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农林大学
乙方:福州胜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HMZB[TP]2020003的福建农林大学旗山校区第三食堂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2091107 | 视频监控设备 | 旗山校区第三食堂监控系统 | 1 | 批 | 国内 | 145000 | 145000 | 详见响应文件《详细报价书》 | 详见响应文件《详细报价书》 | 无 | ||||
合计: | 145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需配合第三食堂二次装修进度,具体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农林大学旗山校区;
4.3交付条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且通过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至少应符合招标文件里明确的技术参数要求,允许优于招标文件里明确的技术参数要求,不可低于招标文件里明确的技术参数要求。 5.2若乙方投标文件里明确的设备优于招标文件里明确的技术参数要求,则必须提供投标文件里明确的设备;若乙方投标文件里明确的设备达不到招标文件里明确的技术参数要求,则必须向甲方提出并提供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里明确的技术参数要求的设备,乙方需出示相关资料予以佐证,甲方认可后方可供货。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 乙方提供的设备均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均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能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 6.1.2验收程序和方法 (1)出厂检验 乙方在设备出厂前,应按设备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并随同设备出具供货证明、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设备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供货确认函等。结果均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 (2)初验收: 由乙方和甲方共同对设备的数量、外包装等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逐项检验。 (3)试运行: 设备安装完毕后,由乙方负责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30天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处理修正。测试结果应符合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向甲方提供自检记录。 (4)最终验收: 甲方负责设备清点和验收,乙方应给予配合。乙方所提供的设备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安装完毕后,甲方应按本合同所约定的设备清单及要求对设备的品牌、外观、规格、数量、配件、使用性能、运行状况、技术资料及其他进行验收,乙方必须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甲方应在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提交《福建农林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若验收结论为合格,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一份验收单;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甲方验收,甲方完成验收的时间顺延十五个工作日。 验收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产品,整批设备验收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货到并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货款(乙方须在申请付款时出具全额发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即¥:7250元。乙方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三日内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于设备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将在质保期结束后且中标人无违约的前提下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须缩短货款支付时间。 10.2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货款支付时间,需按货款的5‰/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乙方所交设备不符合本文件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0.4乙方不能交付设备的,甲方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0.5乙方逾期交付设备,甲方应向乙方每日偿付货款5‰的违约金。 10.6若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被证明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甲方有权凭有关证明文件向乙方提出索赔,索赔额按存在缺陷的设备金额的3-10倍执行,具体由甲方确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安装、调试 14.1.1设备到达现场后,乙方应及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乙方在进行安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2乙方应在设备运抵现场一周前,向甲方提供安装、调试的进度计划表。 14.1.3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安装期内完成安装工作。如因乙方责任而造成延期,所有因延期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1.4乙方承担设备调配、运输、安装、调试、正常运行、验收前所有环节的安全责任及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 14.1.5乙方保证做到防鼠、防虫、防水、防油污的相关工作,以保障设备的正常使用,每个探头预留2米线路。 14.2技术培训 根据设备特点及技术要求,乙方应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对甲方的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设备使用操作、设备维修、故障排除、保养等方面现场技术培训,直至受训人员能熟练独立操作。现场培训人数不限。技术培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乙方将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3设备保修 14.3.1设备(含软件系统)质量免费保修期(含系统免费维护期)为叁年。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内,设备发生任何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响应、4小时内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修复,8小时内无法修复,乙方提供与设备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相一致的备品或更新的产品,以确保整个系统能正常运转,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2保修期内乙方未能按时履行保修服务承诺的,甲方有权另找第三方进行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倍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维修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4.3.3保修期内乙方有责任免费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 14.3.4在保修期内任何需要送至乙方或厂家维修的设备,均由乙方上门提取,期间若丢失、损坏等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建农林大学 | 乙方: | 福州胜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石牌村58号楼三层连体 |
单位负责人: | 兰思仁 | 单位负责人: | 李雄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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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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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1-23508695 |
联系方法: | 15980666130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农大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 |
账号: | 13130701040000016 | 账号: | 426061462047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