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本合同总价为:¥6630617.98元(大写:陆佰陆拾叁万零陆佰壹拾柒元玖角捌分元人民币);其中,总价包干部分价款为:¥6235617.98元(大写:陆佰贰拾叁万伍仟陆佰壹拾柒元玖角捌分元人民币);暂估价部分价款为:¥395000.00元(大写:叁拾玖万伍仟元整人民币)。
本合同价格包含两部分:
(1)总价包干部分:包括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左汊1-11#弧门、35-47#弧门的喷砂除锈、喷锌、油漆喷涂以及止水更换等内容。该总价包干部分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服务价格及与之配套的设计、制造、正版软件、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
(2)暂估价部分:包括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弧形闸门一、二期防腐服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作业平台搭设及移动、水污染防护、吊篮制作、移动以及闸门背水面施工用脚手架搭设。该部分内容据实结算,乙方需出具完整施工方案,并出具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以甲方、乙方以及监理共同签暑现场签证单,现场照片等作为计价依据。
(3)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2结算方式:根据政府有关工程计量、计价规范、规程、办法及其他法规、政策文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现场交货。
(1)表面预处理要求
表面预处理用喷砂法按相应规范执行,经处理的钢材表面应达到《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2011规定的除锈等级Sa2.5级,粗糙度Rz=40~80μm,需符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2007中的有关规定,且应干燥、无灰尘。
(2)防腐要求:
热喷锌三道,喷锌总厚度为160μm,锌丝纯度不低于99.99%,封闭底漆为环氧富锌漆,干膜厚30μm,中间漆为环氧云铁,干膜厚120μm,面漆为氯化橡胶面漆,干膜厚140μm,喷锌与涂漆总厚度450μm,面漆颜色深灰色(B01)。
未尽事宜,严格按《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及验收规范》(NB/T 35045-2014)和《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GB/T14173-2008中的防腐蚀规定和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执行。
(3)止水检查及调试要求
施工完毕合格后进行调试,在闸门全关位置,水封橡皮无损伤,漏光检查合格,止水严密,把闸门慢慢吊起做静水试验,再做动水试验,闸门落到底坎后止水情况无漏水,试验结束待整体验收。
(4)服务标准:
施工前准备——防尘措施——安全措施——作业平台搭设——拆除止水橡皮——喷砂除锈——中间验收——喷锌(160μm)——中间验收——环氧富锌底漆(30μm)——中间验收——环氧云铁中间漆(120μm)——中间验收——氯化橡胶面漆(140μm)——检验合格——止水橡皮安装——作业平台拆除——施工现场卫生清扫——调试——验收。
(5)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供应商在选择设施设备时,应根据长沙枢纽泄水闸弧门的实际情况、施工环境和防腐要求进行选择,确保设备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同时,还应注意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在施工过程中能够正常运行,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泄水闸弧门防腐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表面处理设备:例如喷砂机、除锈设备等,用于清除弧门表面的锈蚀、油污等杂质,为后续的防腐处理提供清洁的表面。
防腐涂料喷涂设备:包括喷涂机、喷枪等,用于将防腐涂料均匀地涂覆在弧门表面,确保涂层的质量和厚度达到要求。
检测与监测设备:例如涂层测厚仪、湿度计、温度计等,用于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后对涂层质量、环境条件等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防腐效果达到预期。
安全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呼吸器等,用于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避免在防腐处理过程中受到有害物质的侵害。
其他辅助设备:如脚手架、照明设备等,用于提供施工所需的支撑和照明条件,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以上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安全技术标准,并经乙方安全人员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的状态。
5.3.1履约验收方案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2)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3)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4)是否邀请专家:是
(5)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6)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7)验收前置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乙方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甲方同意的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若有)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乙方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乙方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8)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9)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10)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11)履约验收的内容:
5.3.2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除锈。
(2)防腐。
(3)止水检查及调试。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向乙方提出意见。
(2)经甲方验收不合格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整改所需费用、工期计算在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或合同履行期间内。
(3)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4)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保证提供服务所需材料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同时不得将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3)合同约定工程的一切险、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为有关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设备险由乙方负责购买。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若发生索赔情形,由乙方自行向保险方索赔。
(4)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等。同时,乙方应保证其所供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纠纷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解决等责任。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6)服务质量保证期限自提交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完修复,(如需延长修复时间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承担修复的一切费用。修复工作不应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甲方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4甲方自交付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无故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7.5乙方所供服务成果及与之配套项目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合同价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元(大写:壹佰叁拾贰万陆仟壹佰贰拾叁元陆角整)。
7.6乙方不能交付服务成果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7.7乙方逾期交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7.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合同价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7.9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甲方有权勒令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材料或设备。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返还或明确表明拒绝返还的,甲方有权勒令乙方中止施工,直至乙方改正。中止时间不延长工程约定工期。
7.10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7.1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7.12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勒令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改正或明确表明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甲方可另行向乙方追偿。甲方有权勒令乙方中止施工,直至乙方改正。中止时间不延长工程约定工期。若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另行处理。
7.14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1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适用合同第十三款之约定。
(2)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电话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监理人(若有),随后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若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受阻一方应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证明资料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送达另一方。
(3)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甲方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甲方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甲方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1.2保密条款
(1)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