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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骥”系统平台服务采购协议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07/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索骥”系统平台服务采购协议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midu蜜度
新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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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骥”系统平台
服务采购协议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乙方: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索骥”系统平台服务采购协议
本合作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222年7月11日】签署: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80号
联系人:赵辉
联系电话:13347151247
乙方: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98弄10号301AB室
联系人:纪峰
联系电话:021-50275566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
遵守:
1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均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1.1中国法律任何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现行
有效的法律及法规。
1.2生效日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指本协议最后一方签署本协议并将本协
议送达至另一方之日)。如合同文本中有约定生效日期的,以
合同文本中的约定日期为准。
1.3不可抗力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
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
履行本协议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黑工、暴动、
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
难或意外事件。
2
2解释
2.1本协议所指之“日”为公历日,本协议所指之“工作日”系指中国法律
规定的工作日。
2.2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中的标题仅系为方便之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
部分之涵义及解释。
2.3凡述及章、条款、段落时,均指本协议的章、条款、段落。
3声明及保证
3.1法律地位
每一方均声明及保证:
3.1.1其有法定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公司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之规定;
3.1.2其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3.1.3其授权代表拥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的充分合法有效授权,
代表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签署本协议;
3.1.4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可能
对履行本协议项中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及其并非清算、
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3.2法律效力
3.2.1自生效日起,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2.2每一方均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交易在任
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
4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从【2022年7月11日至20233年7月10日】,合作期限
为【壹年】。
5合作内容
乙方是一家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大数据信息技术公司。其自主研发及运营的
“索骥”(http://www.mdsuoji.com)可应用于各政企单位的视频类与情信息
采集、分析等工作。甲乙双方就“索骥”系统平台的的租用事宜达成以下协定:
5.1乙方为甲方提供在线“索骥”服务系统,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系统地址、用
户名和密码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登录,在线获取相关服务。
5.2甲方选择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为:
1)乙方在其“索骥”系统上为甲方开设【2个】电脑登录账号(1个管理员
帐号、【1个】子帐号),【1个】手机APP登陆帐号,允许甲方员工
使用。
2)可配置关键字方案数【1个】。
3)所有监测方案的关键词字总数不超过【100个】汉字。
4)系统功能包括视频监测、视频识别、视频搜索,典情简报生成、以图搜
图等功能。
5)典情预警:系统可设置自动预警功能,如果出现匹配的信息出现,将可
通过短信、邮件、微信方式进行自动预警。
6)與情应对培训服务一套。
5.3甲方使用的帐号有效期【2022年7月11日至2023年7月10日】,有效
期为【壹年】。
5.4乙方将上述系统使用地址、用户名、密码和账号有效期发送至甲方指定邮
箱:363359122@qq.com。
6双方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系统中自由设定需要密切关注的
视频类典情信息和典情信息检索关键字内容。
6.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关键词等设置,以便甲方更好获取准确
的视频类典情数据。
6.1.3甲方承诺不利用乙方提供的系统为他人提供服务,所购买的账号均为自
身使用,不得外借、转让等。
6.1.4甲方承诺正常使用“索骥”平台,不通过模拟登录、模拟请求、反向破解、
机器抓取等技术手段恶意使用乙方提供的账号,不将“索骥”系统监测
到的内容进行恶意传播,否则乙方有权终止甲方所有“索骥”账号并不
因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乙方负责提供“索骥”系统平台,负责该服务平台的维护和升级。
6.2.2乙方向甲方提供“索骥”系统平台的WEB登陆账号权限,并根据甲方的
实际需要,指导和培训甲方的工作人员使用乙方的“索骥”平台。
6.2.3除了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因其他不能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
及暂停,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其技术服务不发生重大事故且乙方
将维护其正常运行。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中断及暂停的,乙方将在
一天内对系统进行维护,保证其能正常运行。
6.2.4乙方有义务对所有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数据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
得擅自使用、泄露,并不得向第三方泄漏、转让甲方的任何资料。
6.2.5如甲方使用非人工操作方式(如:使用设备模拟登录、模拟请求、反向
破解、机器抓取等)使用系统或采集乙方数据,乙方有权暂停或停止甲
方的账号使用,且不作为乙方违约。
6.2.6乙方利用机器学习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根据甲方选定的关键词对监控范
围内的视频类典情信息经采集、整理后提供给甲方,以帮助甲方掌握相
关典情信息,乙方既对该信息本身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
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对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等非乙方过
错而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相关典情信息不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
7费用及结算
7.1乙方系统服务费为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元整】(¥19200元)
7.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万
玖仟贰佰元整】(¥19200元)“索骥”系统服务费,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
的结算发票。
7.3乙方银行账号
【乙方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乙方账户名称: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乙方账号号:121908363710603
7.4甲方开票信息(甲方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如下所有信息):
【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600436505】
【公司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80号】
【电话:471-6510801】
【开户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海东路支行】
【银行账号:14921449288】
7.5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内容为:【*信息技术服务*技术
服务费;】
8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专利技术、设
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用户资料,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本协议
另有规定,或该等利用或披露系履行协议所必须或经另一方同意。
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另一
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
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然负有本条下的保密
义务,直至对方的保密信息已解密或已公开。
9协议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补充、变更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的
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后方能生效。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于
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合作双方严重损失,经合作双方特别商议,可以提
前终止协议或解除协议。
10违约责任
10.1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
应负的责任。
10.2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必须保证其正确性与合法性,如因甲方所提供的
信息错误或者违法等情形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3除不可抗力或者因系统维护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不能履行或
履行延误外,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完全因乙方原因而
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如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系统维护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不能履行
或履行延误,从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
10.5如甲方在签订协议的30个工作日内未支付费用,乙方可直接终止本协
议,且甲方应结清已接受服务对应的费用。
11不可抗力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
术管制、网络故障、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
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协议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
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
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
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
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
7
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12协议期满
本协议期满,如双方不再就本项目继续合作,账号自动停止使用。乙方应协
助甲方做好关键词方案等相关资料的交接。
13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保护和管辖。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协议生效及其它
14.1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工程协议、技术方案、合作协议、
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协议的附属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合作双方的授权代表书面签字、盖章后始得生
效。
14.2甲、乙双方互相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方式时,凡涉及各
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协议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
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
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8
区地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乙方: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景龍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印光
签署日期:2022.7.11签署日期:2022.7.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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