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长沙市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长沙市公安局市局机关终端设备继续维护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编号CSCG-GK-201809060015-1,以下简称原合同)的相关约定内容,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书,补充合同内容如下:
一、由于原合同已于2021年10月30日到期,为保障长沙市公安局的信息化相关业务工作的正常维护和运行,避免影响市局机关信息化业务的正常开展,在新一期市局机关终端设备维护项目的合同正式签订之日前,由原合同供应商“湖南绚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内容,为长沙市公安局局机关提供终端设备的维护服务,除原合同约定之服务时间、合同价款支付等条款按本补充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执行之外,其余维护服务范围等约定均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和《长沙市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之规定,双方签订本补充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费用不超过原合同总价的10%,即伍拾捌万捌仟元整(¥588000元)。
三、本补充合同协议书的维护服务费用参考原合同,按163300元/月计算,服务费一月一结,具体费用由乙方提供当月相关维护服务工作内容和服务证明材料,由市局审计处审计后,按审计金额办理当月费用支付手续。
四、本补充合同协议书自2021年10月31日开始生效,在新一期市局机关终端设备维护项目的合同正式签订后,本补充合同协议终止,未发生的费用不再支付;或累计支付金额达到本补充合同协议书约定之总价款,本补充合同协议立刻终止。
五、乙方因本项目产生的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仍应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补充合同质量要求和原市局机关终端设备继续维护服务外包合同一致(原合同编号:CSCG-GK-20180960015-1)
考核评分标准
本补充合同质量甲乙双方权力义务和原市局机关终端设备继续维护服务外包合同一致(原合同编号:CSCG-GK-20180960015-1)
本补充合同违约责任和原市局机关终端设备继续维护服务外包合同一致(原合同编号:CSCG-GK-20180960015-1)
本补充其他条款和原市局机关终端设备继续维护服务外包合同一致(原合同编号:CSCG-GK-20180960015-1)