肥。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招标人将收取中标人违约金 10 万元/次。
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在更换前 14 天通知招标人,同时将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详细资料 提交招标人审核,获得招标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同时须缴纳违约金 5 万元/次。
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须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且资历和能力等方面不得低于更换前 的项目负责人。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理赔经理,否则招标人将收取中标人违约金 6 万元/次。
确需更换理赔经理,应在更换前 14 天通知招标人,同时将更换后的理赔经理详细资料提交 招标人审核,获得招标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同时须缴纳违约金 3 万元/次。
更换后的理赔经理须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且资历和能力等方面不得低于更换前的 理赔经理。
四、人员要求
(一)除项目负责人和理赔经理外,投标人至少配备 7 人为本项目日常工作和理赔工作提 供服务,且至少有 2 人具有土木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至少有 1 人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本 科学历(不含外聘人员)。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具体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中标人在项目 实施阶段配备的人员须经招标人审核同意。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更换或增 加服务人员。
(二)项目总协调负责人(此人员投标阶段无须提供,合同签订前提供相关人员资料供招 标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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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须配备一名总协调负责人,此负责人可以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也可以为项目服 务小组成员中其他人员或另行配备。
总协调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省级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或为总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级别;总协调负责人职务任职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①若总协调负责人为总公司副总、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务,须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任 职文件;
②若总协调负责人职务为总公司部门正职,提供总公司内部公告的任职文件即可;③若总协调负责人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务,须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核 准的任职文件。
招标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核实其职务,如不满足条件,招标人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投标 人自行考虑风险。
五、报价要求
本项目以费率形式报价,且报价费率不得高于 0.050%,该报价费率含 5%风险管理服务费用。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预留工程:暂定合同保险费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 任)=暂定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项下的工程费用)(186555.85 万元)×中标费率 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暂定合同保险费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暂定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项下的工程费用)(13207.01 万元)×中标费率
最终合同保险费金额=经审计审定的物质损失部分(工程费用)工程竣工结算价×中标费 率。
六、其他要求
1.保险相关条款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2.投标人应按保险法规定,使用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测算报 价。
3.中标人须自备交通工具,保障承保项目的日常风险管理工作及应急工作。
4.若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或投标文件承诺出具保单或按合同履约,招标人将上报公 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从严从重处理。
5.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工程项目信息详 见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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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
兴大道站)工程
项目基本信息介绍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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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本项目基本信息介绍现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予以披露,但并不保证在保险合同安排、授予时 及之后的相关信息,仍与现在所能提供的绝对一致。我们将无法也不会提供任何现场保证,亦 不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负责。以下信息响应人是否用于核保,由响应人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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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号 页码
第一章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
一 工程概况
二 自然条件与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三 工程概算
第二章 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
一 工程概况
二 自然条件与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三 工程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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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
一、工程概况
新建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地处合肥市滨湖新区,距离合肥中 心城区约 15km,距离巢湖约 3.6km。工程选址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方兴大道、徽州大道、广 西路和烟墩路围合地块内。
建筑面积约 160940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118000 平方米,地下约 42940 平方米。1#楼地上 6 层,建筑高度约 41.9m,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2#楼为 32 层塔楼,建筑高度约 149.8m,采用钢管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体系;3#楼为 3 层多层建筑,建筑高度约 22.7m,采用钢框架 结构体系;三者之间通过空中连廊连接。建筑群体构成半围合的布局,形成半开放的城市空间。计划工期 24 月。
zzzzzz2222222282822826838383868638893888362228623
货运地下车库入口 货运车行出入口/消防车山入口
燃气高层逗界线
办公主入口
期塔楼44F
H<24m建筑退界线
(结构 银行营业厅入日 24194.1m
60≤H≤100m津筑退界线
下沉广场 220m(塔冠) H100m逮筑退界线 车行出入已150m建筑退界线
酒店出入口
地下室退界线
B6F
6m 二期分界线
线控大
期塔楼32F 地 车库入口
141.4m (结构)办公主入
162 4m(塔冠
10 20 30
钸洼入口稍防轴入口
线网指挥中心现设计方案平面效果图
二、自然条件与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2.1 气象条件
(1)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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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全年盛行风向以东北偏东南为主,年日照时数 2000~2300 小时,年均日照时数 2163.3 小时,平均无霜期为 227 天。
(2)降雨
本区雨量较充沛,多年平均降水量为 995.2mm,雨水夏季最多,春秋次之,冬季最少。最 大年降水量为 1541.9mm(1954 年),最小年降水量为 546.2mm(1978 年)。7 月份降水最多,平均 约 173.9mm;12 月份降水最少,平均为 28.2mm。平均年降水日数为 113.8 天,年平均为 14mm/d(1974 年),最大日降水值为 206.1mm/d(1984 年 6 月 13 日),1 月份降水强度最小,平均 4.1mm/d,年平均蒸发量 1760mm,6~8 月蒸发最强,12~2 月蒸发最弱。年均相对湿度 76~79.5%。
(3)气温
根据合肥市气象局资料,合肥市多年平均气温为 15.7℃,最高气温为 30~38℃,极端最高 气温为 41.0℃(1959 年 8 月 23 日),最低气温为-5~-10℃,极端最低气温-20.6℃(1955 年 1 月 6 日)。
(4)冻土
合肥市最大冻土深 11cm,最大积雪深度 36cm。
2.2 地形地貌
根据区域地质资料,本工程所在地地貌单元为二级阶地,自然坡度约 3~5°,标高在 20.4~33.1m 之间。场地现主要为城市交通主要干道、办公住宅区、居民住宅拆迁区、荒地、菜地、林地等,由于长期建设,原始地貌大部分已改变。
2.3 地震地质背景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工程场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 0.10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 0.35s,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
2.4 工程地质
结合区域地质资料,根据沿线勘察揭露的地层的成因类型、岩性特征,将本勘察单元范围 内的岩土层划分为 4 个单元层和 10 个亚层,各岩土层工程特征分述如下:
(1)人工填土层(Q4 ml):
(0)1 层:杂填土,杂色,松散~稍密,稍湿,土质不均,以黏性土为主,夹杂大量建筑 垃圾、砖渣,局部表层为混凝土沥青路面。层厚 0.4~1.9m,层底标高 20.1~31.5m。(0)2 层:素填土,褐灰色~灰黄色,松散,稍湿,土质不均,以黏性土为主,夹杂少量 灰渣土,碎石。层厚 0.5~8.7m,层底标高 15.4~32.3m。
(2)第四系上更新统冲积层(Q3 al):
(2)1 层:黏土,灰黄色~黄褐色,可塑,局部含少量铁锰结核氧化物及灰白色高岭土,干强度及韧性中等。层厚 1.4~9.0m,层底标高 3.1~28.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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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层:黏土,灰黄色~黄褐色,硬塑,夹有少量铁锰结核及灰白色的高岭土,干强度 及韧性中等-高。层厚 5.6~36.5m,层底标高-19.7~6.4m。
(3)下第三系定远组(E1):
(5)1 层:全风化泥质砂岩,红棕色~黄白色,全风化,风化剧烈呈土柱状。层厚 7.5~11.6m,层底标高-29.8~-26.2m。
(5)2 层:强风化泥质砂岩,红棕色,强风化,原岩结构大部分被破坏,但尚可辨认,粉 粒结构,钙泥质胶结,岩芯呈短柱状、块状及碎块状。层厚 0.8~7.2m,层底标高-33.9~-28.2m。
(5)3 层:中等风化泥质砂岩,红棕色,岩体较完整,中厚层状构造,砂粒结构,钙泥质 胶结,岩芯多呈柱状,少量短柱状,岩质较软,局部较破碎,锤击易碎。该层未钻穿。
(4)白垩系上统张桥组(K2Z):
(6)1 层:全风化泥质砂岩,黄褐夹灰白色,灰白色~红棕色,岩芯呈砂土状,局部夹强 风化岩块,手捏易碎,遇水易崩解。层厚 2.9~14.8m,层底标高-14.9~-6.8m。
(6)2 层:强风化泥质砂岩,红棕色,岩芯呈块状、短柱状。层厚 1.1~6.6m,层底标高-21.5~-8.9m。
(6)3 层:中等风化泥质砂岩,红棕色,岩芯较完整、岩芯多呈柱状,少量短柱状,中厚 层状构造,粉粒结构,泥质胶结。该层未钻穿。
2.5 水文地质条件
2.5.1 地表水
拟建工程区域内无地表河流。
2.5.2 地下水
(1)地下水分布概况
拟建工程区内地下水主要为上层滞水、基岩孔隙水、基岩裂隙水。
基岩孔隙水主要赋存于岩体全风化带中,拟建工程区内基岩孔隙水主要分布在(5)1、(6)1 全风化泥质砂岩中,富水性及透水性较弱,基岩孔隙水总体不发育。主要接受侧向补给和越 流补给。
基岩裂隙水主要赋存于岩体强、中风化带中,含水性、透水性受岩体的结构、构造、裂隙 发育程度等的控制,由于岩体的各向异性,加之局部岩体破碎、节理裂隙发育,导致岩体富水 程度与渗透性也不尽相同。岩体的节理、裂隙发育地带,地下水相对富集,透水性也相对较好,具有微承压性,根据邻近工点《合肥新桥机场 S1 线工程抗浮设防水位专题报告》南站南广场站 Jz-Ⅱ20-GK-10 承压水位标高 10.84~14.04m。
(2)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
上层滞水和地表水之间的水力联系较为密切,其水位主要受大气降水、植物蒸腾的影响。
57
通常在每年 5~8 月降水充沛的丰水期,一般是地表水补给地下水,相反,在降水稀少的枯水期,地下水补给地表水。基岩孔隙水、裂隙水和地表水之间由于(2)1、(2)2 层黏性土隔水层阻 隔,其水力联系很差。
地下水的径流形式主要为孔隙间渗流。黏土层和全风化层富水性及透水性较差,连通性差,因此,地下水径流一般。
2.5.3 地下水的腐蚀性
根据初勘报告,本站场地内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在直接临水或弱透水层具有微腐蚀性,对 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在干湿交替环境中具有微腐蚀性;地表水对混凝土结构具微腐蚀性,对混 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在干湿交替环境中有微腐蚀性。
2.5.4 抗浮设防水位
根据地勘报告,本站抗浮水位取地面下 1.0m。
三、工程概算
3.1工程总概算
工程总概算表
序号项目投资(万元)
1供电6,212.34
2控制中心22,6318.14
3道路破复费60.78
4道路恢复费189.02
5管线迁改费68
6交通疏解费346.53
合计233,194.81

3.2 项目总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项目概算金额(万元)暂定保险金额(万元)
工程费用人民币 233,194.81人民币 186,555.85

注:根据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合肥市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情况,并结合合肥 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实际,工程实际承包价格相比工程概算低 20%以上,基于工程险的保险金
58
额确定方式,现将保险金额按工程概算的 80%进行暂定,待实际工程承包价格确定后,保险双 方再据此调整保险金额,投保人有权据此调整过程支付额度;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任何保 险事故的损失均视为足额投保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最终保险金额将根据工程竣工决算价结算。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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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
一、工程概况
方兴大道站位于徽州大道与烟墩路交叉口东北象限地块内,为明挖地下二层岛式车站。设 计起点里程为右 K5+621.223,设计终点里程为右 K5+783.223。徽州大道道路红线宽 80m,为城 市快速路,烟墩路红线宽 40m,为城市支路。
车站南北两端区间隧道均采用盾构法施工,本站预留后期盾构过站条件。
本站总建筑面积 20345 平方米,其中主体及东侧附属 15261 平方米为本次工程实施范围。(车站主体建筑面积 7334 ㎡,东侧附属建筑面积 7927 ㎡)。车站标准段外包宽度为 21.3 米,外包总长度为 164 米,车站中心里程处顶板覆土约 1.0 米,标准段基坑深度约 17.45m,本站设 置 3 组风亭、4 个出入口、4 个安全出口。计划工期 24 个月。
本站东侧为待建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现状为空地,车站附属结 构距离指挥中心地下室外墙约 1.0m。本站与指挥中心间设置一处电缆通道及三处人行通道,通 道内设置变形缝。车站东南象限为滨湖金融服务中心,西南象限为滨湖时代广场。
车站主体采用明挖顺筑法施工。车站主体及东侧设备附属用房与指挥中心基坑同步施工。指挥中心基坑开挖深度为 18.25m,采用放坡+钻孔桩+内支撑支护体系。本站与指挥中心共坑部 分的基坑支护结构采用放坡+钻孔桩+内支撑体系。主体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箱形框架结构,纵 向标准柱距为 9m。围护结构与内衬墙组成复合墙结构型式,主体结构外侧设全外包防水层。
60
方兴大道站调整方案实施范围图
°
兴 大
eooogeo ④
OC
55060.0o0
OQ 2号风亭组 oqo 1号安全口
OO
窒底板标离为18 50012 950
滨湖高速时代广场
规划线网指挥中心 规
5号安全口

4号出入口 1号出入口
2、 3号安全口

祁号风亭组(结合控制中心)
1号风亭组 4号安全口
滨湖高速时代广场 中科大金融研究院
3号出入口 2号出入口
方兴大道站与线网指挥中心平面关系图
二、自然条件与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2.1 气象条件
(1)风
合肥市全年盛行风向以东北偏东南为主,年日照时数 2000~2300 小时,年均日照时数 2163.3 小时,平均无霜期为 227 天。
(2)降雨
本区雨量较充沛,多年平均降水量为 995.2mm,雨水夏季最多,春秋次之,冬季最少。最 大年降水量为 1541.9mm(1954 年),最小年降水量为 546.2mm(1978 年)。7 月份降水最多,平均
61
约 173.9mm;12 月份降水最少,平均为 28.2mm。平均年降水日数为 113.8 天,年平均为 14mm/d(1974 年),最大日降水值为 206.1mm/d(1984 年 6 月 13 日),1 月份降水强度最小,平均 4.1mm/d,年平均蒸发量 1760mm,6~8 月蒸发最强,12~2 月蒸发最弱。年均相对湿度 76~79.5%。
(3)气温
根据合肥市气象局资料,合肥市多年平均气温为 15.7℃,最高气温为 30~38℃,极端最高 气温为 41.0℃(1959 年 8 月 23 日),最低气温为-5~-10℃,极端最低气温-20.6℃(1955 年 1 月 6 日)。
(4)冻土
合肥市最大冻土深 11cm,最大积雪深度 36cm。。
2.2 地形地貌
根据区域地质资料,本工程所在地地貌单元为二级阶地,自然坡度约 3~5°,标高在 20.4~33.1m 之间。场地现主要为城市交通主要干道、办公住宅区、居民住宅拆迁区、荒地、菜地、林地等,由于长期建设,原始地貌大部分已改变。
2.3 地震地质背景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工程场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 0.10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 0.35s,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
2.4 工程地质
结合区域地质资料,根据沿线勘察揭露的地层的成因类型、岩性特征,将本勘察单元范围 内的岩土层划分为 4 个单元层和 10 个亚层,各岩土层工程特征分述如下:
(1)人工填土层(Q4 ml):
(0)1 层:杂填土,杂色,松散~稍密,稍湿,土质不均,以黏性土为主,夹杂大量建筑 垃圾、砖渣,局部表层为混凝土沥青路面。层厚 0.4~1.9m,层底标高 20.1~31.5m。(0)2 层:素填土,褐灰色~灰黄色,松散,稍湿,土质不均,以黏性土为主,夹杂少量 灰渣土,碎石。层厚 0.5~8.7m,层底标高 15.4~32.3m。
(2)第四系上更新统冲积层(Q3 al):
(2)1 层:黏土,灰黄色~黄褐色,可塑,局部含少量铁锰结核氧化物及灰白色高岭土,干强度及韧性中等。层厚 1.4~9.0m,层底标高 3.1~28.7m。
(2)2 层:黏土,灰黄色~黄褐色,硬塑,夹有少量铁锰结核及灰白色的高岭土,干强度 及韧性中等-高。层厚 5.6~36.5m,层底标高-19.7~6.4m。
(3)下第三系定远组(E1):
(5)1 层:全风化泥质砂岩,红棕色~黄白色,全风化,风化剧烈呈土柱状。层厚 7.5~11.6m,层底标高-29.8~-26.2m。
62
(5)2 层:强风化泥质砂岩,红棕色,强风化,原岩结构大部分被破坏,但尚可辨认,粉 粒结构,钙泥质胶结,岩芯呈短柱状、块状及碎块状。层厚 0.8~7.2m,层底标高-33.9~-28.2m。
(5)3 层:中等风化泥质砂岩,红棕色,岩体较完整,中厚层状构造,砂粒结构,钙泥质 胶结,岩芯多呈柱状,少量短柱状,岩质较软,局部较破碎,锤击易碎。该层未钻穿。
(4)白垩系上统张桥组(K2Z):
(6)1 层:全风化泥质砂岩,黄褐夹灰白色,灰白色~红棕色,岩芯呈砂土状,局部夹强 风化岩块,手捏易碎,遇水易崩解。层厚 2.9~14.8m,层底标高-14.9~-6.8m。
(6)2 层:强风化泥质砂岩,红棕色,岩芯呈块状、短柱状。层厚 1.1~6.6m,层底标高-21.5~-8.9m。
(6)3 层:中等风化泥质砂岩,红棕色,岩芯较完整、岩芯多呈柱状,少量短柱状,中厚 层状构造,粉粒结构,泥质胶结。该层未钻穿。
2.5 水文地质条件
2.5.1 地表水
拟建工程区域内无地表河流。
2.5.2 地下水
(1)地下水分布概况
拟建工程区内地下水主要为上层滞水、基岩孔隙水、基岩裂隙水。
基岩孔隙水主要赋存于岩体全风化带中,拟建工程区内基岩孔隙水主要分布在(5)1、(6)1 全风化泥质砂岩中,富水性及透水性较弱,基岩孔隙水总体不发育。主要接受侧向补给和越 流补给。
基岩裂隙水主要赋存于岩体强、中风化带中,含水性、透水性受岩体的结构、构造、裂隙 发育程度等的控制,由于岩体的各向异性,加之局部岩体破碎、节理裂隙发育,导致岩体富水 程度与渗透性也不尽相同。岩体的节理、裂隙发育地带,地下水相对富集,透水性也相对较好,具有微承压性,根据邻近工点《合肥新桥机场 S1 线工程抗浮设防水位专题报告》南站南广场站 Jz-Ⅱ20-GK-10 承压水位标高 10.84~14.04m。
(2)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
上层滞水和地表水之间的水力联系较为密切,其水位主要受大气降水、植物蒸腾的影响。通常在每年 5~8 月降水充沛的丰水期,一般是地表水补给地下水,相反,在降水稀少的枯水期,地下水补给地表水。基岩孔隙水、裂隙水和地表水之间由于(2)1、(2)2 层黏性土隔水层阻 隔,其水力联系很差。
地下水的径流形式主要为孔隙间渗流。黏土层和全风化层富水性及透水性较差,连通性差,因此,地下水径流一般。
63
2.5.3 地下水的腐蚀性
根据初勘报告,本站场地内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在直接临水或弱透水层具有微腐蚀性,对 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在干湿交替环境中具有微腐蚀性;地表水对混凝土结构具微腐蚀性,对混 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在干湿交替环境中有微腐蚀性。
2.5.4 抗浮设防水位
根据地勘报告,本站抗浮水位取地面下 1.0m。
三、工程概算
3.1工程总概算
工程总概算表
序号项目投资(万元)
1车站16257.44
2供电73.73
3道路破复费2.50
4道路恢复费29.78
5管线迁改费68.39
6交通疏解费76.92
合计16,508.76

3.2 项目总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项目概算金额(万元)暂定保险金额(万元)
工程费用人民币 16,508.76人民币 13,207.01

注:根据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合肥市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情况,并结合合肥市轨 道交通工程招标实际,工程实际承包价格相比工程概算低 20%以上,基于工程险的保险金额确
64
定方式,现将保险金额按工程概算的 80%进行暂定,待实际工程承包价格确定后,保险双方再 据此调整保险金额,投保人有权据此调整过程支付额度;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任何保险事 故的损失均视为足额投保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最终保险金额将根据工程竣工决算价结算。
65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6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
工程保险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67
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

68
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四)投标人信誉情况
七、服务方案
八、总公司授权书
九、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
十、保险方案偏离表
十一、其他资料
69
一、投标函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工程保险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并 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全部内容。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质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 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 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 派驻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 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 中标资格;
(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 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 件(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 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其他补充说明)。
70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名:账号:开户行: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7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72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线
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工程保险投标文件、签订
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73
三、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一类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回单的扫描件、基本账户 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同时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 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三类电子保函形式,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 2022BFFWZ02601 的 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工程保险 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 在此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 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 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74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 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 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话: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 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 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75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
招标项目名称: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工
程保险
招标项目编号:2022BFFWZ02601
投标保证金金额:
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到期后请汇至如下账号: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电 话:
地 址:
投标人盖章:
备注:
1. 此表仅用于中标单位办理招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使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中标单位办
理招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须携带此表至六楼结算室(635 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2.投标保证金只退还至投标人账户。因收款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收投
标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概不负责。
76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

77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本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各类注册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其他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 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__%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 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证书、营 业执照等材料。
78
(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服务期限
服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资格审查用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79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龄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职 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注:
1.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附录 5 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
料。
80
(四)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无需提供相应资料,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即可。如承诺与实际不符,则视为投标人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81
七、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2.……
3.…….
…….
82
八、总公司授权书
总公司授权书
(总公司投标不需提供,总公司授权省级分支机构代表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总公司名称) 公司(以下称“授权人”)授权(分
公司名称)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 以(分公司名称)的名义,参加(项目名
称)投标活动,并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总公司名称)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相关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公章)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日期:年 月 日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公章)
(分公司)负责人:
地址:
日期:年 月 日”。
83
九、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
项目金额(亿元)备注
2021 年末注册资本金
2021 年末公积金
2021 年末注册资本金与公积金合计

项目2021 年2020 年2019 年
偿付能力充足率

备注:
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21 年的财务报表扫描件(须加盖 事务所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核报告。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21、2020、2019 年的偿付能力报 告扫描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
84
十、保险方案偏离表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按投标人所投内容填写
序号名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偏离说明
1
2
3
……

投标人公章(或电子签章):
备注:投标人必须对投标保险条款响应情况据实反映在上表中,明确列出每一条偏离的保险条 款;上表中未列出的,视同投标均响应招标要求。
85
十一、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一)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
业绩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服务期限
服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86
(二)理赔经理业绩
业绩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服务期限
服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87
(三)投标人理赔案例
(按招标文件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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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注: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
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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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
工程保险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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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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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和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工程保险招标文件,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意以 %的投标费率(含税),并承诺按本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服务内容。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 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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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二、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注: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实 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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