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慈利县中医院慈利县中医医院物业保洁服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物业保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整体设计规划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保洁主管绿化主管消防主管机电工房屋维修医疗废弃物管理临床外勤服务司梯服务信息化服务物业服务常规性服务社保安全延期服务水池浴盆病房公共卫生间每日拖洗吸氧装置非常规步行楼梯清洁便器水箱水龙头开水炉消毒柜共用厨房开水间拉圾桶仓库杂物间病床室内保洁窗户玻璃擦洗其它室内地面定时保洁84消毒液垃圾清运硬化地面清扫公共场所污物箱擦洗洗衣房痰盂手术衣手术单无菌巾医疗后勤信息化系统软件开发创作知识产权保护专用工具辅助材料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技术支持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服务指南伴随服务培训运行监督其它公共场所垃圾物品拾捡或清扫建筑物室外排水阴阳沟清扫建筑物平顶屋面每周清扫抹布拖把垃圾袋布草洗涤被服衣物包布孔巾病员服规范编制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9/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923-20220721-8
预算金额277万元
招标公司慈利县中医医院
招标联系人邹凯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大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方敏18153881396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吉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黄河13872238252
公告正文
慈利县中医医院物业保洁服务中标(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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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年9月1日 | ||||||||||||||||||||||||||||||||||||
慈利县中医院的慈利县中医医院物业保洁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于2022年08月30日结束,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慈利县中医医院物业保洁服务 |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慈财采计[2022]C027 | ||||||||||||||||||||||||||||||||||||
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大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编号:2923-20220721-8 | ||||||||||||||||||||||||||||||||||||
预算金额:2,770,000.00 元 | ||||||||||||||||||||||||||||||||||||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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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来源 | ||||||||||||||||||||||||||||||||||||
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 ||||||||||||||||||||||||||||||||||||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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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商投标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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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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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 | ||||||||||||||||||||||||||||||||||||
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 | ||||||||||||||||||||||||||||||||||||
代理服务费总金额:41500 元 | ||||||||||||||||||||||||||||||||||||
五、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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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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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疑 | ||||||||||||||||||||||||||||||||||||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1、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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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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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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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招标文件(7.20定稿)-中院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1)(1)(2).zip招标文件(7.20定稿)-中院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1)(1)(2).zip
招标文件(7.20定稿)-中院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1)(1).zip招标文件(7.20定稿)-中院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1)(1).zip
采购项目名称:慈利县中医医院物业保洁服务(综合评分法)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大华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人:慈利县中医医院采购代理编号:DHZB-22709政府采购编号:慈财采计[2022]C027
目录2022年7月
五、公告期限3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2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2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一、采购项目信息1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12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八、其他补充事宜4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3六、询问及质疑3
采购合同协议书54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46第三节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详细审查)38第二节符合性审查37第一节资格审查34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27
服务期限58采购要求58采购项目名称58第五章采购需求58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7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56
资格证明文件66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64承诺63其他要求62中标供应商人员配备要求62服务要求58
质疑事项具体内容99质疑项目基本情况99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99第七章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99技术文件89商务文件78
一、采购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并对此有参加投标意向的投标人前来投标。受慈利县中医医院的委托,本代理机构对慈利县中医医院物业保洁服务招标公告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99
6、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5、联系电话:159744353984、项目负责人:尹建华3、采购代理编号:DHZB-227092、政府采购编号:慈财采计[2022]C0271、采购项目名称:慈利县中医医院物业保洁服务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9、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8、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柒拾陆万玖仟陆佰零叁元(¥2769603.00元)7、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划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可选择现金、金融机构转账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发票当场领取或在开标时领取。起至2022年07月27日止,每日00时00分到23时59分(北京时间),登录张家界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zjj.gov.cn/)“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栏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逾期将不能获取文件。修改、澄清后的招标文件请投标人按以上方式登录网站自行下载,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本项目实行线上下载招标文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07月21日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6、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开标地点: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办事处子午路220号),开标室安排请见交易中心大厅大屏幕。开标时间:2022年08月10日上午9:00(北京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办事处子午路220号)。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2年08月10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最高限价:41500.00元。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六、询问及质疑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
(4)电话:15974435398(3)联系人:尹建华(2)地址:慈利县零阳镇西街(1)名称:慈利县中医医院1、采购人信息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5)电话:18153881396(4)邮编:427200(3)联系人:李方敏(2)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县文化馆商住楼301号(1)名称:湖南大华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银行账号:以交易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开户行:以交易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开户名称: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八、其它补充事宜(6)电子邮箱:2276629499@qq.com
(请在用途栏中注明“慈利中医院物业项目”字样)
一、说明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注:条款内容存在选择项的,请在方框□内划√选择,一个“条款号”内限选一项。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本采购项目的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定义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本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适用范围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3.1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人下列资格条件要求;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投标费用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6.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2款、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联合体投标5.1投标人代表若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
二、招标文件(6)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5)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章招标公告;7.1招标文件共分七章和一个附录,各章分别包括以下主要内容:7.招标文件的构成
我省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2本章第9.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七章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范本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第五章采购需求
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9.1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8.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8.2供应商应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8.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本项目具体提供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7.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终止招标10.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24.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7.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10.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本章第24.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可能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但不会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2.投标语言三、投标文件11.3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由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和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按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1.2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14.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14.投标文件的组成13.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3.计量单位
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不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承诺书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投标人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投标函商务文件4、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1)中小企业声明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1)服务方案说明技术文件(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3)分项价格表(2)开标一览表
14.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条件响应/偏离表中填写。14.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14.2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4.1款要求的结构。(4)投标人为完成本采购服务项目所具有的设备、器具表(3)投标人为完成本采购服务项目所派出主要人员简历表(2)技术条件响应/偏离表
15.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5.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5.2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5.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5.投标报价14.5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有享受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实行投标价格扣除的,须自己按招标文件第三章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计算出优惠后的投标报价折算价填入“三(一)投标享受优惠政策分项价格折算表表”中的栏目(10),由评委审定后按审定的折算价评标。投标人未自行计算的,作没有享受政策优惠处理。
16.2本章第15.3款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16.1除本章第15.3款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16.备选方案15.7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5.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15.5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将项目中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17.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允许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17.中标项目的分包(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19.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19.偏离18.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8.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0.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0.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2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缴纳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方法向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账户提交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二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0.投标保证金19.4本章第19.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四章“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和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开标后在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的。20.8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20.7投标保证金由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投标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还的情况通知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0.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0.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0.4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2.投标文件的签署21.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21.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24.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1.投标有效期(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
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1投标文件的包装与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2.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4.4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24.3投标人应按第24.1款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第24.2款所指定的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24.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投标文件的递交23.4开标一览表的递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6.串通投标行为24.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25.1在本章第24.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本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将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27.1开标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4.1款确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为本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4.2款确定的地点。27.开标五、开标和评标(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同意开标结果。27.5开标过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27.4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违背本章第15.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选择性报价等实质性内容不予宣读,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7.3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27.2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28.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7.7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7.6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28.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第28.4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3)社会影响较大。(2)技术复杂;(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8.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28.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28.4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28.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29.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30.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0.1款“其他规定”的规定处理。30.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30.中标人的确定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29.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9.1本项目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4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公告期满之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31.3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1.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31.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在本章第7.3款载明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31.中标信息公布30.3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的公告期限内提出。(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2.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32.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2.投标人质疑
(4)相关请求及主张。(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2)质疑事项;(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2.4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2.3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3.1按照本章第31.4款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3.中标结果通知七、合同签订32.7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32.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32.5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5.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5.签订合同34.2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4.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无故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4.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4.履约担保33.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7.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规定36.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3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本章第17.2款所述情况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的除外)。35.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8.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优先考虑中小企业。38.政策与法规八、其他规定(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37.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40.2信用查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0.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0.其他规定39.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39.招标代理服务费38.2投标人符合本章第38.1款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40.7解释权: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0.6重要提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0.5社保证明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0.4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0.3随中标公告同时公告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定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8条。2.评标委员会1.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2)宣布评标纪律;(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工作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8)核对评标结果,有本章第16.1款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4.2符合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4.1依照第二章第27.7款的规定,开标(见第二章第27条)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附表一.)4.资格性审查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3.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5.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的工作
7.投标无效的规定6.3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参加下一步评审。6.2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6.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附表二.)6.符合性审查(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7.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8.3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8.2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8.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8.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7.2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时,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款规定处理。(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9.4本采购项目对于商务、技术、价格及其他各类型的评标因素设定权值如下表:9.3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附表三至附表五,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因素给予加分。9.2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9.1评审因数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9.评审因素的设定与评分标准8.4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报价扣除比例为6%,联合体投标报价扣除比例为/%,中型企业投标报价扣除比例为/%。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10.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投标报价上的扣除比例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所有合格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的6%视为低于成本价,投标报价计为0分,并否决其投标。9.5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的处理10.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持证明文件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13.综合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2.某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的处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第8.3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4.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14.中标候选人的排列方法及中标人的确定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13.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5.评标报告14.3由采购人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0条的规定决定中标人。14.2得分相同的,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0.1款”其他规定“的规定处理。
16.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16.评标结果的修改(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3)评标方法和标准;
16.3投标人对16.1款所述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6.2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16.1款所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16.1款所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2)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8.5款第一至五项情形的;(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17.1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17.由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导致评标结果无效时的处理
19.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时的处理18.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18.2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18.1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18.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17.2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附表一资格性审查表1.1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表如下:资格审查19.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9.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5、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评标工作停止。4、未通过资格性资格性审查的,不能进入评标阶段。3、资格性审查内容须按第二章第3.1款“投标资格”的规定,在本表中逐一列明。2、此表中所说“原件”是指投标文件中装入复印件,检查时供应商交验原件。注:1、评审意见,合格的“√”,不合格的“×”,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查指标通过标准: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审查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符合性审查指标通过标准:投标人必须通过符合性审查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2.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如下:符合性审查采购人签名:复核人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