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曾都区中心】曾都区府河镇卫生院整体搬迁(原发热门诊)项目(EPC)(HBZD-202301FJ-001001001)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1/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曾都区府河镇卫生院整体搬迁(原发热门诊)项目(EPC)(HBZD-202301FJ-001001001)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HBZD-202301FJ-001001001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曾都区府河镇卫生院整体搬迁(原发热门诊)项目(EPC)已由随州市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以随曾发改发【2020】61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0%招标人为随州市曾都宏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滨河路北段 建设规模:一期工程规划总建筑面积16390 ㎡,其中综合门诊楼建筑面积5235.2㎡,发热门诊建筑面积1095.5㎡,住院楼建筑面积4741.9 ㎡,综合楼建筑面积5053.5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214.7 ㎡,地下泵房、核酸采集点建筑面积200.2㎡,门卫室49.2 ㎡。容积率0.9, 建筑密度25.5%,绿地率35.1%。停车位398个(机械车位80个)。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具体内容包括全面负责项目管理,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移交、质保期间维修等工作, 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建设程序等全面负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 设计方案优化、施工图设计等所有内容; 按照业主单位下达的设计任务委托书确定的投资额和设计任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应报业主单位审查; 负责全部设计资料及竣工资料整理归档, 在工程竣工移交后将全部资料向业主单位移交; 2)施工工作: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3)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的单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工作,配合业主完成交付使用前所需的运行指导等工作;4)工程施工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承担总包管理责任, 其他相关参建单位的配合管理、各类工程的保修、竣工验收、项目移交、交档备案等管理工作内容。负责办理所需的建设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标段划分:/ 计划工期:5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02-15 合同估算价:6819.69万元 | |||||||||||||||||||||||||||||||||||||||||
2.3其他:该项目建安工程总费用约6819.69万元,采用费率设置最高限价1、设计费最高限价为《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70%;2、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为建安工程费*92%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必须是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1.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数量不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3)联合体投标人承担有资质要求的建设内容时,按照对应的联合体分工职责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对应资质;(4)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5)联合体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1)类似业绩要求:近5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 5 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 1 个单项合同金额在6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总承包(EPC)业绩或同时至少承接过 1 个单项合同工程投资金额在6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和 1 个单项合同金额在 6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承担对应任务的相关单位提供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官网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截图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官网上项目信息备案截图(截图内容至少包含:网站名称、查询网址、项目信息)。(2)投标人拟派人员要求: 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之一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②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并注册于本单位,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 ③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3年01月16日至2023年01月20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02月10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评审后,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核查,发现且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报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
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实行“评定分离”。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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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5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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