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投标价格
交货期
单价(元)
总价(元)
1
坪塘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电梯安装工程(第二次)项目
DT1
(无障碍客梯)
200000.00
交货时间:支付预付款之日起 45 个日历天货物到达指定现场;
安装工期:自货物到项目场之日起 30 个日历天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并取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检验合格证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
2
DT2
(客梯)
184000.00
投标总价(已包含价格折扣):
小写:?384000.00元整
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
交货时间:支付预付款之日起 45 个日历天货物到达指定现场;安装工期:自货物到项目场之日起 30 个日历天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并取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检验合格证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
交货方式:按合同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取得运行合格证, 并将项目整体移交采购人,包括设备及备品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
1、我司保证提供的电梯是已定型上市销售的全新、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良好的性能。在合同履行时,我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经更换后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支付合同全部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本工程引用的电梯设计、制造、安装、安全内容至少满足如下标准、规范。如果在电梯合同执行期有新版的标准,则按照新的标准执行,我司不会借此增加任何费用。标准、法规以及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其它相关要求等之间存有不同之处,均以高等级的标准和要求为准。
GB7588-2003(XG1-201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8903-2005电梯用钢丝绳
GB24803.1-2009电梯安全要求
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
GB/T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7025.1~2-2008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GB/T24807-2009
GB/T24808-2009
GB/T24478-2009
GB/T18755-2009
电磁兼容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辐射
电磁兼容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抗扰度
电梯曳引机
电梯维修规范
GB/T24477-2009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含第1号修改单)
TSG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含第1号修改单)
须遵守湖南省、长沙市消防部门的条例及相关的中国国家防火规则
未尽部分均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以上标准及规范是投标设备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为了使投标设备满足本工程的需要,还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提出其它相关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2、所有不锈钢材质要求均不低于304标准。
3、电梯功能满足使用质量、安全要求,操纵简单、方便, 运行平稳、舒适,故障率低,每台电梯设备年故障率平均值≤2 次。售后服务好, 电梯备品备件有保障,维修及时、快捷。
4、我司保证所投设备为全新未使用设备。设备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易懂符号来表示,能准确无误地表示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商。
5、我司提供的设备均为原包装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软件技术,如涉及其他单位的专利权、知识产权等,能提供相应的使用授权书,并对一切可能的侵权指控负责,且及时免费提供设备软件的升级,免费提供设备新功能和应用的资料。
6、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并不免除我司对电梯的质量保证责任。如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因质量瑕疵或安装不当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问题造成采购人或第三方损失的,由我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如达不到采购人使用需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我司承担退换货、返工的责任和费用。
1、货物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我司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标准项目中的所有货物由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章技术要求进行检测验收,验收费用均由我司承担
采购人逾期验收不视为默认质量符合约定。
3、验收方法:
1)出厂检验:交货前,我司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质量进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采购人收货的依据之一,但并不视为验收合格。
2)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在采购人相关人员、监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包装箱内至少应包括装箱清单、安装、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维修保养手册和货物使用说明书、品质证书等资料,如有缺失,采购人有权拒收且我司承担赔偿责任。
3)经采购人现场清点、初步检验后的日期为供货日期,不视为采购人认可质量合格,最终以安装调试后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采购人出具的书面验收结论为准。
4)现场验收和测试:在测试中若发生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我司将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所有费用均由我司负担。
5)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由我司免费无条件更换新的货物,有关更换货物、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我司承担。连续两次货物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我司承担。
4、在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前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及在此过程中(包括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阶段)产生的对采购人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责任均由我司承担。在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采购人或使用单位承担。但因货物本身质量问题或安装不当/保修期内维护不及时/修理失误等我司原因导致的损失除外。
以下各项与设备安装工程有关的准备工作是甲乙双方应尽的义务,应由甲乙双方根据双方确认的规格配置所要求的设备布置图执行,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性的行业法规和条例。当以下工作确认为乙方负责时,相应产生的费用将在本合同的安装费中被考虑。具体要求如下:
阶段
安装施工中的责任
甲方
乙方
到
货
前
土
建
结
构
依据经双方确认的设备布置图,向设备安装方提供设备安装的土建井道结构,提供各楼层地面水平装饰基准线和墙面装饰基准线。
√
按合同图纸预留墙身和和机房地面孔洞(砼圈梁等)。按合同图纸提供机房及井道内的吊钩,其承载力应符合布置图的要求,并有清楚的承载标示。
清除施工场地的建筑尘土和杂物,清除井道内的建筑尘土、杂物及井道底坑积水,底坑需做防水处理;负责安装完工后土建部分的回填和装修工作。
在电梯施工井道移交前,所有井道厅门及孔洞均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护栏和护网,有效封闭,并在厅门口及孔洞设置100mm高的防水围堰(移交后乙方负责)。
提供承受曳引机承重梁的建筑结构、承重钢梁两端封堵及绳口台阶制作工作(小机房电梯)
工
程
准
备
预计安装工程开工前45天,甲方通知乙方派员前往工地检查土建参加是否与图纸相符,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并协商具体到货、施工日期。
设备运抵现场一周前,提供安装、调试及运行的进度计划表及施工措施计划
在工程准备前期,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和提出合理整改建议。
设备到货后协同甲方共同接受验货。
向当地政府部门办理安装工程所需手续。
会同甲方对设备进行仔细的开箱清点及乙方保管。
安
装
施
在设备安装开始前及在整个施工期间提供安装施工、照明、调试的电源接驳口【主电源采用三相五线制L1+L2+L3+N+PE(TN-S)】。
安装用电源点应离敷设至施工机房(有机房)或无机房顶层,调试、设备运行电源敷设至经双方确认的机房(由乙方提供电源箱)电梯主电源开关进线端。
提供安装施工、生活用水用电接驳口及相应的临时施工办公室(甲方负责协调工作)。
负责设备到货后的施工现场设备保管工作,在正式移交给甲方使用前,损坏或丢失部件,由乙方负责。
提供畅通的搬运通道以及足够面积的,电梯部件存储库房和工具室。
负责乙方安装施工期间与其它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负责将大型(重载)设备吊至适当的位置: -将轿厢部件吊到顶层; -将曳引机、控制柜吊进机房(无机房电梯为顶层)。
(甲方负责协调工作)
负责土建结构(建筑验收规范容许范围内)误差的整改
根据施工进度完成设备与土建结构收口工作。
甲方提供少量脚手架和辅助材料,乙方完成搭设。
提供井道照明和底坑检查用电源插座(消防电梯应为防水型)。
提供接地线并接至经双方确认的机房电源箱接地端。
提供并安装井道底坑内爬梯。
提供通讯系统从机房控制柜到监控室的联线,线径不小于0.75mm2(4芯),乙方在质保期内免费负责调试。
提供合格的机房高台爬梯及永久性护栏(无机房顶层井道内防护由乙方负责)。
遵守甲方和施工现场劳动和安全纪律,配合建筑总承包的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内部质量标准,按合同规定的进度,科学管理精细施工。
向甲方和总包提供施工方案,人员组织及施工进度计划。
负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施工过程中的防火和安全作业,以及设备和人身安全,若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做好施工期间的设备保护工作。
自备安装和调试工具、仪器仪表,全面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工程竣工后,向甲方移交通过国家和地方检测部门以及乙方厂检的优质设备和相关的证书随机文件和设备安全准运证。
政府部门开工、检验、验收等费用
其
他
总包配套费
底坑减震墩,控制柜、门洞封堵
配合甲方移交及交底给物业。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
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