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王先生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拟询价采购清镇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运服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司(企业)参加。
一、项目名称
清镇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运服务
二、项目编号

三、资金预算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照80元/头预算,最高限价80元/头。其他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置服务费3500元/吨,最高限价3500元/吨。
四、采购方式及要求
按相关采购政策规定,为保证集中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防疫风险、环保风险、服务可靠性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价,拟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在清镇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根据服务的特殊性,报名企业大于等于1家或小于3家的,本项目均可直接磋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采购实施单位
清镇市农业农村局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及提供的材料
投标人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三)财务状况报告(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2022年任意3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如不需缴纳的,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供应保障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的书面声明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格式自拟)。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原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格式自拟)。
(七)供应商信用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还在执行期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当日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八)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九)投标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其中需包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
七、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
(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参数
1.无害化处理中心生产工艺须遵循《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相关规定,其中干化化制法需达到以下条件:
(1)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2)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灭菌容器。
(3)处理物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h(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5)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年限为5年。
2.在清镇市根据实际养殖情况建设转运体系。
3.采用的工艺需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
八、技术响应要求
(一)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及主要性能指标”必须满足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
(二)根据主要性能指标填写“技术规格响应表”,必须据实填写,有参数要求的,应填写货物的技术数据及国家技术标准和内控标准,不得只填写“响应”,否则因此造成评标困难,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三)必须提交清镇市收运体系建设方案。
九、报价要求
(一)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置服务费报价只能按国家相关政策报价:80元/头,其他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置服务费不得超过3500元/吨,否则视为废标。
(二)专家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从服务、价格、企业实力及诚信等综合高低排序,依次第一、第二等名次为对应序号中标人候选人,由采购方原则上依序从高到低确定唯一中标人。
(七)中标人不允许转包,中标人必须提供相应服务。
十、商务部分
(一)服务要求
以中标企业与招标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二)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承诺
1.中标企业需按照与招标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完整、按时提供相应服务。
2.中标企业在承诺的期限内对甲方辖区内养殖主体提供全部集中式无害化处理服务。
3、中标企业需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收运体系建设。
十一、服务验收
以中标企业与招标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中标企业按照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全年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50%以上。
十二、磋商时间:2023年4月25日上午9:30。
十三、磋商地点:清镇市农业农村局409会议室。
十四、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851-82517300/13595130346
十五、本公告同时在清镇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清镇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8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